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2 13:14:37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精选20篇)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

  为了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1、主要任务:以维修作业的维修指令单为依据,合理组织日常工作,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工作中的异常情况,督促有关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

  2、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包括人员到位情况,设备工具准备情况,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维修人员按时做好多项准备工作。

  3、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指令单,及时、均衡地安排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从。

  4、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

  5、根据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某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6、经常与配件库联系,了解配件情况,督促配件库及时补充相应配件。

  7、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况时,应立即与负责人取得联系。在接到同意增项处理意见时,填写派工单并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8、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按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9、做好车间工作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

  10、督促车间文明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现场,引导文明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2

  公司机修工作是一项责任心很强,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机修工的聘用及工资待遇

  1、机修人员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机修经验,热爱公路客运事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记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5岁且经市医疗部门鉴定身体健康男性。

  2、应聘人员及家属必须先认真阅读本管理规定和聘用合同,写出书面申请,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愿望,提出受聘后的决心与打算,保证严格遵守本规定,经考试合格,试用三个月后与公司签订三年用工合同。公司为受聘的修理工办理养老及医疗保险。

  3、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公司交岗位责任保证金2000元。

  4、机修人员的工资根据技术熟练程度确定分配比例,实行工时考核,工资全额浮动。具体分配方案见广深线修理厂工时定价考核办法。

  二、修理厂职责

  1、负责本企业各种车辆保养及大、中、小修理。

  2、负责完成企业下达的年度维修计划和各项工作指标。

  3、负责制订汽车保养及维修计划。

  4、负责各种维修设备、检测器具、维修工具的购置、保养、管理和使用。

  5、负责各种车辆零部件的采购、保管和发放使用。

  6、开展操作规程、保养维修、业务技能、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7、负责车辆、设备、工具及维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三、机修厂人员配置

  1、根据公司车辆状况和修理维护的需要,机修厂设负责人一名、检验员(机务员)一名、安全员一名、采购员一名、保管员一名、班组长若干名、修理工若干名。

  2、上述岗位可实行兼职。

  四、车辆进出厂检验制度

  1、凡进厂修理的车辆,须经修理厂登记,根据主车司机报修范围和修理项目,由检验员(机务员)检验后向班组下达生产通知。

  2、承修班组根据生产通知的修理项目进行检查,确定修理工艺流程和修理人员。在修理过程中更换配件时,需经检验员(机务员)检验后决定是否更换;配件更换应严格按照“能修不换,能零不整”的原则办理。总成更换、大型支出、大修等需经修理厂领导与相关管理人员协商批准。

  3、车内修理时,应督促主车司机对车辆证件、物品、门窗进行清理收拾,以防车上物品短缺、损坏、污染。

  4、修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修理,同时对更换配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凡因违章操作或把关不严而造成的返工、部件损坏、影响应班等损失,概由当事人按比例赔偿。

  5、汽车修理竣工后,由主修师傅、检验员(机务员)和车辆主车司机联合验收;二级维护及以上修理需分管领导或修理厂负责人到场验收。

  6、返修的车辆,经负责人、质检员鉴定后,属修理责任的,由承修班组织进行返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修人按责任划分赔偿,属配件质量问题的,按配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7、不允许对外修理车辆。

  五、零配件采购出入库制度

  1、外购配件必须在正规配件经销单位和生产厂家购买,采购人员应严格把关,不得购进“三无”产品,批量配件应低于市场价,零购配件不得高于市场价,如发现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抬高进价或有“吃回扣”现象,一经查实,扣除岗位责任保证金,予以辞退。

  2、外购配件入库,一定要有采购员、质检员和保管员参加验收,并严格对进料品质、单据、价格和有关资料清点验收,确认质量良好,价格适宜,符合标准,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微机台帐。没有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所有物质、配件,原则上不准发出使用。

  3、由于特殊情况,凡直接送修理班组使用的外购配件,由班组负责人和主车司机验收并开领料单,经办人应及时向材料保管员办理出入库手续。

  4、凡因配件质量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更换。

  5、入库后的零配件必须做好明细台帐和“货位标签卡”,分类存放,做到堆码整齐,帐、物、卡一致。

  6、易燃品、腐蚀性物质必须单独存放,妥善保管,经常检查。

  7、领取配件时,需经检验员(机务员)开据领料单,由主车司机或修理工签字后,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发放并相应作好帐目登记。

  8、配件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由此而出现的损失概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9、公司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仓库进行一次盘点。

  10、配件一律不得私自销售和外借,违者,按其价值加倍处罚。

  11、仓库积压和废旧物质的处理必须报经修理厂负责人同意,由管理人员共同经办,收入及时交财务科上帐。违者一律按库存物质原价加倍处罚。

  六、车辆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1、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必须建立车辆、设备、工具、维修等微机档案,为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做好基础工作。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厂检修车辆的技术档案,车辆、设备一车(台)一档,工具和其他分类建档。

  2、车辆档案应逐项填写清楚,对有关技术参数、维修内容、车辆状况及年检年审等要据实记录,设备及工具档案应填写清楚制造厂家、制造日期、使用日期、型号规格、性能、注意事项、维修保养及使用人员等事项。

  七、设备、工具使用管理制度

  1、设备明确专人保管和维修,保修人必须加强对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做到设备清洁、不锈蚀、不变形、不损坏,确保设备性能良好。因违犯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当事人应承担修理费用的50%。

  2、工具固定到班组统一使用,由班组长统一领取,每次维修任务完成要有专人清点、清洁、整理,不丢失、不损坏、不外借,配置的工具丢失,按工具价格的40%由班组承担。

  3、易损易耗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浪费,最大限度提高使用效率。

  4、机修厂每季应对设备、工具使用保养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建立设备工具台帐。

  八、微机管理制度

  为更新管理手段、完善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修理厂应对车辆维修档案建立、各种配件及原材料采购、管理及使用纳入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一套内容广泛、信息量大、各种帐目细致明晰、报核程序科学严密、提供资料快捷迅速的数据库。实行微机开票,由机务员和微机管理员共同办理,待条件成熟后由机务员办理。

  九、安全生产制度

  1、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守工艺纪律、坚持工艺标准,杜绝任何事故发生。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时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厂实际,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厂长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岗管理人员是分管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规章落实和日常工作的安全监督工作,有权制止一切不安全生产的行为。

  4、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好每日作业前的安全提示。

  5、生产过程中不许穿拖鞋、不许酒后作业,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各工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距离、防护措施及作业规范进行操作,特别注意做好支垫和防滑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6、电、氧焊工操作时,必须戴面具、穿绝缘鞋,有易燃物品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使用电器时,必须检查安全装置、保险、闸刀、电线是否正常后方可使用。

  7、对非驾驶人员动车的,一次处罚200元;其它违章作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5—20元的经济处罚,产生后果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卫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卫生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质量和信誉,也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员工素质好坏的具体体现。

  1、厂区卫生划块管理,各班组(个人)划分的卫生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下班前应进行清扫,不得在厂区内乱堆乱放杂物。

  2、各工位完成作业后,应立即打扫场地,清点工具,清理杂物,挪用的设备必须送回原位,违者一次罚款5元。

  3、工作场地不许有烟头、果皮、纸屑,墙上不许有油污,不许乱涂乱画,不许乱倒污水、剩茶;修车废油及时倒入废油桶内,违者罚款5元。

  4、自觉爱护车内装饰和卫生。车内维修作业前,应做好车内卫生防护措施,不得乱摸乱用车内物品,造成车内严重污染的,一次罚款20元。

  5、每周应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和卫生检查。

  十一、劳动纪律

  1、修理厂应根据季节变化和车辆运营规律制定作息时间,严格考勤制度,搞好考勤记录,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保证随叫随到。

  2、所有员工上班时必须按指纹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凡迟到、早退5分钟者,一次处罚5元;迟到、早退5-20分钟者,一次处罚10元;迟到30分钟者,扣20元。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每月员工可休假2天,由厂长根据情况安排休息。病、事假应提前向厂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重大节、假日及春运、暑运期间不得休假。

  4、员工上班时禁止穿拖鞋,严禁酒后上班,凡因上述情况发生的事故和损失一律由肇事者承担。

  5、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和调度,生产所需加班和突击任务必须全力以赴,不得无故缺席。违者,一次处50元罚款。

  6、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厂区内吵架闹事,违者扣发双方当天工资。

  7、员工不得在厂区内干私活,不允许将工具、零配件及废旧物质带出厂外,违者按原价加倍处罚。

  8、员工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优质、高效、规范、安全”的企业精神,以适应工作需要,凡因技术不求上进、工作松松垮垮、质量低下、违规操作、影响企业信誉等情况都将受到经济处罚或予以辞退等处理。

  十二、各工种岗位职责

  1、质检员(机务员)岗位职责

  (1)、对进厂检修的车辆结合司机报修的内容作好进厂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修理项目,安排修理作业人员,下达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内容,填写工时定额。对于返修的车辆一律不计算工时。

  (2)、在修理过程中对司机或修理工要求更换的配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决定是否更换。常用品种由开票员办理,总成件及单价500元以上的品种报厂长审批后办理。

  (3)、对修理工艺、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4)、严格审核配件购进单据、凭证,办理入库签字手续;做好配件出、入库微机台帐;对单车领用配件进行汇总,按时报送财务科,以便单车核算。会同主车司机、主修师傅对该车辆进行测试验收,并做好车辆维修资料的微机存档工作。

  (5)、对修理竣工的车辆会同司机和主修人员进行测试、验收。并作好维修记录和资料微机存档工作。

  (6)、对返修车辆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和责任认定。

  (7)会同保管员对购进配件质量进行鉴定。

  (8)、质检员必须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技能提高,在质检中有异议时,要主动找厂长及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9)、质检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事实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把修理质量关,及时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10)、质检员没有履行好职责或把关不严出现失误的,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有关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1)、轮胎修理必须有司机、质检员共同签字方可办理,要设立轮胎更换修理台帐,并录入微机。

  (12)、在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时,要将所需的配件数量、价格维修所需工时费,协同安全科做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列出项目及价格清单。

  2、采购员工作职责

  ①、采购员负责各种配件、材料、物质的购进,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理财意识,以“为我购物”的态度办理采购业务。

  ②、采购员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熟知车辆和各种物质、材料性能、产地、厂家等信息,广泛了解市场行情,及时掌握价格动态和仓库需求,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最快的保障和最少的积压满足维修保养需要。

  ③、采购员根据生产情况和库房管理员的采购计划,列出品种、单价、产地以及上次采购的单位和单价,报厂长审批后方可采购。原则上要到生产厂家或正规经销单位购进,批量购进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零购不得高于市场价。发票要正规,并做到品名、票据、数量(重量)、价格、质量相符。

  ④、购回的配件、材料由保管员质检员共同清点、验收入库后方可领用,采购员不得直接将所购物品交修理工使用。

  ⑤、采购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销售方索取“回扣”、礼品,不准弄虚作假和对所购物质抬价加价。凡发现一次有损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立即辞退,并扣除岗位责任保证金。

  ⑥、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购回的任何“三无”产品或质差配件,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

  3、保管员工作职责

  (1)、保管员负责对零配件及各种材料物质购进的验收入库、分类整理保管和发放使用工作,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业务技能。

  (2)、保管员应严格按微机台帐存放零配件,并根据微机开票的内容进行发放。

  (3)、对购进的配件、材料等要进行认真的清点,检查入库物质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格是否与发票一致,并会同质检员对技术凭证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验收,坚决杜绝“三无”产品入库,对物质价格波动较大,前后进价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长汇报。

  (4)、入(出)库物质记账必须及时、准确,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库存品种低于最低库存时,及时向采购员列出采购计划。

  (5)、出库物质要凭质检员开出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主车驾驶员或修理工签字认可后方可有效。

  (6)、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措施。物质堆码整齐,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确保材料配件完好无损和使用性能不变。

  (7)、因把关不严而使不符合质量的配件、材料进入仓库的,经责任认定,视其责任程度由保管员承担50—100%的损失;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物质材料短缺、损坏,由保管员赔偿全部损失。

  (8)、保管员不得将库存物品外借,违者按物品价值加倍处罚。

  (9)、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一次处保管员30元罚款。

  (10)、因保管员不负责任造成材料、配件帐目不清,物资堆放凌乱,一次处20元罚款;对领料单上无领料人签字的,一次处罚10元。

  (11)、低值易损件的管理,必须按型号、尺寸分类管理,并根据需求发放。

  4、生产班长职责

  ①、管理好本班组工作人员,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②、接到修理任务后,合理安排工序、科学调配人员,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③、修理完工后,对各必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它员工维修项目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维修质量。

  ④经常性地抓好本班员工的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修理工工作职责

  ①、修理工按工种划分,承担企业所有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任务。

  ②、所有修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修理技术。

  ③、修理工接受维修任务时,要认真听取驾驶人员的.情况介绍,查准故障部位和产生原因,制定出修理计划和程序。修理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零部件按照“能修不换,能零不整”的原则修理更换,并承担使用更换质量问题配件的经济责任;修理结束时要进行最后的检查和调试,并会同质检员和主车司机对修理效果进行质检和验收,各工种都必须对承担的项目签字交接。

  ④、经修理工保养和修理的车辆,须按技术要求达到规定的行驶里程和使用期,在此期间出现的问题,由修理工负责赔偿责任。

  ⑤、车辆例保时,修理工要注意严格检查,特别是影响安全的灯光、转向、刹车,传动等部位,该更换的一定要更换。否则,因上述部位发生问题造成事故的,损失100元以内的全额赔偿,损失100-1000元的赔偿300元封顶,1000元以上的赔偿500元封顶。

  ⑥、经修理工多次修理而未能排除故障的,属马虎大意、不负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属技术原因不能胜任的应加强学习培训。

  ⑦、修理工必须爱护企业财产,对车辆修理设备、工具要妥善使用和保管,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⑧、因例检不到位、修理过程中疏乎大意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的配件损坏事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⑨、车辆进厂修理时,修理工要全力以赴,尽职尽责,抢时间完成修理任务。应急修理或需加班时,应随喊随到,无条件服从。违者一次扣50元。

  6、电工工作职责

  ①、汽车电工对进厂的车辆,主动询问和检查电器设施是否正常,对全车灯光进行测检,各仪表电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进行修理和更换。

  ②定期对起动机、发电机和电瓶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登记。

  ③对老旧车辆线路做到心中有数,固定和包扎好线束,更换老化电线以防运行中出现故障和不安全因素造成责任事故。

  7、钣金工作职责

  ①汽车钣金负责全厂车辆的事故,大、小修理,对进厂的车辆应主动询问和检查是否有需要修理的,及时对车身油漆不整齐需要补漆的要及时补漆。

  ②经常对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减压阀、压力表、焊炬、气管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③在对车辆进行焊接或切割时先查看清理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方可焊接。

  ④对车辆进行电焊时先将车辆总电源切断后方可焊接。

  十二、修理工的奖励

  对模范遵守制度、工作表现积极、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刻苦钻研技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突出且全年无责任事故发生、维修质量和数量名列前茅、每月出勤天数达到28天以上的修理工,公司在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其它

  1、合同期内修理工要求辞职的,需提前二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2、合同期内,修理人员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期满,修理工要求离开公司的,只要无违规、违纪行为,无欠款,且已交清自己保管使用的所有证件、物品后,所交岗位风险金全部退还。

  4、本规定自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3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需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惜使用;

  五、工作时必需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头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不得任凭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常常保持干净,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4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5

  厂长工作职责

  1、认真制定落实本厂的经营目标、发展规划。定时向主管部门的汇报各项工作进展。

  2、了解掌握地方、行业有关汽车维修的各项政策、法令及经济环境动态,适时提出本厂的发展规划、服务市场、广告宣传、特殊服务等方针、计划。

  3、密切配合总公司策划和实施企业形象设计。

  4、不断强化修理厂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有效措施、制度,充分调动全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示。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推进企业提高和现代化的管理。

  5、全面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实施、完善和持续运行。督促、检查全厂质量体系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质量体系建设负责主持管理评审重视顾客的意见和投诉处理,使质量体系不断改善和完善,确保实现本厂的质量目标。

  6、负责协调解决厂内重大技术质量问题,了解检查各类投诉的解决和落实情景,做到每日一次检查,每周一次小结,及时签署意见。

  7、严格控制、合理配备各类人员,努力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组织好职工的技术培训,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工作。

  8、每年至少对市场和顾客的需要,维修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质量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一次正式评定。

  技术总监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2、协调质量管理各项程序的`贯彻执行。

  3、负责维修车辆的修前检验工作,配合业务接待员对保修车辆的故障进行准确确定,为确保维修作业项目(包括二级维护附加作业项目)提出意见。

  4、根据行业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过程,处理好生产上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对全厂员工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5、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签发合格证或不合格车辆的返修单,严格把好质量关。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的控制工作。

  6、负责组织人员对维修质量事故进行检查鉴定,并写出具体检定报告

  7、了解用户关于维修质量的意见,不断改善和提高维修质量。

  8、负责对车间各班组的维修质量进行考核,认真填写车辆维修质量月报表,并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的资料为:

  9、a)检验记录,维修档案的完整性及填写的真实性;

  b)签证检查部位与维修手册、工艺规范、技术标准的对口情景检查尺寸与维修手册、原厂技术参数对口情景;

  c)车辆的行使、操纵、控制、排放等整车性能。

  10、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技术质量工作。

  11、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对本企业汽车维修质量全面负责。

  业务接待礼貌条例

  1、接待大厅所有人员上班时应仪表得体,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接待人员要以自身良好的素质,微笑的服务接待每一位客户,处处替客户着想,让客户由宾至如归的感觉;驾驶员休息区应常坚持清爽、干净,服务人员态度热情,礼貌待客。

  3、工作时间严禁闲谈聊天、干私活。

  4、坚持大厅清洁、卫生,给客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5、柜台内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入内,坚持柜台内外整洁,各种台帐摆放整齐。

  6、客户进门,接待人员应主动迎客,使用礼貌用语,主动打招呼。接修车辆,需做认真的环车检查,提醒客户损坏的部件和贵重物品保存。

  7、车辆不能按时完工的,必须及时打电话通知客户,向客户解释清楚。

  8、对修理车辆发生物品丢失,确因本厂原因的,由本厂原价赔偿,厂追究职责人,由职责人赔偿。

  9、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对客户车辆及时保养的提醒工作,与客户坚持密切的联系。

  优质服务工作条例

  1、接待客户应做到热情、周到、方便、及时,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坚决杜绝与客户发生争执,违者一次罚款50美金。

  2、收费公正合理,公开维修价格,公开监督电话,自觉理解客户监督,把价格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行业管理轨道。

  3、严格履行修车合同,保证修理质量、按时交车,对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车辆,应主动事先与客户联系,得到客户的理解;对属于自身职责的延期车辆,主动按违约规定资料向客户索赔道歉,必要时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职责,把维修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4、认真做好车辆修前检验,把车辆的故障隐患及时报知用户,提出修理提议,添好修理车辆的交接清单。

  5、修好的车辆必须比进来时干净。

  6、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解释问题要按科学原理,不得想当然,随意搪塞,让客户理解,让客户满意。

  7、认真落实修理车辆的自检、过程检验、完工检验和交车前的检验,确保客户对车辆修理质量的满意。

  8、严格保养大修作业范围,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作业修理,一经发现,必须及时补修,并扣该项定额工时,欺骗检验和客户的一次罚款100美金。

  9、返工项目,必须有承修人立即进行,否则不安排新项目,不承担返工,由其他人完成的,返工工时从职责人扣除。

  10、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抛锚需急救,罚职责人100美金,若有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罚款300美金。

  11、杜绝修私人车,杜绝修人情车。一经发现停职检查。

  礼貌生产规定

  1、生产车间(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至休息室。

  2、生产车间(场所)地面清洁无油污,墙面无油渍、无明显划痕,按班组划地承包,班组做不到每人一次罚款20元

  3、废油及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废油桶(壶)每日及时清除,不得留滞生产车间(场所)。一次违规罚款20元。

  4、坚持机、手工具清洁,手工具置于车内,坚持工具车清洁无油污,工具按层摆放有序,工具车内不得放置与修车无关的物品,下班后整理清洁工具车,并按规定摆放整齐。机工具使用后及时放于规定区域。一次违规罚款10元。

  5、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四清洁,油污不得落地,不慎落地及时处理不留痕迹,工件摆放整齐归位,不给人以杂乱感。

  6、统一着装,坚持清洁。使用礼貌语言,不与用户争执。不得向用户索烟,不理解用户宴请,不理解消费,一经查实,作待岗处理

  7、工作场所一天一小扫,每台车辆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场所,一周一大扫,确保场所、机具整齐清洁。

  8、工具柜台上方禁止摆放物品,工作衣、工作鞋帽应置于休息室,并确保休息室清洁整齐。

  9、严禁油手、污手试车,坚持在修车内清洁,严禁在车内休息闲聊、听收录机,违者一次罚款20元

  10、坚持总成修理间干净整洁,所有物品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地面、墙壁不得有油污。

  11、安全礼貌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发现违规吸烟者处以50元次罚款,并责令当场纠正违规行为。

  12、中午严禁喝酒,发现一次处以50元次罚款。

  1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每周负责工房卫生的班组,应将门窗及电力设施关好后方可离去。违规一次罚款50元。

  14、及时洗涤工作服,不及时洗工作服,工作服看上去较脏的,发现一次罚款5美金。

  15、厂长为各生产班组礼貌生产监督人。

  安全管理规定

  1、各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职责人。

  2、全厂职工必须牢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杜绝三违行为,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3、机修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维修工艺规范,并做好工作业人详细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对移动电器、氧乙炔气、起吊设备、搁车凳使用之前,必须例行检查,切不可粗心大意,怀侥幸思想,否则一时疏忽,终身遗憾。

  5、加强工业汽油的领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环视周围情景,严禁明后靠近,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安全使用。

  6、休息室、工具柜严禁存放配件、汽油,每发现一次处罚20元。

  7、必须使用搁车凳搁车,搁车时,支撑部位准确可靠,在使用两柱举升器时,离地20cm时,检查是否稳定,确保安全可靠。

  8、遇有重载车辆报修时,婉言谢绝或卸载后修理,切不可蛮干惹事。

  9、工作过程中,相互不许打玩、嘻闹,严防伤害自我或被他人伤害。

  10、有证人员不乱开车,私自动用客户车辆一次罚款100元,开私车一次罚款100元,发生事故职责自负,无证人员严禁开车。

  1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必须经常巡视生产场所,要有预见性,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纠正事故苗头。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每月对全厂的移动电器、举升设备、氧乙炔气、灭火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整改记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工作检查记录。

  12、材料销售部门、财务部门,要做好防盗工作,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财务室、仓库内。

  劳动纪律的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违者处罚如下: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月累计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加倍罚款。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需经厂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3、无故旷班者,累计超过三天,示为自动离职,同时扣除岗位工资等与其有关费用。交公司处理。

  4、上班时,不得无故离岗,有事必须和有关领导请假,否则按早退处理。

  5、工作期间,不得聚集聊天,不得做与维修无关的事项。

  材料领用规定

  1、材料领用必须凭所修车辆的工单,按车号、修理项目对号入座。领料没用必须及时退库,超过一天者,按材料得出库价罚款(大修车在出厂前)。

  2、对多领、冒领者,按领取该件的出库价10倍罚款。

  3、保管人员没见到工单、车号而随意将材料发出,一经查出将处以三倍罚款。

  4、对辅料领用要严格控制,对应工单控制发出数量,多存库,少存班,防止浪费、流失。

  5、对急用料附件供应商的临时采购,必须做到先入库、后出库,对于附近供应商送的配件,必须见到料单再收配件,违者按该料的出库价处罚所有操作者。

  6、对外单位来借、调材料配件,一律按出库价开单结算,私人必须现金支付。

  7、横向件的发放应严格按厂的规定执行,否则每次按该件的出库价罚款。

  8、对客户结算,若为人为因素造成差错的,将对负责人处以每次20元的罚款。

  9、对客户所需的十分用件,需将客户的单位、车号、联络电话等记录在册,以备到料后通知客户,避免造成材料的积压。

  设备管理规定

  1、全厂设备、机具落实到具体职责人,由专人负责清洁、保养。精密设备由专人负责操作。设备不坚持清洁。

  2、购置新设备,要坚持技术领先、经济实用的原则,同时了解和购置市场上的汽修新机具,提高我厂装备水平。

  3、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及时向厂领导反映,以便联系厂家修理

  4、举升器、小吊车、压力机等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凡超负荷,损坏设备的,按处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5、空压机在厂内不需要供应压缩空气时,必须停机,在工作中确保不缺冷却水,润滑油及时添加和更换,冬季及时排放冷却水。

  6、厂设备管理岗,搞好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设备的检验,负责压力表、安全阀的按时送检工作。

  7、厂设备管理岗,做好设备档案、资料、台帐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每台设备的运转记录情景,填报处技术管理科要求的各式报表。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6

  1、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

  2、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检验严格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xx)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

  4、对于进行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作业的车辆,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

  5、严禁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6、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实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7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特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维修人员要对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档案内容包括指令单、维修记录、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签字,竣工签字等,外修作业的车辆还应具有外修指令单和结算凭证。

  6、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8

  1、库房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毁坏,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无关杂物,物品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的物理、化学性能,对易燃、易爆、易碎、易潮、易溶化的物资要特别维护,要保持库内温、湿度。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电源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保安部门处理。

  8、库管员要每日检查库房,发现漏电、漏水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火灾报警信号,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9

  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

  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5、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0

  1、维修车辆进厂维修,由业务部门负责在进厂登记本(或电脑)上做好登记工作,记录进厂时间、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报修项目、车辆装备的齐全情况(如有缺件应详细记录)、油箱中存油量等内容。一般情况下,随车工具等与车辆维修无关的物品由托修方自行保管。如需置于车内,应清点登记并上锁。登记完毕后双方经手人员共同签字,办理车辆移交手续。

  2、业务部门应对进厂车辆进行标识,待修车、在修车、竣工车应分别在不同区域停放,以免发生意外。顾客车辆由厂保卫部门负责看管。

  3、车辆修竣检验合格后,由厂方通知托修人验收付款,然后由业务部门与托修人当面按进厂时登记清单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完毕后由业务部门在出厂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并开具出厂证,厂门卫凭出厂证查对车牌号后放行出厂。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1

  1、竣工出厂合格证是汽车二级维护质量合格的凭证。

  2、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检验员统一管理。核发出厂合格证时,应认真填写[汽车维修竣工证]销号单,销号单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送交运输管理核发部门核销。

  3、竣工出厂合格证凭质检员签发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核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发放使用中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假维护、假修理、假的`发票等现象的发生。

  4、没有经检验员签署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或汽车综合性能测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得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2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特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维修人员要对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档案内容包括指令单、维修记录、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签字,竣工签字等,外修作业的`车辆还应具有外修指令单和结算凭证。

  6、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3

  1、检测仪具和设备是维修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它们的技术状况完好与否直接影响车辆的维修质量,必须做好检测仪具和设备的采购、验收、登录、使用、维护、修理等管理工作。

  2、检测仪具和设备由生产技术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企业发展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此前预先做好择优选型和采价工作,采购计划应经厂长批准后实施。

  3、仪具和设备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即登录入册。

  4、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先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5、检测仪具和设备应实行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对设备技术状况组织定期检查,奖惩分明。

  6、制定检测仪具和设备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采购好易损件,准时做好维护工作。

  7、保检测仪具和设备的完好技术状况,出现故障,应即组织人员进行修理,严禁带病工作。

  8、应根据检测仪具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贴挂上墙。

  9、检测仪具和设备的.操作人员要做到四懂(懂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正确使用、会维护保养、会一般检修、会排除故障)。

  10、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设备隐患,防止重大事发生,对已发生的设备事故,应当根据“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责任未清,与群众未受教育、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用职权、玩忽职守、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5

  一、目的

  进一步规范本厂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使员工有一个舒适、有序、清洁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全体员工

  三、制度和罚则

  1、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消极怠工

  2、时刻铭记“安全第一”的观念,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修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爱护各种设备、维修工具、节约用水、用电、用油和材料

  4、自觉保护厂区、寝室整齐、清洁,不乱倒垃圾、污水、废油和废材料

  5、不得在厂内打架斗殴,不偷窃本厂和他人财物

  6、未经允许、不得以本厂名义在外面开展任何与本厂有关活动

  7、员工有私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无特殊原因不可电话、捎话请假

  8、请病假员工必须提供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9、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批准假期内赶回上班的,必须以电话方式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10、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疾病而来不及请假的员工,必须以电话方式告知管理人员,后核实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11、工伤假期按每天7元计发工资,假期长短,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参考,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到岗上班的,除不计发工资外,还按旷工处理

  12、员工的《请假条》经审批后,一律交到办公室统一存档,于次月25日前将所有《请假条》汇总,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13、员工每月休假长短由厂方确定,休假时不得两人和两人以上同时休假

  14、本厂员工在外居住者,在非上班时间出现任何事情于本厂无关,徒弟不得在外居住

  15、在厂内居住的,晚上下班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否则视为旷工

  16、任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17、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动车和开车外出

  18、罚则

  1)全体员工统一开会时,以会议室时钟为准,迟到、缺席者,每人罚10元

  2)开会时,若发现有人私下与人聊天、打瞌睡、玩手机或做其他与会议无关事时 每人罚10元

  3)除主管特批外,任何人员在工作时间外出,如无《请假条》,一律禁止外出,否则按旷工处理

  4)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罚款10元;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5)私自动车和开车外出,罚款200元 (注: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6)春节放假10天,具体放假时间以临时统一通知为准,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上班或提前离岗者,每天罚50元

  7)维修完成或下班后,使用的设备未收回指定位置或关闭者,依情节罚20-100元

  8)没有在指定的位置倒垃圾、废油和废材料者,罚20元

  9)上班时间边听音乐边上班者,罚10元

  10)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每次罚40元(注:依次递增)

  11)故意损坏维修设备、量具,按情节罚20-500元

  12)上班时间睡觉,罚20元

  13)偷窃本厂和他人工具或财物,按物品的5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14)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按情节罚50-200元

  15)车辆进厂,维修人员接车不按放三角木或保险凳,罚款30元

  16)维修完后,车辆出厂后为处理维修区卫生者,罚20元

  17)车辆进厂,接车人员乱停乱放开始维修者,罚30元

  18)在烤房内抽烟,罚100元

  19)在维修场地抽烟,罚20元

  20)在进行维修作业时抽烟,罚50元

  21)不上报材料,照价赔偿

  22)车辆出厂后因员工操作问题出现的连带责任由本员工负责,并罚100元

  23)用气不注意周围安全(注:包括气瓶距离),罚100元

  24)凡发生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厂上班

  ②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后仍不到岗

  ③因工作需要加班,而不加班

  ④被公安机关拘留

  ⑤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休息

  25)旷工一天,扣罚当月3天的平均工资

  19、管理人员每天班前、中、后对本厂全体员工进行监督,发现违规现象依本制度进行处罚;若个人发现他人有违规现象,可直接向管理人员举报,经查实后,按付款额的80%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上下班时间

  1、上班时间:08:20下班时间:20:3020:30后为加班

  2、上班时间:08:40

  20:00后为加班

  下班时间:20:00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6

  1、库房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毁坏,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无关杂物,物品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的物理、化学性能,对易燃、易爆、易碎、易潮、易溶化的物资要特别维护,要保持库内温、湿度。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电源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保安部门处理。

  8、库管员要每日检查库房,发现漏电、漏水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火灾报警信号,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7

  1、严禁在工作时间打闹、串岗、干私活、吃零食。

  2、工作中积极热情、文明礼貌,严禁工作态度生硬,拖延工作对象。

  3、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

  4、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名誉,爱护公司设备及公共物品。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追究当事人责任。

  6、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7、单位管理,听从领导指派。

  8、严禁传耳过舌,犯自由主义,制造矛盾,影响团结。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8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

  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

  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如修理厂主管行业部门应按行业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吊销其修理资格证。

  消防安全不合格,工商部门不发给工商营业执照等,治安部门在核发特行许可时应由消防部门对修理厂安全问题出具消防合格意见书。

  只有通过紧密配合,协作管理,才能保证维修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19

  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车间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维修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节能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十一、修理人员在使用举升机等设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设备使用方法来使用。

  电工(空调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整无损,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二、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的漆面光泽,车内装饰、地毯及座位要使用保护垫布或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三、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如E、F、I、(或E、C、C、S)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没有必要千万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其装置内部的电子元件。如要连接或断开E、F、I、(或E、C、C、S)系统与任何一个单元之间的电气配线进行作业时,务必将点火开关关闭,并拔掉电瓶负极插头,不然会造成控制器元件的损坏;

  四、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应将电瓶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度。检查电瓶时应戴防护眼镜;

  五、新电瓶充电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要求,在充电过程中需要取出电瓶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六、打开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出雪种时应缓慢操作,防止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灼热金属接触,否则雪种会分解成有毒气体;

  七、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防护眼镜,防止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上(如不慎进入应立即用冷水或20%稀硼酸冲洗);

  八、雪种钢瓶搬运时严防震动或撞击,要避免日光累晒,同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

  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时不得随便离开岗位,不得在工作区域内打闹,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它部门走动,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区域;

  二、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三、工作区域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

  五、车辆在工作区域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工作区域内试刹车;

  六、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由专人保管;

  七、工作照明时应采用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并不得冒雨或在有水的地面上使用,要经常检查导线及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拔电源,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非电工不得启动备用电机,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十、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一、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工作场地的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举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前应清除举升机附近妨碍作业的器具及杂物,并检查操纵手柄是否正常;

  二、车辆驶入后,调整举升机支撑架块对正该型车规定的举升点;

  三、升举时操作人员应离开车辆;当升举到需要高度时,必须立刻插入保险销,并确认安全可靠后才可开始维修作业;

  四、若有人正在从事维修作业时,严禁其他任何人升降举升机;

  五、维修作业完毕后,应清除杂物,打扫升举机周围的环境卫生,以保持场地整洁;

  六、定期排除升举机储油缸内的积水,并检查油量;油量不足时应及时加注相同牌号的压力油,同时应检验并润滑举升机移动齿轮和链条。

  车辆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 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 0日。

  ②、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 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 0日。

  ③、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示,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⑤、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再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轮胎动平衡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严格定期检查维护轮胎动平衡;

  二、轮胎动平衡前应将轮胎清洗干净;

  三、准备好轮胎平衡的有关铅块、夹子、锤子、胶水等;

  四、安装轮胎时应该卡位准确,并且施加合理的扭矩;

  五、按照标准的技术参数进行动平衡试验;

  六、动平衡机运转时,轮胎运转方向一侧不得站有任何人员。

  轮胎拆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操作前应认真检查拆装机的电源、气源、机械传动部分是否正常;

  二、拆装轮胎前应将轮胎的胎压泄掉,并将轮胎清洗干净;

  三、拆装轮胎前应严格检查轮毂的具体尺寸;

  四、轮毂卡位要准确,气源要稳定良好;

  五、要定期严格检查和维护轮胎拆装机,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汽车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7、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程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5、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7、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

  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用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

  2、对用户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作出估价单,用户签名认可。

  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与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

  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为用户排忧解难,配备有用出外救济和拯救车辆的人员。

  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

  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主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做处理。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应在安全阀限定压力和规定排气量的条件下使用设备。

  2、必须保证空压机使用现场环境的清洁和通风,严禁在空气中尘量过高或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的场合使用。

  3、空压机严禁断油运行,使用者要经常注意检查机油油位是否正常,要定期更换机油。

  4、不要使用小于1.5平方毫米而长度大于5米的导线作电源线。

  5、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旋开储气罐放污阀排出污水,第二日空压机启动前再合上放污阀。

  6、空压机运转时,当停电或临时停机时,需要重新启动,应将储气罐中的压缩空气排放放完后再开机关。

  钣金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要先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它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用具和机具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二、进行校正作业或使用校正台时应正确挟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夹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三、使用折床、碰焊机、电焊机时,必须事前检查各部及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启动使用;

  四、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件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戴面罩及劳动防护用品;

  五、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箱盖后谨慎操作;

  六、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要远离火源,不得在太阳下曝晒,不得碰撞;所有氧焊工具不得沾上油污或油漆,并要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七、搬运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小车,切忌直接拖拉;

  八、氧焊点火时,应先开乙炔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应先关乙炔气阀,发生回火(回燃)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 20

  1、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应服从组长和主管的指挥,服从各级厂长的领导。

  2、汽修店员工应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理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3、汽车修理厂员工应遵守作息制度。安排专人办理上下班手续,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允许在工厂内打私人电话、在接待室聊天或在工厂内会见客人。

  4、新员工进入汽车修理厂必须得到工厂部门的'批准。介绍人和担保人应填写《员工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和技术等级证书。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满后,应与工厂签订合同。

  5、坚持你的工作,在工作中穿工作服和标志,不穿拖鞋,不聊天,不在客户的车上休息,不在汽车上转换,工作时间内不做私人工作。

  6、商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提高接待质量,主动热情接待客户,准确确定维修项目,按时安排,合理报价,认真交接,做好车辆进出厂手续。商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员工不得私下与车主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名义向客户索要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工厂的车辆和人员的警卫有权进行检查。员工应在离开工厂前登记并报告其物品。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入境、出境。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野蛮操作。因个人责任而损坏的零件和设备应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班组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应按程序进行,责任到人,并定期维护。工厂部门保管的设备应由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员工应爱护公共财产,妥善保管工具设备、维修车辆、车上物品和车间电器,并指定专人保管车钥匙,下班后锁门,防止丢失。个人责任的损失应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移动车辆和试运行。未经许可,严禁将客户车辆驶出工厂。事故责任由个人承担。

  11、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批准换料申请,填写备料单,注明型号、年份、年份、零件名称等资料,提交核心零件。市内采购应在2-3小时内完成,境外采购应在3-5天内完成,报价日回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应熟悉市场价格,签收材料,并有进出仓库的文件。货物应与货物一致。仓库应控制配件质量,严禁假冒伪劣配件进入仓库。假冒、错配、漏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过程管理制度,控制质量,努力做到一修一合。认真做好车辆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降低返修率。工时不包括在维修范围内,视情况给予处罚。工人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对违反工艺规程造成的修理质量事故,追究有关各方责任。车辆出厂应有保修制度,出厂后提供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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