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3 05:21:20 制度 我要投稿

医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医用管理制度

医用管理制度1

  (一)、应建立统一的追溯信息登记制度。所有医用高值耗材不得由供应商直接送入医技、临床科室,供应商必须事先交付设备科材料仓库,设备科按照规定验收程序入库,送交使用部门要有专人签字接收,详细记录保存已购入或已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批号、数量、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如条码或统一编号、注册证号、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患者姓名、住院号、地址、联系电话等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追溯登记。使用科室详细记录收费信息,确保没有漏费和重复收费。若违反者所产生的费用由使用科室承担。高值耗材使用信息登记表由临床使用科室送至设备科存档保管,档案保存期五年。

  (二)、邀请外院专家随带的医用高值耗材,需事先提供完整的证件、报价等交设备科审核、议价后报请院长,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使用,违反者所产生的费用由使用科室全部承担。同时所用的医用高值耗材的功用、品质、价格应事先向患者和家属介绍,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并签字。

  (三)、对紧急使用或必须在手术现场选择型号、规格的高值耗材,可以临时由经确认有资格的厂商直接提供使用,但在手术后必须及时填写高值耗材使用信息登记表,同时附《病人家属手术知情同意书》与进货发票一起作为验收入库的凭据,高值耗材使用信息登记表及病人病历档案一起完整保存。高值耗材使用信息登记表档案保存期五年。

  (四)、贵重或技术难度较高的高值耗材,需请厂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如跟台参与手术等,但必须按相关规定具有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从事医生工作的资格,并有双方签字的安装记录。

  (五)、属于临床试用、验证的`医用高值耗材应按新增的医用高值耗材方式填报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后试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出试用报告,而后确认疗效良好又为临床所必须,按照新增医用高值耗材处理。

  (六)、依据供应的医用高值耗材在满足临床要求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应无条件的使用,对高值耗材正常使用中发生的可疑不良事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设备科。由设备科上报自治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医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第四条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

  第五条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

  第六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负责审批。

  申请医用氧舱设计的单位,须将设计申请报告及设计文件(包括:舱体设计图样、计算书,各系统设计图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委托认可的机构,对医用氧舱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医用氧舱设计总图和各系统设计图样上加盖审批标志。

  第七条医用氧舱设计单位应有专业配套和稳定的设计队伍,必备的设计规范、标准资料,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第九条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及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对超标准的大开孔、观察窗、中间隔舱壁等特殊结构,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没有相应国内外标准、规范的,其设计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i级品的要求。

  第十一条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bg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f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救护装置。

  第十九条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二)多人医用氧舱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第三章制造与安装

  第二十三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

  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

  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五条医用氧舱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用氧舱在制造和安装过程中,对涉及医用氧舱安全的项目,须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制造过程的监检,由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医用氧舱安装过程的监检(只限多人舱),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有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制造(含安装,下同)过程中,更改或代用医用氧舱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医用氧舱系统中主要设备、仪表,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从事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及管路焊接的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按工作;从事医用氧舱电器安装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条医用拉舱供、排氧和供、排气系统的管路应按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和吹扫。供氧系统的氧气管路须按gbj235的要求进行脱脂处理。医用氧舱所有管路均应按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标记涂装。

  第三十一条供氧系统及舱室总体的气密性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安装医用氧舱前,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安装,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 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存档件原件);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设置审核批准文件(可用复印件);

  (三)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对所制造医用氧舱的质量负责。医用氧舱制造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交收检验,并应向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用氧舱产品合格证书》,内容包括: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的合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容规》的有关规定)医用氧舱各系统检验、调试的报告,医用氧舱所用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的产品合格证;

  (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

  (三)医用氧舱竣工图,包括:医用氧舱总体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总图,供氧、供氧系统流程图,电气系统原理图和接线图;单人医用氧舱可只提供舱体竣工图。

  (四)监检单位出具的《医用氧舱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

  第三十八条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和氧舱设置批准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验收报告,到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附件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已登记的医用氧舱应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附件三),并及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持《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医用氧舱资料,移交给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医用氧舱设置审核手续;医用氧舱的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单、双人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多人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机电专业水平的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医用氧舱操作人中必须经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的专用维修器材、工具和物料。

  第四十五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和方案,并应定期(至少每6个月一次)进行演练。

  第四十七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

  第四十八条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第五章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五十条从事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以下简称认可检验单位);从事医用氧舱检验的人员,应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并应提前2个月向认可检验单位提出申报。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

  第五十二条一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阀和压力表的校验;

  (二)测氧仪的工作可靠性;

  (三)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性;

  (四)管路常开(或常闭)阀的动作情况;

  (五)应急排放阀动作情况;

  (六)自动操作系统的手操机构动作情况;

  (七)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系统完好情况;

  (八)空气过滤器滤材;

  (九)测试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接地装置地电阻。

  (十)电气设备接线情况;

  (十一)供氧、供气系统完好情况;

  (十二)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老化(失效);

  (十三)观察窗和照明窗有机玻璃的状况(发现有老化银纹,或医用氧舱升压次数达到5000次,或使用时间达到10年的,应及时更换);

  (十四)其它需维护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三年期定期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年期的定期检验内容;

  (二)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和内容,对配套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三)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医用氧舱,按gb12130的规定,检查电源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如设置)。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一年期定期检验,可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取得医用氧舱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也可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三年期定期检验必须由认可检验单位进行(婴儿医用氧舱除外)。

  第五十五条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对其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负责。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检验报告》(附件四),并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应将本地区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情况填入《医用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十六条医用氧舱修理、改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修理、改造单位应对所修理、改造的医用氧舱质量负责,修理、改造的项目应符合本规定和gb12130或相关标准的规定。修理、改造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医用氧舱修理、改造报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经检验判废的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医用氧舱判废报告,同时报送办理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该机构注销医用氧舱使用证。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将已判废的医用氧舱转让其他单位用作医疗。

  第五十八条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不包括修理改造时间)的医用氧舱,投入使用前应由认可检验单位按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内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采用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医用氧舱设计图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或安装、修理、改造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所制造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医用氧舱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设计单位同意而改换受压元件或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所制造的医用氧舱进行交收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资料的。

  第六十二条销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医用氧舱,由发证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购置、使用医用氧舱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

  属本条第一款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所购置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医用氧舱检验单位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制造、安装进行监检或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定期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检验单位因检验工作质量造成医用氧舱工作不正常或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外,均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共同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用管理制度3

  购置规定:

  1、使用科室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所需产品型号、产地、技术参数和申请购置的设备经济效益预测。

  2、使用科室申请后,中心召集医疗设备论证评估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药械科进行市场调查,报招标小组,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形式,选购性能良好价格适宜的仪器设备。

  验收规定:

  1、设备到货后中心领导、药械科、档案室、使用科室等有关科室到场。

  2、开箱验收设备时各种资料要齐全,否则不予签验收单。

  3、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由供方派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试、培训。

  4、设备随机资料应收集整理归档。

  管理规定:

  1、货到验收合格后办理出入库手续,由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帐、后勤保障部负责辅助帐及使用科室卡片帐同时帐、登记。

  2、使用科室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的同志,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凡实习生、进修人员不得单独操作,严禁非医技人员使用。

  3、不能使用的设备由本科室提出书面请示,经后勤保障部核实转到财务报废库,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上报院领导批示后,按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4、因工作需要医疗设备需要长期调整,应及时通知财务科开调拨单、药械科更改帐卡和科室之间相互验收后方可调整。

  5、设备不经院领导同意,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外借、拆卸、维修。

  6、各科设备原则上不能外借,如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期间由后勤保障部协调办理互借手续,下班后由总值班协调办理互借手续。互借期间,借方收入除上交中心外,双方各得50%。

  7、设备效益分析每月一次单机分析,每季一次汇总分析,及时上报院领导。

  8、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科室各种医疗设备管理保养规定:

  1、设备到位后,由后勤保障部会同相关人员安装、验收、调试、培训后办理手续,交使用科室,进行正常运行。

  2、科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养护。

  3、设备应建立操作规程、使用和养护记录。各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后,才能上岗操作。凡实习生、进修人员不得单独操作,严禁非医技人员使用。

  4、设备用毕,及时复原,擦拭干净,保持清洁,定期由专人进行保养,记录运行情况。

  5、设备如有异常和故障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及药械科进行维修。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擅自拆修。

  6、如有违犯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者,追查当事人责任。

  7、上班时接通电源,下班完毕切断电源,下班关好门窗并落锁,严防丢失和被盗。

  仪器设备维修规定:

  1、定期巡视临床各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设备发生故障如需维修时,各科应填写维修申请单后,报告后勤保障部由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保证设备完好率。

  2、不准搬动的仪器,不得随意挪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仪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必要时应请药械科维修人员协助,严禁带故障和超负荷使用和运转。

  3、仪器损坏需要修理者,可按规定将维修申请逐项填写清楚,轻便仪器送后勤部维修室修理;不宜搬动者,将申请单报后勤部,由后勤部维修人员签收并注明修复日期,按时交付使用。

  4、各科室使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未经批准,不得将仪器带往外地修。

  大型设备购置程序:

  在中心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由科室提出书面报告,阐明设备购置依据、相关技术、费用预测、效益分析等,后勤保障部寻价后报设备论证评估委员会,按《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办理。同意购买时,后勤保障部负责召集证件齐全的合法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对所购设备进行投标,院内论证评估委员会进行论证、洽谈、议标采购。

  中心整体规划→科室书面报告→后勤保障部寻价→上报→论证→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议标采购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购进程序。

  各科室所需物品要报计划,填写“中心购置器械申请表”,需要更换的由后勤保障部及相阳谷县侨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科室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购买;需增加的器械由主管科室领导批示后,再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进行购买。

  一、更换:各科室填写“中心购置器械申请表”→药械科核查→相关科室确认→主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优质低价采购→交旧领新办理相关手续。

  二、增加:各科室填写“中心购置器械申请表”→主管科室同意→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优质低价采购→办理出入库手续。

  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一、医用耗材指中心临床、医技科室用于病人治病所需的材料,包括一次性卫生材料、一般卫生材料、化验试剂、胶片、低值易耗品、设备耗材等。

  二、各科室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凡属中心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医用耗材,均由后勤保障部统一采购安阳市集中招标品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采购使用非中标品种,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三、各临床、医技科室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按需申请领取医用耗材、低值易耗品,领取要以旧领新(旧品收到待报废库,每半年按程序统一处理),新增的低值易耗品,使用科室申请,科主任签字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勤保障部方可采购、发放、执行。

  四、医用耗材由各科护士长每月30日前填写计划申请单,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库管,交采购汇总,后勤保障部复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库管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逐项填写相关的入库验收登记等。

 五、药品会计按程序办理出入库手续,依照各科计划申报表开具出库单。科室每月上旬定期负责领取,领取人须两人签字后凭出库单由保管发放。

  六、临床所需特殊医用植入和介入的耗材要提前申请,医生详细填写申请单,科主任签字,由药械科审核,交主管院长批准后,从中标品种中采购、使用。

  七、中心感染管理科应履行对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使用、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和不规范的品种有权禁止购入使用。

  八、医用购销过程的财务结算,原则上一律银行转帐。

  九、如有违反本文规定,按《消毒管理办法》、《武汉市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员工手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更换低值易耗品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报相应科室审核,科阳谷县侨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务汇总上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统一采购、供应、调配、管理。

  二、凡购入的'器械和低值易耗品必须证照齐全,符合规定,按程序办理出入库手续。

  三、器械、易耗品按性质分类由专人保管,注意通风、防潮,防止损坏丢失。

  四、失去效能的器械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按程序办理报废手续,旧品收到报废库,半年统一处理。

  五、维修人员坚持巡视临床,有问题及时解决。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及耗材管理制度:

  一、中心各科室须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所用一次性无菌用品及高耗材、检验试剂必须由管理部门统一采购集中招标品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采购使用非中标品。各使用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二、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索证、存档,按期签定合同,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临床使用定全可靠。

  三、中心各科室所用品种要计划采购,每月30日前上报到库管,由库管统计交采购员汇总,报后勤保障部、院感办复核,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四、药库必须认真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逐项填写相关的入库验收登记表,并查验产品质检报告、每种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灭菌日期及产品失效期,进口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应有中文标识。

  五、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1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物品发至使用科室。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留样、取样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并报中心感染管理科、后勤保障部。八、中心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逐级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退换货处理。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用品使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回流市场。

  八、中心感染管理科应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对不合格和不规范的品种有权禁止购入。

  九、临床科室使用植入和介入的高耗材,应及时填写申请表,后勤保障部从集中招标品种中以低价采购,使用科室有特殊要求时应详细填写申请单。

  十、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十一、中心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逐级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退换货处理。

  一次性医疗用品入库验收制度:

  一、医疗用品货到后,由仓库保管员通知中心感染科、采购员共同到场核对验收。

二、详细填写入库验收单,对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备案凭证号、有效期等进行认真核对填写。

  三、检查供货单位随货同行所带的证件、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有效,检验报告中所填批号是否与实物一致,每季上交所有证件存档备案。

  四、检查大、中、小包装的标识是否按规定注明,内外包装的标识是否一致。

  五、如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证件不全做退货处理。

  消毒药械的管理制度:

  一、中心感染管理科负责对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院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入、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中心感染管理委员会。

  二、中心必须采购市统一招标品种,任何个人、任何科室不得私自购进非中标品种。

  三、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和中心感染管理委员会对消毒灭菌器械选购的审定意见进行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必要证件,监督进货产品质量,并按规定逐项登记验收。

  四、储存应阴凉、干燥、通风,发出应做到先进先出,避免失效变质。

  五、使用部门应准确掌握消毒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灭菌药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中心感染科予以解决。

医用管理制度4

  1.购进医用氧气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有关规定。

  2.购进医用氧气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医用氧气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医用氧气,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瓶验明氧气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医用氧气应有合法票据,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的,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验收合格的医用氧气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不得超过3天。如对原始单据或随货同行有疑问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核查。

医用管理制度5

  为加强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采购、入库、保管和出库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减少损耗,保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按照“面向临床、服务患者”的要求,原则上既要满足临床需要,又要防止过量积压,占用流动资金。药剂科根据医院每月或每季度临床业务用量和库存量,拟定采购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按照《医院药品及耗材使用目录》,进行网上采购。严禁标外采购和自行采购或超计划采购。采购毒麻药品、新特药品、钢板及输液管、透析器等无菌用品要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和安全。

  2、入库药库保管员要按照采购计划凭票入库,同时认真核对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有效期等,检查产品包装无毁损后,方可入库。医用耗材要查验生产批准文号。严禁不合格药品及医用耗材进入仓库。

  3、保管药品及医用耗材要按照其类别、剂型、理化性质和特殊保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24小时对仓库的`温、湿度进行监控,需冷藏保存的药品要上墙提示标志,必须进冰箱、冰柜保存。保管员每月对药品、医用耗材有效期进行查对,对接近失效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提前6个月上报药剂科长及分管副院长。领发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仓库药品及医用耗材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工作。库房区域严禁吸烟,并双人双锁保管。

  4、出库药房或临床医技科室领取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由科室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专人到药库领取。先开出库单,认真核对品名、规格、剂型、产地、单价及数量等,并确认无误签名后方可发放。严禁无票出库或代领出库。领取医用耗材由临床或医技科室按月用量拟定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据出库单。

  5、处罚凡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造成药品及医用耗材积压、失效、被盗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的30%—50%,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直至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医用管理制度6

  一、瓶装气体

  (一)、各类气瓶必须认真按规定注上不同颜色的图案和标记,要保持放置场所清洁卫生。

  (二)、以预防为主,氧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应完整。

  (三)、严禁氧气瓶和可燃气体及带油物混杂存放在一起。

  (四)、氧气瓶不准与易撞击物堆放在一起,也不得放在日光曝晒及火源、电源的近处,并要有充分的自然通风。

  (五)、开闭氧气瓶要小心谨慎,应慢开慢闭,人应站在侧面,阀门坚固打不开(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氧气瓶,操作者使用工具均不得沾有油脂。

  (六)、各类气瓶应分开运输和存放,严防火灾及爆炸事故发生。

  二、分子筛制氧系统及供氧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或远程控制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分子筛制氧机组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分子筛制氧机组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医院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计、管道、接头和阀门等)定期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留存设备科备查。

  (五)、保持制氧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三、负压吸引中心及管道系统

  (一)、严格比选具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许可证》资质的生产企业或安装公司。

  (二)、医院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负压吸引系统,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医院工程组维修,或联系生产厂家前来解决。

  (三)、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生产厂家提供的规范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医院委托负压吸引系统生产厂家(签约合同)保证对负压吸引系统及安全附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五)、保持负压吸引系统机房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合格的环境标准。

医用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用氧的管理,确保医用氧气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气》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确保临床急救用氧气的供应及时、安全,预防氧气瓶的流失,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医用氧气的使用管理规定: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剂科负责管理。

  1.2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剂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1.3购进医用氧气必须做到票、帐、物相符,必须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验明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1.4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m2。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剂科妥善处理解决。

  1.5氧站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供氧系统说明书进行操作。保证24小时不间断的供氧,当汇流排一路用完时,应及时将该路用完的气瓶取下,更换新的气瓶。每天要定期观察汇流排氧气的压力并认真做好记录,做好氧气用量统计工作,每次更换气瓶时应将更换时间和数量做详细记录,并定期统计汇总。

  1.6无中心供氧科室,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使用完毕及时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1.7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剂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

  2、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规定:

  2.1氧气为强烈的助燃性气体。严禁和油脂、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品接触。

  2.2氧气的贮藏或存放,必须远离火源,氧站严禁烟火,站房外应设禁火标识。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2.3氧气贮藏、使用、搬运、存放严禁撞击,以免发生爆炸。

  2.4氧站内备用气瓶和空气瓶要分开放置,站内绝对禁止使用电炉和电热器等危险物品。

医用管理制度8

  为加强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采购、入库、保管和出库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减少损耗,保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

  按照“面向临床、服务患者”的要求,原则上既要满足临床需要,又要防止过量积压,占用流动资金。药剂科根据医院每月或每季度临床业务用量和库存量,拟定采购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按照《医院药品及耗材使用目录》,进行网上采购。严禁标外采购和自行采购或超计划采购。采购毒麻药品、新特药品、钢板及输液管、透析器等无菌用品要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和安全。

  2、入库

  药库保管员要按照采购计划凭票入库,同时认真核对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有效期等,检查产品包装无毁损后,方可入库。医用耗材要查验生产批准文号。严禁不合格药品及医用耗材进入仓库。

  3、保管

  药品及医用耗材要按照其类别、剂型、理化性质和特殊保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24小时对仓库的.温、湿度进行监控,需冷藏保存的药品要上墙提示标志,必须进冰箱、冰柜保存。保管员每月对药品、医用耗材有效期进行查对,对接近失效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提前6个月上报药剂科长及分管副院长。领发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仓库药品及医用耗材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工作。库房区域严禁吸烟,并双人双锁保管。

  4、出库

  药房或临床医技科室领取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由科室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专人到药库领取。先开出库单,认真核对品名、规格、剂型、产地、单价及数量等,并确认无误签名后方可发放。严禁无票出库或代领出库。领取医用耗材由临床或医技科室按月用量拟定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据出库单。

  5、处罚

  凡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造成药品及医用耗材积压、失效、被盗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的30%-50%,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直至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医用管理制度9

  高值医用耗材一般是指属于专科使用、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且价值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目前医院常用的高值耗材有:种植材料、钛板钛钉等。为规范医院医用高值耗材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等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及使用,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知知情权,以最大限度保证合理收费,合理诊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

  (一)选择正规资质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1.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

  2.销售企业必须持有时间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4.生产企业授权给销售企业的授权书。

  5.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由医学装备部严格按照中标产品统一采购。因高值耗材的特殊性,种植材料的请购由使用科室按照每个月的基本用量提前10个工作日、手术室用的钛板钛钉按照手术所需由使用科室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医学装备部提出申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急用情况,使用科室可向医学装备部取得认可后先向中标供应商联系进小部分应急使用,后期再将程序补充完整。

  二、登记及发放、保管

  (一)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种植材料采购数量以月基本消耗量为准;钛板钛钉采购数量按手术所需为准,提高及时率,体现具体成效,实现“零库存”管理。

  (二)以月为单位,库房管理员将供货商的发货单、配送时间、发票等信息与使用科室的使用信息进行核对后及时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将当月耗材成本计入使用科室。

  (三)使用科室应建立高值耗材的出库登记、使用登记,以备产品质量的追溯。

  三、使用

  (一)使用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高值医用耗材,严格核对患者的信息,对患者所使用的高值耗材的名称、数量、金额做汇总存档。

  (二)术前由执行诊疗操作的医师复核,核对患者信息、高值医用耗材类型,仔细检查包装完好情况,确保消毒到位,密切关注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并及时准备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必须进行医患沟通,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术前谈话中应说明选择的类型,使用的目的、价格以及不良反应。

  (三)术中所有的高值耗材名称、类型、数目等均需做到一一记录。

  (四)发现使用科室私自购入、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由我院纪检委、监察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处置

  使用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并做好登记记录。

医用管理制度1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医用氧气为急救用药品,由药械科负责管理。

  (二)医用氧气瓶属设备,为我院的固定资产。药械科对我院医用氧气瓶的安全负责。

  (三)医用氧气的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规定,充装压力为12.5kpa/㎡。在临床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药械科妥善处理解决。

  (四)住院部,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氧瓶基数,护士长、科主任,作好一周用氧计划,用空氧瓶向药剂科换取医用氧气瓶。

  (五)各相关科室对本科室的医用氧的.安全负责。药械科将对相关科室的钢氧气瓶定期或不定期清盘,发现遗失,由其科室负责赔偿。

医用管理制度11

  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特制定我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凡属我院医疗、化验、放射、化疗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瘾的药物、化学物品、放射元素、氧气、易燃易爆物品,都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物品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即保卫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安全管理。使用科室须有专人具体管理,并要有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卫科由专人对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并造册登记,建立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档案,每月检查一次,作好检查记录。遇到节假日前,保卫科组织力量,对危险物品安全集中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危险物品如发生失窃、失火、爆炸等危急情况时,保卫科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实际情况划清责任,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医用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申领、保管、发放、使用、效果评价、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的控制,保障临床合理使用高值耗材,形成高值医用耗材从准入到临床安全使用的可追溯全过程综合管理,保证医用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高值医用耗材的临床应用(使用)购进,需经《医疗设备、耗材管理委员会》筛选通过后方可准入。

  二、我院高值医用耗材的购进,执行“河南省医药耗材采购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招标挂网的结果;购进未在“河南省医药耗材采购交易服务中心”挂网目录的高值耗材,需根据临床科室提出的购置申请,提交我院医疗设备、耗材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议价筛选后上报“河南省医药耗材采购交易服务中心”,执行筛选结果。

  三、高值医用耗材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生产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价值相对较高的消耗型医用耗材。

  四、验收高值耗材时须依据《河南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中网采目录内的产品和医院新增医用耗材采供评选产品,核对高值耗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批号、灭菌日期、有效期、进口耗材的中文标识等。急诊高值耗材的使用,按程序实施紧急采购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验收时要认真查看耗材的外观、形状、包装、密封等情况。使用部门反映耗材质量问题时,要立即查证并通知医学装备部。严防不合格耗材进入库房。

  五、高值耗材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高值耗材的发放,做到及时、准确、无差错。

  六、库管负责每天盘点高值耗材的数量,并对库存种类、数量的变化趋势进行统计分析,合理制定高值耗材的采购计划。保障物品不积压、不断货。根据耗材物资的性能特点,采取各种控制和调节温度、湿度的措施,使物资保持最佳环境。

  七、各临床科室使用植入性医用高值耗材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医用管理制度13

  医用耗材是用于医院的诊疗,直接作用于病人,甚至须植入人体。它的存放要求不同于普通商场、超市的库房存放,需要有一定的温度、湿度及摆放要求。

  1、库房应空气流畅、光线好,温度应保持在20℃、湿度在45~70%,以防医用耗材发霉变质。耗材入库后全部摆上货架,杜绝了地气对耗材的浸湿,冬夏两季使用空调调节室内的温湿度。

  2、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如生物蛋白制剂、血气测试片、等按产品的温度要求存放在冷藏柜中。

  3、库房分区管理:合格区和待处理区。

  4、货架与货架之间的设置应保证一定的`宽度,便于空气流通和耗材的取放。为避免医用耗材摆放过期,耗材摆放时应按入库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先入库的放在上面或前面,后入库的放在后面或下面,确保先进先出、效期近的先出、效期远的后出,推陈出新。

  5、坚决贯彻零库存的模式,量出而入、按量采购,对有些科室采用物流式的配送供货,利用最小资金、库存,达到最大的效率。

医用管理制度14

  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医用管理制度15

  一次性卫生材料,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如无菌注射器、无菌注射针、无菌输液器、无菌输血器和无菌输液袋等。

  低值医用耗材,是指医用消毒剂类、医用高分子材料类、敷料类、口腔耗材类、医技耗材类、麻醉耗材类、计生用品类的医用卫生材料。如各类消毒液、医用胶片、医用高分子夹板、弹力套、各类活检套件、义齿、纱布、棉签、避孕环等。

  1.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进行采购和验收。验收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按照记录能追溯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2.从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必要证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如果是代理产品,还应有有效的产品代理证书。

  3.对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实行领用总量控制,实行按需申购领用。科室每月领用量最多不超过30日的使用量,以便于医院核算的准确性。医技、临床科室对近期使用量大的物资实行预先申报制度并说明原因。对所有出现异常领用量的'情况,将实施追踪审核。科室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使用增长幅度,应与同期业务收入增长比例同步,不能明确解释增加原因的将追究科室的管理责任。

  4.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须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并保持清洁。拆开外包装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放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

  5.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由设备科统一调配,原则上近有效期者先用。在新品种进入院时,对已有类似库存的物资,申购科室应负责使用或协助处理。

  6.一次性卫生材料必须一人一用一处理,严禁重复使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严格按照一次性卫生材料使用后销毁制度,进行分类后集中交由清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7.若发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与生产厂家联系,予以更换。

  8.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产品,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9.一次性卫生材料、低值医用耗材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后发生可疑不良事件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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