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4-03-06 09:24:43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1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xx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对于提高我区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法的新特点

  (一)明确安全生产的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新法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同时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二)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督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明确和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三)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安全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只有将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企业生产过程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人、机、环处于稳定有序的安全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七)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这对于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法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对于化解企业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我们将按照市上的统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利用“安全生产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的安全教育等机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安全信息网站等媒体进行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安全生产知识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家庭,使安全生产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规范执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听证、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过程控制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标准规范行为,以良好的过程控制保证执法效果,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维护监察执法的公正、合法、公平。要正确谨慎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无论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要有法律依据,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裁量,平衡适当,经得起法律、历史和群众检验。

  (三)强化管理,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将按照新法要求,着重在基层基础管理、标准化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全员推进等方面认真开展工作,并充分发挥区安办的统筹协调职能,履职尽责,协调联动,进一步开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2

  我有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培训课程,并在课程中学习到了许多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更加明白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就此次培训学习的内容和自身感受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在工作中遵守安全生产法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生产法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无论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员工,都必须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这不仅能够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也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形象。

  其次,我认为在工作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只有具备了正确的安全意识,才能够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觉,避免因粗心大意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让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我认为在工作中加强安全管理也是非常关键的。安全管理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够保证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培训课程,我对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更加明白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

  在学习过程中,我还注意到了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课程中老师讲解了许多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只有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够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培训课程,我受益匪浅。虽然在培训中也出现了一些遗憾,例如未能参加现场事故案例的讲解而感到有些遗憾等等。但总体来说,这次培训对我来说是非常有价值和有意义的。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3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班组近段时间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谈一点学习上的一些体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四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干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

  作为电力行业里面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这个行业指明了一条道路,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接下来将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增强自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

  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全面提高自身学法、懂法、用法水平。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4

  通过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我重新认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我们交通行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来说安全是不能缺少的大环节。新安全法中确立了新的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企业来说增加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牢记安全不是一句时髦的空话,也不是嘴上的.功夫。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行动。遵守安全生产法体现在我们收费人员每一个细微之处。从交接班起,必须穿上红色的反光背心,走安全线路;不从拦杆机下经过,不在车道上逗留。佩载好口罩和手套,检查车辆戴好面罩。对设备设施的进行班前检查,用电用气按规程等,这些都是每天的必做工作。隐患就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一但有违规操作或不小心失误时,它就会窜出来侵吞我们的健康、财产,甚至生命。所以不管何时何地都做到:一小时就要安全六十分。安全是抵御隐患的杀器,安全如同我们的影子要形影不离,安全是我们的朋友一路同行,它是幸福生活的保障。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们更加清晰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的警钟长鸣,我们的工作安全只是起点,没有终点。并且安全要全员参与,只要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讲安全,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努力化解安全风险,那么就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5

  在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后,我对安全生产知识的熟悉度更进一步。心中逐渐形成“懂安全,重安全,护安全”的价值理念,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为一名客车检车员,我会强化自我安全意识,在工作岗位上严守作业规章制度,牢牢守住作业安全底线。在维修方面做好车辆配件设备的精检细修,拧紧每一颗螺丝,测试好每一次制动机性能试验,消除客车故障的安全隐患。同时,在单位组织安全培训时要踊跃报名参加,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因为所学到的`知识理论和实操过程将会是今后日常生活碰到的。即使遇到突发性事件也能够有清晰的安全措施去控制应对。在面对同事触犯安全作业红线时,我也会立马制止和纠正其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生命只有一次,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样重要。维护好车间安全生产是每个人的义务,我也同样不例外。这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术,还要具备工作中善于观察的能力,将安全问题扼制在源头。今后我会认真学习好新《安全生产法》,将里面的安全知识付诸行动,为列车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6

  安全无小事,安全不是一个人管出来的,而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建筑工程属于安全生产高风险行业,建筑产品的单件性与施工地点多样性的特点,建设工程结构复杂、交叉作业多,参与施工的人员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基础薄弱,对施工生产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安全不是一个人管出来的,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与生产有关的任何人、任何部门有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增强各级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避免方案与操作脱节,建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隐患无处不在,抓规章、健全制度,施工中严格按规章操作,每个分项工作开工前,必须根据分项工程的具体情况,用书面形式向施工人员进行操作方法、安全预防措施等做全面的针对性的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了解、掌握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自觉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要求交底人履行签字手续,把交底单作为技术档案存档。存档不是目的,要活学活用,要将交底内容牢记于心。做到任务明确,风险知悉,心中有数。

  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无论身处项目,都要树立“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的安全我有责”的思想,构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的过程中树立企业的安全文化,为实现长期安全生产奠定坚定的基础。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7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安全生产即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

  “工作时注意安全”,这是妻儿对我的'叮咛,父母总是在临行时嘱咐“一定要注意安全”,“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我们修磨人每天上班所恪守得信念。修磨是一个很神秘,很复杂的一个工作状态,它与车轮的加工返修,与二检的复检,金轮的包装,还有头上的行车,甚至和钻床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修磨车间近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大家都十分积极的参与进来。我们每天都有大量车轮倒运,从南头到北头,中间有这很长一段距离,来来往往的人还很多,电瓶车装载满满的车轮缓缓的前进,万一有人不注意被电瓶车碰到怎么办?立即反映,立即整改。每辆电瓶车都配上“大喇叭”,同样我们在行车上也配上“大喇叭”,效果那同样是棒棒的。

  同样再好的安全防护,也比不上我们自身的安全修养,每一条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在一起起血的经验教训中积累而来,当我们走上每个岗位时,身边的老师傅都会手把手教你,把自己的经验交给你,同时也会在一旁看着你,“你这样上料安全吗?”“你挂钩子时不能抓钢丝绳,要抓钩头。”“怎么打磨又不戴眼镜?”这就是一名合格的老员工对我们这帮小伙子的要求。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是啊,这个责任,真的很重。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都做到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远离安全红线,就一定能把好我们的安全关!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8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20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20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9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1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这是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喜事。为推进安全生产依法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位置到进一步落实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多亮点和新意。作为一个汽车运输企业,结合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工作实际,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演练。

  1、公司根据地方政府安监、消防部门的要求,编制完善了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备案处理,以应对突发事件时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适应快速响应、减少损失。

  2、公司安生部组织并制定了应急预案和年度不少于2次的员工消防灭火、紧急疏散演习演练。开展仓库火灾、车辆自燃、人员触电受伤、场内叉车事故、货架坍塌等意外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有条件地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3、在应急救援时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地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组织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负面影响。

  二、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新安全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关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有加,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1、推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应急预案制度的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突出企业预案与所在政府预案的衔接,让预案更加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协调与沟通,有效发挥各部门间应急处置分工配合作用,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快速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培训演练。演练的重点是全体员工的逃生疏散演练和重点部位、岗位的灾害初期应急处置演练。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面向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消防知识,提高员工应急救援意识和能力,建设梯次配备、灵敏响应、高效运作的应急救援力量。

  4、强化应急义务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人干、有人会干,而且能够干好。加强重大节日期间值班、自查力度,保证责任区内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被挤占,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在位且完好有效,消防各库区安全标示清晰。

  新《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10

  听到的,看到的,一则则小如芝麻的疏忽造成一个个难以收拾的后果xxxx生命的教训;人们往往容易疏忽了看似日复一日的正常,隐患在越是熟巧的环境中喧宾夺主。

  今天,有幸参加了两天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培训,在恒xxxx全技术事务所黄重芳老师简洁明确的讲解下,在一件件血泪斑迹重重的案例分析中,心开始清晰,心开始变的很沉重,平常在我们眼里的小事事发后会事如此的撕坏一个个家,捣毁一家家企业。

  自然灾害,泥石流,冲毁建在山坡附近的建筑火灾,仓库、生产车间、绿色一盏小小的日光灯因为电源线路的短路引发的`惨剧,邱隘新江厦超市火灾

  车间xxxx安全措施: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试想有轮有轴有洞有台,人体的一部分卷或进去,钩或进去,那是什么场面,不敢试想,不敢猜想!生产场地防止进入其他人员,x家属的小孩之其一。

  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得应有专门的从业人员,配备正规的使用工具和防护工具。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工作纵向贯通着各种法律法规;横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

  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工作不但要贯彻落实,还应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管理。作为企管的安全生产的人员,我们应该随时随地发现生产中的隐患,并解决。

  没有参加培训,我们多么天真地认为,多大的事,因为我们不懂法;经过培训,我们多少有点懂法,法是无情,

  血是教训。加强管理,是势必,安全生产,强建企业文化素质!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11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我国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一部法律。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则是为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如何更好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首先,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引进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设备,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同时,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和质量。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其次,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要将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信息系统中,实现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同时,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创新和升级。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再次,企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推广

  同时,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应用推广,将信息化应用推广到生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要与其他企业和行业进行信息化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和竞争力。

  五、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最后,企业要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要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信息化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12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议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对新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中,以下几点对笔者启迪深刻。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二、确立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例:一些违法的企业总是躲在小街小巷里,只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村和居委会能搞得清楚哪个地方有违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一级的责任,才能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及时消除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这样规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的问题,它的贯彻执行一定能大幅度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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