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11 13:17:41 诗琳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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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3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3、定义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职责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记录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

  2.清洗和转换。

  3.通风。

  4.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5.防护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

  1、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库清库防止坍塌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防止出现坍塌事故,并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制订本预防措施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二、熟料库清库的安全要求及预防措施

  1、清库前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按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要求,在一切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清库。

  2、清库前必须召集全体参加清库的人员开班前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参加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

  3、清库人员在入库前,必须将倒库阀门关闭,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标志。此时必须停止一切与该库接触的其它作业。

  4、清库需搭设的工作平台,平台宽度不得小于1.2米,护身栏杆不得少于两道,铺板必须铺满、扎紧,不得有探头板、搭接板。

  5、入库的照明必须使用36以下安全照明。

  6、人孔门打开后,必须先将门口清除干净,经车间安全负责人和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库内作业。

  7、进入库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悬挂式安全带,安全绳应固定在牢固的地方,其长度不得超过因坠落散碎物质将人埋没。

  8、进入库内作业,必须本着先清人孔门,而后再排险,再清库内;先清上,后清下的原则进行。严禁未将人孔门清除开就进入清库;严禁未排除险情就进入清库,严禁用先在下部掏挖,使库内物质自然塌落的清库方式。

  9、进入库内的作业人员,必须三个以上组成一组,轮流入库作业。

  作业时必须每隔几分钟相互呼唤打招呼。人孔门处必须设监护人,监护人应恪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应及时呼唤库内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远离库区,应就近休息。

  10、实施爆破清库时,必须由车间领导写出书面报告交安环部,安环部送上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报告应包括作业方案、装药量、警戒等事宜。凡未经审批,严禁实施爆破清库。

  三、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救的重点放在对掩埋人员的挖掘抢救,对休克、出血、骨折上进行处理。

  2、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根据伤情况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

  3、如伤者出现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个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者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或拔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安排好迎接和引导救护车辆人员在门口迎接。

  4、发现颅脑受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防止伤者舌根下附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医院进行急救治疗。

  6、发现脊骨(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骨(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

  抢救脊骨(椎)受伤者,在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发现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运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遇有创伤出血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者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部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

  1、生产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坑沟、池必须有盖或围栏,原材料、器材、废料应合理分类堆放,不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2、废料必须及时清除,人行道必须畅通无阻;

  3、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4、生产现场必须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过期灭火器必须更换;

  5、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进入生产现场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将头发露出帽外,不准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长大衣等;

  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8、从事可能被传支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长围由或其他佩物上班,严禁用工具或身体接触机械的运动部位;

  9、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2m以上)或下料仓、坑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

  11、作业现场的电力线路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敷设,严禁乱接乱拉;

  12、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经相关人员的允许,不准任意拆除或移动。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1、本制度规定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高,作业危险性大,为规范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统一到总公司质量技术安全部登记注册。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得上岗作业。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身体不适应特殊工种工作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按国家现行劳动保护条例需要调离作业岗位时,及时办理调岗,对特殊工种职业病患者要安排治疗休养。

  9、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10、对违章指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且应向有前领导反应。

  11、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1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9

  1、凡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良好条件。

  3、机修电工、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厂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电气设备或线路在末验电和认为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在检修前应切断开关,切断后必须在断路器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进出配电室MCC必须关门。

  4、焊工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留存,以便检查。动火执行人要认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检查动火器具。动火作业时,投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离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作业,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装吊,禁止超载使用。利用厂房顶挂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否则不得任意挂接,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光滑,平时应加强检查,如有断丝必须及时调换,不可冒险操作。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程进行。

  6、特殊工种要有高度安全责任感,时时刻刻以“三不伤害”为原则从事工作,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定期对电气设备、风、电焊设备、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对操作的工具要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检修、保养安全作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通过本制度规范作业程序,使开榫工作符合质量要求,避免因不规范操作而造成损失和意外。

  二、适用范围

  开榫机作业

  三、作业准备

  1、将作业场所清理干净

  2、检查电源,试机(机器空转30秒),检查机器运转是否正常。

  3、选用适当的'锯片、榫形刀进行安装,并选用相应的靠模进行固定。

  4、准备好木料和辅料(垫板等),准备作业。

  四、作业程序

  1、接通电源,待机器运转正常后开始作业。

  2、将加工木料放在机器平台上,按下气动开关,待夹紧木料后,向前匀速推进,到顶后拉回,松开气动开关,取出木料。

  3、先加工一排,检查木料是否符合图纸加工要求,并进行部件框试组,合格后再批量作业。

  4、在加工过程中要做好自检工作。

  5、作业结束,切断电源,清扫现场。

  五、注意事项

  1、作业人员严禁穿宽松的衣服,衣袖卷到肘部以上或纽扣扣紧,长发必须盘起,不准戴手套。

  2、作业过程中木料必须摆放整齐,手不要靠近刀具,注意手不要被压饼压伤。

  3、操作过程中切不可在压饼未压住木料时就向前推送,以防木料被刀具打飞伤人。

  4、换刀具时,应拉闸断电。

  5、发生突发事故应立即关机检查。

  6、加工完后,用风枪来清理机器里面的灰尘,绝不允许用手去触摸,以免伤手。

  7、未经主管同意非此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操作。

  六、保养规范

  1、所有钮栓清洁后都要打油。

  2、用风枪将机台木屑、灰尘全部清理干净。

  3、检查时一定要用配套的工具来加固。

  4、保养材料一般为黄油、机油、柴油。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1、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公司及车间规定取得相关票证方可开工,对未取得相关票证作业者根据公司制度及车间考核细则考核处罚。

  2、车间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并执行。

  3、并建立特种作业的机具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要求:

  (1)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作业时必须持证,并自觉接受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4)必须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车间和有关部门。

  (5)必须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违章作业。

  (7)根据公司规定离开特殊作业岗位达到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经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有权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过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奖励。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等其他规定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条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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