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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计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项目审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项目审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
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
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
(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
(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一)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15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
第十三条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可要求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
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
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
(二)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结算书;
(四)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
(五)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
(六)项目编制的标准成本表、成本分析表;
(七)统计、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机械设备盘点表;
(八)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采取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方法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奖罚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一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
计组汇报审计情况,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项目审计管理制度2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改造、维修等工程的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3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审计。改造、维修及零星工程审计以开展工程造价审计为主。
第4条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及方法:
1、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2、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3、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2章建设项目开工审计
第5条建设项目开工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等开工前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6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依据: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7条审计内容:
1、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1)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科学。
(4)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已准备就绪。
2、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
(1)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是否到位。
(2)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的部分,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建设期间的财务预算,根据经营和积累情况,测算建设期间可能筹集到的建设资金是否可以满足投资需要。
(3)建设资金来源为贷款的部分,审查是否签订了贷款意向或协议书。
(4)建设资金来源为合资经营项目的部分,审查合资企业合同中资金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时间。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内容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适用,费用计算是否合规、准确。
4、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集团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3章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第8条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和投资控制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9条工程管理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施工图纸;
2、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3、网络图;
4、建设单位指令;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5、设计变更通知单;
6、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10条工程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进度控制的审计
(1)检查现场的原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相邻建筑物保护、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响工程的正常开工;
(2)检查是否有对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采取控制措施;
(3)检查进度计划(网络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网络动态管理的批准是否及时、适当,网络计划是否能保证工程总进度;
(4)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处理程序,对进度拖延的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措施是否适当;
(5)检查有无管理不当造成的返工、窝工情况;
2、工程质量控制的审计
(1)检查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是否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会审所提出的问题是否严格进行落实;
(3)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4)检查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或加固修补。
(5)检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
(6)检查评定的优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有无不实情况;
(7)检查中标人的往来账目或通过核实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份,分析、判断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8)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3、工程投资控制的审计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2)检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否齐全;
(3)检查设计变更对投资的影响;
(4)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执行是否有效。
第4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第11条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工程造价审计的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价格结算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第12条工程造价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咨询部门)审核过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预算;
2、有关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单;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6、工作变更文件;
7、工程索赔文件等。
第13条工程造价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预算的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
2、合同价的审计。即检查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检查合同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若实际发生开口部分,应检查其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计
(1)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理性;
(2)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3)检查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4)检查由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目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5)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4、工程结算的审计
(1)检查与合同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合同相符;
(2)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
(3)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5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第14条竣工验收审计是指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行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
竣工验收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竣工图;
3、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
4、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
6、施工合同;
7、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
8、竣工决算财务资料;
9、现场签证;
10、隐蔽工程记录;
11、设计变更通知单;
12、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3、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第15条竣工验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审计
(1)检查竣工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分工;
(2)检查建设项目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境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
(3)对于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检查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4)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5)检查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作了严格的检验;
(6)检查建设项目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保修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
(8)检查验收过程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2、试运行情况的审计
(1)检查建设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试运行情况,对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2)检查试生产产品收入是否冲减了建设成本。
3、合同履行结果的审计。即检查建设单位、承包商因对方未履行合同条款或建设期间发生意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问题,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现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第6章审计程序
第16条建设工程开工设计、管理审计、竣工验收审计程序。
1、法审部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审计计划,报经集团领导批准后,由法审部组织实施。
2、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任务后,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由审计组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附上所需资料清单。
3、审计组进驻后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4、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法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5、出具审计报告。
第17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程序:由施工单位编报结算表送建设单位初审,初审后的结算表送集团有关部门审核,法审部有权对任何工程结算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决定,作为拨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结算付款。
第18条由集团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工程审计,由集团公司出具审计委托书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
第7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19条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20条工程价款结算按审计决定进行调整。
第21条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2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审计将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8章附则
第23条本办法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2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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