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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精选23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条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属公募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以壮大扶贫实力。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条凡动用本会以资金用于扶贫到户的扶贫款项,一律采取小额贷款方式,定期收回,滚动使用,以不断扩大援助对象,提高扶贫效益。
第十一条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拔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二条本会扶贫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六条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理事长报送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八条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务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拔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采用二级帐户体系,即基金会在基本帐户下设立二级明细帐户,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基金)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直接了解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处报秘书长,提交理事长,理事长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批准后执行。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两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拨付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十万元以上费用支出由理事会决议审批。
2、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最终审批。
3、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最终审批。
4、一万元以下费用支出由执行秘书长最终审批。
第二十三条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资金支付流程,基金会资金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脊柱侧弯项目捐赠资金支付,基金会网上平台审批后,由经办人填制《付款通知书》(见附表一)经执行秘书长签字确认后,财务人员付款。二是基金会捐赠项目及业务开支,首先由经办人填写《费用审批单》见(附表
二、附表三),说明资金支付内容、金额,根据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差旅报销单是《费用审批单》的支持依据。便于财务进行项目核算的费用分配。
第二十三条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合同》,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慈善事业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条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条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慈善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它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七条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四章会计职责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会计应妥善保管“xxx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出纳职责
第二十六条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九条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4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支,第二年开始按利息收入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凡使用母金应由会长或委托人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作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4)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5)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1)基金部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基金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余彭年先生控股的国内企业的捐赠;
(二)余彭年先生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的财务活动。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包括以下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确保各项基金应收尽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严格编制基金决算,真实准确反映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分析,积极稳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四)加强基金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可持续。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七条、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为卫生计生部门,下同)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间财务信息共享,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按照《预算法》《社会保险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年度终了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按要求经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并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各项基金。
社会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
集体补助收入指村(社区)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收入户、财政专户及支出户中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或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投资收益指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所取得的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
转移收入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指下级接收上级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指上级接收下级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指滞纳金、违约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公益慈善等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捐助,以及其他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个人缴费收入指参保城乡居民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追回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的列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指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计入统筹基金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医疗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资金资助参保对象缴纳的保费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收入包括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指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费标准缴纳的保费收入,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的资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的资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资助参保对象缴纳的保费收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可从基金收入中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可由统筹地区或省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
工伤保险费收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及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部分行业企业按规定方式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行省级调剂金管理的省份,由省级建立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各市(地)将基金收入按照一定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失业保险费收入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生育保险费收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基金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或减征,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安排基金财政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对于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征收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入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划款凭证(一式多联)或其他有效凭证,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征收所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等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征收信息、征收明细数据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待遇支出,包括为特定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支出。
转移支出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指上级拨付下级的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指下级上解上级的支出。
其他支出指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
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
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和病退人员生活费,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在10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后的补差资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余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指按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补偿支出,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费用支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包含生育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指按规定由个人账户开支的支出,主要包括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指基金对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地区也包括门诊费用支出。
划转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出指按照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
第三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指经工伤认定后职工应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支出是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规定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以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的差额部分;工亡待遇支出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使用等确认工作中产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指按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其中: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失业保险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指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指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支出。价格临时补贴支出指按规定给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指按规定对稳定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的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指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升技能给予的补贴。
第三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基金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第三十四条、基金不得用于运行费用、财务费用(含银行手续费)、管理费用、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基金支付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拨款并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从财政专户拨付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待遇。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三十六条、基金结余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按规定留存一定比例储备金。
第三十七条、基金结余除预留一定的支付费用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基金投资运营实施严格监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当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
第三十八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以下顺序保障基金支付: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建立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调剂安排,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按程序申请动用储备金。
(三)转让或提前变现基金投资产品。
(四)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之间的比例。
第六章、账户管理
第三十九条、基金账户分为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四十条、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暂存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经办机构缴拨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险费收入、退回转移收入等情形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机关不设收入户,基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缴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或有关计划接收和拨付投资运营基金;接收基金投资收益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或按国家规定直接与有关机构办理基金结算;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按月提供对账凭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账目。
第四十三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分别记账。
财政部门应按月与经办机构沟通财政专户资金存储额变动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专户银行出具一式多联原始凭证交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记账。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简称缴拨计划,下同),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转移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基金接收地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
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发生基金上下级缴拨业务,财政部门应根据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账。在发生基金转移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基金接收地财政专户。
统筹层次较高、下级不设财政专户的地区,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再划入下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从下级收入户直接上缴至上级收入户,再划入上级财政专户。
在发生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拨付计划,将基金从本省(区、市)省级财政专户直接划转拨入地省(区、市)省级财政专户。省本级不设财政专户的,可委托省会城市经办跨省社会保险基金拨付业务。
第四十六条、财政专户发生的收支,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银行出具一式多联原始凭证交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记账。
第四十七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清理归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户数量。新设经办机构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收入户和一个支出户。
第四十八条、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基金账户开户银行。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
财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度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制定财政专户资金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计划。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五十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支出户存款)、投资、暂付款项、应收款项等。其中:暂付款包括总额预付资金、先行支付资金等。
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支付基金采取安全高效的方式,减少现金支付。及时办理收付及存储手续,定期清理暂付款项。
财政部门、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五十一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项、暂收款项、应付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五十二条、年度终了,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三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五十四条、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汇总。经财政部审核并汇总编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国务院审定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
(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基金票据电子化管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可使用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征收票据。
第六十条、经办机构经办的各类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01号)同时废止。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六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八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之间的比例。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入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同级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户直接划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帐户。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拨凭证记帐。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的特种定向债券计划,要保证完成。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七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定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第四十六条 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对有第四十六条 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8
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区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号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帐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上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如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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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专用收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样附后),套印x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 自20xx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四十条 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
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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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xx]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xx]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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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原则
社保基金视作救灾资金管理的原则、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款专用原则、严格审批原则、依法依责办事原则、优化服务原则。
三、预算和决算
每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制度、统一报表格式和口径,编制审批。预决算报表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
预算由各部门依据有关政策、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编制;财务部门综合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上级相关部门。
决算由财务部门依据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计划管理
根据基金预算,严格计划管理,确保经办业务运行顺畅有序,基金安全增值。
业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收支计划,由财务部门综合,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业务部门每月5日前提交本月基金的收支计划,由财务部门综合,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上级财政部门。
五、基金筹集、支付管理
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核定的缴费基数及人数,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征缴养老保险费。任何人不得减免应缴保险费。不允许缓缴保险费,个别单位有特殊困难确需缓缴的,必须由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和补缴计划书,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审核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
严格基本养老金支付范围。凡统筹外的各项补贴费用,一律不得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一经查出,立即扣回多拨养老金,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严格基本养老金支付手续。财务部门每月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基本养老金用款计划,核对业务部门的结算单据和参保单位开具的收据,审核无误后支付养老金。
六、基金专户管理
按照湘财社[20xx]18号文要求,严格基金的`存储管理和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按专户职能经办业务,严格遵守专户基金的划拨流程,严格遵守基金划拨时间。
基金专户的设立和撤消。财务部门拟定方案,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撤消基金专户也是同样程序。基金专户只能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设立一套,不得重复设立。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制度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银行帐户,基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
严格遵守对帐制度,每月与开户银行、同级财政部门对帐,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单相符。第一,每月会计事项结束前(一般为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专户出纳员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余额调节表,相符后编制会计报表;第二,每月会计帐务结帐前,各专户会计必须与专户出纳员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帐;第三,每月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与财政专户会计对帐;第四,每季度与财政社保部门核对一次财政专户的定期存款和国债余额;第五,各专户会计、专户出纳员每季上柜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第六,要求开户银行的对帐员必须一个季度应更换一次,对帐单必须加盖银行营业部公章和营业部负责人、经办人的个人印章。
严格遵守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以合法合规的增值方式和增值渠道,办理基金增值业务。基金利息并入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准将基金外借,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做他用,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抵押。
七、财务监督
本着既确保基金安全、堵塞各环节漏洞、规范操作,又方便业务经办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督。
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基金拨付过程中,不按审批程序进行的,或发现财务手续不完备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加强财务印鉴管理。印鉴实行两人以上(科长、会计、出纳)分开管理,加盖印鉴后的支票、汇票等各种财务结算单据,必修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挂失,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的财务稽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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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合作医疗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基金安全。
第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四条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是合管办根据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五条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
1、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时,根据本年度合作医疗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测算,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合作医疗基金预算草案。
2、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及编制要求进行。
3、合管办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下年度基金预算应在当年10月底前批准执行。
4、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在执行和使用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县合管办编制调整方案,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报县卫生局、财政局备案。调整后的预算仍要保持收支平衡。
5、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期并逐级汇总向上级卫生局、财政局报告基金筹集及使用执行情况。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水平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群众、集体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七条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助收入、乡镇企业保费收入、民政救济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它收入。
1、个人缴纳保费收入是指农民自愿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缴纳的保费。个人缴纳保费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具体缴费数额要因地制宜地根据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经村民讨论,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
2、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县及县以上各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的对合作医疗的补助收入。
3、乡(镇)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乡(镇)政府专门拨付用于扩大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
4、村集体经济资助收入是指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村集体专门拨付用于扩大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
5、乡镇企业保费收入是指乡镇企业向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缴纳的本企业中农民的保费,或者是经济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根据其使用的农民人数、财力等因素交付给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专门用于合作医疗的资金。
6、民政救济收入是指民政部门拨付到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的对合作医疗的专项救助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参保和部分农民患大病后补助其自负医疗费用的部分。
7、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农民跨地区(主要是指跨县)流动而划入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8、利息收入是指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9、其它收入是指社会募捐、捐赠(含捐赠物资兑现收入)、资助及其它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第八条合作医疗基金收缴,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凭证。
第九条合作医疗基金各项收入应直接存入鹤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基金分配
第十条合作医疗基金收入通过待收入按用途和确定的比例分为医疗基金收入、风险基金收入。
医疗基金收入是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补偿的收入。
风险基金收入是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弥补医疗基金超支的收入。基金的计提、上解、请领、拨回使用等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办理。
第五章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应按鹤庆县合作医疗章程、办法和制度规定的基金管理级次、支出项目有计划地划分使用,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基金除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医疗和健康体检费用外,不得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由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按用途可分为医疗基金支出、风险基金支出。
1、医疗基金支出指按规定的限额和补偿比例用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支出、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它支出。
2、风险基金支出是指由于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而按照规定程序动用风险基金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合管办在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认定的国有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支出户除接收财政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
第十五条合管办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和月份收支计划,按月填制用款申请书,在每月5日前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应在收到用款计划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县财政专户拨付到合管办支出户。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试行既保障农民基
本卫生服务,又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的支出方式、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规范。
第六章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合作医疗基金结余包括医疗基金结余和风险基金结余。基金的结余均转下年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1、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
2、经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向州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申请批回县本级风险基金。
3、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资产
第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合作医疗基金存款,按月和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八章负债
第二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存款和临时存款等,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九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报送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报告,半年向县卫生局报送合作医疗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云南省财政厅和卫生厅颁发的《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报告时间和编制要求等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县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经过审核批准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列入同级政府决算。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实行账目公开,民主理财,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及合作医疗监督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及合作医疗监督组织应定期不定期的对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对违纪或违法行为要进行深入调查,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2、违背合作医疗章程、办法和制度,擅自改变补偿项目或补偿比例;
3、未将合作医疗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存入鹤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属于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应限期纠正,并做相应的追回、退还等处理。对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合作医疗有关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3
为了加强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建设、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基金会财务管理活动均在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并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和理事长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由理事会任免,兼任基金会秘书处干事。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内容:基金会预算是根据基金会业务开展和基金会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预算的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入支出协调,注重实效,积极稳妥的原则。
1.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2.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工作重点,注重实效,勤俭节约,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的程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的草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审批,预算一经审定通过,便严格执行,预算的调整变动必须经过理事会和理事长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预算的执行。基金会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原始基金的投资收益、各种社会捐赠、其他收入等。
1.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2.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归口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出具捐赠收据,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票据管理。秘书处按照规定指定专人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建立完善的购、销、存的票据管理制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资助奖励支出的安排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基金会预先制定的奖励计划和资助标准。资助奖励支出包括资助困难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等。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基金会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基金会管理,为更好服务兴永一中教育事业打好基础。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基金会办公经费、工作人员经费。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基金会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基金会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七章 财务分析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基金会事业发展、预算执行、资产管理、收入来源分布、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在管理中的.经验、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等。秘书处须按照理事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写出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监督由秘书处和监事负责实施,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财务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以及监事或注册会计师每季度或每半年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的收入、支出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后,以适当形式向兴永一中教师及一定范围的校友通报、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秘书处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处负责人、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理事长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4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二条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三条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交通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外汇管理总局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第六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附财务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四)支票管理制度。
(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六)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七)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八)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
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五)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签章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六)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八)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九)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二)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6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五)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账面余额为150万元时,应告知秘书长,当余额为80万元时,不再向外支付。
(二)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三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接受捐赠或者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在领取税务登记证、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部主管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购票据。
第十八条开具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为: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资金往来发票;
(三)各类发票的使用范围
1.以下情况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以下情况使用资金往来发票。
内部往来。
第十九条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应与付款单位和个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财务部负责办理发票及发票购领证的领购、年检等工作。
(四)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政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基金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基金会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必须加强支票管理,保证支票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第二十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转账支票的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
(二)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簿,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三)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支票使用单”,报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四)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当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分时,由财务部门负完全责任。
(五)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由财务部门对支票结算单金额的大小写进行核对。基金会秘书长要对报销事由进行核准把关。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签发空白支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签发的空白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尚不能确定时,可不填,但签发日期、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必须填写,领用支票的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限额以内使用,对支票用途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票领用人要对空白支票负责,不得遗失,否则由支票领用人负全责。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监督和管理,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督促支票领用人员按规定期限报账。
(六)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报账时需填写“支票结算单”,由经手人在“支票结算单”上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送财务备案,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七)支票金额起点每张100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一天。
(八)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二十二条支票的签发。
(一)支票的签发,按支票的签发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支票签发“六不准”:
1.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3.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4.不准将支票作抵押;
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6.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二十三条支票丢失时,要立即向财务部门声明,并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责任人要提出书面检查,交秘书长核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报请理事会批准给予责任人适当处分。
第二十四条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并办理有关退回手续。
第二十五条支票发生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日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和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三十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会计档案管理。
1.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2.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6.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六章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掌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出纳员“三不”原则。
(一)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末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
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七章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会《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三十九条经费申请报销审批权限
(一)秘书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万元(含)以下。
(二)理事长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含)以下;
项目经费100万元(含)以下。
(三)理事会审批权限:
行政办公经费10万元以上;
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并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对外友协报备。
第四十条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另文规定)。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推动基金会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基金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财务预算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基金会内部各部门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目活动完成既定的项目工作目标。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基金会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基金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基金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基金会项目成果及其项目分配等资金运作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基金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项目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募资收入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项目业务活动成本按月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落实。
预算组织分工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负责人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财务预算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负责预算执行和日常流程控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报告;负责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等。
第五十条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各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做好基金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对基金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项目部财务预算方案必须上报财务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五十一条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三)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项目战略实施。
第五十三条项目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基金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公益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募资预算、公益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基金会具体要求编制。
第五十四条资本预算是基金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第五十五条预算的编制日程:年度预算的编制,自预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至11月25日全部编制完成,并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指标。各部门要依照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排预算,并制订详细的编制日程和要求,确保财务预算的顺利编制。
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基金会应强化现金流量的财务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益项目预算,努力完成募资任务,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
第六十条在管理过程中,对纳入预算范围的项目由预算执行部门负责人进行控制,财务预算部门负责监督,并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直接控制。
第六十一条基金会必须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部门查找原因,提出改进项目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预算差异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期预算额、本期实际发生额、本期差异额、累计预算额、累计实际发生额、累计差异额;
(二)对差异额进行的分析;
(三)产生不利差异的原因、责任归属、改进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异的原因和今后进行巩固、推广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秘书长或理事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六十三条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项目执行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六十四条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部门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预算执行部门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报秘书长、理事长确认后方可下达执行。
财务预算的专评与激励
第六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秘书长或者理事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财务预算的考评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整个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即对项目业绩进行评价;二是对预算执行者的考核与评价。财务预算考评是发挥预算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预算考评是对预算执行效果的一个认可过程。要结合基金会考评要求,制定考评细则。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原则: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二)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评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三)时效原则:预算考评是动态考评,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
(四)例外原则:对一些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变化、重大意外事项等,考评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十八条为调动预算执行者的积极性,基金会可以制定激励政策,设立优秀执行者奖、效益奖、节约奖、改善提案奖等奖项。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九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基金会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七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或者与基金会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基金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基金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基金会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十三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基金会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基金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会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
(一)基金会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基金会的关联人:
根据与基金会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做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七十七条定价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七十八条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如下顺序: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或者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定价且该市场价格系合法存在,则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十九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基金会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二)基金会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三)基金会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基金会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基金会义务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基金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不属于理事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上报理事长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秘书长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十条基金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已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一条基金会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理事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理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
(七)理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决议时,除审核第八十二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基金会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基金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关联交易未按《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基金会有权终止。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对需理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八十七条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第七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十八条以下业务为基金会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第八十九条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基金会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提交者理事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基金会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理事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基金会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及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理事会审议。基金会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九十条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其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基金会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九十一条基金会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九十二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理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基金会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基金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基金会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基金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基金会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四)经有权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附则
第九十四条基金会控股子基金会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基金会行为。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基金由08(4)班同学本着自愿、有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是08(4)班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而产生的经费,每学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则捐赠于其他慈善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金额数目,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确定。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由08(4)班全体同学捐出。每位同学每星期捐贰元,由宿舍长收齐并交于基金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08(4)班老师和全体同学也可自愿再捐赠,不限定金额。
第三章基金机构组织和相关职责
第六条基金财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安全委。负责保管、收发基金,并做好相应的台帐工作。
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组织委。负责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协调各负责人活动。
基金监督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为08(4)班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负责监督一切关于本会基金的使用工作,以保证捐赠额始终处于阳光程序的操作中。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爱心基金会的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负责人和其他同学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08(4)班对此基金的管理负总责,08(4)班全体成员对基金会可使用监督权。
第九条08(4)各宿舍长按时接受宿舍成员的捐款并统一交于基金财务人员。
第十条本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式制度,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
第十一条全体捐款人均可向"基金财务负责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或疑义,基金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作为"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对于本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基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由活动组织人根据活动本身情况认真详细地写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周一、五。
审核:1.基金申请人将申请书交于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由负责人登记。
2.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对申请人组织的活动做相应的了解,并予以审核批准。
3.由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进行二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4.整理后统一交给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其他成员审批。
第六章公示
第十四条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将给予爱心基金会的基金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基金监督审批负责人负责最终解释权。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保值增值,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管理和运用资金,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支出,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和监督,保障基金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货币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费用报销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出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在理事会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财务基金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包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成员。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和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基金会财务实行理事长“一支笔”管理审批制度。
第十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一条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置会计、出纳工作岗位,采取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包括:
(一)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秘书处财务分管领导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四)移交文件一式叁份,移交人壹份,由办公室与财务基金部各保管壹份。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承担与民政厅、财政厅、税务部门、银行等部门的相关工作,包括年检、年审、税务申报、票据申领和核销等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等,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业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核查。
(四)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和保管等环节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及银行出纳,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
现金及银行出纳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负责保管库存现金,保证现金收付、现金提款、存款过程的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要求领用各种银行票据,妥善保管空白票据;负责保管一枚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妥善保管支付U盾和密码。及时进行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对异常的未达账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复核及银行对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的复核。负责审核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无误后加盖印鉴交经办人或银行工作人员;负责网银支付的审核签署;妥善保管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私章;负责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授权执行。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运作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根据资金情况,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由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提出申报,填写《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银行存款备案表》,报秘书处分管领导、理事长审批。
(二)因调整资金需要而在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由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提出申报,填写《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银行存款备案表》,报秘书处分管领导、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具体范围如下:
(一)职工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等;退休人员薪金、补贴;
(二)各种劳务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包括个人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五)支付给学生的各种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六)3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对个人的现金支出等;
(七)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支出中的现金支付结算;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清点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原则上不借支现金,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预约审批办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九条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即长款归公,短款报损,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三十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填制“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指定非现金业务岗位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基金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财务基金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三十四条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上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批。
对账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三十五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秘书处分管领导签字后,并报理事长审签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三十七条 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三十八条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也包括基金会印制的内部结算票据。
第三十九条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
第四十条购买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十一条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处组建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单位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由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4.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设置账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十七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支出慈善事业与管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经办人员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实质,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等多级会计明细科目。年末应打印并电子存档各类总账、明细账、报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五十二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每年年初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并编制财务报告报理事会。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 总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一项目根据协议及相关规定作出项目预算。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
(2)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3)负责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
(4)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五十八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公益性基金项目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
(1)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各项公益项目的支出。
(2)管理费用支出: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活动任务所必须的开支。
(3)筹资费用支出:为筹集资金保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开支。
第六十条基金会财务基金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收入预算参考前两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当年经济形势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六十二条 财务基金部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研究潜在捐赠资源,并制定未来一年的计划,制定预算标准。对未来一年有可能新增或删减的项目,财务基金部要对此跟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秘书处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秘书处分管领导、理事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秘书处财务基金部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六十五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部门的补助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银行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收入应按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核算。
第六十七条基金会设立人民币账户,如有需要须设立外汇账户。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六十八条所有现金、实物往来,均应纳入基金会管理,均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六十九条接收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财务人员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实物的公允入账价值,公允入账价值即“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能入库的捐赠物资,经办人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出库单或实物清单盘点验收,并按财务人员确定的公允价值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库,财务基金部协同项目执行部门共同建立捐赠实物管理台账,记录其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等信息。入库单记账联交由财务人员记账,财务人员根据入库单给捐赠方开具捐赠收据。捐赠实物出库时,经办人员必须填写出库单,由接收单位提供物资接收证明(物资确认接收函)或受益人签字受益确认书后方可记账。
不能入库的捐赠物资,财务人员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实物的公允入账价值,经办人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出库单或实物清单入账,由项目执行部门建立捐赠实物管理台账,记录其名称、品种、数量、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等信息。同时接收单位必须盖章并提供物资接收证明(物资确认接收函)或受益人签字受益确认书,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方可开具捐赠收据后记账。
第七章支出管理
第七十条基金会所有对外支出必须以合同、内部签呈或者会议纪要等作为付款依据,收款单位必须提供合法收款凭据(人员薪资福利、日常办公费用等除外)。基金会对外支出单笔金额500万元以内(含)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发起申请,经财务人员和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支付;单笔金额大于500万元以上由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发起申请,经财务人员和秘书处分管领导审核,报理事长确认,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七十一条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所需支出的经费,需严格按照《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一、公益项目资助支出及项目执行费用支出;
二、投资理财支出;
三、募集捐款等活动支出;
四、大型活动支出;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支出;
六、行政管理费支出;
七、固定资产采购;
八、其他支出,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七十二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按照聘用合同执行;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服务费等管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支出。
第七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借款(预支款)时,需填写“借款审批单”,列明用途及还款时间,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业务完成一月内必须向财务报账,如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需向秘书处书面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也未报账的,从责任人薪资中扣除。
第七十四条项目执行费用支出包括差旅费、劳务费、租赁费、项目宣传费、运输费及邮资、快递费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执行费用等。
一、限定性捐款的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款人与本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或捐赠确认函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可执行。基金会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非限定性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基金会秘书处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执行。
三、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金开展公益活动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捐款协议的严格执行,或按既定的项目计划执行。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或项目计划的情况,秘书处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及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并由理事会处理。
第七十五条基金会的投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同时遵守基金会章程约定的投资权限。
第七十六条大型活动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项目资助支出、项目运营支出及其他支出,遵照基金会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限额执行。
第七十七条基金会支出各项费用须确保手续齐全,票据合法、有效。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七十八条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本基金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开展投资活动。
第七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八十条每年召开理事会时,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第八十一条基金会投资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基金会投资活动(银行定期存款除外)无论期限长短、额度大小,均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同意方可进行;
二、银行定期存款及到期转存由秘书处会议决定。
第八十二条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先对受托机构背景资料、总资产规模、产品属性、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以往业绩、信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再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八十三条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在保证日常业务运转前提下之外的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必须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八十四条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不动产、银行(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十五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十六条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十七条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玩忽职守;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八十九条秘书处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九十条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且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效益或服务潜力。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第九十一条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基金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期末,基金会应当对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对外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确认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九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财务基金部统一管理,对固定资产建立卡片登记,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三、财务基金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四、财务基金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五、财务基金部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部门申请,经秘书处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审核报秘书处会议通过、理事长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九十三条票据是指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第九十四条 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需向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一、票据的申请:由基金会出纳人员按业务需要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正式收据,并在票据登记本上登记;
二、票据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基金会经办人员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上的捐赠金额(若无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的以到账金额为准)向出纳申请开具捐赠票据,按捐赠者要求,及时开具收据,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并在收到捐赠款项后将收据及时交付捐赠者。作废的票据应在系统里及时作废并在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人员内部往来借支、业务主管下拨经费等资金据实开具收据。
三、票据的保存: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四、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五条 对所有收到的捐赠收入,财务基金部一般情况下坚持“先到账再开票”原则,财务人员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并将该收据的记账联作为基金会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如需开具新增项目捐赠收据,由业务部门提供捐赠协议。针对互联网捐款和捐方未主动要求开具捐赠收据的捐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做台账登记管理,以便备查。
第九十六条 如需提前开具捐赠收据,项目执行部门报理事长同意后,在财务基金部登记备查,财务基金部和项目执行部门负责追踪到账;捐赠收入无法到账,项目执行部门负责追回捐赠收据;若确定捐赠收据无法追回,财务基金部报秘书处会议处理。
第九十七条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九十八条 收据必须按照编号依次使用,逐栏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票据开出后一律不予补开,票据丢失,由丢失方提供书面说明后,财务基金部可提供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如需退票、换票,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原收据联,方可办理。
第九十九条对未使用过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登报声明作废。
第一百条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由出纳负责。对于购买的票据,根据其种类、数量在票据购领本上进行登记,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和拆本使用等。
第一百零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章采购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非招标采购:基金会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招标采购管理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事宜。采购标准随每年《湖南省2022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第一百零三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法定程序办理。以下项目可以竞价谈判:
(一)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
(二)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
第一百零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一百零七条基金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八条基金会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招标事宜,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一百一十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明确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执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基金会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开标与评标方式、投标书要件、投标须知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基金会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基金会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一百一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基金会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基金会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一百一十八条开标应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基金会主持开标工作,基金会负责招标的相关人员均应到场,并进行现场拆封,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需签字确认。外地项目的开标可采用视频会议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招标应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每次招标的具体的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基金会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情况必须重新招标:
(一)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例如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第一百二十四条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须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需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五条基金会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不公平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投标单位不得向基金会隐瞒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真实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参与招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客观投标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金、调岗、降级、降薪、解聘等处罚,对在招标过程中内外相通、徇私舞弊等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利益的责任人,将给予开除,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出差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表》。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差返回一个月内,应填写《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单》,根据支出管理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差旅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二、车辆费用:如为租车车辆,出差路上的租车费等;
三、住宿费;
四、补助:如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五、杂费:其他因出差发生的正当费用,如:行李拖运、订票费、改签费用等一律列入杂费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出差中的杂费,如行李拖运、订票费、改签费用等,依据报销凭证据实报销。
第一百三十四条 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需告知差旅期间接待情况,以便财务准确审核补贴。
第一百三十五条除因公务、疾病或意外灾害等,经部门负责人允许延时外,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得报销差旅费,并依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财务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并遵守以下规定:
凭证按月打印,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所有凭证的打印。每月纳税申报表应留存电子数据资料备档。年度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归档。
二、账簿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电算化账务核算的采取电子备份。包括费用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总账、财务报告。
三、涉及税务清算、所得税鉴证、其他税种鉴证的外部证明资料,归集到税务档案资料管理重点保管。
第一百三十八条会计档案资料属机密文件。基金会人员需借阅或对外公布有关财务数据信息时,必须由经办人填报《索取财务资料申请表》经基金会理事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需要向外单位提供时,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借出,并派专人跟随办理,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一百四十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报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保存期限永久。
2.预算、决算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保存期限永久。
3.年检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保存期限永久。
4.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期限永久。
第一百四十二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除档案管理部门外,其他各部门人员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写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等。有关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阅后及时归还。
第一百四十四条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经移交人签字,接收人核对签收。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档案机构应当通会计机构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基金会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财务部门、档案机构和基金会负责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四十九条财务报告以具有独立的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财务报告年报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活动基本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公益活动和项目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活动的开展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捐赠情况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重大投资活动。
5.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基金会运营的基本情况;
2.资金的增减和周转情况;
3.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4.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5.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一百五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财务部人员通过人工分析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购机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一百五十六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会计、财务基金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发布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基金部按会计制度核算编制,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基金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秘书处和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年度财务报告应接受基金会理事成员、监事成员、捐赠人的监督、检查,报告理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金会终止运营,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附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活动基本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活动的开展)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金会建立财务信息定期披露制度。财务基金部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定期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基金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编制,报理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理事会通过后对外披露。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会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安全、完整,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理事会对财务管理负有领导、组织、监督、监察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基金会的财务开支,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财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资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七条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基金会办公室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二)1万元以上的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交理事长在计划内逐笔审批。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对于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暂收暂付的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十九条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8
安阳市教育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按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和本会《章程》进行管理。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审查、监督。秘书长是本会财务主管,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本会基金、专项基金和托管基金。专项基金、托管基金分开科目设账,其管理按捐资人或出资人与本会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二、本会财务工作实行账、款、物分人保管,会计、出纳职责分开,印鉴分人管制。接受捐赠的所有资金,须使用盖有本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据,票据使用前应先登记,用完后应将存根核对后存档备查。
三、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按本会《章程》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300元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000元内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含)至30000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30000元(含)以上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署意见后,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审批。
四、申购固定资产、预支现金、开出支票和办理报销,应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应提供有经办人签名的合法票据,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经理事会授权,可根据本会《章程》和增值的原则,以利息就高的方法适时处理银行定期存款。委托理财、购买债券、对外投资等业务,应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为资金安全起见不准投资股票,不准直接投资举办和经营实体。
六、按规定编制基金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的'会计报表,每季度向秘书长和理事长报告;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作财务收支报告;每年要向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报送有关报表。
七、财务人员离岗时,要在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办理好交接手续。
八、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安阳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九、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9
前言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更好地发挥财务在基金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二)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基金会法人统一领导下,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三)财务制度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四)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六)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财务管理原则和资金资产使用原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本基金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基金会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办法。
(三)本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固定资产及捐赠实物帐等)。
(四)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五)财务部每年将收入款(物)情况向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报告。帐目由审计部门负责审核,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资金资产使用原则
(一)基金会全部收入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属于限定性资金、资产,必须按照限定用途使用;属于非限定性资金、资产,按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基金会的资金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基金会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条 总则
(一)为了规范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范。
(二)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货币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
(三)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现金管理
(一)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二)根据基金会的现金使用量及从银行提取现金的频率,规定现金库存余额不得超过20,000.00元。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三)现金的提取:提取库存现金前,出纳应填写“银行提现申请单”,并注明用途、金额,经秘书长、理事长签字批准。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50,000.00元;
(四)基金会用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五)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六)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资助金、慰问金等;
(七)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八)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九)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十)结算起点1,00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十一)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申请人需要递交申请并得到秘书长批准。
(十一)现金收付纪律
(1)不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不准用现金进行支付;
(2)基金会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并及时解付银行,严禁“坐支”;
(3)不准私用公款,不准借用账户套用现金;
(4)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
(5)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
(6)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贰万元,库存限额超过时,须及时送存银行;
(7)严格审查现金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报销规定,报销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正确、齐全,若发现凭证有伪造、涂改时,拒绝办理收付款手续,并及时报秘书长及理事长予以追究;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8)及时清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盘点现金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目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于每月末对现金进行盘点,由会计和财务经理负责监盘,编制《现金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9)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10)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提报“借款单”审批,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备案。
(11)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12)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十二)现金账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十三)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乱号,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十四)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基金会的银行账户开立,需要经过法人代表和秘书长同时批准。按照实际需要,可开立基本账户、外汇账户及一般账户。
(二)基金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月末出纳负责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账面金额,并编制《银行调节表》,由会计和财务负责分管领导审核。
(四)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五)使用范围和方法:
(1)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2)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3)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凭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4)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17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
(5)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六)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1)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2)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4)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六条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银行票据管理
(1)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及开户。如系空白票据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3)银行票据的作废,需做好记录,并加盖作废章。
(二)银行印鉴管理
(1)基金会对银行预留印鉴实行严格的管理,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的,支票簿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由基金会领导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3)采用网上银行付款方式的,由秘书长或执行理事长管理网上权限;
(4)网银付款由出纳准备,会计、财务分管领导按照已批准的付款申请,按权限在网上进行付款支付审批。人民币5,000.00元以内(含5,000.00元)的网银付款由会计审批,人民币5,000.00元-500,000.00元以内(含500,000.00元)的网银付款由秘书长或执行理事长审批,人民币500,000.00元以上的网银付款由秘书长或执行理事长+理事长同时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是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以现金方式借用的款项。实行备用金管理,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备用金的核算分为定额备用金和非定额备用金
(1)定额备用金是用款部门因业务原因需要长期持有的备用金。用款部门需要根据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事先核算备用金定额。有需要定额备用金部门需填制申请单说明原因,一次领出现金,报销时由财务根据审核后的报销凭证,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用款部门必须设立专人妥善保管定额备用金和相关凭证;
(2)非定额备用金是指满足临时性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个人现金,经批准实报实销。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业务后的一个月内将备用金与财务部门进行结清;
(3)备用金申请一般一次不超过20,000.00元。申请时需注明用途和明细。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额度,须经秘书长批准;
(4)财务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5)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发出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可从该人员工资中抵扣;
(6)所有备用金必须在年底前结清。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总则
(一)为了规范基金会对收入的内部控制,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入账,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收入类型
(一)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
(1)发起人以及其他境内外自愿捐赠收入;
(2)投资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
(二)根据捐赠方对资金使用上的限制,收入被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条 收入确认
(一)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二)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社会捐款收入。
(三)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其他收入,在捐赠或其他收入收到时确认;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其他收入,在取得捐赠资产或其他资产控制权时确认。
(四)捐赠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它收入,为非限定收入。
(五)因基金会正常的`项目运作是有管理成本发生的,相关筹资人员对于限定项总则捐款收入,可与捐款方沟通管理成本的合理承担额。一般行政管理成本为该限定项目总捐款收入的10%。
(六)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收入。
第十一条 收入流程
(一)无论是通过银行还是现金方式,基金会在收到款项后,出纳应及时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税前抵扣票据给捐赠人。
(二)基金会使用税前抵扣票据为电子捐赠票据。
(三)税前抵扣票据包括以下重要信息: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接受单位加盖财务章。票据信息应当填写准确、完整。
(四)财务负责人于每月末审核税前抵扣票据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入帐。
第十二条 实物捐赠收入
(一)收到捐赠实物后,捐赠方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捐赠方出具实物捐赠函:注明捐赠品名、数量、估计价值、用途、联系人方式等。
(三)提供捐赠货物价值证明或原始单据。若无价值证明的,按市场的公允价值计价。
(四)按价值证明,开具税前抵扣票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收入核算
(一)对所募集的捐赠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接受定向捐赠收入,可依据捐赠人汇款和提供的信息进行记录,也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者要求捐赠人提供捐赠函等信息,来确认定向捐款收入。
(三)限定性资产转为非限定资产的条件。
(四)期末,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收入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五)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六)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1)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2)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总则已经达到);
(3)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七)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八)财务部一般每季度清查限定性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
第十四条 投资收益
(一)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的投资事项为:年度投资计划;单笔超过人民币1,000,000.00的投资行为;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三)投资收入在投资收益科目里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总则
(一)为了规范基金会对支出的内部控制,统一各项支出的报销要求、保证支出的有效、及时、准确,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将包括如下内容:支出基本要求、支出类型、支出细则、支付程序、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支出基本要求
(一)费用报销需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具体细则请参考《财务报销管理细则》。
(二)费用报销的时间:除办公室相关费用、差旅费、项目支出及其他特别紧急的业务支出可以按需提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外,其他费用在每月15日前办理相关签批手续并递交付款申请单到财务部或者当地报销复核人,如遇节假日顺延;一般于每月22日前集中到财务部门。每月末统一报销。
(三)付款申请单的填写,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项目号、事由、金额(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允许涂改)等要素填写齐全,在报销凭证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按审批权限得到上级的批准;要求报销凭证相关签字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审批流程;
(四)和项目有关的费用,请填写项目名称,在项目开始前即向财务部申请。
(五)要求提供合法的发票或票证(税务机关认可),发票或票证各项目要填写正确、齐全,印章清晰可辨,发票台头须填写付款机构的全称“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员工有责任将报销款及时足额支付给第三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得到发票(如偏僻乡村等),且金额不构成重大的(一般在1,000.00元以下的),须附上有关收据,并说明原因,收款方签字和联系方式,以及财务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支出类型
基金会的日常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工资及办公室支出、手
机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工作餐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等。
第十八条 支出细则
(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
(二)应由办公室或者行政人员负责,实报实销;初次采购,应多方比价后,挑选出最佳供应商。与最佳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之后,可省去多方比价的手续。
(三)工资及办公室支出。
(四)办公室定额支出指房租、水电气、座机费等等。工资及办公室定额支出,须经按权限经审批人首次确认,例如聘用合同、房租合同等。今后,如果金额比较定额,则无需再经审批人审批。
(五)手机费:按照级别和实际工作日不超过上限报销:因业务需要,特殊情况超支较多的,须经秘书长特批后予以报销。
(六)市内交通费:按级别和实际工作日不超过上限报销:因业务需要,特殊情况超支较多的,须经秘书长特批后予以报销。
(七)差旅费:出差需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照审批权限表得到合适的批准。如需申请备用金的,请提前2个工作日递交财务部。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销,预借差旅费原则上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冲账。具体标准参见《差旅管理制度》
(1)机票:为经济舱标准(如遇火车报销软卧车票),由行政人统一预订出票;
(2)酒店:经济型酒店,需提供发票(因业务需要,特殊情况超规格、超支较多的,须经秘书长特批后予以报销);
(3)交通费:因公活动实报实销,发票上请注明事由和来回地点。出发地去机场或火车站的车费可按实报销;
(4)其它费用:如因公发生的酒店上网费,实报实销;
(5)差旅补助、工作餐费:参照差旅管理制度。
(八)业务招待费用:须注明被招待人员单位,姓名,地点,事由。一般不超过150元/人/次。超过150元/人/次的,需事先得到秘书长批准。
(九)固定资产
(1)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在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2)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相关登记手续,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3)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上报申请,秘书处汇总,并按相关权限审批后方可采购;
(4)财务部门须配合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每次盘点结束,由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清单并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处理;
(5)基金会不再需要或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交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后,并报批秘书长,进行有偿转让或报废,同时报批单转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十)项目支出
对于项目支出,申请人需提交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立项申请书、三方报价、协议或合同,项目报告,验收单等,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批准后,到财务办理请款或报销手续。
(十一)其他支出对于上述没有提及的其他报销,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支付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部人员按照审核权限负责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付款申请单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
(1)秘书长/执行理事长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元以内(含10,000.00元)的行政支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00元以内(含1,000,000.00元)的项目支出。招待费用及工作餐费的审批额度为150元/人的标准。
(2)理事长审批额度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0元以内(含100,000.00元)的行政支出。每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0-5,000,000.00元(含5,000,000.00)的项目支出。超过5,000,000.00元的付款报理事会审批。招待费用及工作餐费的审批额度为300元/人的标准。
(3)审批职位空缺时,由上一级别审批人审批空缺职位的事宜。如:秘书长空缺时,该职位审批权由理事长进行审批。
(4)每一级别的审批需得到上一级别审批人的批准后进行。部门负责人的报销需经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审核权限
(1)财务部会计初审所有申请单据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2)出纳在接到所有审批结束后的付款申请,需要再复核相关负责人的审批签字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后,进行支付。
(3)财务部审核过程中如有异议,按批准执行,可将意见综合后报送审计师。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则
(一)为了加强基金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规定,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的原则
(一)凡本基金会会资助的项目,接受资助方,即受资助机构须严格履行本基金会的申报程序,并接受本基金会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受资助机构须对资助项目独立建帐或在机构帐目中设立单独的明细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主动配合本基金会财务人员或者委派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如出现违背资金使用规定的情况,本基金会随时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并追究违约一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中资金预算审核
(一)项目立项时需有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管理工具和系统方法,用来合理规划、配置组织。
(二)项目预算的作用:
(1)反映项目对资金的需求;
(2)监控项目目标和实施进度;
(3)有助于控制开支;
(4)预测机构现金流量及收支情况;
(5)为有效运用资金提供决策依据。
(三)项目预算的原则:
(1)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
(2)把更多的资源用于项目受益群体;
(3)合理、精准预计项目工作量,用有限的资源服务于更多的项目受益群体;
(4)费用标准控制得当,实事求是,节约高效为基础,成本效益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5)项目资金预算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内容相配比,与项目进展相匹配;
(6)严格控制行政费;
(7)对出现财务问题的受资助机构的项目预算给予更加严格的审核;
(8)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做全面的比较分析,如同类项目、以往项目、同地区物价水平等,必要时可以寻求第三方意见。
(四)项目预算内容:
(1)项目预算必须写明计算依据、标准、数量、单位、付款进度等各项要素;
(2)项目实施的各种费用预算应与活动/产出相对应并详细填列;
(3)明确体现用于项目实施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从基金会获得的资助应当区别于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助;
(4)明确体现项目产生的效益和处理方向;
(5)财务部立项审核要点:主要为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等。但项目负责人首先有责任协助受资助机构制定合理的、适当的预算并进行有效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议签署中的财务审核
(一)对批准的项目,在实施前,基金会应和受资助机构签署《捐赠协议书》,受资助机构同时提交双方确认的《项目计划书》和项目预算。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按协议和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向受资助机构拨付项目资金。受资助机构收到基金会汇款后5个工作日内须提供正规发票。项目合作方应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捐赠协议书》应包含受资助机构详细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名称、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供基金会留档和支付。
(二)由本基金会项目部直接执行的公益项目,涉及采购额超过50,000.00元的物资,需进行三家供应商以上比价,以适用、节约、合理为原则,权衡质量、性能、价格、需求等因素后优选购买。同时需准备采购合同书。一般选择银行转帐结算方式进行购买。
(三)财务部在协议签订前的审核要点:主要为检察受资助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齐全,金额是否与预算一致,付款方式和余款处理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等。
(四)审核批准后,申请方须与本基金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捐赠协议书或采购合同。捐赠协议书、采购合同文本需要在秘书处存档。
(五)项目财务监测
(1)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财务情况负有随时监控的职责。对严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资助项目,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受资助机构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项目预算进行修改,但应符合以下程序及原则:
(2.1)如因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项目建议书的调整或客观需要,受资助机构可申请预算调整;
(2.2)预算调整必须是针对尚未实施的项目活动或内容,基金会可基于项目监测和实施状况对项目预算的调整提出原则性建议;
(2.3)预算变更过程中,不得将原计划中用于项目活动的预算变更为项目管理费和人员费用。
(3)基金会应当及时按照《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和项目财务支出明细,进行项目财务监测。
(3.1)项目财务监测由基金会项目人员主要负责,内审必要时予以协助或者抽查。
(3.2)项目财务监测应当依据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项目资助与合作协议、受资助机构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展报告》、项目财务支出明细、原始凭证等。
(3.3)项目财务监测方式为:基金会项目人员查阅基金会所资助项目财务原始记账凭证等文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3.4)项目财务监测要点为原始票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过合适的审批,支出类项是否在本项目范畴内,支出金额和种类是否与原计划预算相符合,支出时间是否与原计划相符合,帐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规范等。
(4)受资助机构应积极配合基金会所开展的财务检查程序,安排专门的项目及财务人员配合基金会财务检查工作,提交财务检查所需各项资料和票据。
(5)项目完成之后,受资助机构应当依据项目资助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项目财务决算。项目人员和项目财务官员需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最终项目财务监测。
第二十六条 项目决算
(一)资助项目完成后,接受资助方须及时做出项目经费的决算报告,提交本基金会项目部审核。如有必要,本基金会有权进行委托第三方审计。
(二)预算、决算不符的项目,应做出书面差异分析。如有结余,应按投入比例如数退还本基金会;如有超支,原则上由接受资助方自负。
(三)如因项目完成质量明显未达到预期标准,本基金会提出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费用由接受资助方承担,本基金会无义务追加预算外资助。
(四)对个别原因预算不足而需追加资助的项目,视效益前景的好坏,由本基金会项目部通过财务部报请秘书处讨论决定后酌情处理。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则
(一)为推动基金会加强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根据基金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范所指的预算是指基金会年度预算,项目预算请参见项目资金管理章节。
(三)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的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编制。
(四)预算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预算准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与分析、部门决算、预算考核与绩效评估等环节,并为下一次预算的制定提供宝贵经验。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的目标和原则
(一)年度预算需要实现如下目标:
(1)要清晰地反映出基金会的战略定位及其所明确的目标;
(2)通过预算能反应实现目标的具体途径;
(3)能搭建与预算融为一体的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
(4)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和对相关政策的妥善处理。
(5)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遵循合法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客观性原则、完整统一原则、真实有据原则、衡工量值原则、勤俭务实原则、分级预算原则、上下结合原则。
(二)基金会年度预算参考基金会《预算管理》和具体规定。基金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秘书长须在每一财政年度内开始安排准备下一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建议,并可在年中修正一次。
第二十九条 预算编制的流程
(一)预算编制是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预算执行结果。财务预算编制要在基金会全面预算管理制定的编制方针指引下进行。
(二)基金会编制财务预算要按照内部业务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项目战略实施。
(4)根据基金会的战略规划和目标确定当年的工作规划;
(三)确定年度工作计划。一般包括募资预算、公益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经费预算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基金会具体要求编制;
(四)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预算编制工作,具体包括项目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做好基金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基金会财务预算管理的工作,并对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对基金会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财务预算方案必须上报秘书长审核批准。
(五)秘书长负责统筹“基金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审核部门预算;提出改进意见;
(六)根据秘书长意见进行预算修改;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1)基金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控制方法原则上依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数量管理等方法。
(2)基金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
(3)应当严格执行公益项目预算,努力完成募资任务,实现工作经费预算指标。一般情况下,没有预算的,要坚决控制其发生。
(4)基金会应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部门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财务部门应当查找原因,提出改进项目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八)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秘
书长或理事长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等财务信息,促进基金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九)财务预算的调整:
财务预算执行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项目执行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第七章 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财务报告编制,保证基金会的经营状况能够通过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制定本规范。
第三十二条 会计制度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 记账基础
基金会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结账日
财务的结账日为每月最后一天。
第三十六条 记账货币
(一)本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二)涉及到外币的,可根据发生外币(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业务时,外币金额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市场汇价中间价(以下简称“市场汇价”)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外币账户的期末外币余额按期末市场汇价折算为人民币。外币汇兑损益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帐务处理原则和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坚持费用配比原则,保证基金会利益不受侵害。
(二)基金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且金额不超过1,000.00元的,如欠发达地区采购物品等情况下,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提供收款人签字和联系方式,由财务部责任人审核签字后,代作原始凭证。对丢失原始凭证的责任人,扣除凭证票面金额10%,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再进行报销处理。
(四)财务部门需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制定折旧政策:
(1)固定资产主要分电脑硬件、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装修四大类;
(2)计提折旧方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3)计提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是采用实际成本原则,即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4)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现有固定资产估计残值率为10%;
(5)计提折旧年限:一般物品的折旧年限为5年;折旧额应按月计提;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6)提足折旧但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均不再提取折旧。
(7)财务部门需对无形资产建立台账,制定折旧政策:
(7.1)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其实际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
(7.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7.3)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7.4)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期限为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7.5)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各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分别为:
(五)财务报告内容和提交日
(1)财务部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财务报告。
(2)会计报表包括:
A资产负债表;
B业务活动表;
C现金流量表;
D会计报表须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财务档案管理
(一)财务人员必须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项目财务资料以及各类合同等有关的财务资料,定期(每天、每月)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每月终了后,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编制目录,定点存放,每年归档。
(二)每个财务人员都负有保护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安全完整的责任。
(三)财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调阅。内部人员调阅财务档案资料,须经秘书长批准。财务账簿、财务凭证、财务档案原则上不许带出财务部。
(四)各种财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第三十九条 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二)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按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月度结账后按月分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册,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30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30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第四十六条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一)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保存;
(二)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三)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四)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三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六)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的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九章 附则
(一)本制度自秘书长签署之日起试行6个月,之后依据试行期评估结果修订再作颁布正式执行。
(二)本财务管理制度的电子版本存于电子共享文件夹,请随时下载以获得最新版本。
(三)本财务管理制度使用范围是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本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包含的细则和附件只供内部使用,其内容不得外借、出版。
(四)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7日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试行,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并对财务管理制度的负责解释。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农业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四川农业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九条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上述制度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应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三条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章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财务部职责:
1.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2.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3.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5.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6.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国家配比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
7.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8.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收据),做好领购、缴销工作。
9.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10.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3.按要求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4.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5.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2.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编制现金日报表。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和印鉴。
4.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
5.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2.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2.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秘书长同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
3.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5.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6.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7.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
8.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程序,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六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每年在努力加大劝募力度的同时,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六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基金会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财务部提出支出预算建议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三十四条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决定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必要的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流程,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四十条公益活动支出。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
1.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经项目负责人、项目部审核、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即执行;
2.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执行。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发展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八条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基金会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十章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对应收应付款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催收。
第五十条对于校内发生的属暂借性质的应收款如时间较长催收困难,通知项目负责人,冻结项目。对于校外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五十一条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帐。
第五十二条年底结账,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第十一章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且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初净资产的70%,原则上大额投资在一年期内,银行结构性存款及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五十五条任何人不准用基金会资金,以个人名义购买债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五十六条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要经过法务部委托律师审核。所有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的正本统一由本会相关部门管理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必须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对外投资。
第十二章项目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基金会公益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捐赠人意愿,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益项目实行项目预算制度。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年度填写项目工作计划。项目支出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告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十条项目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与预算一致性、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宗旨及捐赠协议等进行审核,财务部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由财务部统一完成记账和支付流程。
第六十一条公益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支付、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六十二条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门财务经办人员负责项目的预算、支出管理、决算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认真做好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应不定期向项目执行方反馈、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项目的执行和经费的支出。
第六十四条年度终了,项目执行方应完成本年度的决算工作,形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十五条项目执行方应按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配合基金会做好项目固定资产的申购、领用、盘查和报废、转让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项目全部完成,如有必要由基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为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业务配合。
第六十七条主动或应捐赠人要求采用专项报告或网站公布的形式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并接受捐赠人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十八条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九条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程序,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十条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七十一条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
第十四章关联交易
第七十二条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4.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5.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十三条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发生关联交易前,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根据资金使用要求转入学校执行的项目按年度在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七十四条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七十五条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七十六条理事会在审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七十七条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十八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十九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十条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将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八十一条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或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八十二条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1.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向关联方及其控制单位进行委托贷款;
4.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6.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7.向关联方及其控制的单位提供不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的。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八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四条财务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十五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十六条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十六章财务监督
第八十七条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十八条基金会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于每年年末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此外,还应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八十九条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基金会每年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七章财务报告
第九十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十一条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审核后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会计法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九十二条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三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九十四条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十五条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六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各项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理事会统筹、理事长领导、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第七条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20万元以上,须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八条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四条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十五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六条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十条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付标准、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出标准、审批程序: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每笔超过50万元的开支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8%;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四)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公益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出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章程。
第三十条直接用于受赠人的公益支出管理:应符合基金会章程。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4.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5.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6.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7.交换交易收入
8.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审批权限: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审批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权限: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章财务监管
第三十九条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定期分析收支情况,适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三条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会计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
第四十六条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30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四十七条切实加强对本基金会旗下各专项基金的统一管理,捐资合作设立的专项基金应合法合规,不得违规约定并确保规范运作。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明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维护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理事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资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资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资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长授权人员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人员必须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基金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现金和实物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开明慈善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年度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使用资金应当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理事长和秘书长根据理事会决议执行批付;在年度预算计划外的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秘书处告知理事会;10万元及以上支出,经理事长批准,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并在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基金会平稳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和核算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活动)成本估算,由基金会会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基金会资产的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既要保证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详见《开明慈善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用于办公或活动的低值易耗品由财务部负责统一采购,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册”,并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发放领用手续。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八条 捐赠物资管理详见《开明慈善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四十条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四十一条 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九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会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需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基金会要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说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基金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基金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实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依照《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原则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基金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运用资金,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资金投入的公益性和有效性。
太原理工大学依法接受的各类捐赠收入应纳入基金会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2、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降低和规避风险。
3、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4、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的中长期投资计划、资金募集、年度财务预算、年终财务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是基金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要建立有效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 基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检工作,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必要时可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七条 基金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授权审批程序。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确保相关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财务事项、预算调整与变更,以及大额资金支出等,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流程办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应纳入基金会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意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基金会利用捐赠资金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通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是指基金会除上述收入项目之外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基金会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资金管理,集中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记入其他收入如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于协议或合同中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人或除学校外第三方的研究类合同,不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依据实际到账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非现金捐赠资产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资产入账价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捐赠协议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应单独立项,实行项目管理与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其中,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当年的各项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基金会要强化货币资金管理,并根据业务需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严禁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二)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加强对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严格对银行印鉴、支票和支票密码的保管。
(三)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为基金会行政办公而持有的、单价超过1000元且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行政办公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一)固定资产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基金会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管理费用,并设置业务台账,对低值易耗品的入库、领用、报废实施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一)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是指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基本的保值行为;
(二)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的股票、企业债券、基金等方式的间接投资,或直接投资企业或房地产等主动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向基金会捐赠股权、房产等,基金会因受赠股权、房产等形成的被动投资;
(四)基金会利用自有资源直接开展一些经营行为获取利润的行为;
(五)其他合法的保值、增值行为。
第三十条 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可进行资金运作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资金管理,并确保符合公益性目的。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根据保值、增值的实际需求,制定专门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管理流程,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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