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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制度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保险制度论文1
1罕见病医疗保险模式及相关政策
1.1欧盟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1.2澳大利亚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1.3加拿大罕见病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2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现状及建议
目前我国罕见病临床病情误诊,预防效率差,患者无药可医或者无法承担药物费用等情况十分突出,在现有非针对性的医保政策下,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国家罕用药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缺乏对罕用药生产、税收、市场专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罕用药的研发严重滞后。目前中国上市的罕用药中只有57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代表着罕用药的研发与生产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药品规划范畴。从卫生筹资角度来看,我国具备将罕见病纳入或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定义罕见病及其种类,直接造成了无法对罕见病开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关法律领域、医疗保险体系中要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艰难。因此,为了提高罕用药的可获得性,切实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统一罕见病合理定义,可以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放宽或调整罕见病界定标准,纳入合理的界定指标;其次应该推动罕用药研发,加强专利保护,驱动合理的价格竞争,降低罕用药价格;第三,应制定专门的罕用药目录或者将罕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提高其可获得性;第四,应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保障现状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见病的筹资及保障标准,建立长久可持续性发展的罕见病保障体系。
保险制度论文2
卢森堡的企业往往倾向于为高层次员工的制度养老保险计划,除了那些已经享有风险收益的员工之外。企业提供这样的计划,一般有三种类型的养老金可供选择:养老基金、团体保险和读书储备计划。这三种不同的养老金有各自的税收规定。1999年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消除了不同融资方法之间的税收差别,解决了雇主由此受到的限制。1999年的改革还引入了一个关于保障雇员权益和公司退休金计划的广泛的框架和计划。在养老金计划的设计方面,基于集体保险的固定养老金缴费率越来越受到欢迎,并广泛应用。根据这项计划,雇员可以自由选择投资分配的方式。
个人养老是指个人自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来保障养老生活的方式。居住在卢森堡的纳税人,包括被征税的非本国居民,都可以自主参加这种养老方式。这种商业养老模式在卢森堡还有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个人自由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若投保人在投保期满之前去世,累积的养老储蓄金会归还给受益人(有范围界定);其累进税补贴的金额从1500欧元到3200欧元不等;禁止将个人的养老金计划作为一种抵押,等。
在卢森堡,养老基金必须是持有养老金资产的独立法人实体。1999年的养老金基金法推出了两种新的'基金形式:一个是SEPCAVs,一个是ASSEPs。前者在结构上类似于投资信托,后者则是一个非盈利协会。此外,养老基金也可以由非盈利的组织ASBL养老基金网来提供。SEPCAV是一个可以将可变资本转化为养老金储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或者未来的受益者都是股东,按照每股的净资产值(这是定期计算的),每个股东都有一套定期的股数。其优点是可以计算持有股份的数量和到期支付时的股份价值,可以作为一个单一的支付款项。因此,成员的利益完全取决于基金的投资收入,但同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要建立这样的公司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最低资本是100万欧元,且这个数字要达到基金授权范围内两年才可。ASSEP是一个养老金储蓄协会,不是企业,不需要像SEPCAV一样具有资产的直接所有权。其成员是债权人,他们可以向ASSEP要求取缔支付保险赔偿。因此,ASSEP可以用来界定供款、界定利益或者混合计划。根据该计划,可以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或作为年金,其最低资本要求是500万欧元。ASBL是用于大型基金公司来建立自己的退休金。ASBL必须在卢森堡进行管理和担保公司,必须保证养老金基金在任何特定时间的可解性和流动性。ASBLs的监管由民航局和卢森堡保险监管机构来承担,作为该类型的退休金必须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下建立。量化投资规定适用于这种类型的养老金形式,其具体规则较为灵活、简单。这种类型的养老基金也可以用来融资、界定供款或者界定利益。此外,该养老基金可以是“多雇主”并且可以管理多个退休金计划。
在人们以为欧洲最坏的时期已经过去的时候,欧债危机却正在步入全面升级的“下半场”,从所谓“欧猪五国”向核心国家蔓延。面对欧债危机的火烧连营之势,作为欧洲小国的卢森堡能在危机中保持较为稳定的态势,其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多种养老方式并存,避免了完全由国家养老所带来的弊端。卢森堡采取的是投保资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强调政府、个人和雇主的共同责任,注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政府和社会的补助只是养老金的一种补充形式。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完全依赖国家养老的方式而言,卢森堡的养老制度更具科学性和灵活性。卢森堡除了公共养老和职业养老方式,在个人自我养老方面还有多种不同养老基金的选择,如SEPCAV、ASSEP和ASBL等。因此,欧债危机和国家经济衰退的情况,不会对公民的养老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第二,养老金的费率定期调整,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应对经济衰退和失业等社会问题。卢森堡政府规定养老金与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工资的增减挂钩,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此外,在领取养老金时,还要另加受保人终身收入重新估价后的1.78%。这是养老制度与时代、社会紧密联系的体现,同时深刻地体现了养老金的根本目的。在欧债危机的背景下,这种灵活性的养老金管理方式,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应对经济衰退和失业等社会问题。事先将其制度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让公民更好地接受和面对养老生活的种种变故。第三,养老基金的门槛高,有一定的保障力度。卢森堡的养老基金是持有养老资产的独立法人实体,它可以是企业性质,也有社会非盈利性质。同时,对养老基金的养老资产金额有较高的规定,最低资本要求为100万欧元。这种以强大的资本为基础的养老基金,对于欧债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定的可抗性,可给予公民更强的信赖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另外,许多欧盟国家饱受高福利带来的高负债的困扰,卢森堡基于自身优势的考量,发展跨境养老金,致力于管理跨国养老工具。卢森堡良好的养老基金管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吸引国际养老基金方面确有其独特优势。在欧债危机全面升级的背景下,南欧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债务问题岌岌可危,国内资产的转移量之大更是史无前例,而将个人的养老基金转移到卢森堡,进行跨境养老金管理,也是一个可取的方式。这时,卢森堡在承担国际养老金统筹方面就显示出得天独厚的地位。
卢森堡之所以能在欧债危机中受影响较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稳定的政策导向和灵活的应对方式。卢森堡的国土面积小、人口少,这是其养老保险制度践行度高的首要条件,也是它能够灵活应对危机的必要因素之一。高福利的弊病在这次欧债危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高额的“老龄化成本”加剧了危机的发展,而卢森堡的多样化养老方式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它强调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共同责任的做法,更是值得高福利国家借鉴。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度要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在欧债危机的全面发展态势之下,养老金福利制度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卢森堡对养老金费率实行定期调整的制度,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卢森堡养老制度中值得其他国家借鉴的地方。卢森堡拥有资本较为雄厚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它们来统筹管理各种养老金,实现养老金的投资管理、行政管理和保管效率,并且通过这种专门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吸引跨国养老金,使其在欧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这对于其他欧盟国家而言,却不能完全复制。
保险制度论文3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劳动者及其家属解除后顾之忧,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劳动者就业种类的增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越来越广,立法应越来越完善,运行机制应越来越顺畅,工伤赔付也越来越高效。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受雇于企业主,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身体伤害。如果是轻微的伤害,劳动者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能力承受,但重大的伤害,劳动者既无法控制,也无力承担,向雇主提出补偿要求有着道义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层次上属于较低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盖范围上偏窄、参保率也不高。再者,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很多时候工伤认定程序繁杂,认定困难,获取赔付的难度很大。此外,工伤保险的待遇不高,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伤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工伤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层次低、相关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强制性、约束力不强,致使许多的条例只能成为摆设,无法在实际操作中得以运用,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这条规定虽然使用了“应当”一词,即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义务,但没有作为工会、用人单位监督、行使话语权的规定,因此实际执行起来会流于一句空话。与《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实施的法规也同样存在上述这类制约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呈现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参保率比较高,但中、小、微企业参保率比较低;小微企业中生产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高,但服务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低;中心城区和发达地区的参保率比较高,但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参保率比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工伤保险的参保总人数尽管已经达到20119万人,但这与我国从业劳动者的数量相比仍然差距明显。与许多工伤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相比,如日本的工伤保险率已达到98%,我国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三)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的运行方面主要存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存在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或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才参加工伤保险等问题,使得工伤保险基金时常入不敷出。同时,国家对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实现统一,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更无法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甚至出现挪用等现象。其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方面,行业间费率差别档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企业等都会存在认为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思想观念,所以造成对其的忽视,使工伤保险的各方面机制在运行时缺乏充足的人员储备及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为工伤保险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的形成增加难度。
(四)工伤认定困难,获取赔付难度大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伤频发的高危行业就越不规范。如建筑业、物流业、制造业从业人员多是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既没有法律常识,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事故发生后往往无法出示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除了劳动合同外,工作证、口头证明等虽然有一定效力,但认定的过程复杂、时间长,会使很多人选择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监督和对追偿权的不足,以及工伤认定相关法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部分缺乏对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这些都造成了工伤认定的困难,劳动者获取工伤赔付的难度很大。尤其是现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受伤劳动者如果经济压力较大,很难有精力去寻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够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面对法律维权的高昂费用和时间成本也难以有坚持维权的信心。
(五)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伤保险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工伤保险待遇的总水平和待遇标准偏低,工伤伤残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个人标准工资计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却没有正常调整机制,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难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工伤待遇项目不完整,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并且工伤待遇的赔付常是一次性的补偿,缺乏定期补偿。再次,针对因公(工)残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力度不够。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薄弱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工伤保险实践一般局限于补偿和赔付,严重缺乏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中还存在着费率机制不完善、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而加拿大等国对事故预防非常重视,如哥伦比亚省的工人赔偿委员会用于事故预防的经费预算达到了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数的3.48%。瑞典等国对工伤康复非常重视,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炉生产企业,为使肌肉骨骼损伤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岗位,为受伤工人专门开设了一条用于康复的生产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有着重要的政策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减压阀、减震器甚至安全网。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既能维护职工的`合法工伤权益,也能使受伤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既有历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现实和技术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层次原因。从消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设立在于对工伤事故后的受伤职工进行补偿;从积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制度性组织机制,从而降低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但在建制理念层面,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旧以事后补偿为重心,导致了在现实和技术层面缺乏将预防和康复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度
要继续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约束力,相应地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强制实施,实现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的公平,使工伤事故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最终实现公平与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标。
(二)实行双轨并行,扩大保障范围
要解决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覆盖范围小的问题,让更多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可以选择工伤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双轨并行的实施方式。将工伤保险度实质性地扩展至城镇全体职工,实现工伤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的双轨并行,探索能够取得多种效益的发展方案,最终要发展到统一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过渡方案。
(三)健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
健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主要推进三项工作。一要优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预防冒领现象,又要加强各级政府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扩大监督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力度,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运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将工伤保险的政策公平性和行业的风险差别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选择级差费率制,增加差别费率的层次。三要强化保险保障的思想观念。扭转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观念,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工伤保险意识。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工伤保险同“五险一金”中的其他险种一样认真对待,完善工伤保险各方面的运行机制,切实推动对工伤保险观念的转变。
(四)改进工伤认定机制
若要改进工伤认定机制,保障好劳动者权益,首先应扩大劳动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围,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管理,增强劳动者法律维权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提供法律保障。“工伤一般被界定于使用劳动器械时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职业病。”德国还将在社会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形上规定可以构成职业灾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规定与具体实际情况的结合。应理顺工伤保险认定的各机关部门间的关系及责任,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缩短工伤认定的周期,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
(五)提高待遇水平,增加精神补偿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工伤待遇的总体水平,将其与劳动者不断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挂钩,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伤残劳动者的定期的补偿。再次,关于因工伤残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属,应当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和精神补偿。
(六)完善工伤预防与康复体系
工伤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与工伤康复的有机结合。特别加强平时事前的工伤预防,做好平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制定严厉的相关方面的惩戒规定及办法。除此之外还要增进事后的康复工作,除了在问题中提到的工伤康复的范式国家瑞典外,如英国、美国等在工伤康复方面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财政上对工伤康复工作给予支持,加强其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相关机构的监管,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保障工伤者的康复权利。综上所述,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笔者指出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依法治国背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工伤保险制度所体现出的问题与不足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应对其措施也需要依据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完善。
保险制度论文4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到“统账分离”的初步尝试养老保险的保险基金分成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要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统账结合”的模式。从1995年到20xx年之间,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通道式”管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资金使用并没有特别明细的界限划分,这也是后面出现的养老金“空账”问题、缴费不实等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队伍的扩大以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显得愈发严峻,20xx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方向,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和使用。20xx年国务院在总结东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各地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截至20xx年底,全国有13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做实了个人账户,但是只有辽宁实现了8%的的个人账户做实。
(二)从现收现付到部分积累制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处理模式,不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储备,而是从当期的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角度出发,以支定收来支付当期的养老金,这种筹资模式达到了收支关系简单,管理简捷方便,没有资金贬值的风险和基金保值增值多重压力。
二、我国养老保险的对策分析———从做实个人账户角度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必要性
1、沉重的历史性债务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再到现如今,养老保险经历了多次的改革与创新,成绩是显著的,当然也有着不足,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模式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金筹集模式,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就业压力增大等问题,不得不做出制度改革,经过不断地设计与探索,逐渐采用了部分积累的“统账结合”模式,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为现行的制度积累养老保险基金,同时又要兑现以前的制度留下的对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承诺,制度转型造成的“转制成本”由此产生。
2、“空账”问题
“空账”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面提到的历史性债务与“空账”问题的产生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由于未能妥善的处理历史性债务,在新的制度下采取“先实行个人账户空账,然后再逐渐做实”的策略,这样在养老金历史性债务责任未清的情况下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在职职工退休时他们的养老金支付实际是从当期在职的职工的个人账户上提取的,这种现收现付性质的“统账结合”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本身的要求和目标,这样一来个人账户仅仅成为了一个空壳,没有实质性的作用,针对“空账”问题,其措施显然是要逐渐做实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混为一起,20xx年开始国家也决定进行统帐分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但是目前来看空帐问题仍然严峻。
3、养老保险面临潜在危机
第一、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者队伍扩大。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全世界范围类的社会保险和事业中也是一个需要突出注意和研究的现象。问题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整个社会的人口年龄趋于老龄化,受生育政策、生活质量、医疗条件等多方影响;第二是在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缴费人数相对减少而享受保险的人数相对增加。第二、诚信缺失,缴费基数不真实。法律监督和保障的不力、企业以及个人的诚信缺失、社会责任缺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明、责任分担不清等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不实。在养老金的给付过程中同样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虚报、冒领层出不穷,许多单位和企业出现职工“非正常提前退休”,退休队伍被严重的年轻化,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浪费,养老金入不敷出,本该用以长期存放并做投资的个人账户基金被提前用以支付大量的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更别谈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效果了。
(二)落实个人账户做实
1、养老保险稳定运行需要处理好三对基本范畴
(1)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表现在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对于养老保险行业而言,我们所谈到的主体包括了政府、企业及个人三方面,三者的合理分配方能到达养老保险的本质要求。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有抵御年老风险的能力以及保障劳动者队伍的基本生活水平,那么无论是国家、企业及个人都需要为养老保险事业的良好发展尽义务,需要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出力,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身上,因为我们是一个整体,同时企业、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的发展和老年生活建立保障,国家所起到的作用是基础性的,需要履行对广大企业和对个人的承诺。
(2)公平与效率。在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公平所扮演的.是“减压器”和“稳定器”的作用,我们知道养老保险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是对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这种基础性的保障形式中如果不能处理和好公平问题,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中国的和谐稳定发展不利。在分析养老保险时,公平显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想要达到理论上的完全公平是不可能的,我们讲的公平是说在养老保险制度良好运行、养老金合理发放,养老保险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的情况下的惠及全民的普遍性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空间上地域上的公平,二是在养老保险体系内本身做到公平。效率问题则是“工作做得好与不好”的问题,使养老保险制度良好运行,不管制度的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养老金的支付、养老金的投资与收益等方面都能有一个良好的状态。
(3)政府与市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是有保值增值的需要的,养老金需要投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营,这是我们应当选择也必然选择的道路。考虑到养老保险的特殊性,其对于投资工具的选择需要谨慎,更多的选择那些作长期投资、投资回报较好的资产组合,安全性需要首先考虑;政府的作用往往是监督和管理的角色,也是养老保险发展的坚强后盾,养老金投入市场后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措施,在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必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养老金投资的失败意味着广大劳动者用以养老的基本保障被破坏,后果可想而知。
2、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扩大到全国
(1)个人账户做实工作进展平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谈到目前我国已经在13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部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并且稳步发展,到目前为止,这些省市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总共达到了2700多亿。按照相关资料显示,如果按照8%来做实个人账户,实行统帐分开,那么预计到20xx年养老金统筹会出现结余,制度将良性运行。当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可能预测或不可预测的风险和困难,不过这是我们必然面对也必须面对的,任何一项政策或策略的成功总是要经历各种曲折和实践的检验的。
(2)继续积极稳妥的开展个人账户做实工作。首先、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分开核算。根据统计,截止20xx年我国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空账”运行的规模已经超过了7400亿,并以每年1000亿的速度扩大,有预测,到20xx年老龄化高峰期时,当期的养老金的支付缺口将会达到4400多亿“,空账”会高达14万亿元。只有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与管理,那么个人账户的基金才会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才能够透明化和清晰化。其次、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逐步消灭历史债务。目前关于做实个人账户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就是历史性的债务问题,可以适当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和分摊程度,利用国有资产存量是一个合理和可行的选择,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来解决历史欠账。再次、切实做好法律保障和监督工作。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但是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有效、合理的去落实政策和方案就必须有规范的制度和法律来进行保障,我国人口众多,全国范围类的养老保险运行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尽可能的做到清晰透明有效才能将个人账户做实落实到位。最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这一项是需要非常谨慎的对待的,养老金投入到资本市场要充分考虑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增多,基金的保值增值效果也会逐渐的体现出来。
保险制度论文5
【摘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顶层设计业已明确,当前处于政策落实阶段,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践上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职工最为关心是改革后养老金待遇水平问题。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养老金待遇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研究改革前后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很有必要。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养老金替代率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70年代制定的离退休制度。20xx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在试点地区事业单位系统反应强烈,曾一度导致人心惶惶,出现大量提前申请退休现象。受此影响,在非试点地区,事业单位职工对此也深感忧虑,以致单位正常工作受到不利的影响。不可否认,事业单位消极应对甚至反对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很多,如:对新改革认识不到位、对旧体制下养老特权眷念、对固有身份管理的强烈归属感等。但笔者认为,更重要原因是由于对改革后退休待遇保障水平缺少确定性预期,担心个人利益会受损。改革前后养老金水平变化情况,本文将从养老保险替代率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关于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它是反映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后,养老金在保证原有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标准。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指出,养老保险的最低替代率是55%。世界各国经验表明,养老金替代率高于70%的可以保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但一旦替代率不足于50%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就得不到保障。一个合理的替代率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来说非常重要。养老金替代率作为影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因素,不仅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且同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密切相关。在“双轨”并轨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那么势必触发新的问题,酝酿新的矛盾。“无论是何种改革方案,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以及各方争论的主要焦点就是退休者的利益是否受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除了要能实现对职工正当权益的保障,还应与原有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协调,从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从“碎片化”到“大一统”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及替代率水平
(一)改革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及替代率水平
改革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依据是上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虽然后来有过几次调整和修改,但总体差异不大。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时不用缴纳任何费用,退休经费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前的工龄、学龄、职称、职务等因素来按一定比例确定养老金。养老金主要由基本工资、退休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是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以及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养老金。退休时工作年限35年以上,按基本工资90%核发;工作年限30-35年,按85%核发;工作年限20-30年,按80%核发;工作年限10-20年,按70%核发。一般而言,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工作年限大多超过30年,因此,退休时基本工资替代率水平也大多在85%以上。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补贴是养老金的主体部分,占退休工资总额可达到70%左右,计发依据是与职工退休时的职务和工作年限挂钩,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划分不同的补贴标准。改革性补贴占退休工资比例较小,约占退休工资总额8%左右,按统一标准,同一比例计发。改革前的养老金核发办法过于强调职工专业技术、管理等职务和从事工作的资历,总的来看,这是一种比较简单机械的退休制度设计,它忽略了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权利关系,有悖于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在此退休制度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多在80%以上”,退休人员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待遇。
(二)改革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构成及替代率水平
20xx年1月,国务院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担,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决定》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在养老金制度上的并轨。改革后事业单位“中人”(《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期为《决定》实施后的10年内)和职业年金组成;“新人”(《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余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和利息等因素确定。一般来说,退休年龄越早,计发月数越多,收入水平越低;退休年龄越长,计发月数越少,收入水平越高。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可以有效保障“中人”在此次改革中待遇水平。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补充,是通过个人在职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形成,按事业单位现行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按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据测算:21-28岁“中人”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9-39岁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40-51岁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52-59岁职工替代率在40%以上;25岁之前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5-30岁进入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31-35岁进入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
三、对策建议
由于改革前后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导致改革后养老金替代率可能会低于改革前水平,按中央在进一步推动事业*位改革时明确提出“不降低待遇”的要求,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适当延长职工退休年龄
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退休年龄是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按现行的退休政策,退休年龄的界定按性别有所区分,在事业单位里男职工60周岁退休,女性干部55周岁退休,女性工人50周岁退休。从国际上看是偏低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瑞典等国的退休标准是男女均为65岁;丹麦男67岁,女为62岁;挪威男女均为67岁。事业单位是知识分子聚集之地,过低的退休年龄一方面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降低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渐进方式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不仅可以减轻养老负担和减少激增的养老金,还是增加养老金账户的积累,提高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的有效选择。随着退休年龄的提高,基础养老金随着缴费年限延长而增加,个人账户累积额以及职业年金累积额增加的同时计发月数减少,从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职业年金养老金增加。
(二)明确改革后养老金调整机制
在现有养老保险体制下,退休者的'待遇增速总是低于劳动者。如果工资持续高速增长,退休者的收益相对是下降的,此时就需要政府注意代际之间的调节与转移,保证退休人员共享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职业年金办法的第四条也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但是并没有相应政策明确规定调整机制,养老金的调整仍然是不确定的。为了使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并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养老金是应该逐渐合理上涨的。为此,应该按照中央要求,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社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物价的变动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
(三)合理确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养老金缴费来自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主要渠道,其中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标准是职工工资的20%,个人账户缴费标准是其缴费工资的8%。除基本养老金外,还建立了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无论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是职业年金都与个人缴费工资水平和缴费比例密切相关。鉴于当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偏高的实际,社保政策制定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建议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基数水平(当前是按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60%确定)、降低养老金缴费比例,提高职业年金缴纳比例。这不仅可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还可以降低事业单位负担。当降低了基本养老金所承担的养老责任时,逐步调整职业年金缴费率,提高职业年金承担的养老责任,优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结构。
(四)建立市场化的职业年金
在基金积累制的条件下,基金的收益率对退休金水平起重要的作用。按制度的设计,职业年金为积累制度,“只有当账户资金的收益率达到工资增长率时,才能满足政策预期的保障水平”。一般来说,职业年金从缴存到支取,时间跨度可能长达几十年,对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来说,长期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无疑是数额较大的。国家已明确提出职业年金要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在保证职业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基础上,要将职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职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金的重要补充,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第二份收入,职业年金将成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重要的收入来源,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从某个角度讲,此次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能否达到理想的设计水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能否顺利推进,职业年金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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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6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科学医疗事业得以不断完善和提高,卫生条件也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这此都直接导致看病就医费用的增加。虽然医疗费用伴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而增加是必然趋势,但在需要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老百姓看来,高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同时,农民尚且享受部分国家医疗补贴,职工医疗费用却需要自己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因此,职工医疗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直接给职工造成不小的经济和心理负担进行改善。
1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1资源分配不合理
当前,行政垄断现象尚且存在于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环境尚未建立。同时,尽管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随着城镇职工参与医保人数的增多而逐步扩大,但相比较而言,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仍显不足,覆盖范围小、保险效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此外,在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体组织中,尚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因此,职工医疗保险存在着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1.2缺乏完善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
当前,国家仅仅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厂基本的管理框架和原则,职工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尚未构建,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尚且缺乏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行指导,医疗保障执行属地管理,各地管理政策不一致,差距较大,职工医疗保险得不到有效保障,医疗保险工作整体发展水平不均衡。另外,部分职工退休后因居住地变动而影响到其所参与医疗保险的正常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1.3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小以及水平低
由于我国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低,在处理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时,需要职工个人负担大部分费用。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存在在覆盖范围小以及保险水平低等诸多问题,国家规定的医保金额低于标准医保金额。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就会较多地关注医疗费用。此外,由于多数医院都存在着高收费现象,直接加重厂职工就医的费用负担。
1.4管理队伍的素质不够高
当前,我国企业社保管理工作尚未配置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偏低,职工报销医疗保险往往存在较大的问题和障碍。此外,多数企业中尚未设立专门的社保部门,社保工作基本由企业财务或人事部门代为履职,职工医保相关政策法律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建立适应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体制
2.1改革医疗机构体制。
对现行医疗政策进行修汀和完善,改向医疗机构部分拨款为全额拨款,根据财政的财力情况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计划和规范,从而将医疗机构管理与医保资金的使用同医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及职工医保进行结合,有效解决医疗机构以利益为出发点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此外,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对医疗费用进行适当控制,进而尽早实现全民医保。
2.2加大医疗保险的管理力度。
第一,授权医生医疗保险处方权,构建抽查和奖罚制度;第二,结合实际对门诊用药及住院用药、合资药或进口药等使用范围和价格范围进行设定;第三,构建家庭病床医疗体系,对住院治疗量进行合理减少;第四,不断构建和完善监督检测机制。也就是说,所制定的监督检查办法要符合所在城市的实际,对医疗机构及医保机构间的权力义务以及彼此间关系进行明确。此外,还有组建监督检查队伍,成员主要由医学专家及医学经验较为丰富的医务工作人员参与,以确保医保基金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和使用。
2.3通过市场调剂与强化管理,对医疗费用进行宏观调控。
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属地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按地域分布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单位及职工需就诊的医疗机构,导致医院以及医生缺乏竞争意识,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调剂职能,部分医疗机构以利润为出发点,出现乱收费等诸多问题。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医疗机构体制下,城市卫生资源存在过剩现象,如何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作用成为医疗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当前企业和职工在约定医疗机构的选择上仍不宜过多,以企业自身或当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最佳,如需办理转院,则需要获得约定医疗院所的同意。结合当前实际,医疗保险的充分运用需要发挥行政强制管理和市场调剂的双重作用,以提升医疗机构的竞争和忧患意识,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约束,进而有效控制职工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2.4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法规。
根据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个人医保账户资金是由上年度结转资金和本年度划入资金组成的。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初是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最后再列入社会统筹。这一政策不利益激励个人加强对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积累。如果对政策进行修汀,改为上年度结转部分可以用来对个人自负部分进行冲销,则有利于鼓励职工加强对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储存,进而激发参保者积极关注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同时发挥监督的作用。
结语
为加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建设,使得职工医疗经济负担得到合理下降,激发职工的归属感和积极性,就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就社会整体发展来讲,也需要加强对高效经济运营体制的构建和完善,不断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进而不断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完善。
保险制度论文7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我国从20xx-2010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8762起,这也意味着环境污染事故平均每天有4起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亿元。巨额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受害者仅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款,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时,推行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重要意义。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各国的环保法纷纷出台,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整体处于起初阶段,存在环保法律法规小健全、险种少、费率高、赔付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况,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美国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其中,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在我国,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对于环境污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是指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会化承担机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
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分别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以德国为代表。
对于承保机构,主要有: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保险机构承保方式,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联合承保方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由现有产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事故发生制和赔款发生制。事故发生制是指承保的损害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索赔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候提出;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时问为准,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问或后续的扩展报告期内提出,事故则可在保险期问或之前的追溯期发生。
针对承保范围,保险人一般只承保突发的、非故意的社会经济活动、意外事故及小可抗力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对于污染性企业正常、积累性的排污造成的损害可特别承保。
2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环境风险小突出,环境责任案件较少,由公众责任保险直接承保环境污染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大立法强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令》、《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污染者采取严厉的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巨额赔款和高额罚金使一些非故意污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由此环境责任保险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
美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危险物质,即经鉴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液态废物、《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以及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为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对象。由1988年成立的专门的保险机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约定的限额下,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的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确定并且危害较大,保险公司一般只针对突发性的、非故意的事故承保,但企业正常的、累积的污染损害也可特约承保。
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美国采取有限赔偿制,通常约定的赔偿限额有4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积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行承担的赔偿额。以特定场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为例,它适用赔款发生制,并规定一次污染事故的所有索赔当成一次损失事件,适用一次赔偿限额,只扣除一次免赔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有长尾效应,为明确保险责任,往往在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
此外,美国也通过社会力量保障环境安全,设置了为防比废弃物污染的舒坡儿基金,并在《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中规定由该基金支付尚待责任人归还的清理费用。
3.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小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之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处理事故纠纷时多有偏袒。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我国应建立《环境责任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具体制定相关的赔偿、惩治措施,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3.1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
目前我国公民环保意识小高,企业相比环境保护更注重经济效益,所以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小会主动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完全任意责任保险在我国无法实行。可在核燃料生产、火力发电、采矿、石油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高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商业、公共事业等低风险行业由政府进行引导,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3.2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方式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小成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单一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如果效仿美国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政府的负担过重,也是对现有保险公司的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遴选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承保,同时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
保险制度论文8
摘要:“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我国政府的一大创造,它充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新旧保险制度的过渡。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已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分析个人账户空账造成的原因,提出建立个人账户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账户空账政策走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新制度运行八年来,存在着三个最突出问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其应有的保障功能远未实现;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民众对政府承诺的养老保障信心不足。社会统筹资金缺口问题日益严峻,隐性债务逐渐显现,特别是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一、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的原因及危害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暴露出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其结果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法律上来讲,个人账户是个人私有的”。所以做实个人账户对增进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什么原因造成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其一、养老金隐性债务。1997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模式,而现在执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模式的转换必然涉及一个巨大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在没有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统筹基金的不足,用个人账户基金填补,造成个人账户空账。
其二、制度缺陷。“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看,它吸收了国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模式的优点。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支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必然会有统筹部分透支个人账户资金情况的发生。“如果当初统账结合模式是两个板块的话,这个制度就不会出现个人账户的空账。”
其三、提前退休因素。提前退休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蚕食着原本就不太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它一方面减少了参保人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它延长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又相应增加。加剧了个人账户空账化程度。
其四、人口老龄化。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赡养率不断提高。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老龄人口比重增大,中国的养老金的支出总规模将呈上升趋势,造成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客观上延缓了个人账户实账化的进程。
其五、《养老保险条例》执行不力。目前的《养老保险条例》是指导我国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本位主义和它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全,收缴率不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直接导致统筹基金收支出现赤字,个人账户由部分空账变为完全空账。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信于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一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心存疑虑。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缴费的个人群体中,中青年人的贡献率最大,他们离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还有20—30年,或更长的时间。由于付出与回报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长期处于空账运行,他们会失去对政府养老保险政策的信赖,不愿意主动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担心退休时的生活质量下降。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尚无有效的增值保值手段,人们愿意选择购买商业保险。
三是商业保险机构不惜余力地宣传自己产品的财富效应,某种程度也降低了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
二、做实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价值。做实个人账户的是增强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信心的重要步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意义深远。
1、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填实个人账户,既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也是政府诚信和国民共担风险的体现,否则会最终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凝聚力。
2、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健康发展。它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制度结构,有助于现行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3、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做实个人账户有助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由于个人账户实账可以执行市场化运作,个人账户资金便可享受到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既维护了参保者的`利益,又增强了参保者的信心,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4、个人账户还可更加明确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进而有助于参保者加强对单位缴费的监督,有利于减少拒缴、少缴现象的发生。
三、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建议
1、多渠道筹集资金,减少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明确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时,没有专门处理转制成本。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主动消化转制成本,由政府向离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扩大养老基金的资金筹措渠道,从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国有资产变现力度,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对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发行特种国债;开征社会保障税等多种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
2、在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加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力度。近几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收益率只有2%左右。“个人账户的低收益率已经影响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运营管理,在政策上支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和监管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立法成为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上海“社保案”的教训再一次告诫我们,必须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动用,不仅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支付,
同时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损害了政府的信誉与民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与可持续性。我们认为,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仅要扩大到城镇非国有经济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还要扩大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逐步消除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企分割、条块分割,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分割的不合理状况,实现公民平等。
4、建立个人基金专用账户,提高个人账户的运行效率。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走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投保激励机制。首先,实行分账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把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两本账管理,杜绝相互之间挤占挪用,从根本上锁定政府的财务责任,建立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分担机制。其次,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充实的条件下,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合并,组成个人基金专用账户。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个人基金账户的合法权益,允许自由融通使用,保护投保者的个人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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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9
摘要: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已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设立,但是因为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本文提出了现行水路客运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
一、相关制度的缺乏
(一)直接诉讼制度
直接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20xx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下文简称《20xx年雅典公约》)在确立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同时确立了直接诉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也肯定了油污责任保险中直接诉讼的存在。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方面是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有利,另一方面是对合同相对性的挑战,其本身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直接诉讼制度的结合,我认为是必然的,理由如下:1.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从而保护社会公益,直接诉讼制度与其目的一致;2.直接诉讼制度可以保障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增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性;3.直接诉讼制度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样追求赔付的效率。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出直接诉讼制度适用于强制责任保险存在与“先付原则”冲突的问题。“先付原则”并非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原则,而是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在其保险合同中写入的条款,其只是保险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其作为合同中的条款,是不可以对抗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直接诉讼制度的。
(二)监督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了不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后果,即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却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如果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发现经营者未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及时纠正错误,避免事故发生,而一旦事故发生后才发现经营者未投保的则为时已晚。因此,应当将强制责任保险的参保情况加入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中,并且在事前监督中加审查力度。
二、具体内容问题
(一)归责原则与保险人的抗辩权
在《20xx年雅典公约》中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用;在《海商法》中海上旅客运输人身伤亡的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在《合同法》中内河运输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相关判决显示实践中法官是以无过错责任作为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归责原则的①。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只是名称上的不同,两者实质相同②。我认为此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均为无过错原则,即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承担合同责任。虽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趋同性,但是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存在有区别的。首先两者的来源不同,严格责任来源于英美法系,无过错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③;其次,两者在免责事由上并不相同,严格责任是有例外的无过错责任,即有免责事由可享,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几乎没有免责。水路旅客运输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无过错责任的严苛是有利的,但是保护并不意味着平衡的绝对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同时也需考虑到其他可能对责任方造成极大不公的问题,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我认为水路旅客运输中经营者责任应当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给予其特定的免责事由。延伸至水路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中,在建立直接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保险人得以以被保险人的免责事由来对抗受害人,由此,经营者在水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中的归责原则导致保险人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中的抗辩权,即以特定事由抗辩受害方的索赔的权利。
(二)责任限额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置的原因之一是保护航运业的稳定发展,而水路旅客运输市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其对事故之后的经济损失的消化能力要弱于开放市场。同时,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较国际市场有一定距离,保险人的负担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当具有责任限额。《海商法》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均有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虽然它们本身并不适用于水路客运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但是其数据是有参考价值的。根据《海商法》与两个部门规章规定,责任限额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海商法》每名旅客的责任限额为46666SDR,按照1SDR=1.5美元换算,每名旅客最多获得大约45万人民币;②根据《不满300总吨船舶规定》,以“东方之星”客轮为例,总的赔偿限额为2177万左右,再根据总载客人数,平均每位旅客可获赔偿为4.7万左右;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每位旅客可获赔偿为4万元人民币。从上述粗略得出的数据中可以明显看出海上旅客运输的人身赔偿限额要远远高于国内的人身赔偿限额,差距高达将近十倍。海上旅客运输与水路客运带有的公共利益是完全相同的,它们的不同在于风险的不同,但是风险虽然不同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却可能是一样的(这里的`损失并非指总体的损失,而是排除人数因素的个人损失)。我认为在旅客运输领域中与赔偿限额更为密切的是体现公共利益的人身伤亡的损失而非经营者面临的风险,并且责任限额设置的本身已经考虑了经营者的风险因素,若在数额上再次考虑会对受害方有所不利,因此,我国国内部门规章关于人身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过低的,可以借鉴沿海运输海事赔偿限额为海上运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半的方式采用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一半的方式来认定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保险的本质在于保险人代为赔偿而后向责任人追偿,因此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责任限额与人身伤亡经营者的赔偿限额是一致的,有学者给出“强制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的赔偿金额不应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海事或其他赔偿责任限额④”的表述同样说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国内水路客运人身伤亡赔偿就责任限额问题不需进行区分。结合前面总结的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我认为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应规定为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的一半,大约二十万左右。我国现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应当建立配套的直接诉讼制度与监督制度,明确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严格责任与保险人的相应抗辩权以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注释]
①上海崇明轮船客运有限公司与宋向明等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20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96号.
②陈政.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xx(33):18-19.
③周洪江.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外交学院,20xx.
④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J].中国海商法年刊,20xx: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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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10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状的必要措施,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居民个人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并通过现场调研和对比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希望可以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一、引言
为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体现国家医疗政策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息息系统加快农村和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切实保证医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全面探讨和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城镇居民医保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业务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确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结合实例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现场调研与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某城市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该城市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总结出该城市居民医保在并入新农合制度后医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技术路线。然后再结合医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统的分析农村以及城镇这两种医保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佳的应用系统功能框架,进而确定最佳的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2.关键问题处理
(1)参保信息管理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并入了新农合统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没有统筹的地区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获取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信息。而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统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同时满足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求,同时可以在系统中快速识别出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的两种人员身份,并对参与管理信息建设的人员属性进行分类管理。(2)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年度补偿标准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如果依照统一的标准将很难实现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医保资金的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科学的管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种信息时,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可以确保城镇居民年度补偿信息以及农村居民年度补偿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医保资金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医保筹资时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而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农民在来年的1-12月份享受补偿。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存在时间交叉。应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筹资与享受补偿的时间。
三、系统整合成效
该城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后,将其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发现,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实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该系统运行稳定,能够确保医保实时结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一经推广使用便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接受和认可,避免了大面积退换就诊卡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耗损程度,节约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的统计出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参保和补偿报销信息数据,缩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证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经济合和社会效益,应该加大对其推广力度。
四、结语
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国家医疗改革的必然,同时也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其运行稳定性,切实确保人民合法利益,并为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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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11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行政参与的必要性
传统的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以市场自发为主的发展模式,在保险制度而三方中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传统的市场调节是可以适应以及调整传统保险制度的平稳发展的。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功能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特殊现状,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行政参与是十分必要的。
(一)环境责任保险不适应传统的契约自由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是不适用完全的契约自由原则的。理由如下:首先从理论基础上,我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应是对其的一种突破。契约自由是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得到完善。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缔约自由。其二,相对人的选择自由。其三,内容自由。其四,变更或解除的自由。其五,方式自由。该原则是建立在西方“天赋人权”的理论基础上的一种私法自治精神。第二,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最初的发生都是企业基于其利益驱动的行为,试图通过保险等形式分担其本需独立承担的风险。但是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外部不经济性,主要变现为不愿承担环境责任,肆意污染环境。因此在现实中,完全依靠市场本身所带给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驱动明显不足,使得保险公司和潜在污染企业之间无法大规模达成环境责任保险契约完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分担环境责任风险的政策目标。第三,环境侵权的社会性。契约自由所代表的完全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断的做出让步,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政策的问题时,就需要一定的行政政策进行干预。环境责任保险是以环境侵权的赔偿为主要标的。而环境侵权行为由于侵害对象的广泛性,以及侵害的持续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性的环境侵权行为,最终会损害到一定的公共利益。因此典型的契约自由,就不得不做出让步,允许政府干预责任保险的签订以及履行。
(二)现实中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步履维艰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在我国早有实行。在90年代初保险界就在在大连、沈阳等地所做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推出环境责任保险是我国保险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一次有益的尝试,一度受到了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关注和支持,曾经有多个省市到大连进行学习,但是近十年间,这次尝试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规模只限于东北少数几个试点城市。当时,我国采取的是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即实在尊重契约自由,由市场自主决定的一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然而,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广大工作人员对这项制度的不熟悉,以及当地企业环保意识的缺失,很少有企业愿意投保。再加上当时相关环节侵权法律制度的缺失,环境损害的救济也十分坎坷。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实行,最终成为了一个摆设。因此,由于我国的特殊的现实条件,环境责任保险中的行政参与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政参与的形式
在具体的环节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设计中,依照行政手段介入的力度,可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美国最早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其第一张保单的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和第三者责任及其清理费用等,其最高责任限额为100万美元。所谓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又称法定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潜在的环境污染企业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对其污染环境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必须投保的保险。另一种是以法国实行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至此,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而所谓任意的责任保险制度,又称自愿环境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投保人污染企业自由决定是否投保的保险契约。该保险契约建立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综上所述,我国可以实行两种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双轨制”模式,即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模式选择。并再次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行政辅助以及配套手段,促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行政许可手段
行政许可政府规制是企业市场准入的具体手段之一,在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在发放行政许可的时候,通过对其是否进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是否许可的一个核心要件,就是一种强有力的行政参与手段。具体在构建中,对于污染严重、规模不大的企业,应适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对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等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因为这些行业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极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要损失巨额财产,而且它们对环境的危害也会呈现出渐进的、持续危害。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设备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发生事故,基于其财力有限,往往显得手足无措,导致无法独立承担损害后果。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则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可以考虑采取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即在行政许可阶段,规定其必须进行环境责任保险,但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污染事故造成的后果得到救济,也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最后,对于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适用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因为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
(二)行政赔偿基金的建立
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是必要的。国家通过建立相应的赔偿基金能够起到两大作用,第一是当发生特大环境事故甚至环境灾难时,在超出环境责任保险限额且投保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给予额外的补偿,从而切实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化解环境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无法确定损害人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行政补偿基金委员会向其支付相应救济基金。该项制度可以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配合,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所以在具体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政府建立一定的行政赔偿基金,能够很好地填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经济功能方面的漏洞,从而更好地保障受损者的利益,体现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行政再保险制度
在具体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对于承保机构的行政激励措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行政再保险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它是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的机制安排,它可以将巨灾风险,地域风险,累积风险在地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有效分散,确保保险人的稳健经营。而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政府支持建立一定的公共保险机构,主要就是接受再保险行为。并通过国家的财政支持来运营再保险机构的。从而对环境风险进行再一次的社会分配,并合理的倾向于国家的救济功能。这不仅能提高一般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动力,另一方面也能进一步体现国家的社会调控职能。
保险制度论文12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今年七月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李岚清副总理明确提出了“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总体目标。如何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本人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今天因是学术会,本人便对我国医保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坦率地谈些个人看法,这也是我多年研究的成果,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专家们批评指正。
一、我国医保的难点
自解放初期的实行公费医疗到现在国家出台的新医保政策,我国的医疗保险主要有两大难题:
(一)医保费用难控制。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公费医疗支出从53年到95年增长了106倍,而同期财政收入仅增长27倍;全国劳保医疗支出78年到96年增长了20.8倍,而同期职工收入仅增长8.6倍。后来我国许多地方实行大病统筹,96年费用支出是93年的5倍多,仅96年比95年翻了一番强。再从95年开始的“两江”(即江西九江市和江苏镇江市)试点看:九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医保实际费用支出96、97年分别比上一年增长65%和30%,97年比95年翻了一番多。97年市直企业医保统筹基金累计赤字2875万元,98年的情况更加严峻。“两江”四年医改试点,九江共超支3,000多万元,镇江共超支5,000多万元。全国40个扩大试点城市的费用也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国务院的(1998)44号文件出台后,对医保费用的合理、有效控制仍然是医保工作者面临的最大难题。由于费用失控,许多地方财政和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二)医保水平与质量难提高。具体表现在:
1、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医保水平不平衡,医疗效果不佳。有些行业和单位(如银行系统等),不仅门诊、住院和大病都是实报实销,而且另有医疗补贴,而有些财政困难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每月十几元甚至几元的医保费用进行包干,包干费用完后全由患者个人负担。尤其是有些小企业职工如患大病,因企业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不少职工家破人亡。同时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医疗效果也不理想,许多医院为了多创收,只要知道患者是公费(或劳保)医疗,本来只需一次门诊非让患者跑二、三次不可,只需住院一个月非让患者住两个月不可。
2、在九江全国医改试点中,为了争得更多的医保基金,各医院的滥开药、滥检查现象普遍严重,这样不仅导致医保水平和质量严重下降,同时也造成了医保基金的严重超支。由于医保基金的严重超支,医保经办机构长期大量拖欠医院的医保费用,导致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关系恶化,医院拒绝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医院的滥开药、滥检查行为也更加严重,这又进一步加剧医院的医保费用的拖欠,这种恶性循环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有的医院就可能不得不单方对部分参保单位甚至所有参保单位职工实行停保。单位和职工按规定交了保费,却完全得不到医疗保障,这种医疗保险的水平和质量就不言而喻了。
3、按国务院(98)4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99年初启动,应于99年底基本完成。而相关资料显示,此项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在今年7月在上海召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又不得不把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时间推迟到今年年底。但时至今日,依然困难重重。究其原因,据有的地方医保部门反映:一是担心执行新的医保政策后,职工看病个人负担过重,将有许多职工,尤其是年老体弱和家庭生活困难职工不堪重负。因为按新规定职工看病最多的要付6笔费用:①门诊在用完个人账户后的全部费用;②住院起付线以内的全部费用;③住院起付线至大病封顶线以内按比例的个人付费(特检特治和转外地治疗还要增加个人付费比例);④大病封顶线以上的分部费用(缴不起补充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职工有可能要付全部费用);⑤基本医疗保险病种范围以外的全部费用;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设施目录以外的全部费用。二是觉得新的医保政策对控制医院滥开药、滥检查、人证不符等违规行为没有多少行之有效的过硬措施,因而在对执行新的医保政策后,能否提高医保质量、遏制医保费用的流失缺泛信心。
二、医保难点的原因分析
(一)医保费用控制难的主要原因有三:
1、医院用的是别人(医保和患者)的钱,不用白不用,用得越多医院的收益越大。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是医院用病人和财政或企业的钱。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不论是“两江”模式,还是国家出台的新医改政策,都是医院用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的钱,而且医院的收益多少是与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费用支出的多少成正比,用得越多医院的收益越大。这就必然导致:一、医生为了多得奖金和药品回扣,则积极滥开药、滥检查甚至滥住院;二、药品采购人员为了多拿回扣则在选择药品价格时舍低就高;三、医院管理人员为了医院自身的利益则对上述行为放任甚至纵容。这是导致医院滥开药、滥检查、滥住院以及药品虚高定价的主要原因。
2、医患利益趋同,导致医患合谋,共同侵蚀医保基金。不论“两江”通道模式,还是国家新出台的板块模式,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和医院利益是一致的:如当病人正在用社会统筹金时,当病人是费用全免对象时,当“病人”是替亲友开药甚至将药卖给个体诊所和药店时,此时病人和医方都希望多开药、开好药。因为这样医院可多创收,医生可多拿奖金,患者可吃小亏占大便宜(甚至只占便宜毫不吃亏)。这是医保基金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老子得病,逼儿子喝药--既无理又无效。在许多问题上患者是无辜的,如医院的医药乱收费、乱定价,医生给病人开高价低效药、作完全没有必要的检查、私改化验结果骗取住院费用。对此患者有的是不知道,有的是被迫接受的。如果问题不作具体的分析,仅仅把费用失控的原因都归结在患者身上,因而只是一味地加大患者的自费比例,增加职工负担,这种作法既不公平,对控制医保费用也是无效的。今年8月4日《焦点访谈》报道哈尔滨传染病医院私改病人的肝功能化验单,使一个健康人在传染病医院无缘无故的住了38天的院,还白白的花掉了3900多元。类似此类现象患者有什么责任?九江的全国试点开始不久,将患者就诊5000元以内的个人付费比例由15%提高到20%,特检特治和转外地治疗也作较大幅度的上调,但医保费用仍然照涨不误。
(二)医保水平与质量提高难的原因主要有二:
1、医保费用的严重浪费和超支,导致一方面真正用在参保患者本人身上的有效费用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加大患者个人的付费比例以缓解医保基金收支的严重失衡;
2、现行医疗保险运作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因为现在许多医保(或公费、劳保医疗)定点医院的业务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是靠滥开药、滥检查等非正当业务收入。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会放任甚至纵容滥开药、滥检查等不正当的医保行为。如果医院严重存在滥开药、滥检查等浪费行为,要想提高医保水平和质量这是绝对不可
能的。而现行医疗保险运作机制对这样的医院基本上没有约束力。
三、医保难点的.主要对策(即“413”医保模式的主要作法)
那么,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做到既能有效的控制医保费用又能提高职工的医保水平和质量呢?主要对策有三:
1、对医院实行医保费用与医保责任包干。要想实行包干就必须对医院实行四定:第一、定就诊医院。由职工自愿选择一家自己满意的医院(或医院集团)作为定点就诊医院,当医院条件有限,经医院同意,患者可以转诊,费用由定点医院结算。第二、定医保费用标准。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参照前几年全市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不合理因素,确定年轻、年老、退休、离休等不同人群的不同医保费用包干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各定点医院的实际定点人数定期拨付,节余归医院,超支也由医院自己承担。第三、定医保水平和质量。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各定点医院签订医保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各定点医院的医保范围、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第四、定医院定点人数规模。为确保定点医院抗风险能力,定点医院的参保定点人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达不到一定规模取消当年的定点资格。这条措施的作用主要在于控制医保费用总量。
2、如职工对当前医院的医保质量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间隔期满后自由退出另选医院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为便于操作,重新选择医院定点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实行包干的头一年,可由医保部门以单位为整体就近划定一家定点医院,半年后逐渐放开,由职工个人自由选择医院定点。此举的作用是
通过职工的自由选择促成医院之间竞争,进而提高职工的医保水平和质量。
3、职工看病时必须按一定的方式个人付费。具体作法可以保留“两江”模式中的“三段自付”(即按0.5万元以下、0.5-1万元、1万元以上三段分不同比例累加个人付费),但实际操作中不一定非分三段,可根据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点非常明确,除老红军、离休等特殊人群除外,决不允许跟医院包干后就完全免费就诊(在“两江”试点中,在职、退休、离休三种不同的个人付费比例,导致退休、离休职工医保费用分别是在职职工的几倍、几十倍不正常现象,这足以说明个人付费的重要)。此条意在制约参保患者向医院提出过分要求,以缓解医患矛盾,减轻医院的管理难度,避免造成新的医疗资源浪费和流失。
上述三条归纳起来就是“四定一自由三段自付”(简称“413”)医保模式。为了与国务院的(98)44号文件接轨,可用“413”医保模式的机制(即“413”医保费用与质量双控法),先对住院进行控制,如运作良好,经医保主管部门同意,再延伸到门诊,以减轻年老体弱,尤其是困难职工的大额门诊负担。
四、“413”医保模式的优势
“413”医保模式(以下简称“413”)的优势在于能促进“三项改革”:
(一)“413”能有效地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这体现在:
第一、因“413”的作法是将职工的医保费用连同医保责任按人头包干给医院,这从根本上打破了多年来医院用别人(患者和医保)的钱,不用白不用,甚至用得越多越好的利益格局,改医院用别人的钱为用自己的钱,大大增强了医院的费用节约意识,促使医院自觉地采取措施对滥开药、滥检查、滥住院、人证不符等现象严加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流失,遏制医保费用的过快增长,进而为较大幅度减轻职工、企业和财政的负担,提高医保水平提供条件。
第二、因“413”规定职工个人有选择医院定点的自由,所以虽然医院用的是自己的钱,不该花的钱医院不会乱花,但为了留住甚至吸引更多的职工到自己医院定点,医院必须不断提高医保水平和质量,那么医院该花的钱也必须得花。这样,医院只有在不断提高医保水平和质量的情况下,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也只有通过医院之间的激烈竞争,才能让广大职工从中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三、因企业、财政、职工个人负担减轻了,职工的医保水平和质量提高了,就可激发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从而减轻医保扩面工作的难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国家和不少地方出台了“医药分开”和“患者选择医生”的医改新举措,也许有人觉得现在再用“413”来控制费用完全是多余的。其实不然,现已出台的这些新措施,对完全自付费用的非医保人群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对主要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付费的医保人群的作用却有明显的局限性。比如有些地方试行医药分开,把药房从医院中分离出来,同时全国也将普遍实行用医生开的处方到药店购药,其目的是为了割断医生开处方与从药品中获利之间的必然联系,这对于遏制完全自费的非医保人群的医疗费用是明显有效的,而对于医保人群的效果则大不一样:由于医保人群的医疗费用主要是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医、药、患三方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占用更多的医保基金),必然会串通一气,如“患者”为了替亲友开药则用假病情(无病呻吟),医生为多得诊疗费或有碍于熟人面子则开假处方(无病开方),药店为了自己多创收则售假药品(指目录外药品甚至非医药用品),这样,医保基金的流失依然是一路绿灯。又如“患者选医生”,医生为了让患者满意必然用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那么医疗费用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这对完全自费的非医保人群是完全有效的。但对主要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付费医保人群并非就是如此:患者会根据各自的需要提出种种要求,其中包括一些不合理要求(如开大处方,用自己的医疗证为亲友开药、作检查、甚至住院),而医生觉得这反正又不是用医院的钱,拿别人(医保经办机构)的钱去讨好自己的“上帝”,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医生就有可能完全无条件的满足患者种种不合理要求。所以本人认为,唯有采用“413”,变医院用别人的钱为用医院自己的钱,彻底打破第三方付费的利益格局,不论是否实行“医药分开”和“患者选医生”,医保人群的医保费用无法控制这一难题均能迎刃而解。
(二)“413”能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由于“413”是让医院用自己的钱,彻底改变了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两江”模式、海南模式第三方付费的利益格局,加之允许职工个人有选择定点医院的自由,这会在医疗机构这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优胜劣汰良性竞争机制。
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完全没有竞争的。这种类型的定点医院是我国多年来实行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职工看病由单位或企业固定在一家社会医院或职工医院,不管医疗质量是否满意,患者别无选择。医疗费用则一般都由市财政或企业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往定点医院如数拨付。这种定点医院无需与其它医院竞争,那么这种医院的浪费行为和医保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第二种是虽有竞争,但存在许多严重的非正当竞争行为。这种类型包括大病统筹、“两江”模式、海南模式及有些地方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定点医院。尽管职工可选择多家定点医院就医,但因这些医保模式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付费,当就医者为非正当医保行为时(如无病开药、人证不符
、开大处方、开目录外药品甚至非医药用品),此时首选的医院并非是医疗水平高、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的医院,而恰恰相反,却是一些管理混乱,一贯靠滥开药、滥检查度日,能为非正当医保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的医院。那么,医院为了争取更多的此类就医者,以便从医保机构哪里获得更多的医保基金,医院之间必然会展开另外一种竞争:看谁违规的胆子大,而且歪点子多,谁就可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种竞争,凡可供患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越多,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就越严重。这种不正常的竞争行为目前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合理的控制办法。第三种是建立了公平、合理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这就是“413”医保模式中的定点医院。由于医保费用和责任是按人头包干,同时给予职工对医保质量不满意可定期重新选择医院定点的自由。这样,促使医院之间展开激烈的良性竞争:医院一方面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医保费用的浪费和向非医保对象流失,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的利润率,降低亏损风险;另一方面必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职工选择自己医院定点,以争取更多的医保基金,不断增强自己的实力,避免因选择定点的职工人数过少而被医保机构取消医院定点资格。这种竞争除了能避免第二种类型定点医院不良竞争行为和后果,让患者实实在在得到好处外,还能加速医疗机构的改革。
“413”能加速医疗机构改革,主要体现在能促使医疗机构的“优化重组”和“减员增效”。因为采用“413”,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流失,另一方面要不断地提高医保质量。在这两方面做得好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低、质量好,愿来定点的人就会越来越多,经济收益也会越来越丰厚,医疗机构也会越来越兴旺发达;而在这两个方面做得差的则会走向反面,甚至最终被淘汰。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在一个城市和地区形成几个有相当竞争实力的医院集团;许多没有竞争实力的弱、小医疗机构,有的成为医院集团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有的成为社区服务机构,有的转向市郊和农村,有的则被关、停。有些医疗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然会自觉地对自身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简,以降低医疗成本;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竞争实力。这种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行为远比政府层层用行政手段“减员增效”要有力、有效得多。
随着医院集团的出现和不断增加,将会使“413”不能让参保人同时选择多家医院定点,可能使患者感到转院看病不如其它模式那么大方便这一唯一缺陷将不复存在。因为一家医院集团一般都是由多家不同专业、不同规模、不同等级的、不同区域的医疗机构组成,参保人在一家医院集团定点就等于在若干家普通医院定点。
(三)“413”能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由于“413”是将医保费用按人头包干给医院,所以患者医药费用绝大部分是由医院承担(除少量应由患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外)。这样,药品流通中的利益格局在“413”的医保定点医院必然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会彻底打破现有的医院药品进价越高医院获利越多的利益格局,医院的药品的高进价就不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相反,医院药品的进价越高,医院的医疗成本越大,获利越小,过高的药品进价必然导致医院亏损甚至垮台。因此医院在采购药品选择价格时必须彻底改变现在舍低就高的作法,只有这样医院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第二、医院药品的虚高定价对于医保人群没有多少实际价值,因为医院的药价定得再高,大多数钱还是医院自己掏。明智的作法应该是医院根据药品的合理进价和实际质量实实在在定价。
第三、如果医院药品采购选择价格不再是舍低就高,同时医院不再搞药品虚高定价,那么药品回扣的空间就必然会大大缩小;再加上因费用是跟医院包干,医院及有关人员所得的回扣,不再是像现在仅仅是损害患者的利益,而且更主要直接侵害医院全体员工的利益,甚至严重威胁着医院的生存与发展,那么,为了自身的利益,医院领导包括所有员工必然会明显加强对有关人员回扣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力度。
第四,由于在医保费用与医保责任包干的同时让职工有自由选择医院定点的权利,这就迫使医院在节约费用的同时必须注重医疗质量,而要做到这一点至关重要的就是要提高药品的疗效,那么医院购进的药品就必须是质优价廉的,如再购进的是疗效不稳、不佳的新药、洋药甚至假药,不再是患者不答应,同时医院领导包括医院的所有员工都不会答应。
只要医院这个关键环节的机制转变了,药品生产流通中的其它环节(如药品生产厂家和医药公司)的不正当行为也必然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综上所述,“三项改革”中存在的那些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又似乎无可奈何的矛盾和问题,在“413”机制的作用下,将会大为缓解,有的甚至迎刃而解。
为了论证“413”的可行性,国家科学技术部已于20xx年6月批准,将“413”的可行性研究列入20xx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工作历时两年。该课题项目已得到许多专家、学者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引起不少城市的关注和重视。现有若干城市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已成为该课题的合作单位,准备逐步按“413”试运行,现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将有部分城市于20xx年元月和一季度开始全面试运行。
保险制度论文13
大学生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其医保制度发展和体系构建与国家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今,我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范围已有近十年之久,但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显然,仅将大学生纳入城居保之中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大学生医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们应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现阶段大学生医保制度层面问题浅议
(一)学生医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大学生尚处于年富力强的人生阶段,身体素质良好,其医疗费用支出以普通门诊小病为主,大病和住院费用支出相对较少。而城居保中的统筹基金重点支付学生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并且对这两项设有起付线及支付限额。部分省、市大学生医保未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其门诊起付线的设定更使大学生很难在患小病之时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二)医疗待遇覆盖范围不足。
学生在生活中难免碰到意外,但大学生医保中意外伤害险和身故金方面存在盲点,这使大学生群体在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之时难以依靠大学生医保来减轻经济负担,从而不得不诉求于商业保险。
(三)医保接续问题。
医疗保险本身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其未实现全国统筹更使大学生医保转移接续问题复杂化。首先,是关于大学生医保生效时间问题。一些地区为方便医保基金的管理而采用次年生效的方法。这种方法便于计算并会为管理机构相关数据的录入争取更多时间,却使新参保者在本年度内存在几个月的“空档期”,而在此期间一旦患病,难免陷入医疗费用无处报销的困境。其次,是大学生毕业离校至入职前的医保接续问题。
(四)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目前大学生医保和原户口所在地医保冲突问题凸显,尤其对于农村生源的大学生而言。据了解,许多农村大学生重复参保,既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又参加了新农合。特别对于一些入大学前便在城镇上学的农村学生,他们在上大学之前,便又参加了城居保,重复参保问题更是错综复杂。究其原因,除了参保者自身原因外,还有医疗保险未实现全国统筹、城居保与新农合二者分头管理下信息不共享、医疗与户籍管理制度不匹配等制度层面原因。
二、构建多层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一)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
1.建立医保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要在近年实现城居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三者的统一显然不合实际,但我国医保体系碎片化的确为大学生群体造成了很多困扰,比如大学生医保前后期接续问题、重复参保问题等。而提高大学生医保工作信息化程度,建立其与其他医保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在此方面,我国可以先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将该区域内三种基本医保进行资源整合和统一经办管理,使三种医保之间各项信息共享。由此,大学生的重复参保问题便迎刃而解,避免了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
2.建立大学生医保门诊一站式结算。
大学生对门诊医疗需求较高,因此优化门诊医疗服务,实行大学生医保门诊结算一站式服务能够切实为大学生谋福利。“一站式服务”实现的前提是各利益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其中包括定点医院、社保部门、高校、保险公司等。而其一旦实现,大学生门诊报销程序便会简化,报销申请、材料证明等一系列环节便可省去,学生在就医后只需支付门诊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保作为社会医保的`补充形式,可以弥补大学生医保的部分缺口,为有特定需求的大学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另外,商业保险机构有丰富的相关管理经验,可减轻高校相关管理工作的负担,使之运行更加科学高效。商业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学校和政府应鼓励大学生在自身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保。
(三)社会医疗救助。
建立医疗互助基金会也是分散大学生疾病风险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当学生患重大疾病就医报销后,个人支出部分仍难以负担之时。因此它可以作为医保体系中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之外的第三层保障。医疗互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学生个人缴费、企业或社会人士捐助、学校补贴以及医疗统筹基金中一定比例金额。为提高学生参保积极性,笔者认为,应采用返还缴费额的模式来运营。即在毕业之际将未享受过医疗互助基金者的保费返还,并靠吸收新入学者的保费来维持基金会的运营。
(四)其他补充形式。
第一,要大力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大学生医疗制度的有力补充。第二,探索建立无息助医贷款,以此保证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群体有能力参保。而在无息助医贷款的建设和运营方面,则可以参考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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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谭毅,袁缘.三位一体构建大学生医保体系:以武汉市为例[J].中国社会保障,20xx
保险制度论文14
一、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企业环境污染保险,即“绿色保险”,指企业以企业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保险标的,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保费,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内容,直接向遭受损害的他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目前,这项制度只是在我国部分省份进行试点,并未在全国推行。
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模式未能确定、统一
企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现在正趋于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保险模式的有关规定。围绕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西方国家就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单一的强制保险模式,有的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为辅还有的实行任意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由于我国区域在各方而差距明显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晚,很难马上确定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这就是该制度在试点中的困境和挑战。
(二)保险制度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由于环境污染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需要专业的技术性人才参与。首先,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缺乏关于这方而的专业性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难以做出合理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这直接关系到保费费率、是否承保以及保险公司后期赔付问题。其次,一旦企业投保,在发生污染事故导致损害时,也需要专门人员对损害的事故责任、损害范围等方而进行综合全而的评估。然而现有的这方而人才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
(三)当下的索赔时效不利于维护受害方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规定,有关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纠纷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是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一种是针对渐发性污染事故。由于渐发性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的损害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一旦经过保险承保期间,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业主张,而使损害往往难以得到完全赔偿,同时这也使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逃避保险责任,导致企业污染风险未能转嫁,使其投保不积极。
三、解决企业污染保险在试点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财,任意责任保险为补充
相较于我国现存的一般保险,企业污染环境保险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我国的保险模式也必须建立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险合同双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遵循“契约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产生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需要政府介入。综合企业规模及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以及公共利益,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污染行业(危险化学、煤钢、重金属等)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例如广东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其他的污染不太严重且规模较小的实行自愿原财,即任意保险制度。
(二)培养环境污染保险有关的专业性人才,提高专业技术
在环境污染保险的全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人才的参与。首先,投保之前需要专业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这是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险企业)的基础,也是确定保险费率和承包范围的基础。其次,由于这种保险是将企业的污染风险专业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间必然要对企业的排污设施和生产流程进行必要监督,这也需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业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损失范围的认定也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毕竟这关系到受损害第三人的赔偿问题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多少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而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需求,因此,应该加快培养这方而的技术型人才。
(三)分类计算保险索赔时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方而有利于督促损害方及时行使权力,保护其受损利益:另一方而,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免除侵害方的责任。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亦如此,但是根据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6条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有关规定,针对渐发性污染损害,难以使受损方利益得以保护。因为渐发性污染损害的潜伏期较长,损害后果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生,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过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担责任。对于受损方来说,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主张赔偿,就很可能其损害得不到完全赔偿。而对于投保企业来说,由于其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最后企业污染风险却得不到转移,使得它们降低投保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企业由于最终自担损害结果,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因此,为了平衡三方之间的利益,有必要针对渐发性环境污染保险的诉讼时效作出特殊性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的“日落条款”,补充规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单失效后10年内,发生承保范围内事项时,受损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保险制度论文15
[摘要]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已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关注,各地纷纷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本文分析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及其制度缺陷,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制度缺陷 对策
一、 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人。然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很多农民工并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养老保险。近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这四种模式都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深圳特区模式
深圳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个人账户积累额将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深圳模式优点是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于减缓未来城镇户籍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带来的负面影响。缺点是,低收人农民工缴费压力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其3%进个人账户。农民工以此为基数每月缴纳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转移,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支取本息;而统筹部分的发放原则是按累加原则,缴费满1年的发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农民工更换工作后,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续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若是回农村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没达到法定养老年龄,经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北京模式使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缴费基数较低,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不足之处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为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农民工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三)上海模式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以其使用外来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也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按7.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按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老年补贴”。在享受“老年补贴”待遇方面,规定除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外,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历年的“老年补贴”保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地的经营网点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上海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城镇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有关养老保险费用不能成为缓解未来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一个重要来源,不利于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障意识。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及一部分农民工自身条件的变化,要及时将取得上海城镇户籍或到外省市城镇工作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商业性的“老年补贴”转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比较复杂和麻烦。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首创“一厂两制”,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有利于职工在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农业户口职工参保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允许在55~65周岁之间自愿选择。在农业户口职工的账户设计上,实行“大账户、小调剂”(个人账户11%、调剂基金4%)的制度,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这种模式不足之处是依然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在城市养老的农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以上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 15 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 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 2~3 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 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 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过高
目前,农民工大都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工作,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职工
。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费用后,往往所剩无几,养老保险成了农民工不小的负担,因而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 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1.开辟筹集渠道。可以从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有这样的设想:首先,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为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减免一定期限(3~5年) 和比例( 缴费额的3%) 的税收。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建立对农民工和企业单位的缴费激励机制,可以对农民工个人账户进行部分补贴。这样既可以激励企业为农民工交养老保险又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从而充分体现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
(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1.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如实行全国联网,发放全国流通的养老保险卡,从而使农民工不再因为流动而经历“退保”、“参保”等繁琐程序。农民工不论转移到哪里,都可以凭保险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业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封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计息。继续就业的,可续缴或补缴。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农民工一旦参加养老保险,只能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转换。农民工养老保险要保留城乡对接的“通道”,可以方便地实现转换。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养老保险可当作是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间的过渡模式。
(三)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和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
1.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退休时可以把农民工个人缴费加权平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角度来看,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为几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农民工流动性小的缴费率高,流动性大的缴费率低。另外,由于农民工群体年龄都较小,工作时期会很长,所以应适当延长缴费期,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以保证他们的老年生活。不同缴费率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替代率越高,农民工老年生活水平就会越高。
2.建立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设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按同期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计息。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透明度,让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可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任,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养老保险,不承担城镇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债,独立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便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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