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4 11:09:10 雪桃 制度 我要投稿

水运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运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水运管理制度(精选6篇)

  水运管理制度 1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水害防治中心,明确责任,制定岗位责任制。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水计划及措施。

  2、由矿长组织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并组织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的演练。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年度防治水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公司批复。

  3、防治水中心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探水工等要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数量要符合标准化具体要求。

  4、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要有年报、月报、临时报,对水患要及时预报并及时处理,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5、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防治水中心每旬必须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治水安全会议,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项落实,并在安全会上对水患整改落实情况通报奖罚。

  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及周边煤矿积水等水患情况的调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调查,要把调查情况及时登记上账,准确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调查完毕后,要进行综合分析,如有水患要及时发出预报。

  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严禁有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9、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配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要紧跟工作面。

  10、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并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11、矿要保证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矿长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运管理制度 2

  一、车辆保护:把钢包座架下两边铁板用浇注料打上5—10公分浇筑层防护铁板;底部用耐火砖铺平,上面用高铝水泥灌浆,打上一层浇注料。

  二、油箱与电瓶箱用石棉布包裹,上面盖上一块铁板。

  三、应急措施:把托排前、后用20mm铁板焊接,周围加高200mm,里面放入防火沙。

  四、备用碳棒堵口。碳棒扯成一个锥形,一个椭圆形,手柄用铁管制作成进、出两用(注:细管套入粗管中),长度4米。每辆车备用泡泥一桶。

  五、钢包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当班司机和铸铁机值班班长负责。铁水包使用寿命,可根据使用程度或炉次更换新铁水包,并做好记录。

  六、轮胎日常检查:由当班司机负责,并做好记录。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轮胎使用程度,提交车间办公室,经现场查看,确认后更换轮胎。

  水运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了预防公司外购铁水运输、入库、卸车过程中的铁水喷溅、火灾或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公司铁水运输的协调工作,由安全生产部具体负责,并对铁水运输过程进行跟踪,有权力和义务制止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类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不可承受风险台账,将铁水运输列为三级不可承受风险,并执行四级监控。

  车间负责制定铁水装卸过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起重设备和铁水包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要求,定期检查岗位人员执行情况。

  岗位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检查起重设备、吊具和铁水包,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铁水运输作业规定

  1、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汽运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运输铁水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3、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和铁水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不得使用。车辆储物箱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铸管部明确专人对铁水包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每包铁水均测量包壁温度,在包壁四周不同部位测量。

  5、铁水装入量应严格控制,液面距离包沿不得低于30cm,铁水过满,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启动车辆。

  6、驾驶员必须在关好车门后,才能开始行驶,起步前系好安全带,离开车辆时必须从点火开关上取下钥匙。

  7、要在车辆停止状态下预热发动机,避免频繁和剧烈加速,适时换档,每档发动机转速不超过该档最高转速的三分之二。

  8、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车速,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铁水运输的车辆在厂区外道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铸造厂区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9、车辆运行,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和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行中的车辆驾驶员禁止接打电话。

  10、铁水运输中遇路边有行人时,与行人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5米,必要时停车避让行人。

  11、行车时,必须选择平坦、宽阔的路面,严禁从积水、坑洼或者不明路况的道路上行驶。

  12、驾驶员在装卸铁水作业进入生产现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并服从生产调度的指挥,按规定行车和泊车。

  13、铁水的.装卸作业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擦碰、撞击、重压、斜置或歪拉斜吊。无关人员严禁接近铁水包。

  14、因故不能及时装卸时,在待装卸期间当班调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铁水,随时保持沟通,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向安全生产部汇报。

  15、铸管部应明确专人操作起重设备吊运铁水,设专人指挥,明确信号。行车工必须严格按照《起重设备安全检查表》定期检查行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行车和吊具安全可靠。

  16、铁水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规定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转运车辆管理制度。

  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当铁水运输过程中因故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上报公司调度室。各级相关负责人收到信息都应快迅到达事故现场。

  (2)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展开相关救援工作。

  (3)若事故造成相邻建筑物着火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必要时迅速联系保卫部,请求援助。

  (4)铁水在转运过程中,铁水包出现有破损、渗漏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引起燃烧或爆炸现象,驾驶员应立即采取自救,并向总调报告,报请总调派遣叉车卸下铁水包。情况危急时向当地119报告,请求援助,以防事故扩大。

  (5)当铁水表面结壳,可用中频炉内高温铁水冲开,严禁随意翻转铁水包或人工捣戳,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6)当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送往阜康中心医院进行救护。

  五、现场指挥要求

  1、从事铁水吊运的起重设备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经过专门培训方可。

  2、指挥人员必须是经部长指定的段长、班长或调度,其他人员不得指挥吊运铁水(紧急情况除外),严禁多人指挥。

  3、统一使用对讲机指挥,操作者和指挥者分别佩戴1部对讲机,频道一致。指挥时,必须先喊出操作者名字或行车代号,再发出操作指令,否则操作者不得启动行车任何机构。

  4、操作者未听清指挥口令,严禁启动行车。

  5、启动行车必须鸣铃警示,并严格遵守《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六、考核与奖惩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反本规定,经有关部门查证,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的考核/次,造成事故者,经铸造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重罚。

  2、由于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铁水运输中发生漏包或穿包事故者,对相关责任人的考核,由铸造公司安委会视情况研究决定。

  3、岗位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查铁水包或未及时记录、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考核责任人50-100元/次。

  4、各类台账和记录,未按规定保存或使用完后不及时上交更换,分别考核责任班组长及以上人员200元/次。

  5、发生事故后,对因组织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者,将视情况考核责任人。

  6、对安全检查仔细认真,及时发现隐患并上报者,视情况给予50-300元的奖励/次。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水运管理制度 4

  一、车辆保护:

  把钢包座架下两边铁板用浇注料打上5—10公分浇筑层防护铁板;底部用耐火砖铺平,上面用高铝水泥灌浆,打上一层浇注料。

  二、油箱与电瓶箱用石棉布包裹,上面盖上一块铁板。

  三、应急措施:

  把托排前、后用20mm铁板焊接,周围加高200mm,里面放入防火沙。

  四、备用碳棒堵口。

  碳棒扯成一个锥形,一个椭圆形,手柄用铁管制作成进、出两用(注:细管套入粗管中),长度4米。每辆车备用泡泥一桶。

  五、钢包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由当班司机和铸铁机值班班长负责。铁水包使用寿命,可根据使用程度或炉次更换新铁水包,并做好记录。

  六、轮胎日常检查:

  由当班司机负责,并做好记录。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轮胎使用程度,提交车间办公室,经现场查看,确认后更换轮胎。

  水运管理制度 5

  一、给排水设备运行管理的目的

  给排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供水管爆裂、泵房发生火灾及停电等,需要及时处理,并且为了避免出现异常,便于事先采取预防措施,要加强日常巡视工作,这些都是在给排水设备运行中应考虑的问题。因此给排水设备运行管理的目的是加强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

  二、给排水设备运行管理中的日常巡视内容

  给排水设备运行管理中的日常巡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水泵房由水泵管理员每2h巡视一次,水泵房有无异常的'声响或大的振动,压力表指示,电机控制框的指示灯指示有无异常,电机温升是否正常,闸阀、法兰连接处是否漏水,水泵漏水是否成线,水池、水箱水位是否正常,止回阀、浮球阀、液位控制器是否动作可靠。同时水泵房管理员每周巡视一次小区内主供水管上闸阀及道路上的给水井、检查井、雨水井是否有堵塞现象等等。水泵房管理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不了的问题,立即上报工程部水泵房组长或主管,请求协助解决。

  三、给排水设备设施异常情况处理

  给排水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突发的异常情况,必须有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1、主供水管爆裂

  如果发生此种情况,首先应立即关闭相连的主供水管上的闸阀,若仍控制不住大量泄水,应关停相应的水泵房,通知工程部管理组及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负责联系相应责任部门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用户关于停水情况。工程部负责安排维修组进行抢修,维修完毕后由水泵房管理员开水试压,看有无漏水和松动现象,如果试压正常,回填土方,恢复原貌。

  2、水泵房发生火灾

  任何员工发现火警,应立即就近取用灭火器扑灭火警。并呼叫邻近人员和消防管理中心主管前来扑救,切断一切电源。消防管理中心根据预先制定的灭火方案组织灭火和对现场进行控制,向“119”台报警,并派队员到必经路口引导。通知工程部断开相关电源,开启自动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保证消防供水。火扑灭后,工程部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点,对已损坏的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提出补充申请,并填写有关记录、报告单。

  3、水泵房发生浸水

  少量漏水,水泵房管理员采取堵漏措施,若浸水严重,应关掉机房内运行的设备并拉下电源开关,通知工程部管理组,同时尽力阻滞进水,协助维修人员堵住漏水源,然后立即排水,排干水后,对浸水设备进行除湿处理,如用干布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相关管线等,确定湿水已消除后,试开机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即可投入运行。

  4、市电停电

  出现这种情况后,水泵房管理员应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从市电停电到正常供水规定时间不超过15min,在使用柴油发电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柴油发电机操作标准作业规程》和《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标准作业规程执行》。启动前检查机油油位、冷却液、电池液是否在规定位置,确保总空气开关在“off”状态。然后启动发电机,要先预热不少于7s,然后转到启动位置(即从“0”经过“1”至预热,后转到“1”位)在启动位置不能超过5~7s,如果没有启动再立即回到“0”位,间隔30s再进行启动,启动后,油压达到正常范围,将柴油发电机空气开关合上,开始供电。在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正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异常重大情况,应及时通知主管采取措施,在市电来电时,应在20min内关停柴油发电机。

  四、水泵房的管理

  水泵房作为供水系统重要的设备设施,应有严格的水泵房管理制度,管理规定详尽合理,管理职责明确,交接班要求清晰、完整。并且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数据、表格、记录,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水泵房管理职责

  《水泵房管理规定》和《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标准作业规程》都是由工程部根据iso9002实施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所管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通常工程部管理组负责检查实施情况,运行组水泵房组长负责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水泵房管理员具体负责运行管理并执行管理规定。

  2、水泵房管理规定

  水泵房的管理没有统一成形的条文规定,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及管辖区的特点而定。但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保证水泵房通风、照明良好及应急灯在停电状态下的正常使用;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吸烟;水泵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方便、显眼处;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水泵房;每班打扫一次水泵房的卫生,每周清洁一次水泵房内的设备设施,确保泵房地面和设备外表的清洁;水池的观察孔应加盖上锁,水泵房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水泵房管理员保管,不得私自配钥匙等等。

  3、交接班要求

  交接班人员应按规定准时交接班,并且在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交代,并查看交接班时填写的《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日记》。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在《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日记》上签名。如果出现违反规定或特殊情况一般不准交接班,如上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填写的日记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晰,未按规定打扫水泵房,接岗人不到位,出现异常事故正在处理中,此时应由交接人员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4、填与有关记录

  水运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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