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4-06-16 17:18:25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热)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篇(热)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__:

  申请人:安徽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__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__总经理

  申请人就安徽省__建筑工程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管辖权异议: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__年6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院正在审理,案号为(20__)合民一初字第03__号,此案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诉申请人的案件均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并予移送。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__有限责任公司

  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7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答辩期间,被告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并于20xx年7月15日作出[20xx]武海法商字第255号民事裁定,驳回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定后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因涉及确认提单并入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报请你院。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SONGA SHIPHOLDING PTE.LIMITED以下简称松加船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根荣,中国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文辉,中国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力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伯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SOLAR SHIPPING ANGTRADING S.A.以下简称太阳航行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志田清敏(Kiyotoshi Kamosbida),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

  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于20xx年7月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3月3日,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合同编号为4251/05。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向国际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苯5000吨,品质标准为ASTM— D— 841,单价为738美元/吨,总金额为369万美元。上述货物由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所属“土星”(TENGA SATURN)轮承运,该船船长托尼卡于20xx年3月31日签发已清洁装船油轮提单,提单号

  为HOU2B。该提单载明:数量为4997.294吨,收货人凭指示通知被上诉人;装船港为美国休斯敦,卸货港为中国张家港。

  20xx年3月31日,涉案货物装船时,由INTERTEK Crett检验公司的独立检验人出具了《重量验证书证明》。该检验证书证明,装上“土星”(TENGA SATURN)轮的4997.294吨甲苯,系品质符合ASTM— D— 841标准的完好货物。 20xx年6月3日,上述货物由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所属“飞

  虎”(SWIFT TIGER)轮运抵目的港张家港。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持涉案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时,“飞虎”(SWIFT TIGER)轮船长对该提单予以签章确认。但经开舱检验,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交付的部分货物呈黑色状,与该货物应无色、澄清透明状严重不符,货物已严重损坏。经中国进出口检验总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初步检验,该货物有近1500吨已严重损坏,且短少近100吨,给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万美元,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在答辩期间,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是:上述提单正面条款有如下约定,“In the event charter party is not sufficientlv incor— porated above,any and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is bill are to be arbitra— ted in London or New York,at Owner’s/Carrier’s option,subject to theSHELLVOY 84 arbitration clause.”即“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并入上述条款,则本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84仲裁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约定,在提单持有人和船东/承运人就提单项下货物运输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同意选择仲裁行为争议解决方式,具体仲裁地点为伦敦或纽约,由船东/承运人行使最终选择权。申请人(船东)根据上述约定行使选择权,要求将该争议提交伦敦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xx]26号第58条的规定,按照船东的选择,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应适用仲裁地国家法律,即英国法,双方当事人在提单上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即使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本案所涉仲裁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也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法函

  [1996]176号)的规定,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题述涉案纠纷约定两个仲裁地点,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原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油轮提单对仲裁条款的完整表述为:“The Owner shall have an absolute lien on the car— go for all fright,deafreight,demurrage/detention and costs/exPenses in— cluding attorney’s fees,of recovering the same,which lien shall continue after delivery of the holders of any bills of lading covering the same,or ofany storaeman.In the event charter party is not sufficiently

  incorporated a— bove,any and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is bill are

  to be arbitrated in Lon— don or New York,at Owner’s/Carrier’s option,subject to the SHELLVOY84 arbitration clause.”即“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本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 VOY 84仲裁条款的规定。”由此可见,当事人在提单仅对仲裁地点作出了约定,对仲裁机构和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并未作出约定。但是,当事人在提单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仲裁地点,即伦敦或纽约,应视为其对仲裁地约定不明,无法适用仲裁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所以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在19xx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关于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本案中,北京埃力生公司作为提单收货人在发现提单项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已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以此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就约定的仲裁机构已达不成补充协议,故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因此,该案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加之涉案货物运输的目的港在中国张家港,在该院管辖范围之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松加船务公司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176号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仲裁条款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而不是两个仲裁地点。故松加船务公司依据此文认为仲裁条款有效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于20xx年7月15日作出[20xx]武海法商字第255号民事裁定,驳回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松加船务公司收到该裁定后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认为,根据上述提单正面条款的约定(原文略),已经足够明确地表明,若提单持有人和船东/承运人就提单项下货物运输产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仲裁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的具体地点为伦敦或纽约,由船东/承运人行使最终选择权。上诉人(船东/承运人)在《主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明确告知一审法院,他们根据提单的上述约定行使了选择权,将伦敦作为涉案争议的仲裁地点。原审裁定认定上述“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20xx]26号第26条关于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未约定仲裁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点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鉴于涉案仲裁明确将在伦敦进行,则判定涉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应适用英国法。根据英国法,上述仲裁条款有效,原审法院没有注意上诉人已经行使了选择权,却认定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地点不明,从而适用中国法判定涉案仲裁条款的效力是错误的,理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均未予答辩。

  三、本院审查的意见及依据

  针对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全面地审查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证据材料,认为:

  1.本案为海上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1)从诉讼主体上看,本案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均为国外企业。即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为在新加坡国注册登记企业;原审被告太阳航行贸易公司为日本国注册登记的企业(证据:正卷第一册第11~31页上述两家企业资格证明)。

  (2)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即:20xx年3月3日,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与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合同编号为4251/05。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向国际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甲苯5000吨,上述货物由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所属“土星”(TENGA SATURN)轮承运。因此,本案的海上运输合同是因在外贸合同基础产生的(证据:《外贸合同》复印件,正卷第二册P.3— P.4)。

  2.本案提单确实存在并入海上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事实。本案所涉提单中注明:“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本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OY 84仲裁条款的规定。”(证据:《油船提单》提单号码HOU2B,正卷第二册P.3— P.4)。

  3.本案提单所涉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1)从上述事实分析,本案所涉提单虽然并人了海上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仅对仲裁地点作出了约定,对仲裁机构和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并未作出约定。(2)由于前述原因,当事人虽然在提单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仲裁地点,即伦敦或纽约,但无法以仲裁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由此应视为该仲裁条款对仲裁地约定不明。(3)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就仲裁地约定不明问题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7]36号《关于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仅约定了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4.原审法院未经报批直接作出一审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而原审法院在未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前提下,直接确认本案所涉提单仲裁条款无效,并驳回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提单所涉仲裁条款对被上诉人北京埃力生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原审法院在未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前提下,直接受理本案并驳回上诉人松加船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应当按照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当否,请批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XX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双方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条款中,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如发生纠纷,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即申请人这一方,而申请人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____,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____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____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敬礼!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5月7日生,住商丘市柘城县皇集乡崔庄村前罗李西组。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宋现春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贵院已经受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申请人的'身份证显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商丘市柘城县皇集乡崔庄村前罗李西组,并且申请人自初中毕业以后,即在外地打拼,虽自己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周口圣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申请人未在川汇区居住过一天,故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牟县,不在川汇区,也即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贵委受理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_________________。

  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xx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xx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xx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xx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_,男,20________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石景山,电话:____。

  被申请人:罗________,女,20________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电话:____________。

  重庆市20________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被告人被法院受理的案件。被告(即申请人________)住所位于重庆开县___镇___村。20________年1月25日,申请人和申请人结婚后,他于4月1日到朝阳区朝阳区的一个村庄,在那里住了不到一年。现在她搬到了北京石景山的一个村庄。申请人在北京无常住户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人、申请人________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本人提出管辖异议,请求移送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真诚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上诉人: X,男, 年X月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公民身份号码: X。

  被上诉人:天津市 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 号,组织机构代码: 。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 )西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 年 月 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 年 月 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 )西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张三

  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孙大千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异议人:

  贵院年字第号民事诉状收悉。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理由如下:

  据此,贵院应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________的人民法院。请核准。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异议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本异议书供提起管辖权异议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异议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异议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__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__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____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____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____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供给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____年6月17日交给_______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仅被____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并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所以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_______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____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经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能够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所以,_______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__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XXX

  申请人因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xx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xx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xx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敬礼!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张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xx,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罗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xx,电话:xxxxxx。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x镇x村x组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x村x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x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职务: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写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管辖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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