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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授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授信管理制度1
1、授信规定 1.1 客户授信资格:
1.1.1 已建立客户档案(含档案资料、开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1.1.2 已签订业务合同(包括两类:经销合同和直销合同,含结算协议)。
1.1.3 上年度货款清零。
1.2 授信额:客户开票发货日前三十天货款。
1.3 授信时间和方式:每日按时间流动授信,每日实施。
1.4 例外情况授信:
1.4.1 未授信客户,需现金开票提货,同时客户须制定货款回笼计划。
1.4.2 超三十天款期客户根据销售部审批具体情况具体授信。
2、开票发货规定
2.1 在授信额范围内可以开票发货。
2.2 客户超授信额开票发货规定:
2.2.1 由区域经理签发首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视同授信额内发货处置。
2.2.2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按财务规定制度相关责任人承担本次货款责任。
2.2.3 客户超授信额可以先汇款后依款开票发货,并制定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计划。
3、坏账承担规定
3.1 授信额内发生的坏账,相关人员按一定比例承担。
3.2 客户超授信额没有先汇款或没有经审批发货(如开手工票或不开票发货),经查实由市场部物流专员、库管及市场部部长承担本批次货款。
3.3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产生坏账相关人员承担(按财务规定执行)。
4 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规定
4.1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之货款在当月底回笼,否则由签发人按坏账规定承担比例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4.2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客户超授信额发货之货款由责任人收入中抵扣外,公司保留法律、法规处置权限。
授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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