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3-01-19 17:22:07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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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查封申请书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补充查封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补充查封申请书

补充查封申请书1

  申请人:谭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

  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

  地址: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31.7万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一九九八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波

补充查封申请书2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负责人:禹华初

  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文萃路83-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翠

  被申请人:沈阳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曲凤仙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80号(栋号05-20__,卷号994-3,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二、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路103号(卷号1550-2、面积6615.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办申请执行我办与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__)辽法执第46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沈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年×月×日

补充查封申请书3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董事长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9楼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河南省长葛市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XXX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X)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XXXXXXXXXXXXXX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XXXXXXXXXXXXXX,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XXXXXXXXXXXXXX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1日

补充查封申请书4

  申请人: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1-17号,法定代表人:杨生,职务: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修工程款纠纷一案贵院尚未审结。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得到有效履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特申请贵院对已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

此致

xxxxx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补充查封申请书5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送达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万丰北路72号1801室。

  代理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判决后于20xx年8月1日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xx)闵执字第6327号。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贵院于20xx年8月10日查封了陈涛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但一直没有拍卖。

  陈涛是一个大老板,开着豪车、住着豪宅、在上海开办多家超市,为了逃避执行,陈涛驾驶的小车登记姐夫的姓名,超市使用妻子的名义,陈涛曾经和朋友说,已经和闵行法院法官联系好了,等法院查封期限过后,马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申请人认为:陈涛据不执行贵院判决,损害了法院的权威。陈涛在上海的房屋不是唯一的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拍卖。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院权威,特申请拍卖查封的房屋,申请人愿意提供一切协助,包括为被执行人租赁居住的房屋。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吴洪江,联系电话4000-080-636

  20xx年11月12日

  附:1、(20xx)闵执字第6327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一份;

  2、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88弄37号701室房屋登记信息一份。

  签名:

  日期:年月日

补充查封申请书6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_______有限公司在中国__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_________存款人民币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___________有限公司_、深圳市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__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__)深南法________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__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此致

  深圳市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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