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30 09:10:38 登绮 制度 我要投稿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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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2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行为,依据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xxx废旧物资处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成立xxx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财务科、武保科、行政办企管等相关人员。

  二、各部门职责

  1、供应科负责全矿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种废旧物资要单独建帐、立卡、单独存放,收支手续要完备、齐全,帐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车间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对外出售。

  2、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

  3、行政办企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整个废旧物资的处理进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

  4、财务科负责办理出售废旧物资的货款收缴手续。

  5、武保科负责核对出矿废旧物资与出门证是否相符。

  三、处理范围

  1、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材料、配件及设备。

  2、回收后不能复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帐外报废物资。

  四、审批程序

  处理价值不超过三千元,由供应科召集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物资,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处理价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五、其它规定

  1、本矿职工由于特殊原因购买板皮,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矿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2、本矿职工家庭烧煤户购买劈材,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供应科科长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3、购买锯末子的人员,到供应科坑木场直接办理购买手续,坑木场负责人根据本矿实际需用情况,在保证矿使用有余量的情况下进行出售。

  4、坑木场以外地点装板皮、劈材,一律不予办理出售手续。

  5、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要全部点数,以重量为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一律检斤。

  6、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在每周三进行,由供应科牵头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去进行鉴定,并在《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签字。

  7、板皮、劈材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8、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参照集团公司物资经销中心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出售价格的通知》执行;板皮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10元,锯末子出售价格为每袋0.6元(袋子的规格为950x550).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xxx,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想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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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地和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2、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库存物资;

  3、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等;

  4、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等。

  5、其他废旧物资。

  第四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章、废旧物资管理

  第五条、各基地(职能部门)对废旧物资要及时上报,集中分类堆放,并做台帐进行登记,处置后做销帐处理;对废旧物资做简单的防护,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处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废旧物资应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的界定同集团公司关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由资产的使用部门打内部公文单,后附填写《固定资产处理单》,对该设备的名称、规格及型号、购置时间、预计使用时间、购入原值、已提折旧、帐面净额、报废原因等一一填写完毕,设备部签字确认报废情况属实,同意变现意见,财务部确认该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转总经理处,总经理签署处置意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权限在单位资产原值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上报审批程序同集团公司下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审批权限)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经理处,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处置所得上缴公司帐户。

  2、各基地(职能部门)对需要处理的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库存物资打内部公文单,后附《材料、低耗品处理单》,以书面形式报设备部门签署意见后,传到财务部门确认物资的原始价值、经理签字确认;公文报总经理审批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经理处,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处置所得上缴公司帐户。

  3、各基地(职能部门)对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其他废旧物资的处置如果属于:

  (1)价值较高的(如所有的废钢铁等),应将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打公文单,后附《废旧物资处理单》,以书面形式上报设备部,由设备部确认确实无利用价值需要处理的,签字报转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

  (2)除废钢铁外的其他边角废料,各部门经理(场长)不必再打公文单上报,可以直接处理,款项及时缴存公司帐户。

  第七条、废旧物资由保管统一管理并登记管理台帐,会计审核,每月10日上报一次,处理后做销帐处理,款项及时上存银行。

  第四章、违规处分

  第八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不得私下处置,如有违反,则按私下处置资产的市值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工资及绩效中扣除,如当月不够就从下月续扣)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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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 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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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 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 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 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及车间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2、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库存物资;

  3、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等;

  4、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等。

  5、其他废旧物资。

  第四条 事业部购销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对废旧物资要及时上报,集中分类堆放,并做台帐进行登记,处置后做销帐处理;对废旧物资做简单的防护,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 废旧物资应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各职能部门对需要处理的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其他废旧物资的处置以书面形式(废旧物资处理单)上报设备能源部及生产技术部,确认确实无利用价值需要处理的,签字报转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后转到购销部,由购销部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

  2、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由事业部购销部、设备能源部、生产技术部、后勤服务中心现场监督清点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由购销部开具车辆出入申请,由后勤服务中心开具出入证后方可进行废旧物资的拉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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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部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供应贸易部和生产技术部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部门负责交送供应贸易部回收。

  第五条:供应贸易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六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的处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应贸易部门出售。销售款统一交公司财务部。

  第七条:废旧物资售出后,凭供应贸易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出门,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八条:供应贸易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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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盘活报废、闲置和积压物资,降低库存,杜绝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结合集团公司和界沟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界沟煤矿及矿属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是指经xx煤电集团公司批准报废的物资或仍在账、但已无法继续使用的,造成闲置、积压的物资。

  具体内容包括:机电设备及设备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仪器、备品备件以及生产中所发生的边角料、残次废料炉渣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废旧物资处理是包括销售、调拨、转让、转换等处置行为。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界沟煤矿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组 长: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机电矿长、经营矿长

  成 员:公司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考核办。矿材料科、设备科、考核办、公安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材料科。办公室主任:矿材料科科长(兼职)。

  属材料性物资的处置,由经营矿长、材料科、使用单位参加;属机电设备的,由机电矿长(副总)、设备科、使用单位参加。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部门参加。

  第六条 报废物资的处理一律由公司负责,凡属报废物资必须履行申报、鉴定和批准手续,公司及矿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条 矿属各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废旧物资有回收、保管、修复利用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矿属各单位所交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要送至指定地点存放,由矿材料科、矿考核办共同监督验收,验收后出具验收凭证,并计量登帐、分类存放,以便于修复利用。对集团公司鉴定为报废设备残体的,设备科必须造册登帐。

  第八 对各单位回收的废旧物资,界沟煤矿能调剂使用的必须调剂使用,实在不能使用须申报批准后再做报废物资处理。

  第四章 废旧物资的'处理

  第九条 废旧物资处理程序

  1、矿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废旧物资保管工作,内容包括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筛查、台账的建立等,并每月底以申请报告的形式申报(载明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经分管副 矿长、矿长签字后,材料性的报废物资交矿材料科汇总;机电设备及设备性材料报废物资交设备科汇总。汇总资料每月底及时报公司招标办。

  2、公司招标办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分门别类,提出初步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副组长按照类别和初步处置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认真鉴定,需测试的要严格进行测试,得出鉴定和处置意见,报组长(总经理助理)同意。

  3、公司招标办根据鉴定和处置意见组织招标或商务谈判,形成中标通知书(处置意见书),报总经理批示。

  4、中标通知书要严格载明:

  ①中标单位名称

  ②中标范围

  ③数量

  ④单价

  ⑤拉货期限及处罚措施

  ⑥货款收取办法

  ⑦监装及出门手续

  ⑧中标书的有效期限。界沟煤矿要严格按照下发的中标通知书(处置意见书)执行现场监装。

  5、处理的废旧物资出矿:

  ⑴监装:处理的材料性物资出矿由矿材料科、考核办、保卫科承办。处理的机电设备由公司考核办、监察处、财务处、矿设备科、考核办、保卫科承办。经办人需在出门证上签字,并承担监装责任。需要过磅的,由上述部门开具准予过磅单,磅房依据此单过磅。

  ⑵拉货单位持过磅交验单到矿财务室办理交款手续,并由收款人在待签出门证上签字(有印签的需加盖印签或公章)。

  ⑶拉货单位持过磅单到材料科或设备科开具待签出门证。不需过磅的,监装完毕,直接开具待签出门证。

  ⑷保卫科、矿领导签字。保卫科要严格检查出矿废旧物资的种类,出门证签字齐全方可放行。

  第十条 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拉完指定物资,否则按不低于100元/天在抵押金中扣除,材料科、设备科传递扣款单,驻矿财务室办理。

  第十一条 所有废旧物资出售时,要求买方在废旧物资现场看定货物,售出货物出门后概不退换,概不承担物资质量、安全的等义务。

  第十二条 在废旧物资装车时,材料科要安排装卸队人员在现场重新挑拣一遍,把有修复价值的物资捡出来,尽量减少材料浪费。

  第十三条 根据界沟矿情况,公司对废旧物资每半年招标处理一次。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价格下浮维持原招标价格不变,价格上浮每季度调整(招标)处理一次。

  第五章 监督与奖罚

  第十四条 由矿材料科负责废旧材料处理台账、矿设备科负责废旧设备处理台账建立、机电科负责炉渣处理台账的建立。

  第十五条 公司招标办应根据界沟矿上报废旧物资情况,及时安排处理,避免积压场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背本办法规定者,公司有权中止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举报或检查中发现问题,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者,公司纪委、财务、监察等部门将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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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加强废旧物品的管理,规范废旧物品的收集、分类、处理和再利用流程,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及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

  三、职责分工

  行政部门负责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废旧物品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废旧物品的分类收集和暂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废旧物品移交至指定地点。

  后勤部门负责废旧物品的运输和处理,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和合作伙伴,确保废旧物品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和公司利益。

  四、管理流程

  分类收集

  员工应将废旧物品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等;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池、过期药品、废旧灯管等;其他垃圾包括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等。

  各部门应设置专门的废旧物品收集容器,并贴上相应的`标识,方便员工分类投放。

  暂存管理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废旧物品的暂存管理,定期清理收集容器,确保废旧物品不堆积、不散落。

  暂存的废旧物品应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移交处理

  各部门应按照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暂存的废旧物品移交至后勤部门指定的地点。

  后勤部门在接收废旧物品时,应进行核对和登记,确保废旧物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移交清单一致。

  处理方式

  可回收物应定期出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实现资源再利用。

  有害垃圾应委托专业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标准。

  其他垃圾应按照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废旧物品的分类收集、暂存和移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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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有效管理公司的废旧物品,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废旧物品是指公司在生产、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不再需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废旧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办公用品、包装材料等。

  三、分类与收集

  设立废旧物品分类存放区域,分为金属类、非金属类、电子类、危险废物类等。

  员工应将产生的废旧物品按类别放置在相应的存放区域,不得随意丢弃。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本部门的废旧物品收集整理,并运送至集中存放点。

  四、处理流程

  鉴定与评估

  定期对废旧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有再利用价值或可回收性。

  对于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物品,进行修复、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

  回收与销售

  对于可回收的废旧物品,联系正规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并签订回收合同。

  确保回收价格合理,回收过程符合环保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处置与销毁

  对于无再利用价值和不可回收的废旧物品,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妥善处置或销毁。

  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记录与统计

  建立废旧物品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废旧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等信息。

  定期对废旧物品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的资源管理和成本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六、培训与宣传

  组织员工进行废旧物品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

  在公司内部开展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办公和资源循环利用理念。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意义

  加强废旧物品管理,实现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二、范围界定

  涵盖公司生产、办公、后勤等所有区域产生的废旧物品,包括设备报废件、废旧纸张、废旧包装材料、废旧工具等。

  三、收集要求

  各区域设置专门的废旧物品收集容器,并标明类别。

  员工应将废旧物品及时放入相应容器,不得混放。

  定期对收集容器进行清理,确保周边环境整洁。

  四、储存管理

  设立废旧物品储存仓库,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废旧物品。

  对储存的废旧物品进行标识和登记,记录入库时间、数量、来源等信息。

  做好仓库的防火、防潮、防虫等工作,保障废旧物品的安全。

  五、处理方式

  对于可再利用的废旧物品,进行修复、翻新后重新投入使用或调配给其他需要的部门。

  不可再利用的废旧物品,按照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回收商进行回收处理,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对于危险废旧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六、监督检查

  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废旧物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在废旧物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12

  一、制度依据

  根据国家环保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原则:将废旧物品分为不同类别,如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有害废物等,分别进行管理。

  环保优先原则:在废旧物品处理过程中,优先考虑环保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合理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式,实现废旧物品的价值最大化,降低公司成本。

  三、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废旧物品管理的环保标准和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负责废旧物品处理的成本核算和收益管理。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废旧物品的'分类收集和移交。

  四、处理流程

  分类收集:各部门按照规定将废旧物品分类放置在指定地点。

  移交登记:定期将废旧物品移交给仓库管理部门,并进行登记。

  处理决策:根据废旧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决定是回收利用、出售还是销毁。

  具体处理:按照选定的处理方式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制度修订

  根据国家法规变化和公司实际需求,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13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废旧物品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公司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及员工在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物品的管理。

  三、定义

  废旧物品是指公司在各项活动中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因技术更新、设备改造等原因而被淘汰,但仍具有一定残值或可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废旧设备、工具、仪器仪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等。

  四、管理职责

  物资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完善废旧物品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对废旧物品的鉴定、评估和分类工作。

  协调废旧物品的回收、处理和销售事宜,选择合适的回收商和处理单位。

  建立废旧物品管理台账,记录废旧物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收入等信息。

  使用部门

  负责本部门废旧物品的收集、整理和暂存工作,确保废旧物品的分类准确、存放安全。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废旧物品移交至物资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配合物资管理部门对废旧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财务部门

  负责对废旧物品的处理收入进行核算和管理,监督资金的收支情况。

  参与废旧物品的处理决策,对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

  审核废旧物品处理相关的合同和费用支出。

  五、管理流程

  分类收集

  使用部门应根据废旧物品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和有害废物三类。可回收物包括金属、塑料、纸张、玻璃等;不可回收物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有害废物包括废旧电池、废旧灯管、废旧化学品等。

  对不同类别的.废旧物品应分别设置收集容器或存放区域,并做好标识。收集容器应保持清洁、完好,防止废旧物品泄漏和污染环境。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将产生的废旧物品及时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或存放区域,不得随意丢弃或混放。

  移交登记

  使用部门定期将收集整理好的废旧物品移交至物资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移交时应填写《废旧物品移交清单》,注明废旧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移交时间等信息,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

  物资管理部门在接收废旧物品时,应对其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移交清单与实际物品相符,物品的分类准确、存放安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使用部门沟通解决。

  鉴定评估

  物资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再利用价值或可回收利用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

  对于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物品,应制定修复、改造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修复、改造后的物品应重新纳入资产管理,进行登记和编号,并注明其为废旧物品修复利用。

  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应根据市场行情和物品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回收价格和回收方式。

  处理决策

  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废旧物品的处理决策。处理方式包括出售给回收商、报废处理、捐赠等。

  对于出售给回收商的废旧物品,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信誉的回收商,并签订正规的回收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废旧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于报废处理的废旧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内部程序进行处理。涉及危险废物的,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对于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但公司内部无法利用的废旧物品,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捐赠。捐赠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的捐赠手续。

  处理实施

  物资管理部门按照处理决策,组织实施废旧物品的处理工作。在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处理工作的安全、环保、合法、合规。

  对于出售给回收商的废旧物品,物资管理部门应负责与回收商的联系和协调,督促回收商按时提货和支付货款。在废旧物品交付时,应做好交接记录,注明交付时间、地点、物品数量、质量状况等信息。

  对于报废处理的废旧物品,物资管理部门应监督处理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并要求处理单位提供处理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捐赠的废旧物品,物资管理部门应负责与捐赠对象的联系和沟通,办理捐赠手续,并做好物品的交接和记录工作。

  收入核算

  财务部门对废旧物品的处理收入进行核算和管理。废旧物品处理收入应纳入公司财务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废旧物品的处理收入情况报财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的收入凭证和合同等资料。财务部门应根据收入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六、监督检查

  内部监督

  公司成立废旧物品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废旧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组由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核实废旧物品的分类收集、移交登记、鉴定评估、处理决策、处理实施和收入核算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对违反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外部监督

  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涉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废旧物品管理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公司定期公布废旧物品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废旧物品的产生量、处理方式、处理收入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将废旧物品分类收集、随意丢弃或混放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如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在废旧物品移交登记过程中,故意虚报、瞒报废旧物品数量或信息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废旧物品或私自将废旧物品出售给无资质单位和个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除追回违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在废旧物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品的管理,规范废旧物品的处置流程,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及员工在生产、经营、办公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旧物品的管理。

  二、废旧物品的分类

  可回收废旧物品

  金属类:包括废旧钢材、铜材、铝材等金属制品及边角料。

  纸张类:办公用纸、包装纸、纸板等各类纸张。

  塑料类:塑料瓶、塑料桶、塑料薄膜等塑料制品。

  电子类:废旧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手机、电池等电子设备及配件。

  其他类:如废旧轮胎、橡胶制品、玻璃制品等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

  不可回收废旧物品

  生活垃圾:如食品残渣、果皮纸屑、一次性餐具等日常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砖、废瓦、废水泥等建筑废料。

  工业废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渣、废泥等。

  其他无法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

  危险废旧物品

  废油类:包括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

  废旧化学品:过期或废弃的化学试剂、农药、油漆等。

  废旧电池:含汞电池、铅酸电池等各类废旧电池。

  医疗废物: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等医疗废弃物。

  其他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易爆性等危险特性的废旧物品。

  三、管理流程

  收集与存放

  公司各部门应在指定地点设置废旧物品收集容器,并按照分类标准分别存放不同类型的废旧物品。

  员工应将产生的废旧物品及时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丢弃或混放。

  对于危险废旧物品,应采取特殊的收集和存放措施,确保其安全存放,防止泄漏、污染环境和发生安全事故。

  移交与登记

  各部门定期将收集的废旧物品移交给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并填写《废旧物品移交登记表》,注明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类别、来源、移交时间等信息。

  物资管理部门在接收废旧物品时,应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移交的'废旧物品与登记表相符,并签字确认。

  处理与利用

  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废旧物品的性质和数量,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对于可回收废旧物品,应优先选择内部再利用或出售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在出售过程中,应签订正规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回收价格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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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品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废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废旧纸张、塑料、金属、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

  三、管理职责

  各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废旧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及时通知仓库管理部门回收废旧物品。

  仓库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废旧物品存放区域,对各部门送来的废旧物品进行统一管理。

  定期对废旧物品进行盘点,建立废旧物品台账,记录废旧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时间等信息。

  采购部门

  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回收商,对废旧物品进行回收处理。

  审核回收商的资质,确保回收过程符合环保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废旧物品收集与存放

  分类要求

  各部门应将废旧物品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危险废物等类别进行分类收集。例如,废旧纸张、塑料瓶为可回收物;废旧电池、墨盒等为危险废物。

  存放要求

  废旧物品存放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废旧物品受潮、受损或造成环境污染。

  危险废物应单独存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和管理。

  五、废旧物品处理

  定期处理

  仓库管理部门根据废旧物品的存储量,定期通知采购部门安排回收商进行回收处理。

  处理记录

  采购部门应记录废旧物品的处理情况,包括回收商名称、回收日期、回收价格、处理方式等信息。

  六、监督与检查

  公司定期对废旧物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部门按照本制度执行。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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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废旧物品的管理工作,实现废旧物品的合理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二、废旧物品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废旧物品是指公司在生产、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使用寿命已尽的物品。

  分类

  生产类废旧物品:如废弃的生产原料包装、生产工具、边角废料等。

  办公类废旧物品:废旧纸张、墨盒、硒鼓、办公桌椅等。

  三、管理流程

  (一)产生与收集

  各部门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废旧物品后,应及时将其放置在本部门指定的废旧物品收集容器或区域内。

  生产部门应根据生产流程特点,在特定环节设置废旧物品收集点,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及时得到收集。

  (二)存储与保管

  公司设置专门的废旧物品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不同类型的废旧物品应分类存放,确保整齐、有序,便于清点和后续处理。

  对于有特殊存储要求的废旧物品,如易燃易爆的废旧化学品,应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存储。

  (三)评估与处置

  定期(每月 / 每季度)由相关部门(如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对废旧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还有再利用价值或剩余价值。

  根据评估结果,对于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物品,应优先考虑内部调配使用;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废旧物品,联系合法、合规的回收商进行回收处置。

  在处置废旧物品时,应签订正式的回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环保责任等内容。

  四、监督机制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由行政部门对废旧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收集、存储、处置等环节。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五、记录与档案管理

  对废旧物品的产生、收集、存储、评估、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的废旧物品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废旧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评估报告、处置方式、回收商信息等,以便日后查询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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