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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防护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设施防护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1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调漆、喷涂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在调漆、喷漆等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2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择合格供应商
1.项目机物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二、购置:
项目机物部编制需求计划,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三、验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3.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4.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三、保管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四、发放领用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3.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4.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
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介休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部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3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
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
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
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
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
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
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
保完好。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
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
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
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
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
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
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
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
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
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
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5
1、安全防护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整个工程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分区、分层、或分类型,落实多人负责管理,责任人应经常巡视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随手可纠正的.应立时纠正,必须经作业班组进行整改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班组进行整改。
2、分包施工单位作业区,在分包队伍施工前,项目部应向分包单位办理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的书面移交手续。
3、在向分包单位作进埸安全技术交底(书面)时,应说明分包单位对现埸有关的安全设施负有维护责任,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安全设施时(如洞口盖板、围栏等),分包单位应在作业完后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至原有状态。
4、现埸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区的安全防护设施情况,履行总包的安全管理责任。
5、现埸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须经项目技术负责批准同意方可拆除。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6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7
一、一般规定
1、对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分公司生产车间的施工、生产场所(以下统称为“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状况,必须进行有效监控,规范其采购和进场验证、安装验收、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设施,是指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以外的、为保护作业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种防护设施。主要包括:
⑴作业场所中对危险作业区域的围(挡)护设施,如施工现场的“四口”防护和坑井、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设施等。
⑵作业场所的支护和加固设施,如施工现场脚手架、承重架设施,基坑支护设施等。
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车间生产用电安全中的保护接零、重复接地、避雷接地、漏电保护等电气安全防护设施。
⑷安全警示、指示设施及安全标志。
3、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围墙(挡)等临时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监控与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安全护品”)包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简称“个人护品”)、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简称“重要护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称“特种护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漏电保护器、电缆线、电焊机二次侧保护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
二、采购和进场验证
1、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对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行策划,并列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2、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司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向合格的供应商采购或租赁所需的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被授权自行实施采购或租赁时,应对不在名录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形成记录。具体程序和规定参照公司《物资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3、安全设施、安全护品进场验证方法包括: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产品3c认证证书,查验实物质量,按规定要求抽样复试。同时可参照公司《进货物资验证规定》。
4、进入作业场所的安全护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钢管脚手扣件等重要护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现场使用。
设备租赁分公司必须为所提供的钢管、脚手架扣件等周转材料提供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厂家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5、由使用单位物资材料供应部门(材料员)具体负责作业场所安全护品进场验证,并形成记录。相应规定如下:
5.1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xx)的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除锈、防锈处理,并按规定对钢管进行油漆(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漆防锈漆,工程项目部漆标识漆)。
5.3严格实行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
5.4现场使用的安全帽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色标国家标准(现场管理人员为黄色,指挥作业人员为红色,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操作工人为白色)。
6、分包单位采购或自带安全设施、安全护品时,工程项目部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实施如下要求:对采购资料或合同进行签认,对进场的安全物资共同验证,对验证状态进行标识和记录,防止误用或错用。
三、安装验收
1、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并作出书面验收结论意见。
2、安全设施安装后使用前的安全验收内容应包括:
2.1专业性较强的安全设施分项工程必须首先验证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搭设和拆除两部分内容。对于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针对性不强、无法有效指导实际操作的,均不予验收。
2.2对相关操作人员的资格能力、持证上岗情况进行验证。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与实际操作人员相对应。
2.3对现场安全设施的安装搭设、安全保险、保护装置及使用性能等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记录。
3、作业场所所有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应及时挂设验收合格牌,明确安装、验收人员姓名。
4、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尤其在主要作业部位和作业点、主要通道及危险区域必须挂设相应的安全标志。
5、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应建立台帐,并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和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查记录由各使用单位存档。
6、安全设施(包括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动。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时,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7、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配备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如下:
7.1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发给不同的护品。
7.2多工种作业的,按基本工种发给。并根据实际作业需要加以补充。
7.3同工种岗位调动,原发个人护品未到期的,须继续使用。
7.4报废的个人护品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8、作业现场应落实专人,加强对现场安全护品、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安全护品、安全设施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堆放场地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次使用回收后,应及时清理检查,剔除报废的材料,并经适当保养后存放。
9、在搭设与拆除安全设施、临时设施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搭、拆时使用的材料应集中收集、统一搬运,严禁乱丢乱抛。
10、在遇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等恶劣气候前,应及时停止作业,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加固。恶劣气候过后,应及时对安全设施加以检查,修复完善后方可继续使用。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8
一、定义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选用、保管与使用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科室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科室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管理人员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进入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时以旧换新。
(7)、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9
一、范围
1、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如在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事故停车设施、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设施、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设施、机械运转部门防护的防护设施、载压设备的安全阀、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设施、低压真空的密闭设施、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火灾报警固定式设施、灭火设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设施,传动设备的防护罩或隔离栏杆、各种警示标志、生产场所的防护栏、盖板、各储罐区的围堰等。
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称为防护用品(器具)。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各车间、部门公司二级核算单位。
二、管理职责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设施),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设施和避雷设施等)由设备部门管理。
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设施、自动灭火设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4、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5、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和安全联锁设施的由计控部门负责管理。
6、生产区域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和报警设施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7、其余的安全设施由所在车间(部门)负责管理。
8、各安全设施使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定期作专业检查和校验,将检查校验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三、维护管理
1、各种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要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2、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类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若确有必要须由设施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拆除。
5、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验、试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后,方可使用。
四、防护器具的选用和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和浓度等指标)正确选择和使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3、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10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二、职责
1、通防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本矿供应科(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各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工区职工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还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11
1、为了使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安全设施和标志。
3、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设施使用计划、安全设施、标志产品的采购、收存、保管、使用,对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环保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编制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计划,并上报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当施工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单位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内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领取、设置及维护管理,公用区域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困难位置的设施)的设置任务由项目经理部调度安排。
6、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在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空作业下方有安全网”。
7、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后,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组织定期检查,将查出的问题对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复查整改结果。
8、、安全防护设施谁使用谁负责维护。常用安全设施被损坏不能使用,由使用该设施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9、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其它施工作业单位设施的,应事先上报安全环保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毕或停工后时,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恢复。
10、配合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在作业完成后,施工队上报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施工队应该及时拆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完好的应交安全环保部收藏备用。
11、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使用安全标志的标准,提出安全标志的制作委托计划或采购计划,上报项目经理批准。有触电风险的`场所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安全标志牌。
12、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82《安全标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标志牌上加企业标志或其它文字、图案、符号。发放时要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13、安全标志应重点考虑在风险场所及风险作业区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区)如道口作业、特殊风险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带电区、带电或运转设备处等。
14、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它所表示的内容。
15、如发现安全标志变形、破损或图案脱落、变色,使用单位负责修整或更换。
16、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
3.1.1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3.1.2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1.3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1.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3.2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3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3.4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4、职责
4.1安全科
4.1.1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
4.1.2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
4.1.3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
4.2设备科
4.2.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2.2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
4.3各车间
4.3.1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
4.3.2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
5、安全标志管理
5.1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
5.2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
5.3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2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5.3.3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3.4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3.5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3.6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安全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或造成新的隐患。
5.4未经厂领导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标志。
5.5在修整或更换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5.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工作,避免安装不牢、污损甚至丢失。
5.7各部门应做好对安全标志的巡检,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6.1各部门应在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
6.2各部门在申报、领用、安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严格选择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
6.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安装、投运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应拒绝接纳竣工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
6.4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或废置,如确有必要移动、废置或单独停运安全设施的,需经厂领导和安全科批准。
6.5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施工结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
6.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7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停止相关区域内的生产。无法停止生产的,在检、维修前必须与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做好沟通,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安全科和厂长批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监护,以确保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6.8各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应同时对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护。
6.9各部门应对新上岗、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6.10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安全防护设施建立档案。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安全防护设施管理遵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
7、考核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设置、使用、维护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考核责任人50—100元;属部门管理原因的,连带考核部门主要领导50—100元。
8、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施防护管理制度13
为加强矿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应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五、各单位应对正常使用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全员、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八、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护设施。如因损坏维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维修后及时恢复使用。
十、主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频次
1、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红外线自动喷雾装置,由所辖单位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检查一次。
2、各采煤、掘进巷道所安设的风流净化水幕,由所属单位检查、维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检查一次。
3、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由巷道管理单位负责每10天冲刷一次,回采、掘进巷道由巷道使用单位负责每日冲刷一次,井上运输皮带机走廊由运输工区负责每周冲刷一次。
4、各自动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护。
5、各采煤工区所使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压力达到规定标准。
6、局部通风机的消音设备必须完好,定期检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风机扩散塔及其他降噪设施每季度检查、维修一次。
8、井上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噪声工作地点所使用的隔音室应定期检查,确保密闭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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