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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验收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1
1、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反腐工程,以及设备解体检查记录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相应设备有关验收规范的验评标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见“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
2、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程序
2.1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只参加所有地基验槽、大型设备基础、主厂房基础、烟囱及水工构筑物等重要结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2.1.1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2.1.2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2.1.3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2.2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已完,并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2.3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
2.4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作任何变动。
3、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3.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3.2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得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交工工程一览表;
(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
(三)隐蔽工程记录;
(四)施工自检记录;
(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
(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八)材料代用资料;
(九)工程竣工图;
(十)未完工程说明。
第十条在交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或整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责任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成。设备缺陷由施工主管部门责成采购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交工验收阶段,对不影响主体生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甩项验收,但必须规定所甩项目的完成限期。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结算资料,提交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及时送交规划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中的技术竣工、无负荷联动试车、
负荷联动试车:
(一)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建筑工程:根据施工合同,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合格后即可签交工验收证书;工业建筑则可签建筑工程竣工证书。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设备、设计试车规程进行单体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
(二)无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后,需对项目所有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签订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受项目建设性质的限制,无法进行无负荷试车的工程,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气)等联动试车合格后可签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主管单位组织。
(三)负荷联动试车
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的工艺设备投料,联动工艺设备按设计要求正常完成生产工艺流程,即表示该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车组人员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即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试生产。
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施工主管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负责现场调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建筑物以及消防须提供单独的验收证明书。其他未尽事宜,由施工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办理时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期限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
(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
(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
(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
(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
(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
(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
(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
(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后评估条件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后评估的`组织
由规划部组织进行后评估。公司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能源中心、技术中心、市场部、销售部、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后评估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后评估时另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后评估的时间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后评估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后评估技术资料;
(三)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后评估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处理后评估过程的有关事务;
(四)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后评估模板及责任单位
(一)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审批的主要内容(规划部)
1、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流程简述;
2、投资项目审批主要内容简述,包括:
(1)项目总投资(含:工程静态总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3)项目建设周期
(4)项目投资效益
(5)项目产品市场的主要结论
(二)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总体描述:技改部)
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筹措情况(财务部、规划部)
2、项目实施进度及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技改部)
3、项目实际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建设所需材料的招投标情况(企业管理部、采购部)
4、项目工程监理情况(技改部)
5、项目单体工程交工验收及热负荷试车情况(技改部)
6、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情况及效果(技改部)
(三)项目投产达产情况(总体描述:使用单位)
1、项目主体设备运行状况(机动部)
2、产量完成情况(生产使用单位)
3、产品品种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
4、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
5、节能环保执行情况(能源中心,安全环保部)
6、产品市场销售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销售部)
(四)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总体描述:规划部)
1、项目验收单位及验收日期(规划部)
2、项目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规划部)
3、项目验收报告提出的主要完善建议(规划部)
(五)项目财务运行情况(总体描述:财务部)
1、生产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完成情况(财务部)
2、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部为主,使用单位为辅)
3、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的影响情况(财务部)
(六)对项目的总体评估(总体描述:规划部)
1、对项目审批流程的评估(规划部)
2、对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周期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3、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4、对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的评估(企业管理部)
5、对项目工程监理情况的评估(技改部)
6、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7、对项目投产运行情况的评估(生产管理中心)
8、对项目节能环保效果的评估(能源中心)
9、对项目消防、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的评估(保卫部、安环部、社会事业部)
10、对项目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
11、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评估(市场部)
12、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
(七)后评估结论(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八)建议(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设立后评估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后评估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后评估工作小组掌握控制。在后评估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奖励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未按照交工、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或验收组织部门、后评估工作小组的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准备及办理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0元/项。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立项依据齐全、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各专项竣工验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被处以罚款的,所罚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列入该单位主管领导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由组织单位提出奖励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对参与工作的各部门实行奖励,在项目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后评估报告为项目管理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修工程以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总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3
第一节 工程的竣工与交工
1.工程的竣工
装饰工程项目的竣工是指装饰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装饰施工内容全
完成,经验收签定合格,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
竣工日期: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核试验为合格工种的签字日期。
2.工程的交工
装饰工程交工是指竣工办理手续,交付甲方使用。
交工日期:指竣工工程办理手续,交付甲方使用的签字日期。
3.交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①完成收尾工作;
②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
③交工工程的预验收。
4.装饰工程的收尾工作
装饰工程接近交工阶段,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零散,分散,量小,面广的未完成项目,这些项目的总和与竣工准备工作,善后工作共称为收尾工作。
收尾工作主要有:
⑴组织有关人员逐步,逐段,逐部位,逐房间地进行查项,检查施工中有无丢项,漏项,一旦发现丢项,漏项,必须立即确定专人定期解决,并在事后按期进行检查;
⑵保护成品和进行封闭。对已经全部完成的部位或查项后修补完成的部位,要立即组织清理,保护好成品,依可能需要,按房间或层段锁门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损坏或丢失零件,每一个房间的装修和设备安装一旦完毕,就要立即加以封闭,甚至派专人按层段加以看管;
⑶有计划地拆除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设施和暂设工程,拆除各种临时管线,清扫施工现场,组织清运垃圾和杂物;
⑷有步骤地组织材料,工具以及各种物资的回收,退库或向其它施工现场转移和进行处理工作;
⑸做好电气线路和各种管线的交工前检查,进行电气工程的全负荷试验;
⑹修补工作。装饰工程在频繁交叉施工的过程中,必然会造成一些成品损坏或污染;在不同工程施工中,它们各自工作之间的结合部'也会出现一些不完善的缝隙。在工程收尾时,必须进行修补;
⑺清理工作。装饰工程的目的之一,就是给甲方以美的感观,清洁,整齐就是美感的要素,因此清理工作也是装饰工程项目收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5.收尾工作的组织
收尾工程量小,面广,易被忽视,结果交工日期一拖再拖。为了保证按时交工,在组织收尾工程时应注意:
5.1加强计划的预见性,提前安排'结合部'工作;
5.2接近竣工时,提前对照设计图纸和预算项目核对已完成工程,列出未完成项目;
5.3交工前组织预检,逐个房间查明所有未完成项目,并用'即时贴'在现场标明其部位;
5.4 组织若干专业班组,按收尾项目不同分类分别扫尾。
6.收尾工作的有关工艺
6.1接缝工艺。常见接缝隙有:
6.2梳妆台镜面瓷砖接缝,通常将镜子边缘打磨光滑,然后打胶密封;
6.3梳妆台面与面盆瓷砖接缝,打防水密封胶;
6.4浴缸与墙面瓷砖接缝,打防水密封胶;
6.5修补工艺。常见修补有:木作节疤脱落,找一块纹理相似的'木料,依照缺口大小修凿,蘸胶镶嵌在缺口里,使之严丝合缝,再打磨光滑,刷油漆即可。
6.6石材顺裂纹折断,用石材专用胶与石材粉调和,顺裂纹粘合石材。
7、清理工艺。重点清洗项目有:
7.1玻璃清洗:用专门清洁剂擦拭污渍,再用清水冲洗,最后用毛巾擦净;
7.2瓷砖,石材清洗;先用平刀片铲除灰渍,再用湿毛巾擦拭,特别注意清理砖缝与糟;
7.3卫生洁具清洗;先用平刀铲除灰渍,防止灰渣落入下水口,洗不净处用去污粉擦洗。
第二节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之外,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1.1工种设计文件(包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各种设备说明书,技术核定单,设计施工要求等级);
1.2国家现行的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1.3相关的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1.4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装修施工守则或质量手册;
1.5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表;
1.6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1.7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国外提供的设计等资料进行验收;
1.8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
1.9凡属施工新技术,还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和提供的文件进行验收。
2.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以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甲方验收签认,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第三节 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分两步:竣工自检和正式验收,其主要验收内容及程序如下:
1.竣工自检
1.1首先自行组织预验收。一方面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另一方面检查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汇总,整理有关技术资料。
1.2自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标准,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1.3参加自检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施工工长(或施工员,工号负责人)等共同参加。
1.4自检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房间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根据施工图和工艺流程逐项进行检查,找出漏项和需修补工程,及时处理和返修。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毕,如发现较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是设计原因或施工原因均需在初验会议上研究并提出方案。
1.5复验。在基层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对查出的问题完全修补完毕以后,通过复验,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2.正式验收
2.1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的前10天,向建设单
位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
2.2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资料。
2.3建设单位组织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4提出验收意见,评定质量等级,明确具体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3、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既应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4、装饰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交接验收证明书,并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办理结算手续,除合同注明的由承包方承担的保修工作外,双方的经济,法律责任即可解除。
5、在交工过程中发现需返修或补做的项目,可在交工验证明书或其附件上注明修竣期限。
6、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7、办理装饰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8、办理装饰工程移交手续。
第四节 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是由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组成。竣工决算必须先进行工程决算。
1.编制依据
(1)装饰施工资料,竣工图;
(2)双方认可的装饰施工预算标底;
(3)会审记录,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
(4)装饰施工图纸及补充,修改图纸;
(5)鉴证单;
(6)自开工之日至合同规定的结算期间所有有关费率,材料差价等调整文件。
2.编制程序
(1)由装饰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决算书交给甲方或监理单位;
(2)甲方或监理单位审查决算内容与装饰施工实际是否相符,并与装饰工种工程施工单位核对后,双方签字认可;
(3)按审定数与甲方财务结算。
3.决算审查要点
(1)工程量是否准确;
(2)定额费用是否合理;
(3)定额包括的内容是否做完;
(4)复查是否有笔误或计算错误;
(5)变更项目是否有增也有减;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4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本工程质量验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标准gb50300-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必须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验收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1.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二十四(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1.3甲方、监理验收按现行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的规定检验。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限期整改后报甲方、监理复验,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在各分部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的3日内,乙方须提交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1.1.4乙方未获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即进行隐蔽或实施下一道工序,则甲方有权不支付该部分进度款,并有权禁止乙方继续下道工序的施工,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由此而引起的延误由乙方承担。
1.1.5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竣工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1.2样板引路
1.2.1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外墙砖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所有施工样板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包括,不再另行计价。
1.2.2标准层在完成最低层主体结构后,乙方应立即将间隔墙、水、点等安装好,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期的工程应以此为样板进行。
1.3重新检验
1.3.1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验收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负责整改至合格为止。
1.3.2若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隐蔽工程,则无论检验是否合格,重新检验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1完工验收
2.1.1完工验收程序
2.1.1.1工程内部验收须达到合同规范约定的质量标准。
2.1.1.2工程具备内部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十五(15)天通知甲方、监理进行工程内部验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同时提供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2.1.1.3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进行工程内部验收,并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应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二(2)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
2.1.1.4进行工程内部验收的同时,甲方根据政府要求、规范、合同、组织工程专项验收,乙方负责配合协助及提供相关资料。但乙方负责施工项目的专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二(2)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
2.1.1.5工程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甲方确定工程质量验收日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乙方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手续,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如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后二(2)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及相关责任。工程质量验收一次达不到合同、规范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合同价款下浮百分之五(5%);或将未完工程另行安排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产生的费用另加百分之十五(15%)的管理费,由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且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2.1.1.6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即取得无锡市质量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甲方组织乙方、经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完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七(7)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相关责任。完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2.2工程完工日期
2.2.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本工程完工日期为取得甲方签发的《完工证明书》且工程移交完毕的当日完成。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5
开发项目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移交各方责任,不留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验收
1、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a、预验收: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物业公司进行工程预验收。预验工作要认真、细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责承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b、正式验收:预验通过后,由工程部报请市质检站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宣布验收结果,确定项目质量等级,并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
2、验收内容:
a、设计完成情况;
b、施工质量是否还有遗留问题,并做好记录;
c、卫生清理及现场撤出情况;
d、工程资料所列内容是否齐备和完整;
e、签定保修合同。
3、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工程部记录,并责承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工程移交
1、移交的组织:由工程部组织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共同进行。
2、移交的程序:
a、工程部提前三天通知物业公司;
b、物业公司按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各种资料进行审核;
c、工程部、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对房屋及配套工程进行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d、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在维修期内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维修,对重大质量问题(如结构及设备安全使用),物业公司有权拒绝验收,直至合格;
e、验收合格后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3、工程移交检查范围:
a、土建方面:地面是否合格,大白、墙地砖、厨房、卫生间、窗户、门窗配件、防盗门等是否按设计规范施工。
b、水暖方面:
上、下水畅通不渗漏;给水阀门、水表、水龙头齐全,开启灵活不漏;厨房、卫生间洁具完好无损,配件齐全;供热系统要求按规范施工。
c、电气方面:电表柜及配电箱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柜箱内设备齐全完好,按规范施工;户总开关灵敏、耐用、安全;室内外线路运行畅通,灯具、开关、插座齐全;电话、有线电视设备齐全,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卫生必须清洁。
4、交验时发现问题,做好记录,由工程部指令施工单位及时修,维修要限定时间,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维修单传递制度,不能拖延维修时间,如超过维修时间,工程部可以采取补偿的'办法,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5、房屋移交应具备条件:
a、工程施工结束是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b、房屋幢户、编号是否经有关部门确认;
c、供水、供电、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6、房屋移交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复文件;
c、拆迁资料;
d、竣工图(包括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e、地质勘察报告;
f、开竣工报告;
g、图纸会审记录;
h、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i、钢材、水泥主要建材质量证书;
j、新建材及配件合格证书;
k、水、电、暖三通、卫生洁具等设备合格证书;
l、供水、暖、煤气管道试压报告。
7、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交验单据签字。
8、工程移交单一式四份,参加单位各执一份。
三、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验收及保修管理,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的学校机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发包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验收进行书面约定。
第四条 凡造价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按规定邀请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外,主管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派员参加验收;涉及消防安全的,必须同时通知公安处派员参加;已经确定使用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还必须通知使用单位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向参加验收的人员说明验收内容及相关情况;
(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三)监理汇报监理工作;
(四)查看监理工作日志;
(五)现场查看工程质量;
(六)汇总验收情况,并形成验收结论;
(七)形成验收报告并由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签字。
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全面查看的前提下,明确分工,认真进行现场查验。对能够查验到的问题因敷衍了事、应付差事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因工程质量等原因,验收未通过,可不形成验收报告,但应形成文字说明,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如果原则同意验收通过,但还有少量问题需要施工单位改进的,待改进并验收通过后,再形成验收报告。
没有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审计处不得进行决算审计。
第六条 校内主管部门在起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修合同(也可在工程承包合同内专条订立保修事项)。
第七条 保修合同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保修期限及起止时间。
(二)预留保修费的比例或金额。
(三)质量缺陷或问题的范围及免费保修责任。
(四)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
(五)保修质量的验收。
(六)因施工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及时保修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和工作影响,施工单位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剩余保修费的退还时间及方式。
保修合同对应明确约定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合同谈判和起草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国家对保修期限无明确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九条 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3%;造价在10―1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预留保修费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经常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或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将通知方式、时间、维修要求及对方接收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人员等有关事项进行记录。
主管部门应经常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及质量的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问题,由施工单位免费维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约定保修时间内进行维修的,由我校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从保修费中扣除实际费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追偿。
(二) 接到通知后,超过3次(不含3次)未在约定保修时间内进行维修的,从保修费内加倍扣除由我校安排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直至全部扣除保修费。
第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对保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保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施工单位退还剩余保修费。保修费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办理退还剩余保修费手续时,须向财务部门出示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修合同书(工程承包合同内专条订立保修事项的,为工程承包合同)。
(二)我校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的'费用清单及扣除保修费的有关资料。
(三)保修期满时,使用单位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手续齐全时方可退还剩余保修费。否则,追究财务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评价意见分为:
(一)使用单位为一至二个部门时,须有全部使用部门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领导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须有个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二)使用单位为三个及其以上部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部门主要使用人及分管领导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须有个人签字及部门公章。
(三)使用单位为多个住户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及个人签字。
(四)道路、场地、围墙、大门等公共设施,须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基建、后勤、资产、财务、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对保修情况及质量满意的书面意见及签字。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征求对工程保修的意见时,用户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不负责任或违反本规定,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7
vk物业智能化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智能化工程部项目工程的验收移交程序。
2、适用范围
智能化工程部所承接的智能化工程。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职责
城市负责人/城市技术负责人负责对甲方物业相关人员的操作及维护培训。
城市负责人/城市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项目交接工作。
区域主管/施工技术组负责协助及跟进区域内各项目的验收工作。
施工技术组负责收集并保管完工项目竣工资料。
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工程验收移交和结算。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项目助理提出内部验收申请,深圳项目由施工技术组组织内部验收,其他项目由施工技术组组织其它城市负责人验收。
5.2 参与内部验收的人员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项目组必须针对整改要求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
内部验收的内容包括:
a、系统功能验收和感观质量验收(参考施工细化方案)
b、前期检查记录的验证(参考相关体系文件)
c、施工工艺符合《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d、竣工资料齐全(过程资料齐全)
e、完成用户培训,填写《培训签到表》
5.3 项目组完成整改后,重新报施工技术组进行复查,直至所有内容符合施工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整改完成后报甲方组织验收移交。
5.4组织外部验收时,由施工负责人填写《智能化工程交接记录》,并附《智能化工程设备清单》及《智能化工程竣工资料交接清单》,由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双方各保留一份(记录表格可以采用甲方提供的类似表格替代)。
5.5施工技术组负责收集完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档案。
6、记录表格
vkwy7.5.1-j02-02-f1 《智能化工程交接记录》
vkwy7.5.1-j02-02-f2 《智能化工程设备清单》
vkwy7.5.1-j02-02-f3 《智能化工程竣工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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