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制度16篇
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产品质量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产品质量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xx/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xx《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xx《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xx《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有关领导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
产品质量制度 2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
产品质量制度 3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第一,品质绝对生存”的理念,促进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规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和经济损失,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本单位或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依据事故的大小和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第三条对于因管理责任被取消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
第四条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受到批评甚至通报的.,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对于因验收、维修不当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投诉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记过处分。
产品质量制度 4
1、目的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不投入使用,确保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2、适用范围确保
适用于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
4、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产品特性,熟悉标准、规程等检验依据,掌握检验技术和相关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检验规程
技术部组织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经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生产部和检验人员。
6、进货检验或验证
6.1采购的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厂后,仓库管理员作好待检标识,填写申检单交检验人员。
6.2检验人员按进货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填写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出具进货检验或验证报告。
6.3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资,由市场部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在不影响产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作降价处理,若协商不成的,由市场部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6.4市场部仓库管理员根据检验或验证结果对辅料、包装材料作好检验状态标识。
6.5当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紧急放行。紧急放行时必须留下样品进行检验,并对已放行的物资做好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由生产部门负责及时追回或更换。
6.6对随货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员须查验报告的符合性。对在供方检验合格的产品,仓库管理员依据技术部检验员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直接入库。
6.7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由技术部归档保管。
7、过程检验
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半成品,依据过程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的转入下道工序或入库,不合格的由操作者及时返工或报废。
8、出厂检验
产品加工完毕,生产车间或仓库填写申检单交技术部;技术部按产品标准或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合格产品准予入库、出厂,不合格产品进行报废。
9、检验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由此而给厂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并视情况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产品质量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在本厂范围内实施,品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条
品保部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负责各种仪器,量具校验及管理。
4、负责客户之抱怨,分析处理。
5、负责统计技术之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整理。
6、员工品质教育之规划与训练。
7、各种检验标准之制定。
8、各进料制程品保,检验之执行及分析记录。
第四条
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
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维修工作,保证方法准确。
第九条
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
原材料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随《产品工序检验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品保部办手续处理。检验前,检验员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灵活检验方式。
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操作者“自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及检验记录本上签字或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巡检时必须同时检查作业员是否按工艺要求作业。
(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 10%,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车间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
(4)、自检:操作者对自己加工的产品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随即做好标识,分别隔离。交检验员复验后处理。
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
第十三条
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厂领导,厂长或总工及品保部门。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
第十五条
全厂各生产环节都应坚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零件不能转下道工序
产品质量制度 6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产品质量制度 7
第一条为进一步稳定提高分公司产品质量,规范分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防范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和《自贡分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分公司实际,制定本问责制。
第二条本问责制问责的适用范围,是指分公司对各处室部门、生产中心、盐矿发生的质量责任其相关责任人、管理者实施的问责管理。
第三条凡发生一起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公司利益损失严重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分公司主要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不适用本问责制。
第四条本问责制遵循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问责制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部门依法监管、中心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监督的工作新格局,逐步形成质量管理自我约束、依法加强、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以10-100元罚款。
(一)部门无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的,处罚部门(中心)负责人20元/次,未参加人10元/次;
(二)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不上报、不采取措施的,处罚直接责任人20元,管理人员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不按分公司规定要求开展质量培训学习或质量培训学习无记录的,处罚直接责任人10元,质量管理10元,单位负责人20元/次;
(四)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不听劝阻未发生事故的,处罚责任人50元;
(五)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出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处罚管理人员2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七条违反分公司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2%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100-800元进行处罚;
(二)在销区因产品质量导致销区市场销售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退出市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三)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单位处罚的10%进行处罚,或调离原岗位。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四)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按1%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400元进行处罚。
第八条产品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导、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食用盐产品添加剂、卤水处理剂采购部门必须按照采购程序到具备生产资质厂家进行药品采购,违规操作,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对采购人员处罚200-800元;
(二)药品入库,库管人员应做好入库产品外观质量检查并通知专业部门进行抽样检验,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三)药品检验部门接检验通知不进行药品检验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四)药品发放应按领料单品种、数量进行发放,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五)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药品配制,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九条卤水处理质量指标应符合分公司质量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原卤,由主管部门每旬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公司质量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二)精卤,由主管部门每班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分公司质量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第十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主要参数应符合生产操作规定参数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罐内料液质量,由主管部门每班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分公司规定要求,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第十一条成品盐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要求,并合格出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成品盐质量由专职检验部门按规定每班进行抽样检验,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二)成品盐质量经专职检验部门抽样检验,质量指
标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三)成品碘盐经专职检验部门抽样检验,碘含量指标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10—15元/项/次,单位负责人20元/项/次;
(四)每批成品盐质量由专职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按时报送规定岗位和部门,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五)所有出仓产品必须是经专职检验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验分析或不合格产品禁止发运出仓,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5—20元/批。
第十二条产品筑装质量应符合分公司产品规定质量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产品包装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对包装热合、缝口、称斤质量进行抽查,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6元/次;
(二)主管部门每旬按规定对产品筑装质量进行抽查,未达到产品规定标准,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1—3元/项/次;
(三)筑装质检员按规定要求每班进行质量检查,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5—20元/次;
(四)产品堆码应按操作规定在指定仓位分类堆放、标识准确、遮盖完好,未执行,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1—4元/堆。
第十四条本问责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分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之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问责制解释权由安全质量管理处负责。
产品质量制度 8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基地和批次号,通过查阅田间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对于违规事实,由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
产品质量制度 9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抽样检测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缓冲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度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产品质量制度 10
目的:
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确保不合格采购件、外协件、过程产品不投入使用,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成品不得出厂,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件、外协加工部件、过程产品的检验,最终产品的检验。
职责:
厂长负责产品检验的控制,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的控制;质量管理部门是负责外协件检验、过程产品检验、成品的检验和记录的主要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保存相关采购记录及采购产品检验记录。
1.检验依据
检验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技术文件、检验规程、合同、协议。
质管部门根据《检验标准》明确检测点、抽样方案、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2.进货验证
2.1仓库管理员职责
对生产购进物资包括仓库保管员核对,确认原材料品名,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置于待检区,并通知检验员检验。
2.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验证,并填写《原料验收报告》:
a)检验合格。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2.3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
验证方式可包括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3.生产过程检验
本公司对生产过程中所有工序形成的产品都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3.1生产过程检验的依据为:
a)产品设计图样;
b)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c)工艺规程等工艺技术文件;
3.2生产过程检验分为自检、互检和专检。
工件加工或组装完工后,生产操作人员应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自检。若自检发现不合格品,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专职检验人员确认,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下道工序的操作人员对进入本工序的上道工序的产品应进行认真核对和检查(互检),验证合格后方可接收。若互检发现不合格品,互检人员应立即报告专职检验人员确认,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生产过程的专职检验实行巡回检验和完工检验制度。
凡未经检验或未全部完成本工序规定检验项目的产品不得转入下道工序。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例外放行时,应由主管生产人员负责办理例外放行书面申请,报厂长批准。
对批准例外放行的产品,生产操作人员负责进行标识,检验人员负责做好记录,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并且要边放行边检验。
4.成品检验、试验
4.1成品检验、试验的依据:
a)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b)产品设计图样;
c)产品试验大纲;
d)产品验收规范;
编制的产品验收大纲、产品验收规范应符合相关产品执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4.2成品验收程序
成品检验和试验前,检验人员应确认所有规定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均已完成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
检验和试验人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试验大纲、产品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及检验程序进行成品的检验和试验,并按规定填写检验和试验记录。
成品检验和试验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检验和试验人员应进行标识和记录,生产部门负责隔离(可行时),并按程序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处置。
成品检验和试验结束后,由授权的检验人员确认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均已完成,且有关数据和质量记录齐备,结果符合要求,方可签发产品合格证,准许产品出厂。
若有特殊情况,成品检验和试验未完成而需出厂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应得到顾客的同意,方可先放行产品出厂,然后再继续完成相关的检验和试验。
产品质量制度 11
1、建立健全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杜绝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分项验收合格率达98%,争创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化。
2、积极参与争创各类优质产品,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质,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消除产品缺陷,减少产品质量投诉。
3、要求员工人人是质检员,在生产过程中每20分钟自检一次,出现问题及时调整,在不肯定正确的.情况下请求工友和质检员检测确认后再生产,避免出现大批量的次品。
4、在质检员检测、核准数量后打包,填写操作员名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以便入库及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直接追查到人。
5、加工新产品要求当班质检员首检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操作过程中每一小时巡检一次,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岗位要求返工,并帮助其达到标准合格后才能离开此岗位。做好首检及巡检记录及当班生产统计记录。当班下班后两小时内上交到质检科科长处。
6、成品库转运仔细,以防不必要的损失。详细登记每次发货物的规格型号、生产人及生产日期,客户反应有质量问题经调查追究到人。
7、开展“质量月评比”、“操作能手”等活动,达到人人都是质检员”的理念,做到质量问题的处理落实到个人达到98%以上,抓安全生产和抓质量同步进行。
8、积极改进生产工艺质量缺陷,提高质量合格率。对每个订单要和销售部或客户进行沟通,熟悉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领会业主意图后安排生产,对员工及质检员做好技术交底。协作完成售后服务工作,确有质量问题包换。
9、发货时和仓库保管员同时按照订单清点数量和规格型号,查看表面和抽检产品质量无误后发货。客户投诉时,力争第一时间赶到施工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是我公司的问题将调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同时给对方补发产品。
产品质量制度 12
检测室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彻底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所有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按照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实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实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护实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所有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按照规定标准规范使用实验仪器等物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及时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认真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器材管理与使用制度
1、实验器材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2、实验器材实行专人负责制,使用前联系负责人,出现问题追究负责人。
3、实验器材的使用务必按照规定标准规范操作,方法步骤如有更改,请示研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使用结束后及时关掉电源,做好清洁工作,并做仪器使用记录。
4、器材设备不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定期对器材检查、维护、校正,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5、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使用过程出现问题,立即停用并将问题反映给器材负责人,不得私自拆动,经负责人同意填报修理申请后,报送维修部门检修。
药品管理与使用制度
1、药品管理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专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药品标签、登记清楚,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校正,过期药品按照其特性做无害化处理。
2、药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由专人负责,严禁乱拿误用,造成事故追究负责人责任。
3、药品定制、采购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提前做出购买计划,以免影响检测。
4、严禁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单位借用时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5、药品的使用要讲究节约,按规则使用,严禁污染药品;药品使用前,要先检查药品的保存情况及有效性,用后应盖紧封严,及时归位,做好使用登记。
6、废液要用专门容器回收,集中销毁处理,严禁乱倒乱放,以免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检测室资料档案制度,所有检测数据、实验记录等纸质版资料必须归类存档,电子版资料必须备份保存,专人负责。
2、属不宜公开的资料档案一律保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调阅、更改;有关部门需要查阅资料,问明用意,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否则,一律不予接待。
3、检测数据要真实可靠,实验记录应规范整洁,并需要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4、资料档案的存放保管,注意防虫、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确保资料完好无损。
5、清理和处理资料档案时,要按《档案法》的要求处理相关资料。
产品质量制度 13
1. 目的
为更好的提高产品生产质量,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听取顾客及相关方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运用统计技术,加强对产品质量运行趋势实施控制,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不断持续改进,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生产保持最佳控制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生产加工的全部覆盖产品(含顾客来图产品)。
3. 职责
3.1 质量保证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组织实施本制度。
3.2 其他相关部门执行本制度,实施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回访。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产品质量回访
4.1.1 产品质量回访每月进行一次,在顾客及相关方所在地进行,雷打不动;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可临时组织进行。
4.1.2 产品质量回访由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由生产部、技术市场部、相关生产车间的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
4.1.3产品质量回访主要解决我厂生产的ct、光机等数字医疗产品,干燥机、热风炉等系列产品,其他顾客来图产品等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图纸设计问题、工艺设计问题、工装设计问题、产品制造问题等所发生的质量问题。
4.1.4 产品质量回访的主要对象为顾客及相关方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生产等相关人员及相关产品的操作人员等
4.1.5 产品质量回访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顾客及相关方人员对我厂生产产品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和对我厂生产产品的`改进要求;对我厂相关服务的意见及对我厂相关服务的改进要求。
4.1.6产品质量回访由质量保证部负责记录和汇总,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汇总后形成记录并保存。
4.2 产品质量报告
4.2.1 质量保证部每月10日前对上一个月的生产产品质量情况、顾客投诉情况、产品质量回访情况及质量控制趋势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月质量报告,经主管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生产部门。
4.2.2 月质量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4.2.2.1 当月工厂质量目标(产品质量方面)实现情况统计分析数据。
4.2.2.2 产成品及零部件完成情况统计数据。
4.2.2.3 当月产品质量事故情况统计及原因分析。
4.2.2.4 当月顾客质量投诉情况统计及原因分析。
4.2.2.5 当月产品质量回访情况统计及原因分析。
4.2.2.6 纠正措施建议及事故处理结果。
4.2.3 质量报告制度要求
4.2.3.1 检验员在日常检验工作中认真按照合同或产品分类填写检验记录,并逐步向按照零件分别填写检验记录过渡,适当时,实行检验记录按零件填写。
4.2.3.2 下序检验员应对上序检验员的检验结果进行重新检验或确认,并建立检验或确认记录,没有重新检验或确认记录或签字应视为漏捡。
4.2.3.3 对检验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检验员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单即使上报。质量保证部适时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处理。
4.2.3.4 检验员与每月5日前对本人上一个月的检验记录进行整理及统计分析,并认真填写质量月统计记录单与检验记录同时上报。
4.2.3.5 质量保证部依据检验员上报的月统计记录单、检验记录及产品质量回访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解决问题的时间,及问题解决后的验证部门及验证人要求等形成月质量报告。
4.2.4 质量保证部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按照4.2.2的内容形成季质量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份形成上一年的年质量报告,审批并下发。季质量报告和最近的一个月质量报告可形成同一报告下发。
4.3 质量保证部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通报顾客及相关方。
4.4质量报告的统计分析数据可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考核依据。产品质量回访及报告的相关记录由质量保证部按照《记录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产品质量制度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制度 15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制度 16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 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 检查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同时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 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条 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质检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以便作出处理办法。
第十条 验收完毕,由质检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 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证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不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 对患有痢痰、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使之协凋有效进行,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生产前应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生产现场的整理、清扫、清洁、消毒等工作。定期对厂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卫生清洁情况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使食品生产过程环境卫生过程要求,为生产优质产品创造条件。
第四条 做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领用出库记录,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及时向质监部门反映。
第五条 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认真填写每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质量关键控制点记录,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形成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以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并保证指派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条 因设备、停电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该批产品要视情况分别处理。产品经再加工后可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再加工:产品经再加工也无法达到合格的,按不合格品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成品的包装应在良好状态下使用,防止将异物带进食品,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完好无损。
第八条 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五、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分开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第二条 库房内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第三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第四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五条 食品库房管理员必须熟悉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和各类食品储藏的基本要求。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入库食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第七条 对销售的每批产品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检测设备从选型、购置、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设备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检验室负责所有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增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源消耗少、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的原则进行选型,报请经理批准后由供销科负责采购。
第四条 供销部门应从能允分保证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的供方处采购设备,设备到货后,组织有关部门开箱验收并予以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安装,不合格设备,由供销科及时进行退换货或索赔等事宜。
第五条 购进设备应统一编号,并建立设备台账,确保帐、物相符。设备台帐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进日期、生产厂家、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图纸)等。
第六条 设备的使用应定人定机,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且需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其性能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建立保存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第八条 闲置停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完油水,擦净,加保护罩,挂上停用牌,并指定专人定期保养。
第九条 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后,方可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七、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前对其质量状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是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重要手段。为严把本公司产品质量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每批成品加工完成后,质检科派人按产品标准或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抽样,并留存出厂检验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条 检验员应按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同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质检部门签发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方可入库,出厂。
第五条 “*”号检验项目,应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第六条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为确保检验数据准确,每年应与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八条 产品留样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应齐全、清晰,质检部门负责各项记录档案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合格产品管理等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采购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与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再次出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质检部门负责本公司不合格产品的管理与控制,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的纠正,质检科负责跟踪验证。
第三条 不合格分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产品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出现了重大质量事故,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一般不合格是指与重要不合格相比,不合格的程度轻、影响小、纠正易或具有偶然性,则判为一般不合格。
第四条 当采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出现不合格时,由验收部门加以标识及隔离,并提出处置意见(如:让步放行、退货、销毁等),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门实施退货或销毁处理,质检部门进行跟踪。
第五条 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一般不合格时,由生产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待质检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现严重不合格时,山质检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品交付后,由客户举报或投诉发现的不合格,经查实,若属严重不合格,须将《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妥善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客户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 质检部门建立并保存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九、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三条 供销部门负责收集各部门(包括媒体、执法部门)传来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客户投诉信息,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分析,并提出纠正措施,生产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纠正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对于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条 对于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由供销部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信息,并及时向质检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一确认所生产的食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且已进入销售,应立即予以召回。
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有效处置食品安全重大事放和重大隐患,快速、及时、妥善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疗案适用于公司内各种紧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部门应定期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统一领导,分别负责
总经理是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三) 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三、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件应急协调处理;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办公室设在质检部门。
四、预警预防
(一)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 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所有应急预案,且每年必须组织学习一次。新入公司人员的员工培训内容包含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演练:依据生产情况或社会关注趋势,每年应组织一次相应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前,由公司经理组织各个部门编写演练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实施,并保留演练记录,演练结束后,及时组织演练效果评价。
六、报告程序
(一) 全年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报告电话: 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接到报告后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二) 全体十部职工对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忠的情况要在l小时内上报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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