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时间:2024-04-17 12:25:59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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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学习和工作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1

  10月24日,校长在学校大会上和我们一齐学习《茂名市教育局选取学生安全事故案例》。我听了十分不安,也从中学习了很多知识。下头我给大家说说关于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当我们步行走于人来人往的马路时,要时刻坚持头脑清醒,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当我们过马路时,要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第二,我们不要到河边、池塘边、江边和海边玩耍。万一弱水时千万不要慌张,应当立刻大声呼救。发现有人弱水时不要冒然下水营救,应当立即大声呼救,或利用救生器材呼救。

  第三,充分认识玩火的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严重恶果。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完活。发生火灾,我们要坚持镇静。要立刻逃离火场,打119火警电话,通知消防队救火。

  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珍惜生命。安全第一,以防为主。安全事故心得体会(七):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理解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所以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经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一样,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职责"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听说是位高级技师),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因为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另外,加强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这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安规》、《两票三制》这些都是保障我们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员工自身都应自觉的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好比初生的孩子不会走路,难免碰壁、摔倒。

  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得心应手,不致于盲人摸象,我们必须不断的学习,以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

  还有就是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忙,人人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

  总之,我们应当把各自好的想法落实下去,不应只流于形式,停留在口头上。

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2

  意外事故始终是我们生活中难以避免的,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们都时刻要面对各种可能的危险。有时候,即使我们可能已经尽力做好了安全保护措施,事故仍然会发生,这时候我们就要保持冷静,及时掌握正确的应对方法,并从中总结经验,避免再次出现同样的事故。下面,我将分享一次我经历的意外事故,及所得到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

  事故经过。

  我是一名计算机工程师,因工作需要,常常要开发一些软件。有一次,在开发中,我需要连接一个联网设备和计算机进行测试,但不幸的是,在我进行测试的时候,联网设备发生了故障,并爆炸了。爆炸的威力非常大,我的电脑屏幕瞬间被碎片划破,我也被爆炸的气浪撞倒,吓得我当场失声尖叫。幸运的是,我身上并没有太大的伤害,只是因惊吓而暂时失去了知觉。

  第二段:

  应对方法。

  当我醒来时,我的同事和公司的.医生已经赶到了现场。他们经过了简单的处理后,让我休息了一会儿。接着,我跟同事和医生讨论了这次事故。我们认为,这次事故的原因并不是操作上的问题,而是产品瑕疵引起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是否给出了正确的反应,也是需要我自己好好反思和总结的。我作为受伤者,第一次解决应该是去治疗伤口,其次,需要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给公司,并尽快与相应的生产商取得联系,进一步排查原因。

  第三段:

  这次经历让我意识到,我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好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同时,我们也需要学会如何在类似的事故中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迅速寻求解决办法。此外,在处理事故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以便更好地预防类似的事件。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尽量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第四段:

  事故后的工作调整。

  事故发生后,我无法在电脑上接受工作,公司给了我几天休假,让我好好养伤。此外,公司还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找到了产品瑕疵及制作方面的问题,并告知了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以后再次开发时也会有更加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我也认为,我们需要重视类似事故的防范工作,通过更新,改进和加强安全措施来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五段:

  结语。

  总之,这次意外事故的发生让我明白应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在事故面前保持冷静和专业,及时应对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事故后的总结和调整也是必要的,将对以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3

  记得矿办公楼里有一句写的很简单却很深刻的话:人一生的财富=1(生命)0(金钱)0(知识)0(权位)0(容貌)……。。,如果没有了前面的1,后面即使拥有再多,其结果也等于0。可见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这些从事煤矿行业的人员时时刻刻要把安全两字牢记心中。经过这一段时间的事故案例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学习自保自救常识的必要性。

  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同时又带有必须的必然性。麻痹大意,消极对待是很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诱导事故产生的重要因素。本次学习的寸草塔二矿7—12瓦斯爆炸事故,即是由于瓦检员和氧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外加职责心缺失,没有准确全面检测瓦斯浓度就氧焊,瓦斯积聚区遇明火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倘若他们其中一人,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规范标准化作业,就能够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还有乌兰木伦瓦斯燃烧事故,宁煤乌兰瓦斯事故,包头矿业窒息事故等等,件件惨痛教训告诉我们,煤矿事故虽然屡见不鲜,可是众多事故原因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提高个人安全意识至关重要,其也是减少煤矿事故的重要途径之一。

  煤矿工作一向是被社会公认的高危行业,井下环境复杂,危险因素众多,种种突发情景令人防不胜防,所以我们不仅仅要具有足够强的安全意识,还得懂得一些自保自救常识,譬如避灾路线必须要牢记在心,自救器的使用要熟练自如,熟悉求救方式、汇报灾情方式等等。同时加强井下安全知识的学习,才能在紧急情景下从容应对,及时求救,安全撤离,妥善避灾。

  生于忧患,死于麻痹,我们一齐用行动和智慧捍卫我们的生命。

  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同时又带有必须的必然性。麻痹大意,消极对待是很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诱导事故产生的重要因素。本次学习的寸草塔二矿7—12瓦斯爆炸事故,即是由于瓦检员和氧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外加职责心缺失,没有准确全面检测瓦斯浓度就氧焊,瓦斯积聚区遇明火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倘若他们其中一人,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规范标准化作业,就能够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还有乌兰木伦瓦斯燃烧事故,宁煤乌兰瓦斯事故,包头矿业窒息事故等等,件件惨痛教训告诉我们,煤矿事故虽然屡见不鲜,可是众多事故原因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提高个人安全意识至关重要,其也是减少煤矿事故的重要途径之一。

  煤矿工作一向是被社会公认的高危行业,井下环境复杂,危险因素众多,种种突发情景令人防不胜防,所以我们不仅仅要具有足够强的安全意识,还得懂得一些自保自救常识,譬如避灾路线必须要牢记在心,自救器的使用要熟练自如,熟悉求救方式、汇报灾情方式等等。同时加强井下安全知识的学习,才能在紧急情景下从容应对,及时求救,安全撤离,妥善避灾。

  生于忧患,死于麻痹,我们一齐用行动和智慧捍卫我们的生命。安全事故心得体会(三):

  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楚雄市供电有限职责公司"6"人身触电事故,昭通供电局"64"恶性误操作事故,楚雄州电力工业公司"69"人身触电事故,曲靖供电局110KV富源变电站"64"人身触电事故。针对这几起事故,各级领导、各部门高度重视,对事故通报进行了层层传达落实,并要求深刻领会,反思深层次原因,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曲靖供电局要求在全局员工中开展了"把好安全关,守住生命线"为主题的安全大讨论活动。

  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十分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公司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十分完善,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是"违章、麻痹、不负职责"的.具体体现。

  "违章、麻痹、不负职责"充分诠释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违章"就是不按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来做事,凭自我的个人主观意识来做事,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习惯性违章;"麻痹"则是进一步违章,未认真分析工作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不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和规程,总认为自我这么做没什么大不了,自我是对的,图方便、图省事,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不负职责"就表此刻多方面,管理上的不负职责,监督上的不负职责,具体工作者的不负职责,即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

  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职责"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十分不负职责的行为,是对自我,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职责,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职责。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职责,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工作时,必须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职责"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职责之心,常行职责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职责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4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5、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立法应然状态于敏

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5

  近年来,食堂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面对这一问题,我们不能只依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作为普通食堂食客,我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分享事故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意识,避免食堂事故的发生。

  首先,了解事故的原因非常重要。在过去的食堂事故中,烹饪火灾、食物中毒、意外摔倒等都是常见的原因。这些事故往往都是由于食物安全不合格、饮食习惯不健康、食堂内部设施存在问题等引起的。因此,要避免食堂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了解食堂的卫生状况、食材购买渠道、饮食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情况,选择有合法证照并且经验丰富的食堂就餐。同时,在食堂内,我们也要注意观察食物烹饪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明火明火,厨师是否操作规范等。

  其次,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是避免食堂事故的`关键。在发生事故时,我们家可以先冷静下来,迅速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紧急报警、清晰凭证等,及时进行自救或协助他人自救。此外,我们还可以提前学习急救知识,了解常见的急救方法,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提供帮助。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帮助自己,也可以帮助其他受害者,减少事故的伤害程度。

  再者,积极参与食堂安全监督,提出问题和建议是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有力手段。我们可以通过食堂意见箱、投诉电话等渠道,对食堂经营进行监督和投诉。如果我们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厨师操作不规范等情况,我们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求食堂进行整改。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人人监督人人安全的力量,积极倡导身边的人加强对食堂安全的重视,共同营造安全的饮食环境。

  最后,我们要持续关注食堂安全,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食堂事故是一种偶发事件,我们无法完全预测和避免。因此,我们应该定期关注食堂安全信息和相关报道,了解各种食堂事故的教训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就餐计划和用餐习惯,减少食堂事故的发生概率。同时,我们也可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安全常识,提高自身的应急能力,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

  总之,食堂事故频发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每个食堂食客,我们应该积极分享心得体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意识,避免食堂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参与食堂安全监督,提出问题和建议,共同营造安全的饮食环境。通过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相信未来我们的食堂将变得更加安全和放心。

工作事故心得体会 6

  农村电网绝缘等级不高,在雷雨季节,经常因雷害事故而造成大面积停电,给工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及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农村电网防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随着夏天雨季的来临,雷电日渐频繁。河南省鄢陵电业局为应对防雷电这一棘手问题,多年来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结合自身的地理环境,制定出了几种行之有效的防雷害措施。

  一、架设避雷线

  架设避雷线是输电线路防雷保护的`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措施。避雷线的主要作用是防止雷直击导线,同时还具有以下作用:一是分流作用,以减小流经杆塔的雷电流,从而降低塔顶电位;

  二是通过对导线的耦合作用可以减小线路绝缘子的电压;

  三是对导线的屏蔽作用还可以降低导线上的感应过电压。鄢陵县电业局的输电线路全部架设有避雷线。

  二、降低杆塔接地电阻

  电阻可以减小雷击杆塔时的电位升高,这是配合架设避雷线所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

  三、安装线路型氧化锌避雷器

  氧化锌避雷器的工作原理是:雷击杆塔时,一部分雷电流通过避雷线流到相临杆塔,另一部分雷电流经杆塔流入大地,杆塔接地电阻呈暂态电阻特性,一般用冲击接地电阻来表征。

  四、完善线路杆塔接地装置

  组织线路人员进行杆塔接地电阻、土壤电阻率测量和检查接地装置的完好性。对雷击重点线路进行接地电阻普查测量,根据普测的情况对雷击重点区域,雷击频发性杆塔接地装置进行重点改造;

  对变电站终端及连续5基杆塔接地电阻不合格的进行重点改造,降低接地电阻。对线路接地引下线被盗严重的区域杆塔接地引下线采用扁钢作为引下线进行改造,确保杆塔全年接地可靠。

  五、架设辅助架空地线

  辅助架空地线是自边导线挂点处至架空地线距离杆塔30米处之间安装一根架空线,可防止杆塔发生绕击,增大导线屏蔽效果,并起耦合作用。

  针对防雷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和季节检查,坚持日常定期巡视并要求巡检人员“零报告”登记,巡检时对配网设备的避雷、接地装置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检查,形成制度。在管理方面,实现零缺陷运行,可以有效防止雷击电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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