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19 17:20:05 美云 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通用8篇)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分包专业管理,提高劳务分包专业管理水平,理顺各层次业务流程,结合公司目前自身状况及实际情况,特编制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落实好管理层次的定位,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公司劳务分包管理水平和提高劳务分包方的素质,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的良性发展。

  2、公司项目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公司确认准入的劳务分包队伍,并列入公司合格劳务供方的劳务队伍,凡未经考评合格的劳务分包方,各项目严禁使用。以往与公司有过劳务纠纷、诉讼、发生过农民工讨薪等极端或群体 事件,劳务企业信誉度差的.劳务分包队伍坚决不予使用。

  二、劳务分包队伍准入管理

  凡未列入公司合格劳务分包施工队名录的在选用前,项目部或其他人员须提前向公司申报拟选用劳务分包人,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考查,考察内容包括:

  (1)、了解该施工队擅长的施工作业类别或专业等情况;

  (2)、了解该施工队用工、安全、施工、生活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保险缴纳情况;

  (3)、重点了解施工队近三年施工业绩情况以及过往履历,也可实地考察在施或已完的工程一个,并查看与考察工程项目相对应的《劳务分包合同》,确认其业绩是否属实。

  (4)、按照上述内容考察后,填写《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准入考察表》,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三、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的选用

  1、选择劳务分包方必须从公司劳务分包花名册中选用,按照其施工质量、施工力量、信用等级等择优选用,优先选用评价指标高的劳务分包方。

  2、有意向与我公司进行合作的劳务分包人,在进入施工前,必须经过资质、业绩审核确认具有承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相应的资质及实力,施工队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业绩,否则不得使用。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2

  第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3

  1.所有分包必须持有合格的施工资质手续。

  2.进场后在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

  3.所有分包人员必须随时持有身份证,凭身份证办理所在项目部统一格式的现场施工人员胸卡,胸卡加盖项目部公章有效,人员离开工地时,胸卡收回。

  4.分包进场后,三天内将建委备案花名册、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管理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5.分包单位必须设置与项目部相应的劳务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务人员管理职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凡跨省市用工的分包,必须与所用工人签订单体合同

  8.所有分包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4

  第一条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内劳务分包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条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具体承担者。负责对劳务分包方的评价与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劳务分包方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数量及技能状况、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参与本企业工程施工的业绩和信用等),参加劳务分包方的选择,负责对劳务分包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建立常态考核管理机制,形成分包方业绩记录,保持对劳务分包过程的有效控制;对恶意不履行分包协议的分包方,坚决及时清退,并报告公司禁止该分包方在本公司范围内参与劳务分包。努力寻求与高素质专业劳务方的合作,不断提高劳务分包施工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方负责人(召集人)进行相应指导,引导他们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申报劳务资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

  第五条公司对本单位内的劳务队伍或富余人员,通过统一管理,逐步实行内部劳务分包公司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申报劳务企业法人资质。

  第六条项目部对劳务分包方进行评价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部等部门共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列入合格劳力分包方名册。

  第七条劳务分包方的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确认,签订规范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与总包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要保证满足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项目部应对分包方和相关劳务人员进行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内容的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应持证上岗的劳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操作证书。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定期对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部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为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项目部可向劳务分包方按其所承包项目应付工程款的10%-15%提留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当分包工程竣工或年终结算时,如劳务分包方未拖欠劳务工人工资,项目部一次性将保证金返还分包单位。

  第十一条因劳务分包方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及由此引发工人集访,处理不当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项目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工程分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劳务分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临时用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资质审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①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③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监督管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16、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7、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挥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8、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后作业。

  19、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入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对应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22、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24、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附则

  25、本规定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电网公司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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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三、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7

  1.总则

  为了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使所选择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以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含外地项目公司)所有工程需要分包的劳务和工程分包项目。

  3.职责

  (1)公司负责劳务、工程分包的招、投标及组织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调查、评审、推荐合格分承包方的工作。

  (2)经营部负责劳务、工程分包合同的编制和解释工作。

  (3)审计科负责劳务、工程分包报价书的编制和劳务、工程分包结算的审计工作。

  (4)工程部、质安部负责劳务工程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考评、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及开标工作。

  (5)财务部负责劳务、工程结算付款比例控制及参与开标工作。

  (6)项目部负责提供工程分包招标计划及对签约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现场施工进行综合管理,并参与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评、推荐工作。

  4.工作程序

  (1)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信息收集。在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或项目部组建)后三日内,公司派员(或与项目人员)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向当地已快完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各相应劳务班组、人员传递工程所需的劳务班组信息,以广泛收集当地劳务班组的相关信息资料。

  (2)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考察评价。在收到劳务班组报名后三日内,建材公司组织项目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对其进行考察、评价、筛选,查其目前实际施工项目与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现场施工质量、能力、交工期、能否及时退场、信誉情况等等,填写《劳务、工程分包方资格调查表》、《劳务、工程分包方主要业绩调查表》,推荐合格分承包方,原则上每一分项工程选择3~5家合格分承包方,报总经理审批后,公布《合格分承包方名册》。

  (3)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编制。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招标书由公司汇总编制。其中,工程分包合同由经营部提供,报价书由审计科提供,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特殊内容由项目公司(项目部)提供。

  (4)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招、投标。在项目公司(项目部)组建后二日内,须填报《xxx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经工程部审核后,由公司按《合同分承包方名册》进行工程分包招、投标的组织实施:

  ①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按招标书内容进行投标。

  ②公司收标后二日内,即组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开标,并将开标记录及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结果,报总经理审批后,由项目分公司(项目部)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5)如需从《合格分承包放名册》以外的劳务公司(班组)选择投标方,项目公司(项目部)应将事先收集到的劳务公司(班组)资料随《xxx项目劳务招标计划表》一并传至公司,相关部门将应急评价,确认其是否为合格分承包方。

  (6)不招标项目,由项目部提出不招标申请报告,并由其选择队伍,同时俯有关报价资料传至公司审核,经总经理批签后执行。

  (7)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的管理和考评。

  ①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实施综合管理,并定期考评。

  ②各工程分包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对各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评价,评价记录报公司存档,作为该合格分承包方年度评审的依据之一。参加管理评审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在会上汇报的有关评审资料,并于5日内写出书面,交质安办。

  ③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助项目部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管理,并处理相关问题。

  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8

  20xx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汇报,查看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及文件资料,实地考察了劳务交易场所和施工现场,召开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三个专题座谈会,40多家企业参加了讨论。

  天津市是典型的劳务输入地区。全市25万人的农民工,基本属外来队伍,成建制进入本市的企业122家,具备劳务资质,本地劳务企业190家,全市总计312家,占全市劳务总量的60%;

  山东省既是劳务输出的大省,也是劳务输入的集中地。截至20xx年底,山东省劳务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农民工14.1万人,占建筑劳务人员总量的5.8%;在青岛市,已经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劳务分包企业379家,有90%的农民工已经被企业吸纳。

  大连市属于劳务输入地区。全市有28万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农民工被总包企业直接雇用或通过“包工头”雇用;现有200家劳务分包企业。

  一、调研地区基本情况

  调研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劳务交易场所的,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机构。

  天津市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工程分包行为,对外地进津企业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用工行为,查处无资质队伍私招乱雇和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等。同时,筹备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驻津建管处也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派遣中心,和区县劳务派遣中心,将全市建筑业使用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为其监督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现阶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拟20xx年6月低正式运营。

  青岛市有专门的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监管机构——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计划,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负责该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

  大连市建委年内计划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个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大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进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受理劳务企业申办资质并进行初审,对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全市28万名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

  (二)出台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简化劳务分包资质申办程序。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效率。现阶段,本市注册劳务分包企业已有379家,有90%的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签订率。青岛市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和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全市规范用工行为大检查,狠抓落实,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已达90%。

  严格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工程。青岛市规定凡在青注册和施工的企业,必须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严厉打击“包工头”承揽工程,有力的杜绝了“包工头”非法承揽工程和“挂靠”现象。

  制定劳务人工费指导价,定期公布,指导市场。青岛市积极维护劳务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参考,受到劳务企业的广泛欢迎。

  主动向社会推荐劳务企业,帮助劳务企业创建品牌。青岛市,积极培育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壮大,筛选部分用工规范、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好、专业特色较强的劳务企业,通过宣传册等形式向全行业、全社会推介。创立“农民工夜校”,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教师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天津市实行联动措施,规范劳务市场。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算并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制定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示本》,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企业可办理年度备案。

  下发劳务资质审批权,推进建立劳务基地。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区、县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劳务企业。从20xx年下半年发文至今,已建立劳务企业200多家。20xx年计划在新增100家,再通过5年的发展,至2010年达到1000家,使大连建筑业从整体上达到结构和谐;开展农民工培训,20xx年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日程,政府专项拨款2000万元,对本地区8万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计划建立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等劳务基地村镇,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一批模板作业村、抹灰作业镇、砌筑专业乡等。

  (三)规范市场监管,狠抓劳务备案。

  天津市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与地税局联合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等手段,使进津劳务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未备案和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的行为,不签订劳务合同、阴阳合同和不按期结算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行为。

  青岛市建立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20xx年7月起,青岛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闵路电视监控系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到现场,就可以及时监督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了解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情况。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发放宣传材料。青岛市印制了20万套《致广大来青务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册》,春节后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发放,3月份开始在已开工的施工现场发放,基本做到每位农民工人手一册。并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公布维权公开电话和有资质建筑劳务企业名单。来青岛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手册》可及时,合法就业。

  天津和大连市也充分利用传媒途径,对来本地的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定期执法大检查。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几年,青岛市每年组织1-2次“两个规范”大检查,主要针对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两个规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做到“四个结合”:与市场信用考评结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与招标投标相结合、与各项先进评选相结合。

  二、调研地区完善劳务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20xx年初,天津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专用发票手段使进津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外地进津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20xx年天津实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合同,对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管理,进津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简化劳务企业申办资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随来随办,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效率。

  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四)探索创建建筑劳务市场。天津、大连市探索创办建筑劳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和就业培训服务,对本地区零散用工及劳务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五)、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招投标,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青岛市明确规定:凡10层(含)以上高层住宅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建筑的劳务分包,实行进场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投资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今后的建议

  (一)应采取多种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劳务企业的发展,如通过清欠农民工工资、发布劳动指导价、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简化资质审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创造有利于劳务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执法检查,对于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规范劳务用工行为,鼓励包工头建立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工程施工。

  (三)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的监督制度。可通过劳务合同备案制、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四)切实加强农民工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力度,降低培训、发证等费用,给予专项培训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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