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4 22:14:55 思颖 制度 我要投稿

农药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药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农药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农药管理制度 1

  1.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公司使用农药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防治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4.公司绿化部是本公司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5.公司绿化部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6.公司绿化部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7.购买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 (1)农药名称;

  (2)规格;

  (3)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

  (4)净重或净容量;

  (5)生产厂名、地址;

  (6)农药类别;

  (7)使用说明;

  (8)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9)生产日期或批号;

  (10)有效期。

  8.不得购买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9.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10.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

  11.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高毒农药不准用于灭鼠;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鸟、兽等动物;

  12.农药使用者应妥善保管农药并做好标记,不得与农副产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清洗农药器械排出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13.要设立专用农药仓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制度和农药安全使用规章制度;

  14.公司的专职植保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

  农药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正确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农残超标,特制定作业指导文件。

  二、范围

  适用于农场对农药从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的操作进行指导。

  三、职责

  1、植保员负责对基地农药喷洒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训,并对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农技人员负责整个农药使用过程的管理。

  四、农药品种的选择和控制

  1、为保证农产品“安全、营养、健康、美味”,所使用的农药均由植保员指导和确认,确保低毒、低残留、无“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农场上使用。(详细名单附后)

  2、在采购前对计划采购的农药与国家和出口国禁用农药名单进行识别,防止采购禁用农药。

  五、农药使用方法

  1、农药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量、浓度、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项目用药,标签上没有注明的由植保员指导使用。

  2、药品配制流程:仔细阅读农药标签说明,按标签上的说明配制农药,用称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准确量取,先在喷雾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农药(农药混用要经植保人员同意)混匀,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线,搅拌均匀,按正确的'方法施用。(此项由专人负责配制)

  3、要在喷雾前严格检查喷雾器的各项功能,特别是药桶有无漏药,还有开关、喷头、接头等是否漏药,有漏药时请立即检修,以免工作人员中毒。施药人员施药前一定确保接受过用药培训,施药时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时要戴防毒面具。

  4、按照病虫害的生长发育和侵害规律,喷施农药的时间一般为上午九点左右,下午3点—4点左右,阴天可全天候喷药,在太热与太阳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风和高温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药中途下雨应补施农药。

  5、大多数病虫害的繁殖生长,特别是发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时期,它们生长繁殖都在叶的背面,这时喷药应反喷头向上,自上而下均匀细致地喷施,最后才在叶的表面均匀喷一遍,就能达到最佳效果。

  6、施药期间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喷完农药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认真洗手,洗脸和濑口,并脱掉及服、帽子等,有条件立即洗澡,换上新的衣服。

  7、农技人员在喷药过程中和喷药后应及进到现场查看,检查的内容一般是:病虫害、喷药的商品名称、主治病虫害、浓度、数量、效果等。

  8、施药后将施药器械清洗干净,将农药包装物废弃药液按正确的方法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任何个人均不得经营农药。

  第十四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销售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其品种和数量均应分级纳入农药供应计划。如需要扩大经营品种及经营数量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空瓶空袋等应及时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第十七条农药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存放农药应有专仓或专柜。高毒、剧毒农药除应有专仓或专柜存放以外,还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个人或家庭应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而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严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对经营劣质、降效、失效农药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扩大农药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造成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其责任,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部门在对违章经营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假农药的单位,由农药管理部门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没收其全部假农药及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 4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 5

  1、为了加强经销部农药的安全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2、农药为有毒品,属危险化学品,一切经营、仓储、运输、使用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3、农药的购买、品种的选择及其数量应由经销部负责人负责。

  4、在农药购买过程中,应向供货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从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农药。

  5、在农药运输时,应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车辆进行运输。

  6、在农药装卸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农药进货应进行入库验收,营业员必须对入库农药的生产许可号、登记证号、标准证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毒性等级、含量、成分等进行登记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库。

  (2)营业员应对入库农药进行拆箱验收,每种农药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需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好标记,验收完毕,合格的`验收入库,填写验收记录及入库单。

  (3)若包装破漏,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需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农药应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农药堆放应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放、检查和消防扑救。堆垛应按品种分类进行,垛高不应超过2m。

  (5)营业员要保证农药安全,经营场所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置与农药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经营场所应设置报警电话。

  (6)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整洁,对散落的农药应及时清除。

  (7)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货垛是否牢固,有无异常,消防器材、防护用品、急救药品是否完好、有效。

  (8)经营场所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中毒”等警示标志。

  (9)农药销售严格按生产日期先后出库,严格执行出库单制度。

  7、经销部在销售农药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农药管理制度 6

  1、 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 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 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 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 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 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 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 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管理制度 7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农药管理制度 8

  1、消杀农药统一放在绿化仓库,由绿化员负责保管,需使用时由绿化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领用。

  2、农药必须放在干燥、通风处,使用农药必须配戴口罩、胶手套。

  3、用药时严禁抽烟、吃东西。

  4、使用农药必须在绿化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严禁在炎热、高温、雨天喷施农药。

  6、农药的配制由绿化工程师根据病虫害危害的程度作出决定。

  7、严禁在人较多,特别是有小孩的地方喷施剧毒的`农药。

  8、酸性农药不宜与咸性农药混合使用,以免对花草、树木造成伤害。

  9、使用过的喷雾器及时清洗干净,空瓶统一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10、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药,严禁浪费。

  农药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1、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2、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2、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1、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2、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1、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2、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1、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2、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1、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2、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1、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2、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1、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2、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药管理制度 10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管理制度 11

  1.目的:

  为及时消灭四害、有效地控制农药的存放,规范农药的.使用,确保农药在存放、使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管理处

  3.过程和方法控制:

  3.1蚊蝇消杀至少每月2次,灭蚊蝇一般用敌敌畏、家虫清。灭蚊蝇宜在白天进行,灭蚊药液一般喷洒在阴凉潮湿的角落、绿篱花丛、各井道内、天台及地下室阴暗处,灭蝇药一般喷杀湿热和有垃圾、腐败物的地方。

  3.2蟑螂、老鼠原则上每月消杀1次,若发现小区老鼠较少,可视情况2-3个月消杀1次。灭鼠时间应定于22:00以后为佳,一般将灭鼠药物投放在各阴暗角落、洞口附近或易产生垃圾的地方,蟑螂药一般投放在各井道周围或较阴暗的地方。

  3.3在用烟雾机消杀完下水井后,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保井盖与井圈连接牢固,稳当。

  3.4本规定中消杀类农药指保洁员用于消杀楼道、雨污水井、室内、蚊蝇、蟑螂、老鼠等及绿化员用于消杀园林植物病虫害之类的药品。

  3.5要求消杀分包方将农药、工具统一存放于仓库,并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3.6消杀工作完成后清洗消杀工具,及时归还仓库,在消杀过程中和消杀完后,严禁将任何药品及工具置于楼道、宿舍或其他公共区域。

  3.7除药品有特别说明,消杀员应严格控制使用的浓度在1000---1500倍,即每瓶500ml农药兑16公斤的喷雾器31-45桶。

  农药管理制度 12

  1、具备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依法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诚信守法经营。

  2、限用农药应专柜存放,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专柜应当安装锁具,随时上锁保管。

  3、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实行实名制购买。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明,询问用途、防治作物与对象,正确指导使用方法、用量如实记载。建立限用农药进销货专用台账。

  5、对售出的限用农药废弃容器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后集中处理,建立回收登记和处理台帐。

  农药管理制度 13

  1、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安全消防等设施。

  3、按照农药不同类别,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库存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产品不混垛。贮存剧毒、高毒等限用农药时,有安全隔离措施,做到单独存放,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农药产品仓库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待验品、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库存农药的.帐、货管理。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6、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定期打扫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反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有益环境保护的农药。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农药研制者、生产者在农药产品生产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登记。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续展登记。

  第六条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临时登记阶段的农药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经正式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研制者、生产者申请农药登记时进行的农药田间试验,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申请者自行安排的`试验结果,不得作为农药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田间试验。

  第八条生产农药与肥料混合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药登记。

  第九条生产企业分装已登记的农药产品的,应当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原农药生产者同意分装的委托书、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等材料和农药样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分装农药登记。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防治卫生害虫、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以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药。禁止经营国家禁用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工作,制定科学用药规划,组织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有益环境保护的农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农药中文标签或者中文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鱼、虾、鸟、兽等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后的包装物和容器,应当按照规定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严禁在饮用水源处清洗施药器械。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

  第五章监督与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开展对农药经营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活动,提高其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首次推广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组织进行大田试验、示范。未经大田试验、示范的农药,不得推广使用。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粮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推荐的农药技术专家,对已登记的农药产品化学作用和农药对人、畜、农作物、生态环境安全及应用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使用时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以及禁用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对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制度,做好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发布进行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不得发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分装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

  (二)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农药中毒、环境污染、农田药害和丧失药效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制度 15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荼、乙硫磷、来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滴、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草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确性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确性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子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各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品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头接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坚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泉药或暂停喷药。喷药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子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各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六、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购买和使用农药,要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不全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2、农药储运,应远离食品。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3、配制农药要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农药。决不能直接用手取药和搅拌农药。

  4、施药机械出现滴漏或喷头堵塞等故障,要及时正确维修,不能用滴漏喷雾器施药,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喷头。

  5、田间施用农药,必须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

  6、田间喷撒农药,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4时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7、选择适用农药,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避免残留。

  8、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9、剧毒农药只准用于拌种、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严禁兑水喷雾。

  10、配药、施药现场,严禁抽烟、用餐和饮水。

  11、科学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施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

  12、保护天敌,减少用药。

  13、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田间进行农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农药应用原包装存放、农药空瓶(袋)应在清洗三次后,远离水源深埋或焚烧。

  15、施药结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换干净衣物,并将施药时穿戴的衣裤鞋帽及时洗净。

  16、施药人员出现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裤,及时带上农药标签到医。

  农药管理制度 16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环境卫生要搞好,不准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准露天存放,农药摆放要整齐,产品要分类单一摆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专管,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四、农药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仓库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中毒等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保管人员对库存产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提醒断货产品,做到及时备货。

  七、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八、仓库出现短货,由保管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农药管理制度 17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农药管理制度 18

  一、农药的保管

  1、基地要设立专门的药库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档案。

  2、农药的贮存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库房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并配有灭火器。

  3、不同种类的农药要分类存放在专用货架上,并挂牌标识。

  4、库存的农药必须适时周转,避免超过贮存期限。

  5、农药存储地点必须远离人群、动物,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6、领取农药时,必须开具批准单,审批合格后,方可领用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不随意存取。

  7、领用的农药品种、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发放范围使用,不得私自更改处方单。

  8、出入库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并经常查看农药的包装,避免破漏现象发生。

  二、农药的配制

  1、配制的农药必须是公司允许使用的,不得私自扩大农药品种。

  2、农药配制前,应查看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确保农药不失效和不含违禁成分。

  3、农药配制前,应认真参照说明书的配制浓度、稀释倍数等。

  4、农药取用时,计量必须准确,不可随意改变用量。

  5、根据不同的喷雾器确定农药配制的加水量。

  6、农药配制时,避免洒落,污染周边环境。

  7、配药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及居民点的安全地方。

  三、农药的使用

  1、基地用药必须由植保员现场指导监督,详细填写基地用药记录,并由植保员和基地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得私自更改。

  2、农药当日配制,当日使用,勿隔夜使用。

  3、喷药前仔细检查喷雾器的开关、接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筒是否渗漏,以免漏药污染。

  4、药剂散布宜选择阴天或无风的晴天进行,避免高温时间和大风喷洒。

  5、农药喷洒使用时,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要求散布均匀,注意叶片背面害虫的防治,使药后遇雨,应重新喷洒一遍。

  6、若基地发生突发性病虫害,植保员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不得使用违禁农药。

  7、做好农药使用的详细记录,内容须包括使用时间、农药种类、数量、作物、防治目的等,在原料收获时,随原料一起交公司存档。

【农药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农药管理制度03-02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07-18

农药管理制度(通用19篇)08-16

农药管理制度锦集[15篇]10-18

农药销售员实习报告04-27

农药代理销售协议书04-11

管理制度02-19

工厂车间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02-14

学校管理制度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