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汇编(15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再审申请书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双方中断贸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书2
再审申请人:蔡x,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纠纷,属于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xx、张xx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xx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再审申请书3
再审申请人:xxx姓名xxx,性别xx,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xx,工作单位xx,职务xx,住所xx,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联系方式xx。
再审被申请人:xxx姓名xxx,性别xx,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xx,工作单位xx,职务xx,住所xx,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联系方式xx。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xxx(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最好写立案当日的日期)
再审申请书4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下达的(20xx年)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年)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杨__,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____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__对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200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____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__及被告杨__诉至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____区人民法院于20____年1月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__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__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__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__(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__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__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__)__民初字第19____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____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____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____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____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____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____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____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__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书6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苏中商终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苏中商终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二、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原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仅接收了申请人7位客户的786116元债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实际转让债权应为1616858元。
申请人提交的20xx年度客户垫款明细中列明的12位客户的款项共计1616858元,是截止至20xx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
止合作协议时,根据当时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核算得出的。原审中被申请人仅认可其中的7位客户的786116元债权转让,其余5位客户830742元债权转让不予认可,对此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5位客户之所以没有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是由于被申请人交付的挖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5位客户拒绝配合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在申请人作了大量说服及修复挖机的工作后,5位客户最终仍然没有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过错在于被申请人。
其次,5位客户中,有的挖机已经被被申请人及其黑龙江代理商三君公司强行拖回,有的挖机款已被被申请人关联企业昆山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任何依据再向5位客户主张债权,所以事实上相当于5位客户的830742元债权已经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830742元。对此,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交了三份证明、两位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观点。本次再审中,申请人提交一份新证据,内容为客户刘玉发关于垫款的说明,也能够证明上述观点。
二、原审法院关于50万元奖励的条件并未成就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50万元奖励。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解除代理关系的《协议》第十条约定“鉴于乙方在市场开拓方面做出的贡献,甲方向乙方支付奖励资金300000元”,从本条约定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承诺支付申请人50万元奖励主要是针对申请人的贡献,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样机和配件只是附带的条件,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否定申请人作出的贡献,进而拒绝支付奖励,这既不符合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对申请人极不公平。
如果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条件的话,那么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同样要为申请人开具141万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41万元的支付条件,在被申请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141万也不应支付给被申请人。
其次,申请人之所以没有为被申请人开口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在于,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指定的第三方开具金额更大的增值税发票,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开具,由此双方产生矛盾,申请人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才延迟开具奖励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对此是存在过错的。
最后,申请人愿意在本次再审中为被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744730元主机货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代理关系的协议虽然是在20xx年4月16日签订,但相关债权债务核算的时间节点为20xx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申请人已经将20xx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全部核算清楚并全部转让给了被申请人,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及代理关系的终止在20xx年12月31日就已经完成了。20xx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744730万元债权和申请人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相应的债权属于被申请人,应该由被申请人直接向客户催收,申请人无权去向客户收取,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主机货款74473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换个角度讲,如果此笔款项应该由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那744730元的债权申请人就应该有权利向客户去收取,但鉴于双方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申请人向客户收取货款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再向被申请人支付744730元既是事实认定错误,又对申请人极不公平,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书7
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
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再审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魏崇敏
20xx年8月7日
再审申请书8
申请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xxx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xx万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_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xxx、xxx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xxx以及xxx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9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xx职业xx详细住址xx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x款第x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xx款第x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xx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x款第xx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xx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x款第xx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再审申请书10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县**瑶族乡**村**41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县**乡**村**。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11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理。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第__项;
2、________
3、________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____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条文内容)________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________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
2、申请事由二:_________________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书12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20xx年2xx月27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xx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再审申请书13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
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再审申请书14
申诉人:_____,_____(性别),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身份)。
被申诉人:_____(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_____(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_____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_____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
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_____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
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_____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
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
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
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书15
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XX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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