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时间:2024-04-12 15:10:17 承诺书 我要投稿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承诺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1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落实、接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以下简称场地单位)和 (以下简称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在 设置户外广告向渝中区城管办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依法全面落实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层层分解,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在广告设置和使用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场地单位和广告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保证全面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严格按照具有法定的设计单位的该户外广告钢架图的各项指标要求,严密施工,禁止无证(照)工人作业,禁止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的安全。

  三、对该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全面落实日常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检修、维护工作责任的落实,确保做到有专人随时对所设置的广告设施钢架、电线铺设、电线情况等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钢架锈蚀、电路老化、漏电等现象,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广告设施发生火灾、垮塌、伤亡等事故,确保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四、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落实该户外广告设施的容貌管理,定期对该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洗和整容,随时保证其容貌整洁、美观。

  五、场地单位和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负责每半年对该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管理检查,并向渝中区城管办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场地单位(盖章) 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二)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

  (六)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设置规划草案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与其就规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签订协议。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及在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要求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利用市、区政府投资或者以市、区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以及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并于颁证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期限;

  (三)具体设置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编号;

  (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依法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件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与新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1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工地只能在实体围档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且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一)申请书;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责任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责令限期改正;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10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xx元罚款;临时户外广告超过设置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xx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建筑施工工地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xx元罚款。

  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依法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后,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处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各区人民政府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3

市城市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的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四、每月定期对户外广告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五、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六、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无条件配合。

  承诺人:xxx(签章)

  xx年xx月xx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4

市城市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xx的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四、每月定期对户外广告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五、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六、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无条件配合。

  承诺人xxx(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5

  一、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地点、内容进行活动,无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扩大活动面积、延长活动时间。

二、不得损坏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三、保证活动地点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乱丢垃圾、排放污水等废弃物;结束活动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四、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炮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不得噪音扰民,保证活动现场用电及设施安全,确保市民正常出行,杜绝拥挤、占道、阻碍交通等现象,维护公共秩序。五、在活动期间,因活动不慎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我单位(个人)负责,并妥善处理。

  单位:(盖章)

  负责人:xxx

联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6

  本人xxx(单位)承诺,在本人(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黄材大道临街门店店牌)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本人(单位)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黄材镇城管中队可依照《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乡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xxx

  身份证号码:xxx

  (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xxx

  xx年xx月xx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现对特定位置户外广告塔施工用电作出如下安全责任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hxsj户外钢结构单立柱广告塔》的用电规定;遵守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原则;

  指定专人( )负责施工期间的用电管理,配备电表电箱,使用指定电源,做好施工现场值班维护,随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对施工期间因违章电气施工或违章用电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第一责任,自觉接受xx市规划和建设局及相关市政、电力部门的监督、管理;

  自觉保护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不扰民、不影响市容市貌;

  自愿缴交履行用电承诺保证金 元,并支付正常用电费用;用电费用在施工结束后根据电表显示数量从承诺保证金中多除少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各一份,自签字递交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安全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20xx年 月 日

  市路灯管理处: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xx年 月 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8

  本人(单位)承诺,在本人(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黄材大道临街门店店牌)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本人(单位)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黄材镇城管中队可依照《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乡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年 月日

  承 诺 书

  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黄材镇城管中队:

  现承诺,在本人(单位)向贵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时,对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本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盖章) 身份证号码: 承诺单位代表:

  年 月 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9

  公司承诺,在本单位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却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本单位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的.户外广告,依照大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拆除或延期,在户外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申请人(单位):xxx签章(盖章):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10

  我单位(个人)在位置,进行临时户外广告(促销)活动,我单位(个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活动,确保市容秩序及公共安全,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地点、内容进行活动,无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扩大活动面积、延长活动时间。

  二、不得损坏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三、保证活动地点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乱丢垃圾、排放污水等废弃物;结束活动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四、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炮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不得噪音扰民,保证活动现场用电及设施安全,确保市民正常出行,杜绝拥挤、占道、阻碍交通等现象,维护公共秩序。五、在活动期间,因活动不慎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我单位(个人)负责,并妥善处理。

  单位:(盖章)

  负责人:xx

  联系人:xx

  xx年xx月xx日

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11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

  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

  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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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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