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2021-11-29 08:57:06 委托书 我要投稿

行政执法委托书

  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在现在社会,用到委托书的事务越来越多,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1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 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月 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住址问:答:

  (笔录可附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委托书2

  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乡、(镇、管委会、办事处)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和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规范、规章的规定,委托机关将部分法定行政执法权委托受委托组织行使,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期限

  从XXX年11月1日起至XXX年10月31日止

  三、委托机关的职责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委托组织的.职责

  受委托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当月的24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本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之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其余事项

  (一)本委托书所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委托书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进行修改。

  (二)本委托书所载委托执法权限,在委托期限内,除因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明文指令外,委托机关不得擅自收回或缩小范围。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送黑河市安监局和五大连池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受委托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3

  委托机关:xx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xxx

  被委托单位: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xxx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xx年6月1 日至20xx年xx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20xx年6月1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 盂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 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盂县卫生局

  二零xx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4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市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委托xx市x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xx市xx镇行政区域

  二、委托权限: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察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三年。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xx市法制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5

  委托机关: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依照《林西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林政发[20xx]104号)履行委托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

  (四)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并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六)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机关的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及时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组织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证,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委托期限:自2xx年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xx年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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