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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测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测评管理制度1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公司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测评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并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进行科学的评价,对超出国家职业危害限值标准的作业场所制定各种防范对策和技术改造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因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过高对员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安委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管理。
3、工作职责
3.1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案,规范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做出分析报告;
3.2本单位安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事业部安委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3.3在本单位实施检测工作时,各部门经理以及兼职安全员需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4、工作内容
4.1某工厂安委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并向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同时向员工公布。
4.2检测原则
4.2.1内部检测与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检测相结合;
4.2.2定期检测与日常检测相结合。
4.3检测范围
4.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包括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4.3.2定期检测范围应包括能源动力作业场所(制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前处理超高温杀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装工段)、化验室等。
4.3.3对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制冷岗位)进行日常检测,设置检测系统或自动报警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和登记管理,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检测类别及方法
4.4.1评价检测
可以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4.4.2定期检测
4.4.2.1粉尘检测,包括配料间、小料房,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2噪声检测,包括氨制冷车间、前处理岗位、灌装岗位,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3高温检测,主要指前处理作业岗位人员密集处,检测时段应集中在夏季出现高温时的工作时间段内;
4.4.2.4有毒物质浓度检测,主要指氨制冷车间,检测频率为1次/季度。
4.4.3日常检测,针对氨制冷车间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检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处理车间、设置专用温湿度计,并保证温度指示准确、清晰。
4.4.4检测组织实施
评价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由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某工厂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积极配合。
4.4.5检测方法
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等相关标准进行,亦可形成企业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常用的检测方法有现场直读式快速检测仪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台帐》
5.1.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5.1.1.2《高温作业场所温度测定记录》;
5.1.1.3《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检测结果记录》;
5.1.1.4《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结果记录》;
5.1.1.5《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检测结果记录》。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
6.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
6.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
6.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
6.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
6.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
6.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
测评管理制度3
1、总则
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工作要求
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测评管理制度4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测评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二)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条
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
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书发放应统一办理。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3日起施行。
测评管理制度6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测评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测评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xx)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公司分管技术、生产、安全、保卫、供应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供应的副总师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二)(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顶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通风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四)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物资供应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各单位的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 (集团)公司煤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单位是(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xx)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每3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各单位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源,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第九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必须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板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十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第十一条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治理、整改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需加大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及《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
第十六条为统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要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对地面存在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管辖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区队(车间)→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直线式的、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班组、区队(车间)、单位和公司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测评管理制度9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存在于开料、打磨。
2、噪声:存在于开料。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测评管理制度10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2)确定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明确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4)明确对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5)明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的地点及有关事宜。
2、范例
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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