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3 16:05:3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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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1

  伤亡事故管理是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处理;可以掌握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明确事故的各种分布情况。

  一、总则

  1、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事故的报告

  1、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等,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

  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

  4、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由生产、技X、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安委会协助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的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180超过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公司给以表彰、奖励。

  五、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主任将下列事故资料归入档案: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重伤3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一)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1、组成人员与单位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长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含消防、交警等,下同)、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海事局、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保定供电公司、河北电信保定分公司、河北移动保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各单位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依法对事故区域实行封锁。

  (二)市指挥部组成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现场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各专业组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监管局为主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现场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先前建立的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为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为主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市海事局为主负责。

  善后处理组:市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的负责人没有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特别必要时请求驻保部队和武警支队增援。

  三、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止各类安全安全事故发生。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变化和演练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应急信息网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并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周密细致的演练计划。演练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演练结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作;

  2、现场人员是否能安全撤离;

  3、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

  4、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6、各应急救援组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相互间的协调能力,能否充分有效地调配、利用各项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

  四、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到:

  1、电话报警和先期抢险

  (1)迅速拨打“110”、“119”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

  (5)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和救援力量。

  2、书面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当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政府迅速转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发生时间、详细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110”、“119”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以及市指挥部有关行政领导。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到报告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最新调查情况。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事故现场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救援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并按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3、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应严格着装规定,不得穿着如带钉的鞋、化纤衣物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装,并及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对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质的处置,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五、应急救援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确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为了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1、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2、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3、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实况和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5、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6、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7、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8、发改委、交通、商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9、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10、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11、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5、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中心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6、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7、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8、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9、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10、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发改委和保定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3、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七)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河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市公安、安监、建设、环保、商务、卫生、市政、海事、质监、电力等各有关部位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