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9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监督检查制度 1
一、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需在公司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负责污水处理站的生产、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和场地卫生管理,组织班组职工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
二、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认真落实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职工监督。
三、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充分掌握污水处理的`工艺,明确各工艺参数,熟悉设备的特性,并能进行污水处理一般性技术改造,应用和推广、运行调试工作。
四、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化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随时掌握污水运行情况,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体系运行正常,废水达标排放。
五、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所有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在巡视中执行“六勤”工作法:勤巡、勤看、勤捞、勤听、勤嗅、勤摸,并认真、准确地填写当班记录。
六、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的设备及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
七、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做好交接班记录。
八、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倾听职工意见,努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督检查制度 2
一、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办公室、总务处负责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年度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学校作出汇报,并根据学校确定的意见,在校务会上通报检查情况。
二、办公室、总务处对公用经费和学校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水、电费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公款采购物品、车辆燃修费及一般性开支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总务处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科室应按监督、检查的要求,认真接受和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财务管理,切把财务审批关。每笔经费开支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六、财务人员要严格资金管理和帐务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无错帐、漏帐;资金合理使用,严禁公款私存贪污挪用,财务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七、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不按要求填报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等问题应予拒绝开支,发现资金使用不当应提出调整意见。
八、为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将财务执行情况按要求及时填写有关报表,每半年在校务会上公开一次。
监督检查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条例、物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岗位操作规范,结合物流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安全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检查组成员
组长:物流中心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对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全盘管理工作。
副组长: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职责为负责安全隐患检查的组织协调排查工作。
副组长:行政部主任,其职责为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有台账,有整改,有复查
成员:物流中心中层干部其职责为负责配合安全隐患的检查,对所管范围的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三章检查形式及内容
第五条检查依据
国家安全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规范等。
第六条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检查,一种是资料检查。
第七条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为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及作业环境是否符合标准,危险物品及物资是否按仓储规定储存,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标准,运输操作过程是否符合标准。
资料检查内容为现场装卸记录。
第四章检查时间
第八条安全检查时间
1、定期检查:现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2、不定期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3、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并在例会中通报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五章整改落实原则
第九条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4、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奖惩
第十条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处罚:
1、作业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劳保鞋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2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2、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3、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4、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凡带故障作业的,一经发现,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5、电工独自一人进行维修、拆卸、安装等带电作业的,处罚现金10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部。
6、在装卸作业时,有酒后作业行为的.,处罚现金50元,并予以记录,交予财务处。
7、由于工作或私事发生争吵、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双方各处罚现金50-1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8、根据安全作业监督卡打分内容,以1分20元累计,处罚监督卡归属部门扣分累加款项,并交予财务部。
奖励:
1、积极向公司提供违章、违纪及破坏、偷窃货物的一经查实,公司视其情况予以奖励50-200元。
2、针对安全监督部门或岗位设立年度安全奖,安全生产日累计达365天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物流中心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 4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条例,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层落实岗位、人员安全职责,促进公司稳步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生产、配送、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安全生产营运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公司法人代表为公司安全生产营运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经理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各部门正职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营运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选派有责任心的员工担任兼职安全员,建立全司安全生产营运责任网络。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都要贯彻“管生产营运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的生产营运活动负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营运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三、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司领导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主管安全的常务副总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公司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负安全责任。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奖惩办法、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及长远规划。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营运责任制。
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营运工作,组织全公司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营运安全事故隐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整改。
4、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营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营运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坚持安全生产营运“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营运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安全营运职责
1、对本部门在生产营运中的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营运、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营运实施细则,经总经理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
3、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营运,每月至少认
真检查一次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隐患。
4、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考核工作,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各部门安全员的选派、调整、充实和培训工作。
5、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专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主管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修订安全规章制度。
2、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汇总上报,并督促实施。
3、组织、参加安全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办公室
1、安全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营运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在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和监督工作。
(2)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3)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营运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营运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主管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
(7)综合分析公司安全生产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8)参加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营运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营运先进经验。
(9)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做好各种安全台帐、作业证管理。
2、防火(保卫)
(1)负责公司内部保卫和要害岗位及消防的管理。
(2)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负责编制或修订企业防火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动火报批管理事项。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置、维护及台帐管理。
(6)组织对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3、按照交通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二条运输部门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营运的指示,坚持生产营运与安全的“五同时”原则。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营运,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营运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
4、随时掌握安全生产营运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营运情况要及时通报。
6、参加安全生产营运检查,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十四条其它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营运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制度;
3、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4、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监督检查制度 5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教育合力,增进家校之间的了解,促进学校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①教师的教育教学状况。联建委员会定期与学校教务处一道对教师的备、教、批、辅、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②学校的教育管理状况。联建委员会定期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进行抽查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③规范办学行为。联建委员会定期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审查。
④师德师风检查。联建委员会不定期对全体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进行调查,参与期末教师师德考核。
2、检查监督的.时间
①教师教育教学检查监督定于家长开放日。
②学校教育管理检查定于校长接待日(每双周的星期五)。
③经费审查定于每学期末。
3、监督检查的方式听课、查资料、座谈、听汇报、审帐、调查等。
4、监督检查纪律遵守校规校纪、尊重教职工人格,不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公正严明,实事求是。
监督检查制度 6
为了搞好污水处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1、当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定时巡查设备运转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2、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遇有故障应及时努力排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领导。
3、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掌握设备基本保养知识和常见故障的维修技术。
4、认真按规定做好污水处理的检测工作。
5、认真填写好运行记录,如实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指标的检测结果,前后班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尤其是异常情况和曾处理故障的情况,在交接班时互相交代清楚。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单位污水处理站,操作间禁止闲人进入,来单位视察人员需在操作人员带领下参观。
7、定期进行处理构筑物中污泥的清掏和消毒工作。
8、定期与卫生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联系,报告设施情况和污水处理检测结果,如需暂停处理,应尽快报告上级部门。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污水处理站的荣誉。
2、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本公司的工作调动和其他工作安排。
3、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旷工,有事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期间严禁脱岗,否则按旷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情节处理。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排放污泥,对排出的污泥及时清理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6、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按情节严重程度处理。
7、爱护公物,及时保养,维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工作地正常运行。
8、负责搞好厂区室内外卫生,及时清除杂物,保持环境整洁。9、化验品消毒药品妥善保管,严禁外流,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监督检查制度 7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机关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 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股室所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四条 涉密人员每月底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局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随机对涉密人员进行抽查。
第五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局进行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七条 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监督检查制度 8
为加强安全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教练车事故,保证正常驾驶教学和驾驶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学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安全员:
成员:
2、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3、安全员工作职责
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处理训练事故;
组织实施安全方案。
二、安全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教练车队和教练员应提高对教练安全工作的认识。学校每年进行两次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学习。
2、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内容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文件;
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安全训练知识;
教练事故及典型案例分析;
三、安全措施
1、按国家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2、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车辆不得做教练车;
3、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要齐全有效;
4、每台车配备一个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和更新;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6、教练车应集中停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
7、训练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8、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9、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0、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四、安全检查
1、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事故制度落实情况;
2、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抽查教练车,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等装置;
3、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4、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5、有无酒后训练情况;
6、教练车安装的安全附属装置是否有效;
7、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在道路上训练;
8、有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检查时发现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停训,调整训练车辆。
五、事故处理、事故划分、赔偿
1、无论是在训练场或是否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学校、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
2、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笔录。
3、协助有关人员处理事故现场。
4、必要时要留下现场见证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
5、与其他人发生事故责任,训练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交通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6、独立事故责任,独立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有根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减轻或免除教练员责任。
7、训练中发生事故,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先由学校统一支付,而后按安全责任书要求向教练员追偿应承担的.部分。
六、重大事故报告
1、重大事故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具体指标为死亡1人、重伤2人或轻伤5人。财产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发生重大事故后,教练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应急小组,小组组长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一个小时以内向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报告。
七、安全应急预案
为做好我校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与教练有关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驾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成立安全应急小组
2、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突然出现异常气候、车辆发生机械故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伤员抢救和调整训练车辆、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处理。
3、应急措施
技安部门配备应急车辆随时待命,听从安排。
道路训练时,突然出现异常气候,如特大暴雨、冰雹、山洪、泥石流、大雾等天气,教练员首先应想办法保证学员的安全,疏散学员到达安全地点,情况严重时立即通知车队、技安科、应急小组及时进行救援。
在训练过程中,发生机械故障危及行车安全的,教练员应立即停车进行维修。如无法修理的应立即通知车队、技安科、维修车间,以便在最短时间内调动应急车辆,以最大努力保证学员继续训练。
教练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场人员首先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同时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报告学校技安科,还应该根据需要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参与现场救护。学校技安科、车队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无条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应急教练车也一同前往出事地点将学员转移到应急教练车上。
发生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当事人须立即报告应急小组,应急小组在得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保证紧急情况能得到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
安全紧急预案的启动由组长批准。
监督检查制度 9
一、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四、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有关单位参加。
五、日常检查按如式进行:
1、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2、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
六、定期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
1、季节性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冻、防漏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漏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为重点。
2、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七、企业每年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消防设施管道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八、企业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九、对于入户安全检查要要个按照规定,对用户设施有无人为损坏、有无私自改动、锈蚀,胶管有无老化,有无燃气泄漏,燃气计量仪表是否正常等进行检查。
发现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并维修整改。
十、各种形式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十一、各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分别纳入技改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制度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xx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监督检查
第二条 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 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 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 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 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 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 11
一、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
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相关的`文章。
1、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外,还要做好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对所属生产单位进行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按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党政工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参加;共同检查、同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对每次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职能部门要对总承包工程阶段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控制、检查。其主要是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地下部分(含基础)施工完安全生产条件,主体工程质量中检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申请和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检验、装修阶段过程检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级评价申报等阶段的安全检查达标。对每一阶段的达标检查通过后,方可盖章同意申请上报政府监督部门。否则,项目经理应承担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将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相关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3、所属各企业单位对安全检查人员所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处理,按限期认真整改及时反馈回执。安全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公司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帮助项目经理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处理,并监督落实。项目经理不得无理由拒绝整改。
监督检查制度 12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六、各职能处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七、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 13
(一)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明确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与驾驶员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书,与作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从业驾驶员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驾驶员的从业审查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驾驶员基本管理档案中“一人一档”的落实情况,对违章、事故驾驶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驾驶员评分管理情况,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差、事故多发的驾驶员进行辞退,优化驾驶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驾驶人员的辞退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运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二次维修、技术评估、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记录。
(五)基础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司机持证上岗,其他人员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场景。
(六)监督检查:按照“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
(七)监督检查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上报情况。
(八)监督检查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和预测的应急机制。
(九)监督检查企业的稳定性和稳定性,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监督检查制度 14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明确我局有关部门、办公室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大局有关部门和海事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努力。
第三条:局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缺陷船舶纠正缺陷,并申请复验,在船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签发放行签证。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体或船舶航行控制设备严重损坏,直接影响航行安全的,航行保障科应当要求事故船舶了解安全检查情况,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全检查结束后,安全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总安全科,监督科应向长江海事局监督部报告,并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相关工作台账记录。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本部门船舶安全检查管理情况,督促安全检查员不断改进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 1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和标准,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公司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安全方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在基层的落实。
第二条安全检查分为综合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综合检查由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安全综合检查方案,有关部门参加,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专项安全检查由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牵头,制定专项安全检查方案,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3条:安全检查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公司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条:根据特区管委会或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在重要活动或重大节日前夕组织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安全综合检查由业务主管领导牵头,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不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全面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由安全负责人牵头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主要数据。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生产单位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要求的情况。同时,检查生产现场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安全检查采取公开、秘密走访基层单位和生产现场的方式,了解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安全管理薄弱单位、事故多发单位和重特大事故多发现场。每月至少对重点单位或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掌握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九条: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填写《安全检查隐患通知单》,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期限,并通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条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要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前的安全,有效控制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第11条:安全检查组应书面总结每次检查的情况,并提交给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整理汇总,报领导阅读。
第十二条:妥善保管安全检查资料。安全检查资料每年保存一次,供上级部门检查。
监督检查制度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履行有关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卫生、价格、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监督检查制度 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在日常工作中,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教研室主任和各班主任对其所负责科室、教研室和班级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 校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组成监督检查小组,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每学期组织一次对校园用语用字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部门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各班级用语用字监督检查的情况要和各班级量化考核成绩挂钩。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 18
一、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四、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有关单位参加。
五、日常检查按如式进行:
1、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2、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
六、定期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
1、季节性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冻、防漏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漏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为重点。
2、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七、企业每年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消防设施管道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八、企业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九、对于入户安全检查要要个按照规定,对用户设施有无人为损坏、有无私自改动、锈蚀,胶管有无老化,有无燃气泄漏,燃气计量仪表是否正常等进行检查。
发现隐患要及时告知用户并维修整改。
十、各种形式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十一、各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分别纳入技改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制度 19
监督
1、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岗位责任制。
2、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3、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状况。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平安防护。
5、监控部门组织的医疗废物管理培训。
检查:
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临时贮存处等人员的培训。
3、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平安防护措施。
5、预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集中和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
考核
1、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综合目标考核。
2、对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气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制度】相关文章:
监督检查制度02-0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09-27
监督检查制度14篇02-0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02-27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12-25
粮食监督检查规章制度11-22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03-21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09-0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9篇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