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9 10:09:37 炜玲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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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旅馆治安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1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工程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旅客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指登记信息不惜录入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平安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3

  1、严格维护消防设备,要定期派人协助消控人员进行测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

  2、房间内的烟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3、要每年排放一次喷淋管网内的`水,使喷淋系统管网内的水形成活水。

  4、灭火装置、消火栓、喷淋、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

  5、配备的轻便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及灭火推车,摆放位置须明显易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挪动。

  6、灭火器由部门派专人负责保管及外表卫生清洁,abc干粉灭火器每两年由消防中心经过测试更换一次。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4

  公共用具、用品的清洗、消毒制度

  一、建立客房清扫制度。

  二、要设有足够面积的消毒间,便于消毒员工作。

  三、消毒间要通风良好,及时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高湿、化学气体排出室外。

  四、应设有通畅的上、下水设备,保证物品充分清洗。

  五、应设有放置洗刷、消毒后用具的保洁橱、保洁柜,并保持清洁、防止消毒后的用具再次污染。

  六、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选择合适的消毒设备。用“ 84”消毒液等化学消毒方法,必须有双连池、消毒桶(盆) 用热力消毒法,必须有蒸气或远红外线消毒柜。

  七、消毒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1、制度化:旅客用过的卧具、茶杯、漱口杯、脸盆、脚盆、拖鞋等公用物品,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响应的消毒方法,必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高级宾馆做到一天一消毒。

  2、程序化:一洗涤、二消毒、三存放。

  3、标准化:设专(兼)职消毒员,要有详细的消毒记录,消毒药品配比标准化、时间标准化,严格操作,保证消毒效果。

  八、洗衣房的工作程序应先消毒后洗涤,保证消毒效果。

  程序是:收衣、污衣分类、消毒、洗涤、干澡、修补、烫平、 分类存放保洁橱,要特别注意污、洁分开,防止洗消后的物 品受到二次污染。

  客房清扫卫生制度

  一、首先打开门窗或空调器,通风换气,使室内空气保持新鲜。

  二、从里到外,从上到下,轻轻扫去或用抹布擦去四壁灰尘。

  三、撤掉顾客用过的被套、床单、枕巾(枕套)、并送出房间。

  四、整理床铺,换上新的床上用品,将床上用品折叠整齐。

  五、撤掉茶具、冷水杯和烟灰缸,将室内杂物、纸屑、果皮受到垃圾桶内,送出房间,再换上清洁桶。

  六、进行室内湿式清扫地面或吸尘器清扫,将地面杂物垃圾清除。

  七、用湿抹布把玻璃、门窗框、灯具、电视机等擦得干干净净。

  八、卫生间的整理和清扫:先检查洗衣袋内有无客人要洗的衣服,及时送洗衣房。然后冲洗座便池,撤掉毛、浴巾,撤出漱口杯、牙具等,清扫垃圾,然后按面盆、台面、浴盆座便器的顺序对“三盆”进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持10—15 分钟)然后换上清洁和消毒后的漱口杯及各种用品。最后湿式清扫,换上消毒标志。公共用具、用品的'清洗、消毒制度 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备品充足,其与床位数之比不 低于3:1,干净待使用的用品应存放于单位单独的备品库内, 不得与其他污染物品混杂。床上用品要进行一客一换一消 毒,长住旅馆床上用品更换时间不超过一周,星级宾馆还用 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并应做好更换清洗记 录。供旅客使用的床上用品应无污迹、破洞、毛发。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上述卫生洁具应配备有明显区分标记的情节工具、抹布,不得混放混用。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洁的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在旅客入住时当即提供、宾馆、旅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经营单位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明显处。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熟练掌握卫生知识。

  三、室内外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垃圾污物,空调器滤网、电风扇叶、门窗等应无积尘,无卫生死角。

  四、要设有专用消毒间(多层建筑应每层设一消毒间) ,消毒间内要有上下水,设有两联洗刷池,配备红外线消毒柜、保洁柜、“84”消毒液等消毒药品,有专人管理,要有物品 消毒记录。

  五、设有顾客用品备品库。床上用品配备数应每张床至少3套。

  六、有卫生间的客房,卫生间应有机械通风装置,配有清洁消毒筐(车),整理卫生间的抹布应配有6块(浴盆、脸盆、座便器各2块),专间专用。卫生洁具不相互污染。

  七、各类宾馆要有除“四害”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八、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标记分明的脸盆和胶片。

  九、客房内床上用品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有换洗记录。顾客用口杯、茶杯、毛巾、拖鞋以及脸盆、脚盆应一客一清洗消毒,且应在消毒间内操作。

  十、顾客用洗发液、浴液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十一、各类宾馆饮用自来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要符合《生活饮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消毒和防护措施,定期清洗消毒,且与记录。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5

  (一)旅客必须凭居身份证或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登记住宿。

  (二)旅客携带的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应向旅馆办理寄存,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三)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带进旅馆。

  (四)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六)旅客应自觉遵守旅馆的各项制度,服从公安人员检查。

  (七)值班巡查人员要做到“三勤”、“四看”。三勤:勤巡逻;勤观察;勤分析;四看:一看旅客是否按登记住房、床号住宿冒名住宿;二看旅客是否乱窜或男女混居一室;三看有无危险物品或应寄存的行李及贵重物品;四看各部位有无其他不安全因素。

  (八)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旅客遗留在旅馆内的.贵重物品,包括一定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旅馆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通知物主认领。认领时要认真核对物品的主要特征,并办理领取手续,防止发生冒领或重复认领。

  (十)旅客寄存应一人一牌(寄存牌),填写财物寄存登记本及身份证号贵重物品当点清封存。

  (十二)凡是来访客者,须事先登记。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6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消防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必须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员工将货物堆放在消火忏山、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防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酒店内的顾客,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

  消防日常管理

  1、无论本单位、外单位及施工单位,如果要动火都必须到告知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严格遵守消防动火规定,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2、重点部位动火须由经理签字。动火时,安全警卫人员必须在场监护。

  3、严禁在防火通道、楼梯口内堆放货物,疏散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应完好,应急照明设施必须保证正常。

  4、严禁施工单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酒店范围内,如施工单位确需使用,应报安全部消防监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5、仓库内禁止烟火,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加热设备。仓库照明灯限制60w以下白炽防爆灯、防爆日光灯,严禁使用碘钨灯。物品入库时,防止夹带火种,入库后,保安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

  6、进行油炸食品、电烤食品电动机注意控制油温、油量,防止油锅着火。

  7、变电所、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地,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严禁吸烟。

  8、生鲜处所有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卫生时,不得将水喷淋到电源插座和开关上,防止电源短路引发火灾。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 “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8

  一、旅店业经营单位开业前须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应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复核一次。新、扩、改建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卫生知识,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工作服要勤洗勤换。

  四、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的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间及顾客用品保洁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物见本色还要定期消毒。窗台式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

  五、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客房无卫生间的旅店;每床配备标有不同标记或易于区分的脸盆、脚盆、卧具、茶具,卫生洁具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六、采取消毒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灭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七、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告”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客房操作程序

  第一:准备工作

  整理工作车,检查各项清洁用具、配品是否齐全、完好,摆放整齐。

  第二:清洁顺序

  1、查看房态,遵守下列顺序进行清洁:挂着“MAKE UP ROOM”牌子的房间,客人口头提出要求清理的房间,走客房;普通住客房间;定期清理的长包房;空房。

  2、注意不要进入挂着“请勿打扰”牌子的房间,如果超过下午14:00房间仍挂此牌时需向主管汇报。

  第三:房间清洁

  1、进房

  进房程序为:在未亮“请勿打扰”灯或未挂“请勿打扰”牌时,用食指第二骨节轻轻敲门三下,敲门后5秒钟时自报部门或工作职务名称(housekeeping或服务员)在无回音的情况下,第三次敲门,操作规范同上,在仍无回音的情况下,轻轻打开房门,开门的时候再报部门或工作职务名称,如客人仍沉睡未醒则后步退出,轻轻关门;如客人在房间则应先致歉意,再说明开门意图,在客人允许后再进入房间。

  2、房间整理

  1)将工作车紧倚门口停放。

  2)开启客房电源总开关,检查所有照明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3)拉开窗帘,开窗透气或开大空调。

  4)如是走客房,应检查一下衣柜、抽屉和卫生间内,床上有无遗留物品。

  5)倒净垃圾桶,清理烟灰缸,注意不要有未熄灭的烟头,也不要将烟头等倒入恭桶内。

  6)做床

  撤床罩,将床罩折好放置椅子或行李柜上,不可放在地面上。

  撤毛毯,把毛毯拉出,顺放在椅子上或外手床面上。

  将用过的床单、枕套逐条收起来,抖动几下,以确定未夹带衣物等。

  取出用过的布草,并带入相应数量的干净布草,任何布草不得置于地上也不能做抹布。

  对正床垫,按期翻转床垫。

  抖开第一条床单(垫单),抛盖在床的正中位置,将床单头部包入夹缝,两边的床单也要全部塞入夹缝,并藏好边角。

  铺上第二条床单(盖单),注意应将反面向上(与垫单相反)中线对齐,上端长度与床头平。

  铺上毛毯,中线对齐,上端距床头约35厘米,将第二条床单内床头部向上反卷包住毛毯头将毛毯尾部连同床单塞入夹缝。用包信封角的方法包好二个床角。

  将枕芯套好枕套,按规定位置摆好。

  铺上床罩,中线对齐,床罩尾部距地面5厘米,床罩头部盖住枕头,余下部分均匀塞入上下夹缝之中。

  将床推回原处。

  7)擦尘

  原则是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环形方向,依次进行,擦尘时,要同时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添置各种配品,对于电器设备要先关掉电源再擦尘,不可用湿布。

  8)卫生间清洁

  放水冲恭桶并倒入适量的清洁剂。

  清除烟灰缸、垃圾桶,将脏垃圾袋扎好放入大垃圾袋,再换上新的`套好,擦洗干净烟灰缸。

  撤掉客人用过的浴巾、毛巾、方巾、地巾,清除卫生间内废弃用品,注意不要动用客人的物品。

  擦洗脸盆、浴缸和恭桶。先用清洁剂和专用洗涤剂由里到外全面擦洗,再用专用布依擦净擦亮。擦洗浴缸时,使用浴缸刷,擦洗脸盆和浴台面时,使用百洁布清洁恭桶时,先掀起恭桶盖和坐圈,再用恭桶刷刷洗恭桶内部和外部,冲洗干净后再用干布擦干。“已消毒”字样的封条放在恭桶坐盖上,纸条两端用恭桶盖与坐圈压住。

  用半湿的清洁布擦干镜子,再用干布擦亮,污迹严重的地方,可喷洒适量的玻璃清洁剂清洁。

  用清水冲洗墙面、地面,不洁处可用适量去污剂刷洗。

  配备四巾,补充日用品。

  擦净各处,退出卫生间,关上门。

  第四、夜间服务(夜床服务)

  1)按规定程序开门进房。

  2)开灯,看是否都亮,将空调开到指定刻度上,撤除房内膳具什物。

  3)轻轻拉上窗帘。

  4)开床—将床罩从床头拉下并要求折好。

  ——将床罩于规定的地方(壁橱/抽屉或指定的角落里)。

  ——打开床头一角,将盖单连毛毯一起折成一个三角形。

  ——拍松枕头并将其摆正,如有睡衣应叠好置床头上。

  ——按规定在床头或枕上放上晚安卡。

  5)倒垃圾并清洁烟灰缸和桌面。

  6)按要求加注冰水,放入报纸或将饭店提供的浴袍摊开在床尾。

  7)整理卫生间(主要是冲座厕,擦洗脸盆浴缸,换洗杯子)。

  8)将用过的毛巾收去并换上干净的毛巾,如加床,要补都关掉并关上房门。

  9)检配一遍卫生间及房间,除床头灯外,将灯都关掉并关上房门。

  注:开夜床时,如一人住单间,则一有电话的床头柜一侧,一人住双房间,则一般开临近卫生间那张床的靠床头柜一侧,如二人住大床间,则两边都开;二人住双床间,则各自开靠床头柜的一侧。

  消毒操作程序

  1、在消毒间水池中加水8—10升,倒入“优洁净洗消剂”一包,特别严重物品按1:50的比例使用。

  2、将待消毒杯具放入消毒池中进行消毒,一般浸泡10~20分钟,严重者浸泡30~60分钟。

  3、将有污迹的杯具擦洗干净放入消毒池中进行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4、将洗净的杯具放入消毒柜中进行高温消毒,注意摆放整齐。

  5、高温消毒后的杯具移入保洁柜,以备客用。

  6、记录消毒时间,杯具品种数量,消毒人签名。

  客房检查的程序及标准

  客房查房的程序与整理客房的程序基本一致。客房检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清洁卫生质量,物品数量及摆放、设备状况和整体效果,评细如下:

  1、房门:无指印、划痕、锁完好,安全指示图、请勿打扰牌、早餐牌完好无缺,防盗扣、窥视镜、把手清洁完好。

  2、衣柜:门无污迹、无破损,洗衣袋、单齐全,衣架完好无缺,健康秤、擦鞋服务纸摆放规范,柜内清洁完好,自动开关灯正常。

  3、墙面和天花板:无裂缝、漏水或小水泡现象,无蛛网、污迹,无涂料脱落或变形等。

  4、护墙板、地脚线:清洁完好。

  5、地毯:吸尘干净、无污迹、无破损。

  6、行李架:干净无污迹,拖鞋、亮鞋擦、鞋拔、擦鞋布配备齐全。

  7、梳妆桌:台灯、烟灰缸、文件夹摆放规范,台灯开关灵活,文件夹配品齐全,电视机正常完好。抽屉推拉灵活,吹风机、购物袋、针线盒齐全完好。

  8、冰箱:饮料配备齐全、无变质,制冷效果良好。清洁无异味,温度开在低档。

  9、筒椅、茶几:干净明亮,坚固无松动、无破损,摆放位置正确。

  10、窗帘:干净无破损,拉闭自如,挂钩无脱落。

  11、床:铺法规范,床罩干净,床下无垃圾,床垫按期翻面,床罩、枕套无破损、无毛发。

  12、电话机:无尘无迹,号码清晰完好,话筒无异味,功能正常,电话线整齐有序。

  13、床头柜:电话纸、禁烟牌、电话号码簿摆放正确,清洁无污迹,各开关正常完好,音响频道设在播出时间最长一档,音量调到偏低。

  14、镜子与壁画:框架无尘、镜面明亮、位置端正。

  15、灯具:灯泡、灯罩清洁无尘,开关使用正常。

  16、玻璃窗:清洁明亮,窗台与窗框干净完好,开启轻松自如。

  17、空调:滤网清洁,工作正常,温控符合要求。

  18、卫生间:门正反面干净无污迹,把手洁亮,状态完好。墙面清洁完好无松动破损,镜子干净无迹。地面清洁、无迹无水、无毛发。

  19、浴缸:内外清洁,镀铭件干净明亮,皂缸干净,浴缸塞、淋浴器、排水阀和开关龙头等清洁完好、无滴漏,接缝干净无污迹,浴帘干净完好,浴帘扣齐全,晾衣绳使用自如,冷热水水压正常。

  20、洗脸盆及梳妆台:干净,镀铭件明亮,水阀使用正常,无水迹毛发,灯具完好。

  21、马桶:里外均清洁,使用状态良好,无损坏,冲水流畅,开关自如。

  22、排气扇:清洁,运转正常,噪音低。

  访客登记制度

  一、服务员对于本楼层住客等情况应有了解,对于住宿单等宾客资料有缺漏或不清楚时应及时查询、补办、报告。

  二、不向来访者提供任何客人入住的时间、房号、姓名、地址等资料,需查询之处,请访客与总台联系。

  三、对访客应问清被访宾客姓名、房号,并及时转告宾客,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来访登记,宾客不在房间,访客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开房。

  四、访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逐项填写,登记完毕要认真核对,确保无差错。

  五、访客时间至23:00,在此时间尚未离开的访客,耐心解释提醒,避免与客人正面冲突,不听劝说者详细记录交接,并上报值班大堂副理。

  六、严禁23:00后访客进入客房,访客要求留宿的请到总台办理住宿登记后方可入住。

  七、对于同行异性客人不可随意给予调房或窜房,发现客人私自调换房间应立即报值班大堂副理。

  八、服务员要时时观察楼层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

  九、访客离店时,注意访客所携带物品,发现可疑的,立即查询与上报。

  十、对于外宿的情况,要尽可能查明原因,并填写宾客外宿单,送交办公室。

  仪容、仪表、敬语、礼貌、礼节的服务注意事项

  1、着装上岗,制服应整齐、平直,佩带工号牌,一律穿黑色工作鞋,穿肉色袜。

  2、不留长指甲,不准涂染指甲,女员工淡妆上岗,要注意随时补妆,不得浓妆艳抹,头发不披肩;男员工头发不盖耳遮领,不留鬓角、胡子,首饰准许戴一个戒指。

  3、站立、行走、姿势要端正,服务时不依靠它物,不叉腰、抱胸、打呵欠、伸懒腰、挖鼻、挖耳、剔牙、行走时手左右垂直,自然摆动,遇见宾客点头示意,不与宾客抢道。

  4、遇上宾客、同事要使用敬语,员工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您好”、“谢谢”、“欢迎光临”、“不客气”、“祝您旅途愉快”、“对不起”、“欢迎再次光临”等服务敬语,不讲不礼貌的话。

  5、在岗位上接电话或办事,如遇宾客应先点头示意,请宾客稍等,然后招呼宾客,不应该冷落或怠慢宾客。

  6、在岗服务接电话时应使用“您好”并报上服务岗位,严格禁止使用“喂”等不规范语言。

  7、对宾客服务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遇到难缠宾客也应该要礼貌借故支开,不准出言不逊或在背后说宾客不是。

  8、递送物品应双手奉上,应做到说话轻,动作轻,走路轻。

  9、提供服务严格遵守规定时间,不误时,不失约,快速准确。

  10、爱护宾客行李物品,服务时轻拿轻放,不随意翻动宾客的物品。

  客房紧急事故处理

  一、发生火灾的处理:

  楼层客房一旦发生火灾,或饭店其他区域发出火警信号和疏散信号,房务课员工须保持镇静,按照饭店和客房部制订的消防和疏散规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宾客的生命财产和饭店的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1、客房区域发生火灾。

  ⑴、一旦发现起火,立即使用最近的报警装置,如立即打破手动报警器玻璃,发出警报。

  ⑵、拨饭店规定的报警号码,通知总机,报告保安部和饭店高层主管,具体着火地点和燃烧的物质。

  ⑶、迅速利用附近适合火情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枪、灭火毡等控制火势或将其火源扑灭。

  ⑷、注意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⑸、如发现客房门下有烟冒出,应先用手触摸次门,如果很热,千万不能打开此门。

  ⑹、如果火势已不能控制,则要立即离开火场。离开时应关闭沿路门和窗,然后保持在安全距离之外,等候消防人员到场,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情况。

  2、火警信号

  ⑴、客房员工听到火警信号,应立即查实是否在本区域。

  ⑵、无特殊任务的客房员工照常工作,保持镇静和警惕,随时待命。

  ⑶、除指定人员外,任何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总机房联系,全部电话线畅通无阻,仅供发布紧急指示用。

  ⑷、房务课主管留守在办公室待命,只有在客房区域发生火灾时才赶到现场。

  3、疏散信号:

  ⑴、疏散信号表明饭店某处发生火灾,要求宾客和全体饭店人员立即撤离房间,赶到集合地点列队点名,该信号只能由火场的消防部门指挥员发出。

  ⑵、迅速打开太平门,安全梯,并组织人员有步骤地疏散宾客。

  ⑶、客房工作人员应敲击和打开房门,帮助宾客通过紧急出口离开房间,要特别注意伤残住客,宾客离开房间后要立即关好门。

  ⑷、各楼层梯口、路口都要有人指挥把守,以便为宾客引路和避免大量宾客涌向一个出口,造成挤死挤伤事故。

  ⑸、火灾发生后,要注意检查每一个房间内是否有宾客。

  ⑹、客房部主管应根据记录在集合地点点名,保证每一个宾客和员工都在位。

  二、停电事故的处理

  1、服务人员应平静的留守在工作岗位上,向客人说明这是停电事故,保证所有的宾客平静地留在各自的客房里。

  2、用应急灯照明公共场所,帮助滞留在走廊及电梯中的宾客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3、在停电期间,注意安全保卫,加强客房走道的巡视,防止有人趁机行窃。

  三、宾客死亡处理:

  1、如发现宾客在客房内死亡,应立即将客房双锁,通知保安人员来现场,将现场加以保护,由保安课向公安部门报案,由警方专业人员来调查及验尸,判断死因。

  2、立即报告大堂副理及部门办公室,注意不要随便触摸和搬动尸体。

  3、如宾客属自然死亡,经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由饭店向死者家属发出唁点,并进行后事处理,如警方判断为非常死亡,则应配合警方深入调查死因。

  4、在有适当的目击者在现场的情况下,整理死者在客房中的遗物,妥善保管,等候公安部门的处理意见。

  四、宾客疾病处理:

  1、宾客致伤。

  ①、查明原因。客人因自然事故致伤,服务员应认真查清致伤的原因。

  ②、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听候领导的处理意见。

  ③、处理。征询宾客是否请接待单位来人或是马上到医院治疗。

  ④、重点服务。客人如在店疗养,应加强服务尽量满足宾客要求。

  ⑤、有关领导应前往看望宾客。

  2、突发性疾病。

  ①、宾客患突发性疾病,在没有医务人员的情况下,饭店任何人员不可对客人施予任何治疗。

  ②、宾客若有亲属、朋友等,要及时联系,使患者得到早期治疗。

  ③、宾客独身住在饭店,要及时主动请示领导,听候处理。

  ④、若宾客请服务员代为购药服用时,服务员应婉言拒绝。

  ⑤、发现宾客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医务室、大堂副理及部门办公室,迅速采取治疗措施。

  3、传染性疾病:

  ①、发现客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立即向大堂副理及部门办公室报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②、保持冷静,不得张扬。对患者使用过的各种用品及用具要分类,严格消毒,并在客人离店后,对房间、卫生间严格消毒。

  ③、凡在本楼层接触过患者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体检,防止传染病扩散。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9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2、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宾馆饭店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3、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六)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厨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七)娱乐场所、会议室、厨房、茶坊等区域使用或者营业结束后,应清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气源。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4、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宾馆饭店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5、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宾馆饭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期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6、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宾馆饭店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客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并在客房显著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7、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宾馆饭店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如在客房电视、电脑设置开机消防安全提示等。

  8、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设有消防控制室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9、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宾馆饭店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客房、厨房、锅炉房、配电房、洗衣房、库房等场所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10、禁止行为。

  宾馆饭店应当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员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四)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或其他障碍物;

  (七)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八)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10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规范出租行为、强化过程监管,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镇街主抓、村居实施、房东主责、房客履约”的原则,在全街道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确保实现“五个xxx%”,即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率达到xxx%,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xxx%,违法违规房东查处率达到xxx%,流动人口登记率和准确率分别达到xxx%。促进居住出租房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形成“管理+服务”的新模式

  二、创建标准

  按照组织架构、旅馆总台、管理系统、专业队伍、管理模式的建设标准,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工作流程,对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集中管理。

  (一)搭建组织架构。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整合相关资源,通过村居直管或企业式、委托式、公司式、公寓式等形式,搭建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和工作制度,承担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设置旅馆总台。依托村居、企业,设置实体化运行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承担居住出租房屋的房源展示、合同签订、信息通报、日常检查等工作。

  (三)完善管理系统。全面推广x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居住出租房屋的房源管理、信息推送、日常检查、绩效管理等功能应用。积极探索“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等管理手段,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组建管理队伍。整合流管、计生、安监、消防、巡防等专职力量,发动村居干部、社会组织、民间协会等辅助力量,共同做好出租房“旅馆式”管理工作。

  (五)签订出租协议。在服务总台的协调指导下,签订租房合同、承诺书、安全责任状等,确保租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促使出租双方自觉遵守约定。

  (六)规范操作流程。按照“资格审查、受理登记、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的流程开展出租房屋管理。“旅馆总台”对拟出租的房屋进行资格初审,督促居住出租房屋达到“建筑质量合格、消防隐患清除、房内设施标配、环境卫生达标”的要求,并报消安委办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对通过审核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房屋出租后,“旅馆总台”及时核查、采集相关信息,并督促双方签订租房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村居、企业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xx年xx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x月至x月)。围绕工作目标,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20xx年x月底前,完成流动人口xxx人以上和居住出租房屋较为集中的村居、企业xx人以上员工宿舍、流动人口xx人以上的集中居住点建设任务。x月底前,完成全部居住出租房村居、企业员工宿舍、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建设任务。

  (三)总结评估阶段(20xx年x月初)。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是我街道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创建平安社会的`有力抓手。街道成立领导小组,街道主要领导领导为组长,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工,专人负责,狠抓落实。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专门机构,整合流动人口协管员、网格管理员等力量,落实居住出租房屋准入制度,负责租前审批、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及联合整治等工作。

  (三)整合资源、统筹协作。结合治危拆违、“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消防整治等重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整体推进。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集中抓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发生在居住出租房内的涉火、涉爆等案例的剖析和宣讲,提高群众自我认知;加强消防和流动人口等法律法规培训,明确房东、物业、企业法人等主体责任,强化群众履责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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