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制度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双向转诊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双向转诊制度1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双向转诊制度2
1.为加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上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与业务交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工作目标,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网络。医院患者下转以乡镇卫生院及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以省内外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强技术协作与交流,达到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院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2)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社区,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将患者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
(5)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临床标准。
(1)上转标准。
①本院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⑥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下转标准。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③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④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⑤老年护理病例。
⑥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者。
⑦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5.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l)双向转诊医院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
(2)双向转诊协调由医教部具体负责,急诊科、门诊部负责上转患者的登记与统计。
(3)医院应对协作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为其培养卫生技术骨干。
(4)对于在协作单位抢救的患者,如需要医院支援,医院在接到邀请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与抢救。需要转院的患者可直接送医院治疗。协作医院对疑难杂症提出会诊要求者,医院委派相关专家前往会诊,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
(5)医院对上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优先安排住院。
(6)实行资源共享,对上转来的患者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患者转诊期间,转诊医生和患者保持联系,以便开展连续性的照顾与服务。
(8)严格遵循双向转诊临床标准合理转诊患者。
(9)对于病情较重患者转诊必要时派医护人员护送,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10)为转诊患者在就诊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患者持转诊单无需门诊挂号,由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后,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对转入的急诊患者,由急诊科出诊后,与住院部科室联系。
(11)本院对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转来的患者,治疗结束后下转时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6.双向转诊评价。
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措施,明确转诊程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定期评价双向转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双方医务人员是否知晓、重视;转诊程序是否流畅;是否按规范填写转诊单。在工作中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应不定期沟通,互通有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此项工作。
双向转诊制度3
双向转诊制度及服务流程与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目的是为本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有利于加强我院与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双向转诊网络,为即将出台的医疗保险制度即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合理分流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海城市正骨医院职责:
l、负责向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推荐医院专家,承担社区医疗顾问。
2、负责接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者,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将病人转我院急诊,以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病人。
4、根据病情,医院认定确能转回社区的病人,转出科室把关,科室应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5、定期召开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双向转诊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随时完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工作。
6、结合会诊中的常见问题组织专家讲座。
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站职责:
1、负责向转诊病人针对性推荐专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生要认真填写转诊单。
3、接诊海城市正骨医院转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站的病人,并及时与医院医生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有责任随时反馈医院专家的服务情况、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双向转诊的医疗水平。
5、与医院联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三、上、下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难以实施有效的救治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病例。
3、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四、双向转诊程序: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转诊原则将病人转至我院急诊科或相关科室。
2、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医院就诊。
3、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医院各科室应及时将病人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五、加强管理与监督:
1、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沟通协调: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转诊衔接工作,确保转出方、转入方及被转者三方满意。
3、开展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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