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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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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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幼儿园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二、审议建议权:
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对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培训情况以及与幼儿园其它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园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园长颁布实施。
四、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五、民主评议监督权:
按照教育党委的安排,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每年进行民主评议党政领导干部。
六、教职工代表:
1、因我园教职工人数未超过23人,按《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幼儿园园建立的是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如教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就要实施代表制,那么就要按程序进行代表的选举。
1)代表的条件。
2)代表的产生一教研组为单位,有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代表人数不少于25人,按个教研组人员构成情况均衡分布。
4)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内有代表调离,应及时增补。
5)代表对选举组室的教职工负责。)
2、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愿意参加幼儿园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3、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大会的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对幼儿园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闭会期间有工会组织参加对幼儿园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2)代表的义务: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参加民主管理大会活动,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的工作提升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4、代表的培训:
工会将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并则重于民主管理的有关基础知识,不断提升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素质。
七、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参加。
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的提议或经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4、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需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其中,凡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决均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7、建立大会的提案制度:
大会设立有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提案工作小组,受理提案的征集、处理和提案的落实。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提案表按时发给教职工,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知全体教职工。
提案内容应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话题。
提案应有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本园职权范围内。
提案处理和落实。
提案的审议是否审核合格:
提案登记。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不能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做出解释。
提案落实。工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提案小组应在下一次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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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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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幼儿园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确保教职工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着实促进幼儿园各项工作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幼儿园教代会制度如下:
1、教代会是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能够代表群众利益和意志。
2、教代会要定期召开大会,实施审议、收集提案、公布决策等工作程序。
3、教代会对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决策和决定权。
4、教代会听取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讨论和通过由园长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师考核聘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资调整、实施规章制度,由园长颁布实行。
6、将教职工的提案收集、分享交流整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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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园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人民满意的幼儿园,加强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教职工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教代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园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加强幼儿园民主管理,是幼儿园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幼儿园党组织的领导,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幼儿园园长行使规定的职权;园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幼儿园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奖惩、考核办法,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园长及幼儿园行政干部要定期向教代会做述职报告,实行园务公开。教代会对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平时的监督进行评议。可以根据评议的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根据自身职权范围,针对幼儿园和教职工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某些议题的审议研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教代会应当保证园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要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幼儿园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园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园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园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班组为单位,根据工种按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幼儿园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教职工代表根据工作内容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幼儿园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
据需要可邀请幼儿园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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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教职工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若干人主持会议。其成员由幼儿园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
2、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职工说明,取得多数职工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进行表决必须有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教职工大会议题,应根据长宁实验幼儿园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4、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对教职工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5、工会主席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实施教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接受教职工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6、教职工大会对工会主席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其提出建议,也可报告党支部或上级工会。
7、提高教职工的`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8、工会有权对本单位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和言论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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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2、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换班、替班、串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因工作造成一般责任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有上述情况之一,教师本人负责一切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幼儿需要住院治疗治疗的,教师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走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属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全责,扣除工资100元/次。
4、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面对家长,对家长和来宾态度友好,避免与家长争吵。
5、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各班室下班后,必须在离园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
6、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教师有事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园长批准而离开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7、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值班老师应遵守值班时间,比正常上班时间早到半小时,下班时迟走半小时,当班或值班时间,不能因私事离开孩子。
8、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中教师要认真组织好幼儿一天学习、生活。大型玩具没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玩耍,幼儿离园时要护送到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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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并做好班前 准备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病假除急诊外,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 报告园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病休,休息时间以看病之日起计算。
三、平时看病,先经年级组长同意并安排好班内工作,经园领导批准 后方能看病,回来后凭病历到年级组长处销假。
四、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 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在周五前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 不能赶回来请假者, 事后要主动补假, 并说明理由, 否则按旷工处理。 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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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细则
(1)工作时间
1、 教职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不含突发性活动如开例会等)
2、依幼儿园工作需要,各部门人员进行轮流值班。
(2)病事假审批:
教职工请假一日内(含),由副园长审批,请假三日内(含),由园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报董事长办公室批准。出勤统计由会计负责。
(3)考勤执行:
每日上、下班教职工由本人打卡进行考勤,考勤期间未打卡或在岗者,视为旷工。
(4)临时性任务:
经园务会通过的临时加班任务,按正常上班记录考勤。
(5)公 假:
1、公假不影响考勤。
2、以下情况为公假:
① 因工作需要领导批准参加的`学习及开会。
② 在本园工作满三年,符合晚婚育的婚假、产假。
③ 国家法定的公假以国家规定为准,本单位适用。
(6)、迟到、早退
1、教职工迟到、早退1-1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10%,迟到、早退11-20分钟每次扣基本工资20%,迟到、早退21-30分钟每次扣月基本工资30%;每月迟到、早退超过三次者,取消当月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
2、迟到早退31-60分钟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1天工资;教职工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每次作旷工1天处理,扣除3天工资。旷工一次,取消当期评优资格,取消当期调薪资格。不能在当天迟到后补请假,否则酌情视为旷工。
(7)、病 假
1、一天以上病假须出具镇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过园领导同意,按园办发文执行。
2、病假时间从假条之日起,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3、除急诊外,上班时间看病不予准假。
(8)、事 假:
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之事可请事假,事假必须提早一日向园长递交事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园,否则不予准假。
(9)、旷工:
1、凡无故不上班或未经批准自行离岗者均为旷工。
2、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脱岗,按自行离职处理。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发警告单。
4、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行政办将提议园长给予辞退或除名,解除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结算工资。
(10)、调班
教职工因病、因事倒班或调休须经园长批准。
(11)、考勤兑现
1、事假期间内不发工资、不享受当月全勤奖。
2、参照出勤情况,结算薪金。
二、打卡考勤制度
1、幼儿园园长以下教职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由幼儿园规定专职人员负责监督。
2、规定穿园服的时候(每周一—周四及集体活动时)教职工一律穿园服打卡。
3、任何教职工不得代人或委托他人打卡,违者将纪律处分。
(三)行政办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核实教职工打卡情况,抽查结果必须由在场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签认。
三、考勤管理的处罚规定
1、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当日确有按规定出勤),一次扣月基本工资10%,二次则扣月基本工资20%,以此类推。
2、教职工漏打上下班考勤卡,由部门主管书面确认证明,须在月底前呈交报告解释原因,否则不予受理。
3、如因外出公差等特殊原因未打卡者,可写出书面报告由部门主管签名认可;但特殊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五次,超过五次者,报园长审批。
四、教职工考勤表
(一)教职工考勤表作为每月结算教职工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行政办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教职工每月的出勤情况,包括每月补休、法定假期、无薪假、年假或其它,将上月之《教职工考勤表》报送行政办财务处。
五、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如有与现行《教职工手册》相冲突,以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为准。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0
一、考勤制度:
1.幼儿园的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上下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搞好交接,方可离开。
二、值班、交接班制度:
1.教师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制定的幼儿作息时间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各项活动,并按《幼儿园一日生活常规》的内容去要求幼儿。
2.教师带班时间一般不接待亲友,不接电话,值班教师不能离开幼儿,班级发生的事故应由当班教师负责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上下班教师和保育员,下班时一定要做好交接班工作才可离开,教师或保育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下列情况:
(1)幼儿健康情况(打针、吃药、精神状况及特殊问题)。
(2)幼儿出勤情况。
(3)个别幼儿情况及家长联系工作
三、教育教学制度:
1.幼儿园要认真组织好幼儿一日生活,科学安排好幼儿的一日活动,幼儿的集体活动时间。小班10--15分种,中班20--25分钟,大班25--30分钟或35分钟,大班后期可延长到40分钟。
2.教师应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要求,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班级计划、学科计划)。
3.教师值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进班之前做好各种准备(玩具、教具和其它用具)。
4.观摩公开课活动及其他教学恬动均要有计划、有总结。
5.按时进办公室打扫卫生、保持桌面、地面整沾,不在办公室会客、闲谈,保持安静。
6.独立完成备课任务,备课本要书写认真,字迹清楚。
7.按课程表上课,组织游戏,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课。
8.按时交备课本,每周五下午检查教案。
9.严格按细则掌握幼儿作息时间和安排活动,值班时不接待客人,午睡时不睡觉、不离岗、不谈笑打闹,高声喊叫、不吃零食,不出现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10.要精力集中,注意幼儿精神,对幼儿细致而宽松,随时抚摸幼儿,如有不正常情况,随时处理。
11.利用接送幼儿时间,向家长做宣传,并了解幼儿情况,不得暗示早接孩子。
12.上课所需教具、学具,课前一定准备好,不得值班时离岗去找。
13.家长会每学期1~2次,节假日前召开安全保卫会。
四、教玩具使用管理制度:
1、教玩具要保持整齐、清洁,教玩具都要分类存放,取用方便。
2、当班老师需保证教玩具完好无缺失,以防幼儿吞咬、损坏、私藏。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1
(一) 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必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和医生开的诊疗证明书(医生开的病假条,急诊除外),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条必须提前送到幼儿园,便于幼儿园安排工作。
2.请病假1—3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园长审批。
3.请病假4—7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园长审批。
4.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主任审批。
5.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对于事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对除事编之外的其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资保障线(应发工资)的80%.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由当事人先向分管领导请假,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内办理请假手续,心须来电来函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请事假1—3天者,需报分管园长批准。
2.请事假4—7天者,由园长审批。
3.请事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教职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6.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请长期病假或事假的,长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累计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请长期病假的享受请假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请长期事假的不享受请假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2.产前因身体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3.产后上班期间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怀孕需要流产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负,代课教师自请,费用自付(遇特殊情况,如习惯性流产等,由园委会讨论处理)。
5.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教职工上环凭医院证明可休息一天。
7.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近亲(本人或配偶的亲人)给予1天丧假。
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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