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时间:2024-07-23 12:22:3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优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5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

  申请人:马____、男、20______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________队,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李____、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________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______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____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______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____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_____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死者________________之妻),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人,住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_村,公民身份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______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年】第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3

  申请人:徐X,男,土家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XX县XX镇太坪,联系电话:

  申请人:曹X,女,土家族,1959年7月18日出生 ,住址:XX县XX镇太坪

  申请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徐X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14日,辉驾驶湘GC65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XX镇开往Y市方向,7时50分,当车行至S306线519公里加327米永顺县青坪镇龙关村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黄刚驾驶的湘G16905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辉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xx年8月25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永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违章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1、徐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事故承担负主要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2、违章超车,存在疑点,没有两轮摩托车徐X所超的车辆基本情况记载(如所超车辆类型,牌号,车主等情况的证据)。仅凭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而确定辉违章超车,证据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两车的碰撞点位置没有确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和交通事故车辆撞击痕迹来判断事故的形成,为何我方也没有收到关于两车痕迹鉴定报告书以及技术鉴定报告书。更没有解释两车碰撞现场无大车刹车痕迹的原因,现场大车无刹车痕迹,为什么还要定摩托车司机辉主要责任。

  4、XX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同时,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从事故发生起到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鉴定结论及其他任何关于此次事故的证据材料,系违规行为。

  综上,申请人对此次X公交认字【20xx】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向贵支队申请复核。请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4

  申请人: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某队,系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相关注意事项:

  1、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为保证复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师复印事故现场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交警调查情况书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5

  申请人:___,男,___岁,住__县__镇先农街_号楼__号,身份证号:51052419_________,川E____号车驾驶员,电话:____

  复核请求:

  撤销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年】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

  理由: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年】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

  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

  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____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__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__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___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___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___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6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

  xx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7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魏,男,岁,住河南省市镇村组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许,驾驶的豫A号车与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8

  申请人:___,男,彝族,___年______月___日生,住一组。

  被申请人:___,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驾驶的振兴牌号贵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驾驶的牌号贵B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B'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驾驶的牌号贵B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

  20__年五月二十八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9

  申请人:xxx(死者xxx之妻),女,汉族,70岁,xxx人,住xx市xx区xx乡xx村,公民身份号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44080xx20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44080xx20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碍物――土丘没有记录。

  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现场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车辆与路边之间,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1、事故认定的证据之一xxx的证言,其前述其听到碰撞声音后才到达现场看到的是事后现场,而后述中又表述事故前两辆车的行驶方向,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只能证明事故已经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的情况,却不能证明事故发生之前和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发生位置事故车辆行驶方向的证据;

  2、交警大队对同一方当事人xxx、xxx的询问记录中讲自己的车行驶在本方右侧且车速不快,因其两人即是母子关系、又是同一方当事人、还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承担责任的人,其对案情的陈述证明力较弱,且对自身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证据现场图中标识不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一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摩托车与道路边缘的位置距离,其没有注明测量的车轮位置是车轮的中心还是车轮的边缘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二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车辆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与现场照片中对比参照物判断的距离明显不同。三是事故现场图只标识了事后车辆的位置,却未标清车辆碰撞前和碰撞时的痕迹位置。

  证人证言未能明确碰撞发生的位置、现场图标识的位置距离又不清楚且与照片不符、车辆碰撞时路面痕迹又未记录,致使车辆碰撞位置这一对事故责任认定最重要的事实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和合理的解释,应当对碰撞车辆自身的痕迹结合事后车辆和人员的位置进行全面鉴定,然后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事实的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交通管理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该案中即不存在国家秘密也不存在商业秘密更不存在个人隐私,但交警大队从未通知也未组织过证据公开。这不得不使当事人对交警队以不公开证据的方式做出《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1、《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对xxx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罗xx做为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办案人员对法条的.错误解读。该法条原文如下:‘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条中所设定的假定条件为,在狭窄的坡路上。这个假定条件应当理解为,有坡且路面狭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对两车交汇通行。在此假定条件下,下坡方应让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宽度足够相对两车轻松顺利通行的情况下要求一方让另一方先行,因为即已可以轻松交汇通行,又何须让行。

  2、《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没有对彭xx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障碍物一方应让行无障碍物一方)进行认定。交警大队即不在基本情况中真实记录路面大部被锰沙土所覆盖,且在彭xx行驶车道有一明显障碍物――一锰土丘的情况,又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为明显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隐瞒之嫌。

  综上所述,xx公交认字【20xx】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罗xx负主要责任,彭xx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彭爱国,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属的感情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彭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以抚慰死者的灵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20xx年6月11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0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xx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xx

  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大队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出租车,沿_____________街由南向北行驶至_____________家属院门前,适逢申请人驾驶_____________号裕兴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北向东左转。被申请人前部与申请人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由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

  1、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为让行人优先通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2申请人未下车推行。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

  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申请人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的情况下:

  第一,机动车有谨慎文明驾驶、观察注意、减速慢行的义务。

  第二,法律规定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路口相遇时机动车有主动避让行人和让行人优先通行的义务。

  第三,申请人遇无红绿灯、无天桥交叉路口过马路属于正当权利,无违法情节。

  第四,申请人已确保安全距离方才在交叉路口通过(过马路时与肇事车相聚十余米),尽到了注意观察谨慎通过的`义务。

  第五,申请人过马路未下车推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假设剔除骑行因素改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谨慎驾驶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________ 申请人在无红绿灯、无斑马线的交叉路口骑行过马路时已确定安全的通行距离。因肇事车辆未减速、未注意观察文明驾驶、优先行人通过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推行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违法情节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申请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___公交认字_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2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交警大队作出的____公交认字【20______】第7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徐____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8月14日,辉驾驶湘GC65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________镇开往Y市方向,7时50分,当车行至S306线519公里加327米永顺县青坪镇龙关村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黄刚驾驶的湘G16905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辉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______年8月25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永公交认字【20______】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徐____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违章超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1、徐____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事故承担负主要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

  2、违章超车,存在疑点,没有两轮摩托车徐____所超的车辆基本情况记载(如所超车辆类型,牌号,车主等情况的.证据)。仅凭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而确定辉违章超车,证据不足。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本次事故两车的碰撞点位置没有确定,事故的形成原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报告和交通事故车辆撞击痕迹来判断事故的形成,为何我方也没有收到关于两车痕迹鉴定报告书以及技术鉴定报告书。更没有解释两车碰撞现场无大车刹车痕迹的原因,现场大车无刹车痕迹,为什么还要定摩托车司机辉主要责任。

  4、________县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同时,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从事故发生起到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此次事故的鉴定结论及其他任何关于此次事故的证据材料,系违规行为。

  综上,申请人对此次____公交认字【20______】第7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向贵支队申请复核。请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3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______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4

  申请人:林男46岁______人

  家庭地址:______县______镇平西路号

  身份证编号:联系手机:

  被申请人:陈男21岁______人、

  家庭住址: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______]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方向,途径104国道线______县______镇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______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______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___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__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______]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5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住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江,河南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男,岁,住河南省市镇村组申请人于20xxxxxx年xx月x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4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xxxx年xx月xx日时许,驾驶的豫A号车与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一人,而豫A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警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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