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实习报告通用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法院的实习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
实习是大学生走向社会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槛,其中充满着磨砺与再学习的机会。若要成功的跨过去需不断地反省并改进一些为人处世的措施。当然对于学法律的我来说,更得关注法律及其适用方面的琐碎,不断地从中获得进步的经验,为更好的规划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础。这道槛对于大学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实习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在过去的这两周实习过程中,让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应该说,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是实习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仅仅只能通过亲身经历立案、庭审、结案等才能掌握的,亲身经历只是完成这一内容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重要途径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为案件结案之后的档案整理,是对案件的进展流程的客观全面反映,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环节中的文书材料的处理,总结时间顺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在头脑中模拟一个案件的处理,以加深对其的掌握。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个实习生最初的、必经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为了首先便让实习生对一个案件,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判决,都有一个清楚的思维,从而以便于以后的实习以及工作。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单独行为,多半都是结伙作案。在这9个案件中,有6个是团伙作案,四五个人一起的居多,多的达到八个。未成年人本来就很喜欢拉帮结派,而在犯案时,由于他们年龄小、个头不大,单独的行为往往难以制服受害人而达到目的,所以,他们需要人多,才能“镇的住场子”.这是一个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气势摆在那里,他们(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财物了”.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伴随有暴力的,而且多是手段残忍、后果恶劣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简单、心智极其幼稚,完全不能很好地预计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在犯案的表现形式上就是作案疯狂、不计一切后果。在很多个案件中,都打伤、或打死受害人,甚至带上工具作案,而在我们提审他们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表现得满不在乎。其中有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的人把一个13岁的小孩活活打死后,问他知不知道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很轻松地回答:“不就是死刑、无期”.我在想,他根本不知道死刑、无期对他自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才会如此没负担地回答吧。人小,别人一吆喝,便跟着去抢人,知道是犯罪却完全不知道这种行为后果很严重。正是对后果的无知,才在他们小小的拳头下生出如此多的暴力。另外,他们很容易接触的网络暴力、凶杀,也可能成为了他们犯罪的蓝本。还有这些未成年人几乎都是小学生,初中文化,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接受“做人”的教育。也完全不知道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即使知道是什么后果他们的知识和人生阅历也使他们想不明白这个后果真实的意义。很多未成年犯都只是觉得判几年刑在里面呆几年,一幌就出来了,没什么事,可他们不明白、不理解:那几年人生中宝贵的时间意味着什么……
最后,想要说的是,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上没有对法律的尊重的风气,人们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也许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质。也就是不畏惧触犯法律后的条条款款,也就去大胆犯案,从而便发生了害了别人也害了他们自己的悲剧。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维权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家庭、学校、不要过早地放弃孩子。
在新浦区法院少年庭为期两个周的实习,我收获很大,能够把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部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务工作中,并在实践中学习到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我觉得这次实习不仅是把理论运用于实践,而且是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的就业打好基础。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技能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更加坚定了我要在法律这条路继续走下去的信心。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法官和庭长表示感谢,谢谢你们在实习过程中无私的传授和耐心的指导。
我本次在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指导老师是一位女法官,在实习过程中我可以感受到她真的是很用心的在指导我,也在这个过程中看到这些法官对工作的认真与热忱。在之前我们普遍都觉得中国的法官专业素养是很不够的,可是在实习的这段时间,跟着他们办案子,我觉得其实他们的专业知识是很扎实的,而且他们都积极主动地给自己充电,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读一些法学专著,让他们自己的知识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也更好的为老百姓伸张正义。
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可能每个人都是大同小异的。首先是整理装订卷宗,然后就是传票和判决书的送达,再就是做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偶尔老师也会让我写一些判决书、裁定书。虽然工作都是很杂的,但是我觉得在这个过程中我还是学到了很多课堂中学不到的东西。
第一,装订卷宗。
以前我只知道卷宗是法官审理案子后法院留下的凭证,只要把相关的东西全放在一起就行,可是在这次实习之后我才发现卷宗的意义远不止此。刚开始的时候我帮庭长整理卷宗,卷宗目录写得非常简略。后来我们庭长很耐心的教我说,一本好的'卷宗就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从立案受理到庭审现场再到审理终结,在卷宗目录里面都有清晰明了的过程。所以整理卷宗的时候,我总感觉自己又一次回到了当时庭审的现场,那么清晰明了的再现了审判程序。于是我又把所有我整理的不好的那些卷宗找出来,重新再整理了一遍。熟悉了各个案子,也对诉讼程序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而且整理卷宗还是一个很训练耐心的事情,刚开始就会觉得这是很枯燥的事情,可是慢慢地我在这个过程中也发现了乐趣,第一是我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然后进行分析,可以在这个过程中把理论与实际很好的结合起来;第二就是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模仿进行庭审,也是一件比较有趣的事。另外法官也告诉我说,虽然现在电脑已经普及,但是写得一手好字还是蛮重要的,回学校要记得多练练字。我想,汉字是中华文明的象征,我们一定不能把汉字给丢弃了。
第二,庭审笔录。
在我们法院,庭审笔录还是使用的手写形式,刚开始几天法官只是让我跟着去旁听,在旁听席上试着写庭审笔录。写之前我一直都觉得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把大家说的话都记下来就行了,实在记不下来就摘要点,所以我完全没做任何准备,也没阅读过之前的庭审笔录。等真正到了开庭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完全跟不上那个节奏,然后写到后来程序一片混乱,更重要的是我所谓的摘要点,在庭审时我竟然不知道什么才算是庭审笔录里面的要点。开庭结束后我显得有点沮丧,然后法官让我把做的笔录给她看。看完之后她还是说第一次做到这样已经很不容易了,可是我心里还是不服,然后我就一直缠着她让她帮我修改,在她跟我讲了要点之后我就对笔录进行了完善,之后又试了几次之后就开始正式上庭做笔录,第一次在书记员处写上自己的名字时,我觉得特别神圣。在之后几次的尝试中,我慢慢改善,也终于能把笔录做得像模像样了。总之我觉得在法院里面工作就是要耐心细心有决心,然后再加上自己的专业知识,正义感,就能成为一个好的法院工作人员。
第三,传票和判决书的送达。
这个过程其实是很辛苦很难做的。很多当事人不愿意收取传票或判决书,然后法院就得不断的想办法将这些东西送达当事人,诉讼程序才能正常进行,所以我觉得对于法院的送达程序,我们还需要想一些办法来对其进行完善。
第四,诉讼文书的写作。
实习期间写了一些判决书裁定书,但都是很简单的,而且多半都是套用以前的范本,即便如此,我也发现诉讼文书如果平常没有进行训练的话,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是不可能一开始就写出一篇篇漂亮的诉讼文书的。特别是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部分,平常看写好的判决书都觉得是非常简单的,可是真正到自己写的时候发现遣词造句真的特别困难,既要简明扼要,又要清晰易懂,更重要的是必须小心谨慎不能有任何出错的地方。刚开始写的几份,法官总是不停地改动,然后不停地让我校对,后来拿去打印时,那位老法官还会一直校对。当时我很不理解,可是那位老法官告诉我,法官工作就是一个细致活,容不得有半点差错。之后我就学会了细致。
在实习过程中,也对法院实务操作做了一些思考。
第一,我们从课本上学到的程序中,有一个交换证据程序,即在庭审开始前,当事人双方就要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进行交换。但是在我们法院,历来是没有这一个程序的,我曾就这个问题跟法官进行过讨论。由于没有这一个程序,就大大增加了庭审现场的负担,往往一次庭审举证质证要占去很多的时间,以至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大家都没有多少精力去进行辩论了。另外很多不太懂法的老百姓往往在庭审现场听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之后才发觉自己还有很多证据没有收集或举证,以至于他们不得不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在庭审之前就做好了证据交换,当事人双方就可以更好的收集证据,更有利于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会有更多的精力去进行法庭辩论,我觉得很多时候精彩的法庭辩论可以让法官看到他们自己没有想到的东西,也会大大节约庭审的司法成本。我深深记得有次开庭,被告是武汉某公司,在原告举证时,他的质证意见就是原告方没有在庭审前与他交换证据。法官也告诉我他们正在酝酿进行改革,将证据交换环节引入到他们的办案程序里面去。
第二,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许他们的案子在情理上占上风,但是于法却是不容的。但他们就是不能接受败诉的结果,对法官的判断很不信任,不断的上诉申诉,使得法官要不断的做重复工作,工作强度加大。有些案件在我看来,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可是当事人却是不停地上诉,使得法院作出的裁决失去了其公信力。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我认为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是很有必要的,当然人们信仰法律的前提是每个人都要有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从业人员也应秉着公正正义的理念去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此才能树立起老百姓的法律信仰。
第三,案件调解难度大。在我所实习的法院民二庭,总的来说大部分案件的标的额都不是很大,但很多当事人却为了那很少的钱闹进法院,并且双方的关系往往都已经闹僵,有时彼此就为了争一口气,非得告到底。而且不愿意法院进行调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不利于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实现,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
第四,案件执行难。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关系闹得很僵,彼此都咽不下气,即使法院判决,而且数额很小,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所以都不愿意执行。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有时是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说数额太大当事人不甘心,也就不愿意执行。因此导致很多案件即使判了也没有办法执行,当事人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以上都是我在实习阶段对法院实务工作的一些思考。另外在实习期间,我也学会了很多其他的东西。很多时候我们的东西都过于理论而且只停留在理论的阶段,在实务中完全没有办法操作,这就需要我们多参加实践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将来从事实务工作的时候才不至于束手无策。很多司法中的操作也是我们在课堂中学不到的知识,需要我们深入实践去学习,为将来的工作做准备。另外老百姓的法制观念法律知识仍然是很薄弱的,我们仍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而这也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所要努力的方向。这次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很多,我相信它将受益我的整个生涯。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3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20xx年2月27日到4月6日,我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作为一名见习法官,跟随着我的指导老师——费秀兰法官开始了为期三十天的毕业实习。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唐山市中心,毗邻市政府、司法局、市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它的职能机构主要有执行局、立案庭、审监庭、行政厅、民庭、审监庭等。中院的审监庭主要受理以下案件:本院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作为一名见习法官,在这三十天我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有:装订减刑、假释案件的卷宗;填写减刑、假释申请中的相关材料;旁听庭审,作为临时书记员为庭审做记录;参加审委会会议并作记录等。
二、实习过程概述
作为一名见习法官,我在中院的实习是从最基础的装订已审结的减刑、假释卷宗开始的。虽然装订卷宗并不需要多高的技术性,但却让我了解到审理一宗减刑、假释案件所要走的程序,缺少任何一环都会影响罪犯在押的时间,因此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心。
在基本了解了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后,费法官便开始带领着我出庭,在真正的庭审过程中直面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如何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纷繁复杂的证据中寻找到突破口,从而还原案件原来的面貌,这是作为一个法官必须具有的职业能力。通过参加五次庭审,对于案件分析我也有了基本了解。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还有幸参加了一次审委会的讨论,在见证法官真正魅力的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理论知识的匮乏和分析能力的薄弱。
在庭审和审委会讨论的过程中,我始终担任临时书记员的角色,为庭审和审委会作记录。这几次记录工作很好地锻炼了我的打字速度和整合信息、概括信息的`能力。
三、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此次实习是学校专门针对大四毕业生安排的毕业实习,主要目的是让我们在真正的法律机构中,通过观察和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学以致用,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同业务实践相结合,从而提高自身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虽然此次实习仅有三十天,但我受益匪浅。
进入审监庭最初的工作是整理减刑、假释卷宗。整理卷宗主要是按照一定顺序将原本杂乱无章的案卷材料整理成卷宗并装订成册。整理卷宗看起来是一个简单而不用动脑筋的活儿,其实不然。在整理卷宗时,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要求,熟悉并掌握卷宗的整理方法,才能将这些案卷材料整理成公正有序的卷宗。在学
习整理的过程中,我向费法官请教了许多整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例如:送达回证缺失怎么办?多余的证据怎么整理?只有一份终审裁定书怎么整理???经过费法官的指导和自我的学习操作,我摸清了整理卷宗的一系列要求,并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
在基本了解了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后,费法官便给我提供了出庭的机会,让我在真正的庭审过程中去了解什么是真正的讼争。五次参加庭审,让我切切实实地体会到了法院工作的神圣,法官责任的重大。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发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肩上所负责任的重大。面对一起案件要做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需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和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必须承担,不需要承担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当事人祈求这个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责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加神圣和庄严。当法官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因为他所代表的是国家的审判权,体现的是公正。在数次的庭审过程中我担任临时书记员,承担庭审记录的工作。犹记得第一次担任书记员时,心中既十分期待又十分紧张,庭审持续的三个多小时中,虽然我打起了十二分的精神但仍然手忙脚乱。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我几乎忙不过来,只好总结了简单几句记下来。庭审结束后当我将一份九页的审理笔录交给双方当事人和他们各自的律师签字时,心中忐忑不安,唯恐错误太多。之后的几次庭审我掌握了记录技巧,主要将精力集中于当事人的陈述,甄别出哪些表述是重点是需要记录的,并将冗长的语言缩减。庭审结束后,我将审理笔录交给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核对,看着并没有实质性错误的审理笔录时,终于可以如释重负了。作为临时书记员的经历让我体会到了书记员工作的繁重,也明白了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在自己的岗位上精益求情,做到最好才是最重要的。而这也让我深刻明白了那句古话的涵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实习过程中,我还旁听了审委会对于案件的讨论并作了记录。此次旁听让我见识到了法官真正的魅力。他们以事实为依托,摆证据,引法条,旁征博引,各抒己见,每一个案件细节都能引发法官们的热烈讨论。在激烈的辩论中,案件的真相越来越清晰,对它的决定也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会议结束时,看着法官们放松舒心的笑容,我明白了为什么人们在遇到纠纷时会越来越多的选择用法律手段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个地方,公理日伸!在这次审委会会议的
记录过程中,我深刻的认识到了实践的重要性。会议记录并不是机械的记下每一位法官所发表的意见那么简单,而是一项对人的理解力、总结力和逻辑思维水平以及语言能力的综合测试。记录首先要准确理解每一位法官发言的确切含义,如果只是一字不落的记下每个字,不仅费时费力,而且难以概括发言者的想法。因此快速理解发言者所要表达的意思还不够,必须迅速将其总结成简洁明确、符合逻辑并且没有语病的语言,这样才是真正地做好记录。
此外,费法官还带我去过一次迁安公安局调查问题,本来我认为这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然而事实的情况却远非如此。当我们在迁安公安局颇费了一番周折才拿到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后,引发了我许多思考。首先是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如果这三个系统之间配合不默契,必然会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见微知著,今天的经历至少表明在某些方面三个机关之间欠缺有效配合。其次,是我国国家机关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办事难、效率低、层层请示、事事批准。国家机关之间公务协助尚且如此困难,普通百姓办事的困难程度可见一斑。
四、自我评价
在法院实习的一个半月中,每一次实践都让我学到了知识。我学会了如何整理卷宗并装订归档,学会了如何在庭审中快速而又准确地记录下各方发表的言论,学会了如何去真正的分析一个案件,学会了如何为合议庭和审委会做记录,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此次实习可谓收获颇丰。
实习在给了我启发的同时,也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法律基础知识还不够扎实,对于法律程序的理解不够全面,对于办案的某些细节容易忽略,正如审监庭杨友顺庭长所说的,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如下三个要素: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纠纷的能力。所以,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必须要勤于学习,不断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磨练自己的意志品德,使自己成为一个真真正正的法律人。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及我的指导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4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一个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习,我确实学到了许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并获得许多感悟。
在此,我谈谈我的所见所闻及所想。
负责。法官纠纷的裁判者,只有肩负起公平正义的责任,法律的正义才可能和得以实现。在中院,每个法官都是很忙的,他们是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如一个写审理报告的细节就折射出他们负责的高尚品质。一天我在一个办公室里看见一位法官翻了一会卷宗,然后在电脑上修改一些东西,继而翻一会卷宗,又修改不过他脸上显出繁忙而又自然的表情。而后我试着去表示帮忙,加入了他的写审理报告的工作中。这是一个涉及共犯、累犯、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抢劫案,同时也有学理上存在而暂时不适用于实务的连续犯。并且用到抢劫交通工具作为逃跑工具而计入抢劫数额的司法解释。案件可谓是较复杂的。法官是仔细阅卷宗,惟恐有一点小小的疏漏,并在审理报告中有条理而且要求最准确地表述案件的始末。
接下来的几天,我和他一起写审查报告,并不断的修改。当时我就很想问他,很多细节你都不必考虑也没人发现的。但突然一愕,这就是法律人固有的高尚啊。
敬业。这事发生在两位民事律师身上。作为听众我坐在法庭的群众席上听审。审判区中两位律师是表情严肃而平和,但两者的措辞都很犀利,有直刺对方证据要害的攻势。这是一个互相交换证据的简易程序。只有一个法官在场。
两位律师给人一种精通法律且雄辩的感觉。两者语言流畅,术语用得较频繁而又不生涩。因为双方的证据较多,他们互相举证和辩论都用了很多时间,当时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显得很疲惫的样子,但两为律师的兴致越来越高象是享用一顿美食。最后法官还是发话了,建议大家休息一下,然后大家都往法庭外走走。刚开始两位律师还很和好地交谈。过了一会,法庭外却传来激烈的争吵声,显然是律师还在辩论着刚才的案件。不一会儿,法官终于控制不住休息的场面,只能又走回法庭,笑了笑,冲我们说:“这两律师真是”我补充说:“敬业。”
有人说学校就是一个知识懂得仓库,我们再里面汲取并储存自己的知识。确实等到走上法庭的.时候,要用到的课本和课堂的知识的时候,就知道原来自己还有很多知识没掌握,很多知识没有精通熟练。
再者,在实习的这段时间接触的司法程序,使我感觉中国的法制,至少是刑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还是较完善的。
总之,在一个的实习中,我以亲身经历的形式体验和熟悉了刑法的程序,了解了法院刑事庭具体怎样运作的。同时法院里老师教给了我许多的知识。这必将是我学习生涯的宝贵实践经验。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5
我对自己能够到法院进行实践感到很高兴,对于即将毕业的我而言,这是一次不可多得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现实生活中取经的社会实践活动。就像有句话说的:“大学与社会间就像隔着几级楼蹬,你迈出校门前不了解这个社会,就像没点灯就下楼梯一样,一下三蹬踩下,你会闪着”。
在这次实践的过程中,我小心翼翼地走着,努力将这几级“楼梯”缩小距离。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了上司,同学变成了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做错事时要受到同事的责难,上司的批评。而在学校,有同学、老师的关心和支持,每日只是上上课,很轻松。常言道:工作一两年胜过十多年的读书。实践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关于做人、做事、做学问的知识,这对于我日后的学习和生活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一、法官的教导
我跟着学习的法官的认真和细致是在法院出了名的,她从来都是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大到各项规章制度小到一个标点符号。她都十分严格,不允许出一点差错。她时常指出我的错误和指导我工作、学习,很让我受益。另一个和我同一个办公室的法官也教会了我很多东西,比如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开庭笔录的记录方法、和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等,还给我讲她以前办案的事情,教给了我许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社会知识。还有其他的几位可敬的法官们,他们的勤奋,严谨,饱满的法学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分析问题切入要害的能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向所有指导过我和给我提供过帮助的法官们还有其他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践活动顺利完成付出的辛劳。
二、实践工作及感想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
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
这次在法院的实习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进入司法机关跟上人家的上班、下班的工作节奏来进行实战演练。经过实习,我感觉收获非常大,在实践工作中加深了对司法体系个部门工作流程的了解,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司法文书的写作,进一步促进了理论知识向实际工作能力的转化,学到了很多平时生活中学不到的知识。
在刑庭实习,主要实习科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偶尔可能会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刑庭,每天的生活主要就是开庭,写判决书,写审理报告,做笔录。周而复始,日复一日。但是当你有足够的`耐力能够坐的住和静下心的话,你会发现在刑庭的实习生活是非常有趣的!
刚来法院实习时,在工作经验方面,我们这些实习生们几乎都是白纸一张,需要一笔一画的开始,一点一滴地观察他人的工作。我们需要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情,主动打水、扫地、抹桌,积极的融入办公室的生活。不少人抱怨说在法院大都要被人差遣,经常要帮人跑腿。不过我觉得,当我们今后走入社会上,谁一开始不被人差遣呢?至于跑腿,我想姑且理解为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吧!在基层只要你努力积极,同样可以学到许多出乎意料的东西,这其中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小的集体中的待人处世的方式。
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机会,当我以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其次,在刑庭实习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提纲、合议庭笔录等,有时也会帮着书记员填写一些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提押票。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你根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地仔细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节问题了。起草判决书就有很多的东西是需要注意的,比如:1、使用的程序不同,判决书的书写就有区别,是简易程序的有的地方就可以简写,是普通程序的很多地方就要详细的写;2、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男犯跟女犯是不同的,被取保候审没有羁押的也是需要注明的。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理解了许多理论问题。
再次,在法院实习,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刑事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保密工作。从我们到法院实践的第一天起,法官就告诉我们凡是在法院听到的、看到的属于保密的东西都不能透露出去。
三、实践总结
实践的时间尽管不长,有时候会觉得自己的工作有些无聊,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不仅学习了法学知识,还锻炼了我的法律实践能力,而且还与法院的各位老师建立起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丰富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锻炼。“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经过实践之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我在实践期间的工作,很多都是表面看似枯燥,但是实际上,这些都藏着许多知识,很多时候就看你能不能发现和学习了。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6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7
一、实习的目
通过实习,让我们全面了解实施法律的情况;通过实习,培养我们初步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认识到自己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增强学习的主动性、针对性、创造性;在实习过程中,通过虚心接受法学实务工作者的指导和助、诚心学习法学实务工作者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全面提高我们的综合法律素质和法学修养。
二、实习概况
在这次实习中,我们二十几位同学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进行实习。我和其他三位同学被分配到了立案庭实习。在实习中,洪山区人民给了我们极的方便和助,也给予了我们较高的评价:虚心学习,认真工作,专业扎实,理论功底好,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同时,这次的实习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和感受。
是一个处理纠纷,处理矛盾,给当事人公平、公正的结果的地方,而对外的第一个窗口就是立案庭。洪山区人民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庭、处、审监庭、执行庭等几个重要的部门,我们的实习是由处进行安排的。这次带我的指导老师是立案庭的法官贾老师,是一个既漂亮又很亲切的人,很感激她在我短短的实习期间教会了我那么多东西。
三、实习过程
立案庭的工作是十分繁多的,每天到立案庭立案的当事人很多,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人员,有企业、律师,也有教师、工人、老人等。这些当事人有文明的,也有蛮不讲理的,立案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常要与他们进行说理和劝解,而不是简单的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这么简单。立案庭还为那些不懂法律程序或是不懂得怎么写起诉书、不会写字的当事人提供方便,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用专门的起诉书范本进行填写。立案庭还有一个接待室,负责法律咨询、非诉的处理、诉前调处纠纷及日常接待中的解释、息工作。工作是密切人民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广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是切实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利的重要窗口。接待室是很重要的,事情也特别的多,群众来信来所映的问题涉及到工作的很多方面,是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有利于的改进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当事人得到合法合理的处理。立案庭立案后还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开庭排期,通知被告和相关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最后再送到审判庭。可以说立案庭是工作的第一关,是工作的开始,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在潜意曙认为,立案庭的工作十分简单,因为在立案阶段对相关材料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不具体涉及实体的问题,只要符合立案的四个条件即可,一个案件就完成了立案工作。但在立案庭实习的这段时间,发现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是一份同样需要过硬的业务知识和其它相关知识素养的部门,做好这份工作需要耐心、细心、热心。立案对于工作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一步,只有第一步走好,接下来业务庭室具体审理案件就能把握方向,而且在立案阶段把相关的材料审查清楚,能够提高审判效率,把好了第一道关,减轻了诉累,当事人就不需要在后来的程序中走弯路。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我发现除了专业的理论知识,还必须掌握每个案件需要提供一些怎样的基本证据才能达到立案的条件。例如,离婚纠纷案件,在立案时,需要询问当事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以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诉权。在立案阶段如果是女方起诉,还需要提供妇检证明。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就需要当事人到当地民政局调取结婚登记存根作为证明,或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当事人所在村组的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和相应的分配表。这些知识在理论学习阶段我都未曾接触过,只能在实践中慢慢积累和摸索,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开展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立案庭工作,怎么与当事人打交道,做到和谐诉讼,仅仅依靠专业知识是无法达到的。在工作中需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立案庭作为当事人接触、了解的第一道窗口,展现的是的整体形象。每天在立案庭需要接待好几十位的当事人,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遇到法律知识有限的当事人,需要思考怎样用最浅显易懂的语言来让当事人明晰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时担心当事人不明白,就要求当事人把这层意思复述一遍,把相关解释工作做到位。遇到比较固执的当事人,需要耐心的做出说明解释,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让当事人找到合理的救济途径。在立案过程中,有时存在当事人不亲自来立案,只有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情况,这时我们坚持当事人必须到场的工作原则,对于年老体弱者,会综合相关因素,以电话联系的方式核实相关信息,尽量做到万无一失。对于不理解的当事人,我们需要一一讲明当事人到场的必要性以及不到场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知晓这一利害关系。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司法救济,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及时地保护。
四、实习成果
专业实习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协助司法人员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事务,是跟着指导老师学习司法经验和了解、掌握案件处理方法和程序的过程,专业实习是一种课堂内外的'学习。在近一个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课堂内外学不到的东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一)了解了部分的部门和工作程序
一般都设置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庭、处、审监庭、执行庭等几个重要的部门。处主要负责内部的事务,我们这次的实习就是由处负责接待和安排的。行政庭的工作不像其他审判庭那么多事务,多数时候都是很清闲的,而审监庭是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部门。执行庭是审判工作的最后环节,是当事人在判决后因为对方不履行判决的义务而有权向请求强制执行的一项权利,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保障。
民事审判庭又分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以及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一庭主要处理的是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民二庭主要处理的是医疗事故方面的案件,民三庭主要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和交通肇事的案件。
刑庭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专政的和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虽然洪山区人民是基层人民,但是刑庭的工作却是很多的。即使案子都相对简单一些,但简单并不代表案子不重要,每一个案子对于与案子有关的当事人都是很重要的。我在实习期间到刑庭去旁听过,与民庭有较的区别,更严肃和谨慎。
(二)检验了我的法学知识,也提高和培养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审判要运用到得理论知识比执行组多点,案件都要深思熟虑,复杂重案件还要复评议才能做决定,可能作出的决定很简单,可数程确着实让审判员们花不少功夫。立案虽看着简单,也是比较累人的,当事人比较多,要告诉当事人怎么填,需要看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该法庭管辖范围,稍微不注意就容易出错。感觉这次实习不但给我一个锻炼机会,也让我做了回实践者,但也明白在学校做一个学生与出去做个实践者,还有很一段距离,而且有些距离是无法用知识弥补的,需要去用心体会,如何做一个好的实践者,现在成为我面前一个难关,以前没怎么意识到,但现在却强烈感到我们还要继续锻炼,从理论到实践,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也体会到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都应该让多方对自己信任,而且普法也落在我们法律人员身上,法官更是承载着一种正义,若是当事人不信任法官,势必降低法律威信,所以我也应该学着朝这方面去努力。
(三)实习让我对民事调解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很有调解经验的杨法官说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要具备三种力量:一是人格的力量,调解工作的主持者应该是通晓法律知识、有法学素养、有一定的威望、说话有分量的人。调解员本身的人格魅力能使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感。二是智慧的力量,调解员要思维敏捷,处理事务的、方法多样,应能力迅速。拥有这样的智慧才能对矛盾作出应,才能抓住矛盾的中心,当事人找出解决的途径。三是情感的力量,法官被要求在审判中不要带个人的感彩,在调解中要公正、公平。但是这并不是说调解者就应该板着一张脸,很严肃的对待当事人,或是对矛盾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这样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家都是人,都有感情,因而应该以情动人,试着去了解当事人的感情,以情动人,才能解决好矛盾。
调解工作在庭前、庭中、庭后都可以进行,有很多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就调解结束了,在开庭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和好或将矛盾解决的可能,也会当庭进行调解,庭后调解的也有。在进行调解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激化,防止纠纷的恶化。调解应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前提下进行。当事人有时会情绪激动语气十分恶劣,法官们要好好的劝解他们,要很有耐心和耐性。看着法官们辛苦的调解,我真的是又佩服又惭愧,觉得自己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的。
(四)增强了我的综合素质
在立案庭的实习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过来要求立案,也经常有电话打进来进行咨询案件的情况,我时常会接接电话,法官接待一下当事人。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人,在处理和这些人的交往中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对人待物的能力。而处理文书、整理卷宗和参加庭审等,提高了我书写的能力,锻炼了口才,也让自己更加谨慎、细致,严谨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五)通过实习,我对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去实习之前,由于几乎没有接触过,在我眼中是很神秘的地方。既有正义又时常有舆论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花钱的当事人的话筒,败是最的败。我在实习期间看见的是法官们认真办案的情形,以及他们为当事人尽心尽力办事,虽然偶尔有人说法官因为当事人一方是其同学而故意刁难另一方当事人,不过我想决部分的法官还是比较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的。
五、实习体会
(一)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两年的法学学习在这次的实习中并不能让我们实践起来很快,法学的教育主要培养了我们的理论素质,但是对我们的实际动手解决事情能力的培养则比较不够,虽然有模拟法庭、有法律文书写作课,但是与实际还是有较的差距。接触的案例也较少,对现实涉足太少,把现实看得太简单,处理问题有些任性,也缺乏必要的法学人格培养,做事情不够稳重。
(二)实习本身存在的问题
实习的时间短了一些,实习是到了一个新的环境,我们要用一些时间去适应这个新环境,一个月的实习只是让我们刚刚熟悉了这里,熟悉了一些程序上的情况,对于实体方面则只有很肤浅的认识,跟老师的学习还没有深入,还没有达到自己能处理一些很简单的案子的地步和立处理案子的程度。我在实习过程中很羡慕其他同学有机会去尝试着立办理案件,可是却缺乏机会。
(三)设想与建议
我觉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学的法学院应当与、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实习的时间上可以适当的延长,最好能让同学们分别到不同的司法机关进行实习,这样可以多熟悉一些部分的工作情况,这可以提高同学们的适应能力和学习各种知识和实际动手能力。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8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
(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9
年 级
系 别
专 业
中 队
学 号
姓名
法院社会实践报告
为了深入司法实践工作,了解庭审的全过程,体验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将自己在学校中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为以后更好的适应社会,适应所从事的工作打下务实的基础。20xx年5月,我来到了人民法院实习,这次实习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使我受益匪浅!一个月的学习和工作感觉收获颇多,现报告如下:
我的社会实践被分在了民一庭,在民一庭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法官整理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 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几乎每天都有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
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法官草拟过4份民事裁定书,帮法官写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
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法官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杜警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杜警官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铜鼓县个乡镇都去见识了一下,对那里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法院里的实习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国三百多所开设法学的院校比做一个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个瓶子的盖子,我们的学校就是那个瓶子的底,现在法学没有专科生了,我们就成了垫底的,原来我总以为法院里的法官素质都很差,混了这么多年都没过司法考试,我现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幼稚,不是法官不想学,是他们没有时间去学,整天被案子压着。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无知,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现在大学生满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种底层学校出来的,原来心里总想着毕业后能找个
待遇好的工作,这不想干,那个太苦太累
了,不出去闯闯永远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在法院实习,做错了什么事,法官们可以说你还是学生,可以原谅你,但当走上工作岗位后再出错,就要承担责任,设身处地为法官们着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当在判决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就意味着一种神圣的责任,前提是要公证,这代表的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院专门有审判监督庭,专门负责错案追查制,实习让我在学生和走上社会进入工作岗位之间有个良好的过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使我提前了解了社会,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准备,为就业打好了基础,对我的将来有着极大的帮助。
看着自己写的这些东西,感觉杂乱无章,似乎还有很多要说的话,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0
实习时间:20xx年2月18日---20xx年3月18日
实习地点:xx市人民法院
实习单位和部门:xx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实习内容: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实习过程与体会
20xx年2月18日到3月18日我在xx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虽说是短短一个月的实习但是却让我感受颇多。
我被分在了民三庭,民三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其他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我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和一些琐碎的工作,比如:整理卷宗,登记案件信息表,做庭审笔录,拟写审理报告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整理卷宗是从事法律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它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同时还要掌握整理的技巧。在整理过程中需要把案件的情况写清楚,这也是一个不能马虎的环节,稍有差错就得重新返工,所以每次填写我都十分认真,填写完成后都会让书记员帮我检查并指出错误。刚开始我也很慌乱,翻过来翻过去,自己都有些乱了,但这是熟能生巧的活,干得多了也就熟练了。在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基本上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为书记员减轻了一部分的负担,当然这也极好的训练了我的耐心与毅力。看着一份份卷宗的完成我有了小小的成就感。
基层法院的案件比较多所以经常有旁听的机会,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审理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这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案件最理想的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双赢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就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扎实功底,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参加了几次庭审,对于庭审过程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平常只是局限于书本的知识并没有真正触及庭审,即使是模拟开庭也始终不能与真正的庭审相提并论,这让我从抽象的理论真正与实践得到了结合,很受启发。
做庭审笔录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也是对我的一个考验。庭长为了锻炼我,让我从最简单的做起,记录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的三要素,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刚上手时很是紧张,害怕跟不上庭审的进度,可是庭长对我很照顾,看我没记完就会等等我,在大家的帮助下我完成了我的第一次庭审笔录,虽然困难点但是还是很欣慰的。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庭后我找到庭长为我指导,我知道了自己的最大的缺点是理论功底欠缺还有就是缺乏锻炼。有了这次经验我也敢于挑重担了,开始记录一些交通肇事的案件,对于其中的法言法语我不是很了解,所以只能课下做功课,了解相关的法条,加强自己的理论基础。最让我感到难忘的是庭长让我拟写判决书,刚刚参加的庭审就派上用场了,庭长告诉我写判决书应该注意的事项并给了我几份模板让我参照。前边的都是固定的格式,需要发挥的是: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这是核心和根本,也是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依据,必须谨慎措辞,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写完以后我交给庭长,庭长仔细阅读后给我指出了不足之处,并给我讲了写判决书的精华之处,使我受益良多。
审理报告也是如此,这次庭长只是给了我一份模板让我自己琢磨,我按照模板依猫画虎地写,有了写判决书的经历再写审理报告不再感觉那么棘手。虽然两者不能全盘套用,但是毕竟有相似之处,对于文字措辞我也有所把握。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写完了审理报告,交给庭长,他说有些进步,这对于我来说是极大地鼓励。拟写判决书、审理报告,其中有些门道是可以被看穿的,既要简练得当又要有理有据,当然这也不是一日之功就能练就的。
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尚未真正步入社会的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做事要先做人。作为一个实习生,我们不仅只是把领导交给我们的事做好,更要有眼力,有积极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有所收获。没人谁会去督促你该怎么样做,只能靠自己在细小的工作上积累经验。无论是跟领导、同事、律师还是当事人接触,都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摆清自己的位置。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学会了许多法言法语,结实了许多法官律师老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在法院不仅能学到专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更让我知道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都说走法律行业是条不归路,但我想中国法律界的春天也即将到来,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前进,相信用不了多久中国的法律界就会有更高水平的发展。
问题与不足
当然在实习中我也看到了自身存在很多问题,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更加扎实地探索而且还要在实践中不断熟练积累经验。由于理论与实际脱节,更多的是需要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想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阅历的增加我会慢慢成熟起来。同样,我也发现了法院存在的问题。
1. 庭审有些走过场。在旁听中发现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是法庭却没有适用简易程序,仍然走的是普通程序。如此看来这对于司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而且对于当事人也是不利的,因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不同的,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减少一些损失。
2.久调不决问题严重。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如今法院大力倡导调解优先,于是出现了久调不决的现象,更有的法院还给法官下达调解率,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业绩。所以法官对案件,不愿意判决,愿意当事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久拖不决。
3.现有的法官素质仍有欠缺。如今在庭审一线工作的不乏一些退伍军人,他们本身法律素养不高,并非科本出身,对于法律的.理解仍旧存在偏差,更多的是凭借经验。那么想更好地驾驭法庭也有一定的困难,当然这对于经济发展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我们不可否认他们的功绩但是对于他们法律水平的提高仍是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4.执行问题仍然很难。在实习期间目睹了许多案子有了判决却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我也咨询了许多法官,与他们交流中我发现这是一个一直存在的问题---执行难。究其原因,并非一方面,有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法官的职业素质当然也有当事人自己法律素养的欠缺。判决书是法官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想要真正让当事人获得实惠就要依靠执行工作,可是执行工作却仍是令人堪忧…
对于以上问题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
1.法庭应当严格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来审理案件,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法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使用。只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才能保证判决的权威性与正确性,才能做到以理服人。
2.法院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方针,不能久调不决,取消法院把调解率作为评优指标的一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进行协商,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思,法院主要是起主持和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法官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于法官队伍的建设可以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法官的学历教育,提升法官学历层次,组织法官参加各种培训,进行岗位练兵,提高职业技能。
4.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该建立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如今对于执行人员提出来更高水平的要求,不仅要能吃苦耐劳,更要有智有勇。执行员的选任应当通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同时对执行人员要及时地、不断地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队伍,执行难才有希望得以解决。
成绩与收获
在法院的实习使我懂得了许多,作为一个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首先要具备最基本的素质---认真。不论是整理卷宗还是写判决书,都是马虎不得的,否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在这期间,在庭长和书记员的指导下我能够独立的进行一些工作,如:整理卷宗,记录庭审笔录,拟写判决书等。小活也是能锻炼人的,在整理的过程中也逐渐培养了我的耐心与毅力。同时我也深刻体会到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将案件分析清楚,从而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而非单纯的靠经验。在实习期间,我觉得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提升,能力得到了增强,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让我非常有自豪感,也让我体会到了一个庭就是一个家庭,大家互相帮助共同将案件做好。实习生活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改变了我很多想法和思维,我想我会受益一生的。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1
我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实习,选取来立案庭,主要有两个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学习。因为立案庭是来到法院的案件都务必经过的地方,而且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还内含调解速裁的功能。所以在立案庭里,就能接触到各色各样的案件,并且有机会了解这么些不同种类的案件在基层法院都是怎样处理的。
第二个目的是锻炼。在法院食堂门口的统计表上能够看到,立案庭的月人均结案数量在所有其他庭的两倍以上。能够想见,立案庭的工作节奏是法院当中最快的,处理的事务也是最多的(在法院两个月,观察可见立案庭的人走路的节奏也比其他庭的人明显快一拍)。我深知自己是在大校园园悠闲的糖水中泡大的,十分有必要理解一下这种类型的训练,因为将来的工作绝不会像校园生活那样悠闲。
此刻看来,尽管还有一些遗憾,但是两个目的都已经得到了必须程度的实现。
在立案庭的两个多月实习中,有幸在陈辽敏法官的办公室工作,是苦趣,更是乐趣。事情很多,说一点都不累,那是说谎(有一天空上午我忍不住想明白我们每一天究竟要接多少电话。于是我用画正字号的`方式统计我们办公室在单位时间内接打电话的次数。结果显示该上午我们办公室共打出6个电话,接进27个电话。而且这还没有包括我出去做事的一个半小时内打进拨出的次数。)。但吃苦正是来那里修行的价值之一。而更重要的是同时能见识到众多案件和各种状况的当事人,以及法院对他们的处理方式,足以说此行不虚,受益匪浅。感受很多,难以梳理,只好一一列举了。
1、法律知识和法律人才的重要性
感触最深的就是意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也发现了这个社会严重欠缺法律知识的人还十分多。曾有一个当事人来找法官,说:我已经拿到钱了,所以法官让我来和她打个招呼。我本来以为他是拿到了执行款,心里纳闷怎样拿到执行款还要专门过来通知审判员花了很大工夫才弄明白,他是在调解之前拿到了欠款,所以来撤诉的。但是他不明白撤诉的说法,所以只能说来和法官打个招呼。有更多的当事人则是对法院和司法程序充满了恐惧而惶骇不知所为。他们不明白哪些话务必说清楚,哪些话不必说。一些人因为担心律师费太昂贵而不敢动请律师的念头,却完全不明白还存在向法院提出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可能性,而且也不明白有法律援助中心这个机构。而最可怕的,是当事人因为害怕而变得马虎大意,只求快点离开法院,却忘了留个心眼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计其数次,当事人接过我发给的送达回证后直接在我要求的地方签字,而根本没有想到核对一下他拿到的东西与送达回证上写的是否吻合。
这还只是在法院看到的,也就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状况。社会上还会有千千万万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却已经涉及专业法律知识的事件了。再校园里盛传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之差仅次于哲学专业。但从我在法院所接触的状况来看,法律人才不是过剩,而是不足。之所以显得过剩,是因为众多需要法律人才的人和超多的法律人才之间没有沟通的渠道。很多中小企业的股东很想要懂法律的人来指导他们,但是他们怕被律师欺骗,也担心律师费太昂贵,又不明白除了律所以外有什么地方能得到法律知识的援助。另一方面,大专院校的众多法律专业毕业生眼睛只盯着大型企业、大律所或公务员--因为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在大学内举办的宣讲会、招聘会。所以交易场所的缺乏和交易信息的闭塞,导致了供求双方难以展开充分的交易。
2、立案庭调解组的好处所在
立案庭的立案调解工作的好处,就法院本身而言,能够起到一个过滤器的作用。它将那些占法院受理案件很大一部分的,矛盾不很激烈争议不很大的案件用速裁的方式解决掉,并且尽最大的努力让纠纷双方都自愿理解处理结果。从而使得其他业务庭有时间和精力处理那些更加需要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的疑难案件。就社会功能而言,立案庭调解组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和社会气氛的重大职责。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2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同时,我要感谢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实习协会,感谢协会的负责人和协会的所有同学,感谢你们在临近期末考试的时候还在为我们实习而忙碌!
通过实习,我了解了许多平时在书本上学不到的.实践知识,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在此期间,我注意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我更好的理解和掌握了所学知识。实习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了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熟悉了庭审的具体程序。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等工作的操作细节;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方法。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都很大。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具体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也一些法官朋友,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吉大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吉大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展示吉大学生的良好素质,使他们了解吉大。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吉大法律实习协会的所有同学和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我会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充分吸取这次的实习经验,将它更好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3
时间过的真快,一转眼来到法院工作已五年之久。回想自己五年来的点点滴滴,让我记忆犹新的是在预备法官那段为期一年的实习经历,那次实习活动是教学计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检验我们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即将走上法官岗位的必经阶段。
一、实习目的
通过实习,全面了解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认识到自己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增强学习的主动性、针对性、创造性;在实习过程中,通过虚心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和帮助、诚心学习他们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全面提高综合法律素质和法学修养,为走上法官岗位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成果
预备法官实习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立案、接待信访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审理、参加合议庭、制作法律文书、宣判等承担起一个法官办案的全过程,我崇拜指导老师和同事们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八个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实践经验,加强了对法官这份职业的了解,树立了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1、立案庭实习收获
立案庭是法院对外的第一个窗口,是法院工作的开始,占据很重要的位置。立案庭的工作十分繁多,每天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人,立案庭的法官经常要与这些当事人进行说理和劝解,而不是简单的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这么简单。立案庭还为那些不懂法律程序或者是不懂得怎么写起诉书、不会写字的当事人提供方便,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用法院专门的起诉书范本进行填写。立案庭立案后还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开庭排期,通知被告和相关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我在立案庭实习期间,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对案件进行筛选,对属于法院主管的,予以立案审查,而对不属法院主管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立案庭设立一个信访接待室,立案信访工作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使命光荣。立案信访场所既是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窗口,也是人民法院掌握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功能重要,作用重大。在深入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把信访工作作为送上门来的民生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对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作相应的登记。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对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时做到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对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后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对需交办的信访件交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送责任部门。在信访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信访工作要做到“七到位”:不满情绪疏导到位;释法答疑解释到位;关键症结掌握到位;实际困难解决到位;合理诉求满足到位;无理要求告知到位;不法行为处置到位。同时,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以联动制度为依托,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法律、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促使上访人息诉罢访。
2、民一庭实习收获
民一庭主要处理的是婚姻、继承、财产分割、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权利的确认、变更、撤销之诉等内容案件,这些案件虽然琐碎,但是却同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他们对自己的利益十分关注,为此每天都会向法官诉苦,诉说自己的“委屈”。因为这是一种发泄,当事人需要发泄他们心中的不满情绪。通过在民一庭的`实习,我能从另一个角度知悉民生、民情、民怨。有经验的法官们会倾听他们诉说,这有益于疏导他们的愤怒,同时在当事人的倾诉过程中对法官也多了一份信任,这样在调解的时候有益于做当事人的工作。
通过在民事一庭的实习,我发现法院在实际的判案中与课本抽象的理论和法条刻板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法官办理案件时坚持调解前置原则,非经调解不轻易判决。今年恰逢“调解年”,各法院都在加大力度提高调解率。如果对一个案件只是简单地予以判决,往往会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而调解结案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纠纷的最佳方式。这可以有力避免判决成一纸空文的负面后果,虽然有时对于当事人一方会有失公平,但权益受损方真正得到了补偿才是最重要的结果。而且在案件诉讼费大幅下降,在办案经费缩小的情况下,如果一味采用判决,对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耗。对调解无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要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案结事不了”和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告状现象。
在民一庭的实习,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为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3、行政庭实习收获
行政庭的受理的案件一般涉及群体纠纷,随着我县的经济发展,行政争议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若处理不好,往往容易造成群体信访事件。
在行政庭实习期间,了解到必须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的作用,利用诉前协调、庭外协调等多种行政争议化解模式,通过协调贯彻始终、定期联系会议、上门指导服务等三项制度,适当延伸审判职能,使司法机关成为化解行政争议案件的缓冲剂,从行政争议的预防、和解、执行入手促进“官民”和谐,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将协调工作贯彻案件始终,做到诉前协调、诉中协调和判后协调相结合。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成因通常是原告经过多方奔走努力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迫无奈提起诉讼。因此,他们的诉讼主张大多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在审查受理阶段即找原告谈话,了解原告起诉所欲达到的真实意图,分析其主张的合理合法依据,在摸清原告真实想法的前提下及时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提请行政机关与原告及早沟通,尽可能使双方矛盾解决在成讼之前。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成讼以后,行政庭坚持把行政协调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根据行政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要个说法、分个是非”这一特点,大多数案件并不急于下判,而是在庭审结束后继续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尽量使各方意见接近一致,即使最后没有协调成功,也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对协调不成的案件并不是一判了之,多数判决结案的案件,总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为此,及时与上级法院取得沟通,将协调工作情况和达不成一致的原因反映给上级法院,为二审协调提供参考意见,使多数上诉案件在二审阶段得以协调解决,避免矛盾扩大,有效地缓解行政争议。
同时,加大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力度,特别是对计生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计生部门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阻力很大,对这些超生者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也导致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为此必须要配合县计生委加大了对钉子户的征收力度,以点带面,打开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局面。在工作中也做到了有张有弛,对执行时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给其一定的时间筹集执行款项。在行政庭实习期间,给我的感触是处理行政案件一定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多与当地政府部门交流、多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多和普通老百姓沟通。
4、审监庭实习收获
审监庭是法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管辖权上移和基层法院审监庭办案任务减少。审监庭主要工作职责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我在审监庭实习期间,参与过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工作。此项工作对我来说是新课题,压力很大。我经常向庭室其他同志请教案件质量评查的相关规定,从多方面掌握评查技能,力求评查客观公正,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审监庭工作,必须要树立依法纠错的司法理念,正确把握纠正错误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权威性的关系。明确审监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明确审监工作机制,为院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服务,依法监督本院生效裁判并向院长负责;明确职责要求,在“司法为民”方针指导下找准维护既判力和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之间的结合点,努力追求司法公正。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将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等疏导工作贯穿于再审案件的全过程,对当事人既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听取意见,努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又不一味附和当事人,适时阐明法理,维护司法权威。
三、实习工作总结
1、实习检验了我的法学知识,培养和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实习阶段一个很重要的学习活动是参加开庭审理,当我第一次坐在那高高的审判台上,立即有一种威严感与神圣感。在庭审中观察原、被告是如何进行举证、质证的,应该如何掌握和调度整个庭审的进度和秩序?案子的真相是如何的?应该如何进行判断和判决?我知道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有时候庭审过程就像是在菜市场吵架,如果驾驶不好,庭审就无法进行下去,也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影响到案子的裁判。通过实习,我向其他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同事们学到了不少知识。他们告诉我,一旦发现当事人不服从指挥,任意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时候就应该制止,否则,他们会越吵越激烈,势必会影响整个庭审的顺利进行。
制作裁判文书是实习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法官的责任心以及法律运用能力,可以说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脸面”。
在校期间虽学习过法律文书的写作,而且也拜读过大量的裁判文书,可一旦自己制作裁判文书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我打印过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每一种文书体式都是不一样的,在打印的时候,判决书要详细,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要写清楚证据名称、证明的内容等,要从证据中查明案件的事实,然后写明法院的判决理由和事实,判决的结果。调解书对于法院判决的理由就不用书写,但是要根据调解笔录将调解结果写好,最后要在调解书最后将调解书的效力写入。裁定书应该说是较为简单的。判决书和调解书要写得既简洁又要丰满有力,除了格式要正确,表达也要通顺,一份判决书或者是调解书也是一份作文,要多读、多修改,我将裁判文书写好后交给指导老师,他们通常修改很多次,连标点符号也不放过,因为法律工作是严谨和神圣的,法律文书里的一个字一个标点都代表着法律的神圣,不容有错。
2、实习让我对民事调解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今年恰逢“调解年”,各个法院都在力争调解率,我院的调解率一直偏低,院党组经讨论决定要下大功夫加大调解力度。调解结案的纠纷主要是生活中的纠纷,因而调解的方式在民事案件中被频繁使用。
很有调解经验的法官说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要具备三种力量:一是人格的力量,调解工作的主持者应该是通晓法律知识,有法学素养,有一定的威望,说话有分量的人,他能够以自己的言行使大家信服,能服众。调解员本身的人格魅力能使当事人对其产生信任感。二是智慧的力量,调解员要思维敏捷,处理事务的方法多样,反应能力迅速,拥有这样的智慧才能对矛盾作出反应,才能抓住矛盾的中心,帮当事人找出解决的途径。三是情感的力量,法官被要求在审判中不要带个人的感情色彩,在调解中要公正、公平,但是这并不是说调解者就应该板着一张脸,很严肃的对待当事人,或者是对矛盾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这样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家都是人,都有感情,因而应该以情动人,试着去了解当事人的感情,以情动人,才能解决好矛盾。
调解工作在庭前、庭中、庭后都可以进行,有很多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就调解结束了,在开庭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和好或将矛盾解决的可能,也会当庭进行调解,庭后调解的也有。要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就事论事,这样会陷于被动。调解应积极做好预防工作,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纠纷,在进行调解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激化,防止纠纷的恶性转化,调解员的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要寓防于调,以调促防,以防保调,在进行调解工作时,要时刻注意预防工作,化被动为主动。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都要自愿,调解的过程中要合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调解的进行应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前提下进行,当事人有时候会情绪激动,说话没有仔细考虑,语气十分恶劣,法官面对的当事人经常是这样子,经常可以听见当事人生气的声音以及指责的声音,法官要好好的劝解他们,将他们再带回到矛盾的焦点上。看着法官们辛苦的调解,真的是又佩服又自惭,自己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的。
3、实习增强了我的综合素质。
实习期间,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也经常有电话打进来进行咨询案件的情况,我时常接待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与不同性格的法官打交道,在处理和这些人的交往中提高自己的交际能力、对人待物的能力。而处理文书和参加庭审,提高了我书写的能力,锻炼了口才,也让自己更加谨慎、细致,严谨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
4、通过实习,我对法院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前几年舆论认为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院是花钱的当事人的传话筒,法院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对法院的影响很坏。可是现在法院不是人们以前眼中的形象,随着法官们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官们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他们不仅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尽心尽力办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1、通过实习使我意识到作为法官只有法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实际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面对问题找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尽管学习了四年的法学知识和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现实涉足太少,把现实看得太简单,处理问题有些任性,也缺乏必要的法学人格培养,做事情不够稳重。
2、在各个部门实习的时间相对较短,实习只是到了一个新的环境,没有太多的时间向指导老师和同事们学习,对案件的分析只有很肤浅的认识,跟老师的学习还没有深入,还没有达到自己能独挡一面的程度,面对很多问题很多情况,我还手足无措。
五、结语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在指导老师的关怀与教导下,在同事们的大力帮助下,我更加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好地掌握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提高了法律实践能力。但我也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加倍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为走上神圣的法官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4
今年暑期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分别被统一安排至武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习。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实习一个月。
武昌区人民法院坐落于武昌区沙湖地段,是一个成立时间较早的法院。从外观上看,建筑风格较为陈旧,规模也不如一些新建法院那么宏伟气派。走进里间才发现,里面的办公设施较为简单。几面玻璃就就将一层楼分割成一间间办公室。虽然简单,卫生打扫得却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得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由两栋大楼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办公用大楼。后面是审判庭,旁边是执行局和后勤部门,中间都有走廊过道连通,整个法院看上去就像一个四合院。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得去处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环境再好终究是为了工作服务的,既然工作已经得到了基本的保证再追求环境和条件的优越又有什么意义呢?我顿时释然,对法院的敬畏也油然而生。
带着这种敬畏感,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她将我领进最里间的办公室。办公室有三位法官、一名书记员以及一位比我早到一个多月的师姐。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轮到我的工作不得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见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终于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装订。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几次在法官们的带领下参与旁听。
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这是一个临时法庭,正式的法庭尚在修理当中。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庞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一个,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个,都是小区业主。本来我认为此案会合并审理,因为这样比较方便又简便快捷,结果法官却是一一进行审理的。在我的提问之后,我得到的解释是,经调查这六位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统一,若是合并审理就会造成混乱很难控制局面,最后反而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这使我不得不佩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
第四件使就是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而轻程序倾向。例如,很多案件是因实体存在错误的情况才启动再审程序,而很少又为了程序而进入再审的。又比如上述提到的合议的省略。我也经常耳闻目睹法官们为了方便又少走了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而这种一味的追求办事效率是建立在牺牲程序公正利益之上的。当前我国仍然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普遍现象,从此事件中便可见一斑。在我看来,所有再现的知识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事实情况,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原始状态客观事实。若干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诉体系的程序利益将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这种推测出来的法律事实也不一定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相符合。而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希望我们能尽快能走出这种误区。
第五件事则是“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子在我们看来是非分明、轻而易举而且法官也遵照了正当程序,适用法律也毫无错误,当事人却还屡次来法院申诉,而且直接顶到了院长、庭长上面去了。再者还有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有向政府告状的,有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也许那些人确实很冤枉,或者他们的确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里面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作为一个法院经过严格程序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应当具备其应当享有的权威性,否则法律是、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想法律的作用得到发挥、价值得到体现、精神得到推崇,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必然架空。
第六件事便是执行难的问题。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80%的案件执行。但基层传统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地缘关系使得基层法院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不尽人意。我虽然不在执行局,但我的一些同学曾在那里实习,我们私下里经常交流,也不止一次的听法官们提起过,所以还是又一定体会的。一个判决下来了,这个案子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完结,只有等到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才称的上是完美意义上的结束。而我了解到的情况经常是判决内容得不到兑现。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往往采取欺诈隐瞒的作法。有的推脱欠债、有的转移财产,还有甚者连假离婚都敢用。这便不得不让人担忧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度的问题。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问题。其中的原因很多,有执行的环境问题,经常秩序不正常等因素。也不排除执行法官的素质问题。我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从以下考虑。首先,改革司法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恢复制度系统的平衡。具体来讲就是解决司法独立性问题,减少部门和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增强法院的抗干扰能力以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信息管理制度加重对逃避法律责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人,应当作为刑事犯罪来惩处,另外还需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当事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也逃避不了法律责任。其次,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体制和制度原因,但也有人为因素,特别是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因素。己不正岂能正人,这是最基本的规则和道理。
最后谈谈我自身的问题吧。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而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还是拿整理卷宗来说吧,它看似微不足道,但其中所隐含的规律却不是一眼就能看懂的,其中的每一页诉讼文书都是有其合理的摆放次序的。因此在这里说句题外话,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实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我本人就从中获益匪浅,所以我是非常支持这次实习的。
后来跟法官们沟通中我逐渐明白,这只是一个过程。任何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在这些过程中点点滴滴的去积累。临行前,法官还大发感叹说我们实习时间偏短,要我们下去多找机会锻炼。因为法律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不断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然后从实践中得出新结论并重新指导实践。不用说实习一个月,就算实习一年半载都还远远不够。
而我真正得益于这次实习的却是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要在此感谢学校和法院为我提供了这次实习机会。它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很多,我相信它将受益我的整个生涯。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15
经过这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
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法官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首先,我要向帮助指导我的XXX庭长、各位XXX庭法官以及书记员等人深表感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毕业实习做出的努力和给予的帮助!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一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起去送达裁判文书等。
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知道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
趁这段时间也正好可以熟悉一下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我们的庭长找我开了简单的座谈会,也就是谈话吧。
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
他希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
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
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应该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经验。
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
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希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
我的指导老师是XXX庭的XXX法官,她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她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
与XXX法官同办公室的还有XXX法官,她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
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
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起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一定的肯定。
XXX法官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条禁令”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从事审判工作,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应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地劝解。
适用法律时,更应该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应该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
此次毕业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在实践中我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也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了初步的了解。
此外,更让我庆幸的是,在实习过程中我结交了许多法官和书记员朋友,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和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我平时在书本上学不到的。
最后,我想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法院工作者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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