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申请书合集五篇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伤申请书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伤申请书 篇1
申请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
民族×,住×××市×××街,
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在地点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致此
敬礼!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申请书 篇2
尊敬的金寨镇政府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5月,家住郭家湾村一组,20xx年元月至20xx年9月在原金寨乡政府广播站工作,20xx年因公受伤,现就当时具体情况做以说明:
1970年元月由于乡政府广播站缺人,无法开展工作,同月我被召入。20xx年3月乡政府决定整理小金河口至原洪庆村广播主干线,在一次上杆架线时,电杆突然折断,我从电杆上摔倒在地,昏迷不醒持续一个多月,当时两根肋骨骨折,头部严重受伤,在神河卫生院住一个多月清醒后,转到原张河卫生院治骨伤,七个月后稍有好转,就带病走向工作岗位,也因此次受伤无法正常工作于20xx年9月回家。
回家后经常体弱多病,干不了重活,这么多年来共产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但从来没有向我倾向过,连低保都没有享受过。现年龄以大,家庭经济无保,特向政府部门申请给予政策优惠,在此我请领导帮我解决现在的困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25日
工伤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xxx市,住址:湖北省xxx市长征路春风巷47号,身份证号码: 42xxxxxx67018 ,是x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 联系电话136xxxx31.
被申请人:x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xxx市xxx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xxx,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 联系电话:3605147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xx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最新工伤申请书最新工伤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是x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xx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xxx于20xx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xxx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xx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右手Ⅱ度烧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20xx年2月27日再次到x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低保申请书)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 此致
申请人xxx
工伤申请书 篇4
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家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工伤职工,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事由: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工作层采煤机尾卸冷却水管时,被铁丝回弹打伤左眼,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足压砸伤;左眼钝挫伤:1,球结膜裂伤,2,结膜多发异物留存,3,视神经挫伤,为工伤,申请人伤情基本稳定,现已出院,至今,申请人头部头痛,左眼视物模糊(超过半米即彻底看不见)劳动能力明显下降,给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申请人所受伤害经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晴人社工伤认定字(20___)070号)认定为工伤,特向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诚望贵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所受伤害给予伤残等级鉴定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工伤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昆山村2组。联系电话13518149041转王某。
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3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00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3953.00元,总计9015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年5月12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故障时,不慎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1、右中指离断伤;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申请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年11月30日,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王某为工伤【见巴市劳社认【】263号】。年11月5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申请人受伤后多次找被申请人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根据川府发[]42号第8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20.91元【巴中市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651元】。被申请人应支付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953.00元。
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交通费用3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21600.00元。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前述费用。现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42号)第8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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