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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精选15篇)
在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1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原材料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
(一)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商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人)住所(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每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和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八条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
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八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单位,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九条对索取的证票要建立档案和进货查验台账,可按供应商、供货品种、进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2
1、餐饮服务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制定从员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员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3、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每年复训一次。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
1、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每年在健康证明到期前30天组织健康查体,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健康查体和不合格人员的调离。
6、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查体情况,发现无健康证明上岗的,或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限而未进行复查的`,以及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及时调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4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凉透后再冷藏。
5、隔餐或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熟煮透。
6、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7、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揩碗盆,滴在碗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
8、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9、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用具、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
10、清理室内环境卫生,灶上、地面及操作台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理垃圾。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
1.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商采购,尽量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购进,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2.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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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1、餐饮单位、学校、建筑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要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检查或抽查各岗制度落实情况,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日对各加工场所及仓库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3、厨师长及各岗要跟班检查指导,严格餐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程序的行为。
4、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安全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操作习惯。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8
一、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三、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四、鼓励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五、采购前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是否有感官不良)、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六、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食堂食品储藏制度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计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储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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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购入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以备查。
(四)索取和查验的相关证明文件、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中立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10
1、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到期证照及时索要更新,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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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采购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二、采购食品应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加盖公章或盖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购物凭证或每笔供应清单。
三、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索证索票的其他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化验单,并注意检查核对合格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不得涂改、伪造。
四、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采购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五、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标识不清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不得采购无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采购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七、生肉禽类应索取畜牧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不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以及来自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肉。
八、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在验收食品时,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做好台帐记录。
九、采购食品索取的有关资料和购货凭证应按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进行整理,妥善保存备查,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购物凭证是指能够进行食品溯源所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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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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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在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查疫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在供货商盖章或销售凭证,留具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流通过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货发票应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保存日期不少于2年。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14
第一条 本店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保健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 本店对购入的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
第三条 本店首次购入保健食品时,还应当按保健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保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 本店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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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料与供货者选择
(一)结合经营条件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确定经营的食品品种和选购的原料。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含集中消毒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液体醇基燃料。
(二)不宜购买或采摘、捕捞、猎捕有毒或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如野生有毒蘑菇等)作为食品原料。
(三)选择的供货者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满足索证索票和可溯源等要求。鼓励选择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实施供货者选择和原料选购的控制要求。
(五)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供货者。鼓励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
二、索证索票要求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五)从其他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六)采购禽畜肉类的,还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七)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留存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或凭证。
三、原料运输要求
(一)运输前,对运输车辆或容器进行清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二)运输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食品原料间予以分隔,食品包装或防护用品完整、清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运输过程中,食品的温度、湿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三)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使用运输食品的车辆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四、查验记录要求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与购物或送货凭证相符合,并在收货前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等。
餐饮服务企业应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记录相关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各门店也建立并留存收货记录,保存相关记录。
五、贮存要求
(一)分区、分架、分类、离地离墙存放食品。
(二)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存在形式、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三)应在散装原料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鼓励使用密闭容器存放。
(四)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和保质期不明确的,根据食品品种、制作加工方式、包装形式等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并按照自行确定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五)遵循先进先出先使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销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及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存放在特定区域,并予以明确标识、及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
(七)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得堆积、挤压食品。
(八)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
(九)及时入库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食品的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8℃,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2℃。及时制作加工出库后的冷冻(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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