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15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解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解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 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 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调解申请书2
原告方: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
被告方: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诉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翠云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婷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媛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物运费损失20xx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3
甫甸村委会:
我是石城村的村民白凤芬,我因与甫甸村的村民李宝琼发生柑桔地租赁纠纷,曾与她多次协商无结果,现特申请村委会进行依法调解,为便于表述事情的原由,我把双方的称呼简称为甲乙。
甲方:甫甸村委会石城村村民:白凤芬
乙方:甫甸村委会甫甸村村民:李宝琼
一、发生柑桔地租赁纠纷的原由
甲方和乙方是熟人,平时的关系也处得融洽,双方一见面都要互相问候或谈论一些家常事。大概是20xx年的时候,甲方到大平滩学校宿舍里拿东西,遇到乙方后又在一处闲聊,乙方就问甲方:你家河对面的地给有租给哪家栽?甲方说:没有租。乙方说:拿来租给我家栽。甲方说:可以的嘛,你给多少钱?乙方说:你要多少钱?甲方说:我要6000元。然后甲乙双方就围绕着租金问题讨价还价,过了几天后,最后5200元成交,当时乙方就要付钱,甲方说:要们写写纸,再给钱。乙方说:我们熟来熟去的,不用写了,我们栽几年就赔你们了。就这样,甲方开了一个收条,收了乙方5200元钱,乙方就开始种甲方河那边2亩多的山地。当时我回家后告诉老周说,河对门的地被我租了,老周说:租几年,多少钱?给有写个合同?我说5200元块,还是我挣来的,宝琼说了,合同不消写了,他们栽几年就赔我家了,老周还说:租了就算了,反正自己已经老了,栽也栽不动了。
二、甲方多次找乙方协商无结果
今年4月,因老周身体不好,不能再继续栽种柑桔,他决定把村子周围的柑桔田租赁给别人栽种,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对方对合同的字眼抠得非常死,字甄句酌,并要在正文开头写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等字眼,这引起了老周的注意,他找了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流转等有关规定来仔细研读了以后,告诉我,我将我家河对门的承包地不明不白,无凭无据租赁流转给李宝琼家栽种是违法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非常的后悔,当时认为我们关系处的好,签不签合同关系不大。
20xx年4月25日,我写了一封信当面交给李宝琼,说明不签合同是违法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要求她与我商定一个合同,明确双方当事的人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发租方与承租方关系。李宝琼对我的要求不作正面回答,只是一味的乱骂一气“什么眼睛小,眼睛烂,人家苦着们眼睛瞎,现在挂果们又来要了”等等,我不愿意与她对骂,也就走了。
20xx年5月30日,我又写了一封信当面交给李宝琼,一是表达了我不愿意吵架,只想心平气和解决问题的愿意;二是指出李宝琼不要合同规定就想将我家2亩多的承包土地不明不白永远栽下去是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的行为。三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两个办法:(一)、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我家河对门的承包地给李宝琼家栽10年,10年到期后必须无条件的还给我们,不得损毁土地和村木。(二)、甲方还乙方5200元钱,乙方还甲方的土地,以后甲乙双方各不相干、互不干扰。四是我们拟定了一个租赁合同草案,同时递给李宝琼,要求李宝琼同意就签名后作为双方信守的合同执行,不同意就不签,同时表示了我们要寻求法律帮助,希望村委会帮助我们调解的决心。
从5月30日我写信给李宝琼到现在已经50多天,李宝琼对我提出的解决办法不作应答,我现在只有请求村委会帮助调解解决。
三、请求村委会进行调解的目的'要求
(一)请村委会领导出面或委派村调解主任将甲乙双方当事人叫到村委会,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要求,进行调解,甲方要达到的调解目的是,在村委会有关领导或调解主任的主持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流转有关规定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明确甲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土地租赁的期限,经营方法,租金,违约处罚等作明确的规定。
(二)请村委会的领导出面或委派村调解主任单独约见甲乙双方或电话单独与甲乙双方商谈调解,把协商结果告诉对方。
(三)请村委会采取其它常规的或特别的调解方式调解。
(四)如果经过村委会调解,甲乙双方意见一致,双方顺利签订租赁合同,即村委会调解成功。如果经村委会反复做工作,双方意见不一,不能签订合同,请村委会作出一个调解决定,并形成文字,证明村委会作了努力,调解不开,甲方还要继续向上级申诉。
此致
申请人:石城村村民白凤芬
20xx年7月26日
调解申请书4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 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申请书5
申请人:xx,女,汉族,出生x年x月日,住址被申请人:xxx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x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xxx6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6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6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7
申请人: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装饰工程欠款148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派施工人员进驻微山西部热点歌厅装饰工程工地开始施工,于20xx年5月1日按期竣工,由被申请人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总计:86万元,应分三次付清,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履行。微山西部热点歌厅20xx年5月15日开业后,申请人多次派人要求被申请人结清余款,截止20xx年8月4日,被申请人累计支付712000元,至今尚欠申请人148000元未付。
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申请依法调解。
呈致
xx县付村镇人民的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3月2日
调解申请书8
申请人名称: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委托代理人:李泉
被申请人名称:乐山市恒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长清
委托代理人:黄伟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xx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xx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xx年9月10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xx
被申请方代理人:xxx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9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申请书10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______时左右,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在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开办的_________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余元。________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_______________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_现金________________元;
2.在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由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工伤纠纷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调解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事由: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__________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调解申请书12
xx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址或单位: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1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一案,向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____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调解申请书1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_____,曾用名杨_____,女,白族,农民,1969年07月01日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8872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男,白族,农民,1942年08月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社_____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136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社原社长,申请人杨_______________之父亲。
案由: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仲裁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其依职权强占的属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0.80亩,并独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杨_______________系被申请人杨__________的女儿。1992年11月13日,申请人嫁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与李__________结婚,1993年离婚后回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__________社娘家。1994年01月24日,申请人与赵__________结婚,1995年07月14日协议离婚后回到娘家。由于父亲杨__________重男轻女,多次逼我离家出走,无奈之下,我只好离开家到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打工为生。1999年04月21日,我与牛__________登记结婚,至今一起生活。期间,我的户口一直和被申请人杨__________及弟弟及弟媳、侄儿在一起,直到现在。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土地也和在被申请人承包经营权范围内。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调解申请书15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xx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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