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应急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急管理制度1
(一)为确保物资装备状态良好,为突发事故时开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救援物资包括井下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药品。
(三)按规定配齐各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非事故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应急物资装备。特殊情况须经煤矿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清点、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进行更换、维修、保养。
(六)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应急救援物资毁损、丢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赔偿。
应急管理制度2
一、晨检制度:时间:7:20—7:30。
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分管主任。班主任每日对本班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核对,在7:25之前摸清学生的健康状况,遇有传染病学生及时向校长室报告送往办公室,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并去医院诊治。各班认真填写晨检表,传染病表上报卫生室。
二、一日监查:
1.班主任负责对学生一日健康状况随时监查,随时发现发热、疑似传染病学生随时报告,不隐报。
2.教育学生有病先到医院诊治,不把病原带入学校。
3.卫生室对各班晨检表进行统计,发现传染病向有关部门上报,决不隐报。
三、隔离制度:
1.各班发现有发热、疑似传染病及时送往办公室隔离。
2.教室随时消毒(由班主任负责)。
四、健康教育:
1.健康课有防治传染病内容,教案有传染病内容,考核有传染病内容。
2.宣传栏有防治传染病内容,每学期不少于两期。
3.广播防治有传染病知识。
五、报告制度:
报告人:
报告单位:镇防疫站(发现甲类传染病6小时以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12小时内报告)。
报告方法:
1.电话报告
2.填表上报
六、传染病防治:
1.对进行预防接种。
2.做好消毒工作。
3.做好春、秋季卫生教育宣传工作。
4.开展体育活动,做好课间、室内通风。
5.严格执行有关各类传染病隔离休假制度,病情恢复后执医院证明到校上课。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注:教师如有传染病也应执行传染病隔离休假制度,病情恢复后执医院证明到校上班。
应急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颁证的原则,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2.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调查处理、统计分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二)公安部门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颁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确定运输路线,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间规范运输;
2.依法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3.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对所属运输专用车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
5.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单位废弃的烟花爆竹;
6.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供销部门
1.供销部门为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
2.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规划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局的要求,确定批发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工作;
3.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安全经营;
4.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面向社会开展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爆炸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资质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爆炸品运输”类别资格的核发;
2.依法监督管理道路危险货物(爆炸品)运输运输企业资质保持和运输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标。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中商标侵权、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
5.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六)商务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七)广电部门
负责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八)通信管理部门
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开展重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九)城管部门
1.负责查处擅自占道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2.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消防部门
负责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1.督促寄递物流企业依法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依法查处寄递烟花爆竹行为;
2.依法参加有关烟花爆竹寄递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
严把项目准入和许可关,严禁烟花爆竹生产项目进入我省。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等活动。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归口经营。由省供销联社规划批发企业布局并确定批发企业,属地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为批发企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并根据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
(二)掺用氯酸钾的烟花。
(三)本省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没有标明批发企业经销字样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批发企业布点应当符合省应急管理部门的布点规划要求。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二)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期间开展经营活动。
(三)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二类)》(建标125-20xx),且不得低于5400平方米。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围墙、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四)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配送车辆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配送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应在重点市州、县设有转运配送点或机构,并有成熟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
(五)储存仓库实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严禁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六)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实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保障、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值班值守、仓库管理、外来人员管理、仓库监控系统管理、事故报告与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三年备查。
第十五条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采购和配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店或消费者销售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向零售经营者统一配送烟花爆竹的职责,及时回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销售完的在保质期内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回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销售但已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无监护人陪同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专店、专柜店)经营应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设立,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xx)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专店、专柜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的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得超过300公斤,专柜不得超过100公斤。专店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00箱、专柜不得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下表的'规定:(略)
(三)专柜店使用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储存量不得超过20箱。
(四)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连;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不得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得有人员留宿;不得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七)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八)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九)与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涵设施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离。
(十)与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保持不少于1.5倍杆高的安全距离。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在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
(十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专店、专柜店)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店、专柜店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志。
(三)零售店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米时,至少配备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平米时,至少配备4具以上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并分为2个设置点。
(四)储存的烟花爆竹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五)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和由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六)零售店不得有明火,电气线路不得有明接头。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当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得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七)不得在经营场所现场周围试放烟花爆竹。
(八)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超过规定的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烟花爆竹经营者对大量购买且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xx年1月1日。
原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青安监〔20xx〕34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制度4
一、基本制度
1、开会不得迟到早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会场,每次都要签到,三次迟到将做自动退社处理。
2、社团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破坏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此类事件发生(包括被其他同学举报),将被退出社团。
3、未经团委允许,不得擅自举行活动或组织成员集会,扰乱学校秩序。
4、与各社团要保持友好关系,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5、社团是为全校同学服务的,各项活动应面向全校各个班级(特殊活动除外),如有成员故意分裂同学关系,有严重级别歧视的,将被退出社团。
7、社团组织活动期间,如有成员发生各种矛盾、冲突等不良现象(无法避免的事件另外处理),将在社团考核中扣10分,情节严重的社员要报德育处给予处理。
8、活动前一周提交活动书面计划,经团委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团委领导批示)后方可实行,活动计划一定要详细周密,如场地,时间,物品申请,规模等,活动结束后上交工作总结并存档。
9、所有活动应在课余时间开展,如果有成员不经过批准擅自组织,社团考核扣5分。
二、财务制度:
1、各项财务支出必须详细列表,并附上正式发票,以便成员审查帐目,经手人需签字。
2、社团开展活动时所用的`校设备以及公共设备必须及时、完好无损的送回原处,若有损坏或丢失由损害人承担。
3、社团每次财务支出以后必须马上将发票保存至负责人处。
4、严禁乱收费,会费使用不规范以及乱开发票的,一经审查核实,当事人将送至德育处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责任,赔偿社团所有开支。
三、补充
1、每个社员都要有主人翁的精神,要对社团内的事情鞠躬尽瘁,全力以赴。
2、每个社员对社团的发展以及规划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使命,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上报社长,然后社长上报团委,一经录用,给予奖分。
4、学期末,根据考核分数评选出优秀社团两名,每个社团评出1―2名优秀社员。学校将统一颁奖。
应急管理制度5
为切实管理好中心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库房,确保应急物资安全存放,保证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库房存放物资为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生活用品、应急处置用品、应急药品、诊疗用品、照明用品和个案调查表等。其他物资不得存放。
二、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卫生、无鼠害,并配备灭火设施。做到“三不”即不丢失、不失火、不霉变。
三、应急物资调拨程序
一正常情况下:
⑴提出申请;
⑵由分管领导审批;
⑶管理人员发货。
二紧急情况下,经领导同意,可先调应急物资,再补申请。
四、应急物资是本着“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储备的。根据物资存放的时限和条件,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如遇灾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使用完后要及时更新,以确保救灾防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五、管理人员负责对应急物资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准确记录物资的调入和调出,防止资产流失。
六、严禁私自倒卖、借出、使用应急物资。如确需借用的',需经中心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用,并限期归还。无法归还的,按物资调入价格加2%手续费,由借用人结算。
七、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库房的通风、防火、防盗、防潮设施,确保物资的'完好率。
应急管理制度6
危险源安全管制度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源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部门在危险源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危险源所属部门全面负责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对危险源辨识、评价、建档、监控,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源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专业处室依据自身职能划分负责专业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价和备案
第七条
公司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公司统一监管,职能处室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xx)中规定的标准,由综合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一次对公司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及时进行登记。
第九条
危险源在辨识出后,公司成立安全评估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价,以评估危险源的危险因素、危害特性、管理现状、导致事故的途径等。
第十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安全评估组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分析科学、辨识充分、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改进措施应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其编制内容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途径及严重程度;
(五)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评价;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在编制完成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经审核批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报送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十二条
当重大危险源现状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与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生产、储运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变化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容量、介质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所属部门应及时对危险源进行登记、评价、建档;对经技术改造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经安全评价后,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负责及时更新公司重大危险源信息,对消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综合部核销。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由综合部会负责进行统一管理,综合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生产部负责日常的全面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危险源实行安全承包制度。由公司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检测监控等规章制度、控制方案,并将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明确各级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职责。当危险源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调整重大危险源安全承包人。
第十六条
危险源旁设置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示危险物质、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承包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每季度对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归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管理职责,危险源的各级安全承包人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定期对现场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对涉及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并做好检验、检测记录、台帐。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事故隐患信息应立即上报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一条
针对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公司应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充足的应急器材、设施,并每季度组织员工的学习与演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中,保障岗位员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操作规程、操作注意事项、应急处置、安全防护、安全管理要求等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综合部建立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
预案和演练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部每月统计各部门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填写《危险源监控台帐》,经公司安全主管审核后,每月28日前报总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总公司相关制度出现相抵触时,按总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制度7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分类与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产品损失的事故。
1.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1.3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1.1.5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2 职责
2.1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总经理负责处理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各职能部门及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3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3.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4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 抢险与救护
4.1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2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员工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4.3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 事故报告程序
5.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领导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5.2发生事故的单位,在8小时内按规定填写书面事故报告上交总经理。
5.3对重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要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5.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总经理汇报。
6 责任划分
6.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各部门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6.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不颁发或组织实施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6.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油库管理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技术设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6.6因“三违”造成事故的,由“三违”人员负责。
6.7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 调查和处理
7.1事故调查
7.1.1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7.1.2对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主管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7.1.3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总经理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1.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主管责任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部、油库管理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5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7.1.5.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1.5.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2事故处理
7.2.1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执行。
7.2.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2.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轻重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7.2.5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7.3应对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应急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预案评审、预案实施、应急队伍、宣传教育、应急装备、应急演练等工作。
3.应急预案的编制
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本公司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求援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公司的应急
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公司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本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由分管安全副总组织编制本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处理及保障措施、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一种类的风险,由 部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①公司专项预案包括: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运输泄漏应急预案、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施救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及现场处置方案等内容。
3.3.3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
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装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
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依据有关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4.1.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①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②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要素。
4.2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4.2.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分管安全副总、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4.2.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分管安全副总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4.2.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及参与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5.应急预案的备案
5.1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局、
安监局等有关主蟹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1.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1.3应急预案文本;
5.2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6.应急预案的实施
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i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4.1生产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4.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4.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4.4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4.5应急预案发布年满2年从未修订的;
6.4.6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5公司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
应急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编制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预案备案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预案培训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五章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六章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制度10
1、为避免起重机械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发生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
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5、在救援过程中,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镇各有关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应急管理制度11
为加强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水平和处置潜力,按照应急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资料。
二、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构成。
三、乡总体应急预案由乡人民政府编制并印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乡人民政府同意,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村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村、企事业单位根据乡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状况,开展必要的应急预案演练。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村要加强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根据面临的突发事件形势,对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管理制度12
为切实做好应急值班工作,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单位应急管理,确保单位有序、安全、高效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值班,分管负责人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二、值班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统一安排,制定值班表,实时调整值班人员。
三、坚持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周一至周五两班轮流值班,周末三班轮流值班。
四、值班人员受理来电交办、处理事项,须详细登记来电内容,包括来电单位、时间、来电人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内容。详细登记处理情况、结果及未尽事宜,并向接班人员移交清楚,确保处理事项的连续性,做好值班记录,记录事项做到字迹工整、准确无误。
五、值班时间接有关部门的会议通知或工作安排、紧急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请示处理,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材料,及时上报,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六、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严禁脱岗、断岗或代岗,电话严禁转接,确保接听不遗漏,扎实做好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班,当班人员不得离岗,作好交接班记录。
七、值班人员严守保密规定,对收发文涉及事项、值班情况严守秘密,以防泄密事件发生。
八、值班人员熟练操作电话传真、协同收发文,值班期间,重要文件、重大事项通知收文不遗漏,值班驾驶员原则上不参与坐班,遇突发事件确需派车的,须立即出车。
九、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注意值班室卫生整洁,严禁损坏公共财物,值班交接时,作好公共财物清点。
十、值班期间,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对值班中擅自离岗、脱岗和不遵守值班纪律的`,一经查实,在全局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在值班工作中被上级部门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年度不能评选为先进个人,同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应急管理制度13
按照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公告《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哈尔滨市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
(二)平房区:全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三)呼兰区:东至铁路沿线,西至呼兰河,北至殡仪馆(不含殡仪馆)和原野高速进出口路,南至兰河新城前沿河带状公园以内区域;
(四)阿城区:北起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向西至哈吉大街与平岭路交汇处,沿平岭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中都大街此路段两侧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向东南至青啤大街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外围,向南至龙涤小区,沿龙涤小区外围至金龙路(金龙路以西的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金龙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汇处,沿金都大街向东至红创广场、红星美凯龙商贸城,沿红创广场外围向南至建材市场外围、农业部种植机械检测中心外围、英联燃气公司外围、七〇三地质队家属区外围、满族风情园小区外围至阿城一中外围,沿阿城一中外围向东至剑桥郡小区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向东至新体育文化中心区域,沿新体育文化中心北侧的东环大街向东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桥,沿金都大桥向东至哈绥公路与中都大街交汇处,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汇处(中都大街此路段北侧企事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阿什河内侧边缘向北至继电器大桥北桥头,沿继电器大桥北桥头以东继电器家属区外围向东至原阿继集团、省水利二处外围,沿省水利二处外围向北至哈红公路,沿哈红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汇处(哈红公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蜚拉公路向南过继电器大桥至龙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龙丹路、东方路、龙马路至污水处理厂外围,沿污水处理厂外围至民合村村部外围(此路段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民合村外围至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的合围区域;
(五)双城区:老城区东、南、西、北环路以内区域;新城区通达路、火磨街、无名胡同、承旭北路、东环北路以内范围。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制度14
为全面提高我司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确保公司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基础上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根据《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康铜行字【xxxx】14号《关于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队的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人人有责;
2、公司安全环保部检查、督促;
3、职责分解,层层负责,车间、部室的内部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培训、演练等工作及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二﹑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点防范区域
制氧站、总降压站、油库、电除尘器、综合库房等
三、安全生产应急队组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队。其组成如下:
1、队长:xx
副队长:xx
成员:杨xx
2、通常按任务分工组成几个组:
①通讯联络组:向单位领导报警与联络,并发出警报;
②救援行动组:救援事故;
③疏散引导组:引导人们安全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场所;
④安全防护救护组:防护用品的发放
3、安全生产应急队的职责是:
①负责救援器材,设施的使用、保管、检查,更换;
②发生事故,负责救援。
4、安全生产应急队的活动制度
以小组为单位,各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公司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同时作好培训和演练记录。
5、训练制度
每逢双月集中训练4小时。
6、训练内容
(1)各种救援器材、设备的使用和操作;
(2)消防水枪、扳手、水带的'衔接操作,实际演练;
(3)柴草、氧气瓶、油脂、木柴、化学药品的常规消防方法操作;
(4)活动和训练及救援实况记录;
(5)由副队长做好每次活动和训练的文字记录交安全环保部备案,备上级审查。
7、考核
(1)安全生产应急队的活动训练将纳入个人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与岗位等级工资挂钩;
(2)每年请专业安全生产应急队来公司对训练工作进行考核,测试1-2次,时间另定;
四、安全生产应急队管理监督
1、安全环保部每月定期检查一次;
2、各车间、部室每月自查2次;
3、每次大演练各车间、部室应急队组长必须参加;
4、各车间、部室的主任或副主任或专职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预防点的工作人员,当班人员是现场负责人。
5、应急救援设施、器材人人爱护,配备充足,摆放得当。
五、奖罚
1、因外来人员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首先追究门卫的责任,再追究责任人及内部陪同人员的责任。因小孩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家长责任。
2、因临时务工人员,施工人员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用工车间、部室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和责任人的责任。
3、因门卫值班人员巡视检查不够,麻痹大意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门卫当班人员的责任,再追究其它责任人的责任。
4、因各预防点工作人员,值班人员不慎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首先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其次追究所属车间、部室主要领导的责任。
5、凡因个人原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其经济损失在3000元内的,由个人承担。超出3000元的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对应急救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在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六、附则
各车间、部室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细则依据本制度由所属各单位在三个月内自行制定上报安全环保部实施。
七、本工作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应急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提高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潜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三、定义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突发事件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四、管理职责
(一)公司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公司应急委)。
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公司党委书记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师、总助、副总师及办公室、计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市场营销部、发电集控中心、工程管理部、政策与法律部、审计与内控部、监察部、政治工作部等部门第一负责人组成。
(二)公司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4.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5.通报或发布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状况;
6.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7.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三)公司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应急委办公室挂靠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1.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建立公司应急管理体系、机制;
3.组织制定《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主要的专项预案;
4.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5.组织开展危险源排查、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办公室应急职责。
1.负责向政府及上级报告(汇报)应急工作状况;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修改和对外发布,理解公众对突发事件状况的咨询;
3.负责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4.负责公司公共安全、公司本部火灾等突发事故的应急指挥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组织制订公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公共安全事件处置及应急预案实施。
(五)计划发展部门应急职责。
负责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协调。
(六)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公司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指导各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在重特大人身事故、重特大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发生时,负责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电力生产应急抢险队伍的应急抢险调度;
3.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状况;
4.事后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职责人的处理;
5.应急状态下特殊应急设备和其他物资的采购审批;
6.监督基层单位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七)市场营销部门应急职责。
1.在发生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时,指挥、协调煤炭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
(八)发电集控部门应急职责。
1.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
2.负责水电厂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和调查;
3.负责紧急状况下水电厂应急抢险调度。
(九)工程管理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工程建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在工程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组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工作;
3.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状况;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十)财务股部门应急职责。
负责公司应急状态下保证应急资金的正常使用。
(十一)企管法律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在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负责组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保障公司本部在突发事件应急中通信的畅通。
(十二)人力资源部门应急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2.落实应急管理或应急抢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以及过失人员的处罚;
3.负责伤亡员工的工伤鉴定、理赔,抚恤金落实。
(十三)监察部门的应急职责。
1.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十四)政治工作部门的应急职责。
1.参与公司系统的人身事故调查;
2.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协调;
3.会同公司以及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对伤亡员工家属进行安抚、救助。
(十五)各电厂应急职责。
1.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
2.负责电厂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管理与维护,特殊状况下,为相邻电厂或其他电厂带给必要的应急抢险物资设备;
3.应急事件发生时,负责本单位的应急抢险;
4.应急中向上级归口部门报告应急工作状况;
5.必要时或相邻单位有请求,参与相邻单位的应急抢险工作。
(十六)工程公司应急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抢险队组建与一般险情抢险调度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并指导所属抢险队各项管理工作;
3.用心参与应急抢险工作。
(十七)力源公司应急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负责应急驾驶人员的管理以及培训,应急状况下可随时调用;
3.负责应急状况下的特殊物资设备和其他材料的采购与供应;
4.必要时按照调令,参与公司内的应急抢险工作。
(十八)各单位参照公司本部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
(十九)公司本部和各单位务必针对所辖范围内存在突发事件风险的现场,对现场应急工作进行细致分工和准备,在各现场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1.应急抢险工作(含机动应急抢险)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后勤保障、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3.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高度各类应急资源。
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5.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扶、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7.事故调查组: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职责认定等工作。
(二十)公司本部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司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设公司梯调室xxx)。公司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汇报。
(二十一)所属各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把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委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五、应急预案
(一)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二)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或下属单位的整体,是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资料。
综合预案在命名时称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公司务必制定1个公司级综合预案,每个下属单位务必制定1个本单位的综合预案。
(三)专项预案针对的是较为典型的突发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能够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四)现场预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对应急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司的各类型应急预案由相同要素构成,包括总则、单位概况、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预案管理五个一级要素,每个一级要素包括若干二级要素。
1.总则的二级要素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与其他预案的关系、工作原则。
2.单位概况的二级要素包括应急资源概况、危险分析。
3.应急保障的二级要素包括机构与职责、物资与装备、通信与信息、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员工教育、互相协议。
4.应急响应的二级要素包括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报告与公告、事态监测与评估、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抢救、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现场恢复、应急结束。
5.预案管理的二级要素包括备案、维护和更新、制定与解释部门、实施时间。
(六)应急预案务必透过评审后方可发布使用,由各级应急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七)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务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不足,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六、应急队伍建设
根据应急状态以及抢险的需要,在坚持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的总原则下,按照归口负责、专业对口、就近联动原则组建应急队伍,成立公司、厂间、厂内三级应急抢险队伍,分别参与公司层面应急抢险、电厂(筹建处)与电厂(筹建处)之间、电厂内部的应急抢险工作。公司全体员工无条件参加应急抢险工作,鼓励员工家属作为义务志愿者参与应急工作。
(一)厂内应急抢险队伍,由电厂和工程公司驻厂项目部人员组成,主要进行电厂内部的应急抢险工作,特殊状况下根据公司应急办调度参与其他电厂的应急抢险工作。
(二)厂间应急抢险队伍,由工程公司项目部人员以及相应电厂人员组成,主要参与所在电厂或相邻电厂间的`应急抢险工作,根据公司应急办调度参与其他项目的应急抢险工作。
(三)公司本部应急抢险队,由公司本部以及工程公司本部、力源公司本部等干部和员工组成,参与公司层面的应急抢险工作。
七、应急准备
(一)各类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务必包含突发事件应急方面的资料,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开展专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二)公司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公司下属单位、各现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
(三)各单位、各部门务必按需要配合齐全的应急设备,建有完善的管理档案并专人管理,及时维护更新。
(四)各类应急车辆要做好日常维护,保证处于可用状态。突发事件应急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交通设备应优先满足与应急有关的使用。
八、应急预警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公司或电厂发布的预警(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个性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做出如下处置:
(一)蓝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部门用心进行应急处置,厂内应急抢险队随时参与抢险,所属项目部抢险队员待命。
(二)黄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立即组织内部抢险队进行抢险,所属工程公司应急抢险队接到通知后回到驻地参与抢险,厂间应急抢险队以及公司应急抢险队相关队员、公司应急交通车辆进入预警状态。
(三)橙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立即组织内部抢险队进行抢险,所属工程公司应急抢险队接到通知后回到驻地参与抢险,休假人员停止休假,厂间应急抢险队、公司应急抢险队相关专业队员、公司应急交通车辆根据调令应在20分钟内集合前往抢险,公司应急抢险队其他队员进入预警状态。
(四)红色预警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立即组织内部抢险队进行抢险,所属工程公司应急抢险队接到通知后回到驻地参与抢险,厂间应急抢险队、公司应急抢险队相关队员、公司应急交通车辆根据调令立即前往抢险,公司所有人员停止休假进入预警状态,并做好随时出发的一切准备,接到抢险调度命令后,应立即集合出发。
九、应急响应
(一)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下属单位部门级)、Ⅲ级响应(下属单位)、Ⅱ级响应(公司级)和Ⅰ级响应(公司级以及集团公司级)。
(二)Ⅳ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
1.事故已经或预期造成重伤1人及以上,或造成轻伤10人及以上;
2.设备故障已经为一类障碍者,或预期发生一般事故;
(三)Ⅲ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及相应的专项预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预期可能发生较大事故;
3.火电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火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预期电煤供应紧张形势会很快缓解的。
(四)Ⅱ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公司相应的专项预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事故、较大设备事故;
2.预期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3.火电运输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燃料供应异常,或煤炭总体库存低于安全警戒线,或火电厂煤炭库存低于3天正常耗用量,已经或预期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的影响的。
(五)Ⅰ级响应是指公司系统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到达下列情形,启动现场处置方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公司相应的专项预案,申请启动集团公司相应的预案。
1.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污染事故;
2.预期可能发生特大事故。
(六)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1.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或应急值班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做好突发事件状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2.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信息核实,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并在公司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
3.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用心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6.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七)各单位发生到达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和公司对应的主管部门报警;各单位发生到达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向突发事件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状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报警时应说明以下资料:
1.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2.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八)发生到达公司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场所的现场预案;发生到达公司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启动突发事件单位的相关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发生到达公司Ⅱ级应急级别的紧急状况时,启动公司级专项预案或综合预案。
在未启动应急预案时,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应用心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九)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遵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突发事件单位的应急机构(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
(十)发生到达公司Ⅳ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突发事件现场负责人务必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突发事件单位报告;发生到达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突发事件单位相关部门务必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向公司报告,由事故单位应急委办公室向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部门报告;发生到达公司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状况,公司相关部门向中电投集团公司报告,由公司应急委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十一)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务必经过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员工未经授权不得理解新闻媒体的采访、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或发表对突发事件的评论。
(十二)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务必持续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状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务必有专人负责。
(十三)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突发事件现场,为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带给保障。
十、监督管理
(一)公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应急工作的开展状况。各单位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单位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状况。
(二)监督、检查的资料包括:
1.管理人员对事故应急工作的认识;
2.应急管理状况;
3.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状况;
4.应急教育、培训状况;
5.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状况。
(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群众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状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职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十一、其他
本规定由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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