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4 16:57:27 制度 我要投稿

药店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药店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药店管理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1

  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

  夏天 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 ;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9点 。 冬天 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点 半;

  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半。 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脱离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经理请假,仅限1天,2天以上向副总经理请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 营业观念,严格遵守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卫生,并要做到随脏随打扫,陈列药品的柜架要保持整洁明亮,应按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所陈列商品应无积尘,严禁在营业场所乱放杂物,乱吃零食,不得擅离岗位,闲聊天、喧哗嬉闹、打瞌睡、看小说、带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无关的举动,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品时要态度认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务、面带微笑、语气平和,并要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合理搭配销售,不得错配销售药品,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出示药品应动作轻缓,药品接触柜面不得有滑动不能抛扔,闲时要直接递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与顾客争吵。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七、收银时要站立微笑服务,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要认真细致,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离开时要有送声!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礼貌用语;当班当天的现金、刷卡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班交账。找钱时要把硬币放在纸币上或放在顾客手中,不能放在柜台上。

  八、按时参加开会,学习培训,并要及时做好学习笔记,针剂组每天上班时应做好早晚两次温湿度记录,各组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近效期药品(半年内)应及时催销,不能过期,否则过期的药品要按进价的80%从提成中扣除。

  九、员工必须每天检查自己管理货架上的药品存放情况,做到随时整理货架,随时补充货源,对已销售完的商品及时填写缺货申请并上报大堂经理,如果发现当班员工有货不及时补充或顾客需要的药品明明有库存却说没有的`情况,视情节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药品上柜一定要做到先进先出,如发现远期批号先售出而柜上还摆放近期批号或者两种批号都有者,追究柜台实物负责人的经济损失。

  十、员工有责任做好缺货登记,收款时要唱收唱找,钱货两清,日清日结,并与销货记录核对。

  十一、货架上的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须通过药店经理核实批准后,才可撤销或更改。

  十二、对于效期药品(3-6个月内的药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数,有计划,有步骤的促销,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如可推销的效期药品不及时进行促销,造成损失由营业员承担 。

  十三、如发现员工与顾客发生口角,无论什么原因,吵架的一律罚款500元;员工在店堂内吵架,现场各罚款100元,如不服从管理者予以开除。

  十四、如遇到顾客退换货,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后交经理签字及时解决(无论哪个班销售的,小票核实认可后必须及时解决),不得相互推脱,否则每人罚款20元;

  十五、营业刷卡用电脑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乱动并做他用,不得修改、添加删除任何文件,更不许外人动电脑插光盘、U盘听歌、看电影、玩游戏等,电脑出现故障或停电应立即关闭电源停用,做好手工记录,并告知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

  十六、员工之间要搞好团结,积极配合。所有员工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和谐相处,不损人利己,不讥讽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论长道短。

  十七、保守店内机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当天或当月销售额,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进货价以及文件资料电脑资料等其他信息,上班

  时间不得会见亲友,确有事时间不得过长。

  十八、做好积分,赠品的发放及上、下帐登记,做到记录账物相符,做到电脑售价与药品盒售价相符,不符的及时做好调整。做好会员资料信息齐全录入等工作,做好缺货登记。

  十九、加强员工自身素质修养,不断学习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能力;新员工应拜老员工为师,尽最大努力快速熟练、掌握业务。应对药店所有品种及新品、高毛利品种做到心中有数;尽量做到进店顾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营业额及自己的经济收入。

  二十、禁止销售店内以外的产品、店里员工私自上药,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二十一、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在月评后按考核情况给予50-100元的奖励。

  以上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对屡教不改者或严重违反制度者予以辞退处理。

  人力资源部

  20xx年11月20

药店管理制度2

  为了保证本院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对购进验收合格的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陈列和养护,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分库或分区储存、分柜陈列,并有明显标识。

  2、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和陈列场所与规模相适应,做到每个批号的产品分开存放,不能混堆、乱放。

  3、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避光等措施,保证质量要求。主要有以下措施:①对有冷藏要求的药品,应存放在专用冷藏柜内,并保持温度为2-10℃。②药品和医疗器械堆放要有底垫、底垫高10公分;要离墙30公分,不能靠墙堆放,仓库能满足通风要求;要有温湿度调控设施和检测设施,要有温湿度计录,保证库内相对湿度不超过45-75%的范围,阴凉处为20℃以下,常温处为30℃以下。

  4、药房不能临街以柜台、橱窗、敞开等形式设置,并与诊疗场所分隔,保持卫生,以防止污染。

  5、陈列柜架齐全、整齐、牢固、卫生。

  6、设立医疗器械专柜、拆零药品专柜、串味药品专柜、外用药专柜,其他药品按功效要求分柜陈列,随时保持陈列药械整齐、卫生。

  7、对库存和陈列药品每月进行检查,采取养护措施,监控质量。

  8、养护要有记录,发现近效期(离有效期6个月内)及其他变质情况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9、本制度由养护人员、保管人员和药房调配处方人员负责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3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药店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药店管理制度5

  一、日常管理考核制度

  (一)、店容店貌(5S管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

  1、 门口、外坪每日清扫,每周二、五进行大扫除,招牌外墙每月清洗。

  2、 自选架、处方柜、落地门窗、玻璃柜、橱窗、楼道、盛物器具、称量工具、收银机、电脑、操作台面、空调、饮水机、灭火器、冰箱、企划吊牌、24小时灯箱等均保持整齐干净,无明显灰尘、水迹、蛛网,垃圾桶随满随倒;无刺激性或难闻气味。

  3、 清洁卫生工具定位摆放,不摆在店堂明显位置。雨天备好防滑明显标识,摆放脚塌垫,上班时间灯光明亮,如有电器运作不良在当日检修或更换。

  4、 营业场所内无私人物品或用品。

  5、 员工不能在营业场所内用餐、吃东西、或未经允许外出。

  6、 健康称、饮水机等设备应定置摆放

  7、 店内广告悬挂物应整齐、干净、到期一天内拆除。

  (二)、员工仪容仪表

  1、 服饰:上班时间着工装,穿黑色皮鞋,戴工牌,工作服干净整齐无皱折,纽扣扣严无脱落,衣袖、裤脚不得翻卷、挽起,男员工上衣扎入裤内,皮鞋干净,鞋带齐整,工牌完全清晰,工牌挂带结头藏衣领下,上班时间不得在场内或未经允许接听手机。

  2、 仪表:个人卫生良好,男员工头发整齐干净,不留长发、蓄长须,不染彩色头发,女员工化淡妆,长发需盘起,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佩带首钸,不染彩色头发。

  3、 站姿:挺胸收腹,目光平视顾客,面带微笑。

  4、 精神状态:精神饱满,身姿挺拔,不依靠或趴在货架,柜台,或手插口袋、撑腰、抱胸,不在卖场挖耳朵、掏鼻孔、打哈欠、扎堆聊天,更不得坐在货架和柜上

  5、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三)、商品陈列卫生

  1、 按规定分类摆放,商品陈列整齐、丰满、干净、不得空位置。

  2、 标签价码对应,价格一致。商品标码破旧应及时更换,商品摆放一律顶靠前排,名称正面朝外,横竖统一,每种商品间隙适中,易于取放,打码时不可盖住商品名、商标、规格,及功能主治等,打码面朝外,并放在统一位置。

  3商品按推前补位,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补充与销售。

  4 商品标签上和码上的价格必须和电脑、海报、商品对应,一物一价,POP破损应及时更换。

  5、 仓库商品分类存放,商品标签正确完整。中药仓库发货由柜台专职发药人进行装斗复核记录,并及时上柜。不得堆放在台面上。

  6、 中药柜台确保药品无空盘现象,新品及时上柜。玻璃柜台卫生陈列责任到人,计量器具划定放置固定的区域(柜台调剂区域内)

  7、 商品于货架、堆头、花车的陈列,统一由值班店长调整。

  (四)、防损管理

  1、 卖场巡视要认真、仔细。要认真做好防内、外盗工作,严禁员工带包进入卖场。要认真做好验票工作。

  2、 维持前坪车辆的停放秩序,保证通道的畅通。妥善处理不良顾客,避免在卖场引起形象不良影响。

  3、 卖场内无员工吸烟,遇顾客吸烟应礼貌的拒绝。

  4、 当天营业结束后,由值班店长负责对卖场进行彻底的检查,闭好门窗,上好锁,处理好废弃包装物等易燃物品,检查并切断卖场电灯、风扇等可关闭电源。

  5、 三米服务、站立服务、微笑服务。顾客进店主动招呼:“您好!”顾客离店欢送:“谢谢/请好走!”用标准手势引导顾客,不得用单一手指引导方向。

  6、 口齿清楚,音量适中,讲普通话,(对中老年人或听不懂普通话的顾客,在可能的范围内应配合客人的方便。)

  7 、遇年老体弱顾客主动搀扶,防止顾客滑碰。当顾客带很多物品进店时,主动礼貌的告诉他寄存处的位置。

  (五)、接待行为

  1、 主动问病售药,用询问、商量的口吻指导顾客安全使用OTC产品,员工应实行首问责任制。

  2、 为顾客取药应轻拿轻放。顾客较多时,做到接一顾二招待三。

  3、 面对顾客询问,用语专业规范,态度愉悦,不使用服务忌语(如不知道、不清楚),不怠慢顾客。不要忽略顾客身边的友好,应一视同仁的招呼,对于不购买任何东西的顾客,也应保持亲切热情的态度。

  4、 面队吵闹的顾客,营业员及时解释并道歉,通知当天值班店长,尽可能让顾客离开营业范围内进行合理解决。

  5、 当顾客所需的物品门店没有时,应在顾客需求本上登记下顾客详细资料,在3天内给予顾客答复。

  6、 当顾客对门店提出意见时,虚心听取抱怨,并把意见登记下来1天内及时反馈到店长,并回复顾客。

  7、 严格按公司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调班、休假。由于私自调班引起的矛盾,对调班当事人予以10元/次罚款,对由此引发投诉费用由该员工全额支付。

  8、 由于员工推荐而导致顾客购买不当引起的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工员全额承担,并处以该退货商品价值3~5倍罚款。

  9、 在接待工作中,顾客较多比较繁忙且在交接时,营业员应热忱有礼的接待完后才允许交班,不准丢下顾客不管。

  10、场外促销人员严禁进入卖场进行相关产品销售工作,一经发现,没收全部赠品,立即停止该商品的场外促销并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罚款,第二次违规对商品予以下柜处理

  (六)、收银服务

  1、收银区域内收银机、打印机、显示器等要干净整洁。

  2、收银员找款应唱收唱付,银货两讫,交代清楚,站立式收银,并负责提醒顾客携带购物凭证。

  3、收款后把收据单放在顾客购买物品的袋子里,将药品袋并递给顾客并致语 “这是您的xxx,请您收好”

  4、袋装时按外用,内服分开放置,并向顾客简单说明。

  5、按财务部要求每天将营业额缴存财务

  6、收银台款项不得借支。

  7、交易金额正确,短款自补,长款上交,并做好记录,说明原因,及时处理。

  8、按规定填开发票(由财务部向各门店发放一份示范票文本)

  9、备好零钱方便找兑,如遇困难向顾客委婉说明。

  10、收银台顾客不多时应主动与进店顾客打招呼。

  11、不准带自己的优盘在电脑上操作或在电脑上做与工无关的事(玩游戏等)

  12、时刻整理顾客不多时应主动与进店顾客打招呼。

  (七)、开票服务

  1、 根据顾客的小票据实填开各栏,电脑小票码记于发票存根上。

  2、 无虚开发票现象。

  3、 连号开票,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并署名,废票全部联次要完整保存。

  4、 无发票遗失及带出现象。

  (八)、播音服务

  1、 使用标准普通话播音,语气亲切、礼貌。

  2、 营业高峰时间内播放轻柔舒缓的轻音乐。

  3、 播音内容符合公司规定。

  4、 播音员必须每天定时、定栏目播音。

  (六)、寄存服务

  1、 寄包准确、无误、无错取、遗失。

  2、 可寄存物品的范围严格按寄存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寄存物品,当日存取,超过5天,统一处理。

  (七)、用药咨询服务

  1、 设有专门的顾客查询服务登记本。

  2、 客观的为顾客做好用药指导工作,当好顾客地参谋,不得夸大顾客病情,禁止为顾客进行诊断开出处方。

  3、 为方便顾客,尽可能告诉顾客所需药品地位置、价格及作用等。

  4、 接听电话用普通话,接听:“您好!xxx大药房”,找人电话应;“对不起!xx不在,请问您有什么事可以转告吗?

  5、 接到查询电话,尽快通过系统查询及进答复,如需核实后方可回答的问题,须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尽快了解情况,三天内予以回答。

  (八)、投诉处理

  1、 有专人接待顾客投诉,并设有“顾客投诉意见薄”,对顾客投诉的全部内容进行登记。

  2、 认真分析顾客投诉的原因,并针对顾客投诉的要求提出公司的处理方案。

  3、 无法从表象判断投诉是否成立的商品须交由公司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坚定并做处理。

  4、 对因工作差错或服务态度不妥造成的服务投诉要责任到人,并按公司和门店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5、 将处理结果通报顾客并掌握顾客的满意度,对比较典型的顾客投诉应做好跟踪调查。

  6、 总结处理结果,门店对每一起顾客投诉和处理过程都要在“顾客投诉意见薄”进行详细的登记,并认真总结和反思,不断改进门店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九)、药品质量

  1、 销售中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商品储存质量。

  2、 如实介绍商品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服用禁忌等。

  3、 生物制品等置于2—10度的温度保存。

  4、 柜内药品无阳光直射。

  5、 设置有温湿度计,做好降温、保暖、防潮、通风工作。

  6、 无过期、潮解、霉变、虫蛀、鼠咬等不合格销售。

  7、 中药严格按审方、计价、调配、复核与发药五个程序步骤开展工作。

  8、 中药发药时应核对顾客姓名、取药凭证号码、药品数量等,同时向顾客说明需特殊处理药物或应另配的“药引”以及煎服方法等。

  9、 调剂用具如药匙、量筒、天平、戥称等应定位放置,保持清洁。

  10、拆零柜环境整洁卫生,拆零用具消毒后再使用,拆零药品按拆零要求装袋,交代发药。

  11、拆零药品售出后,已拆开的商品要保证原包装的完整与密封性,按相关要求存入。

  12、药品拆零记录,根据表格中项目填写,内容真实、及时。字迹清晰,用钢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所有牵涉到操作者,复核者的姓名应写全姓名。

  (十)、记录保存

  1、 有商品养护记录,养护员坚持按质量检查制度执行,将重点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2、 严格按时间要求保存处方:一般药品处方保存一年,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二年。

  3、 建立质量事故档案,对售出药品发生质量问题的事项查核落实,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上领导。

  4、 有专门的顾客投诉登记本,对顾客的质量投诉问题及时妥善处理,重大的质量问题转交公司质管部,并有记录。

  5、 妥善保存进货记录和销货凭证,并放在门店不易被非本店授权人看见处。

  (十一)、督导体系

  1、 由值班店长以抽查的形式不定期对以上内容进行监督,并汇总结果至店长审批,对需整改者发出整改意见至各课并根据制度进行考评。

  2、 店长、店助按照考核标准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首次被查出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将结果张贴。如再次抽查中仍违规,予以10元标准罚款,并处以书面警告一次。连续三次违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元/次,处以第二次书面警告,连续四次以上,予以辞退。

  二、卖场员工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员工奖罚细则》

  2、本《员工奖罚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店长有权依照规定作出奖罚决定,并依照具体事实决定奖罚的种类、等级及方式。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 嘉奖(通报表扬,正激励10—50元)

  1、品行优良,精通业务,月度技能考核连续三次前三名者

  2、工作认真,敬岗爱业,被评为月度服务明星者

  3、单项工作完成突出者,其工作执行力度一直被店长认可,按情节轻重

  4、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者,按情节轻重

  5、尊老爱幼有突出具体事迹者

  6、员工言行受到媒体表扬的

  7、服务态度好,工作积极热心,受到顾客书面表扬者

  8、当场抓获或检举揭发偷、拿、盗商品或售货款等违纪行为者

  9、为维护公司利益和信誉,而蒙受较大委屈者,按情节轻重

  10、门店损耗,推销品种有突出成绩者

  11、举报卖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按情节轻重

  第二节: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记功(通报表扬,视情节轻重正激励100—200元)

  1、总部技能、知识劳动竞赛中获得名次奖励的

  2、为维护公司制度或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对经营、管理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后成效卓越者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差错事故的

  5、检举重大违纪(如:内盗)、维护公司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处罚

  第一节:凡违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及规定,或有违纪事实,但本章没有涉及到的,均按照本《员工奖罚细则》对等原则执行

  第二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一级处罚(负激励10元)

  1、上班迟到5分钟或早退5分钟以内(超过5分钟,以10分钟为基准翻倍计算)

  2、上班溜岗、串岗、擅自离岗5分钟以内,上班躺卧休息,打瞌睡、怠慢工作

  3、早晚讲评时整队不迅速,或会场纪律不严肃,有讲小话、搞小动作、站姿不规范、列队不整齐等违规行为之一者

  4、当班营业员(按货位责任制)未将拆零后的中包装及时归位,造成商品陈列凌乱的,或卫生陈列不符合要求(包括货架货品有灰尘,商品没有及时归位,摆放倒置或遮盖品名,标签与商品不符等)

  5、当班时员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有看书报、手插口袋、撑腰、抱胸、修指甲等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6、员工当班时恭迎恭送顾客站立时未按基本站姿站立,或依靠它物,情节轻微

  7、员工当班时在营业场所内接打手机者

  8、上下班未按规定搞好卫生,不按规定未经负责人检查擅自下班的

  9、员工工号牌佩带不规范,着装不整者(包括员工穿拖鞋或把鞋穿成拖鞋状)

  10、女员工披头散发、佩带显眼首饰、使用有色指甲油,男员工蓄长发、长须、剃光头、额发过眉等行为之一者

  11、营业间卫生洁具、茶杯未放在指定地方

  12、卫生员未及时清扫,造成地面不干净时间超过半小时

  第三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二级处罚(通报批评,负激励20元)

  1、因结帐、上货或以各种借口冷淡顾客引起顾客不满,造成顾客投诉,情节轻微的

  2、营业间未经过组长级以上人员同意,跨区位堆放商品库存,或存放私人物品,情节轻微的

  3、在每月盘点工作中,未经监盘人员审核,私自提早签退者

  4、营业时聚堆聊天、嬉笑打闹、吃东西、或会客时间超过10分钟等行为之一者

  5、按照货位责任制,当班营业员未及时整理货架,导致仓库有库存而货架上没有陈列,或没有按组长要求及时补货,造成商品空缺,顾客等货现象,经查实的

  6、未及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或未及时回复者

  7、按照货位责任制,当班营业员出现商品标签及POP有破损未及时更换、遗失,或未做到价签相符、一货一签、引起顾客纠纷者

  第四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三级处罚(最后书面警告,留店查看,负激励50—100元)

  1、 未经组长级以上管理人员同意私自调整货架位者

  2、 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含30分钟)

  3、 未征得直属上级批准,私自调整上班时间,或随便叫人抵班

  4、 无特殊原因,又未获部门批准,旷工超过2天者(含2天)

  5、 当班期间,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讽刺挖苦、顶撞上级的

  6、 参与有损公司利益、形象的活动,情节轻微者

  7、 当班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情节严重的

  8、 违反卖场规章制度,且态度恶劣者

  第五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予以四级处罚(劝退或开除)

  1、 员工出入卖场时私自携带厂家赠品

  2、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包括三天)

  3、 因员工服务态度、导购不合理等原因引起顾客投诉,被媒体曝光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形象受损

  4、 员工下班时携带私人物品,拒绝接受公司授权人员检查的

  5、 未按程序而擅自变动商品价格者

  6、 在公司内拾获财物隐瞒不报私自占有,有事证的

  7、 员工未按公司财经制度乱开发票、乱盖章,泄露或偷窃公司机密者

  8、 员工推介商品时介绍不真实,贬低攻击其他同类品牌商品及其他员工,按情节轻重,经查实的

  9、 员工在上班时间无论什么原因,在卖场内发生争吵、打架、斗殴

  10、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遇到阻饶、刁难等不服管理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一节:处罚的执行权限及审批程序:

  1、 以上一、二级处罚由见习组长级以上管理人员根据员工违纪情况随时予以实施,三、四级处罚报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批准

  2、 通报表扬、嘉奖由店长审批

  3、 所有经济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开出罚款单三天内)履行,否则加倍处罚

  员工有违法行为且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员工投诉

  1、 员工有越级投诉权,投诉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投诉

  2、 接待投诉后,在一周内由主管店助给予回复

  3、 员工投诉应有事实依据,不得有过激行为,也不得因投诉而影响工作。

  本《员工奖罚细则》的最终解释权为门店店长室。

  三、门店现场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卖场秩序管理,树立门店良好形象,创建郑州国药的优良品牌。

  二、适用范围:门店全体员工。

  三、考勤管理:

  1、 到岗时间:上班时间前15分钟到岗。

  2、 穿好工作服一切准备就绪后才能打卡,不得代人打卡;

  3、 上班期间不得串岗、离岗,上洗手间需请假并予以登记,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病、事假不得虚报或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

  四、仪容仪表:

  要求干净整洁,站立服务。

  1、 服饰:上班时间必须着工装,穿黑色皮鞋,戴工牌,工作服干净整齐无皱折,纽扣扣严无脱落,衣袖、裤脚不得翻卷、挽起,皮鞋干净,鞋带齐整,工牌完整清晰,工牌挂带结头藏衣领下,上班时间不得带手机或扩机入卖场。

  2、 仪表:注意个人卫生,脸、手、足保持清洁,男员工头发整洁干净,不留长发、蓄长须,不染彩色头发,女员工化淡妆,长发需盘起,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佩带首饰,不染彩色头发。

  3、 站姿:双脚脚跟并拢,脚尖成45度角,双手交叉相握于腹前,自然下垂,挺胸收腹,双肩微向后回,目光平视顾客,面带微笑。

  4、 精神状态:精神饱满,身姿挺拔,不倚靠货架、柜台,或手插口袋、撑腰、抱胸,不在卖场挖耳朵、掏鼻孔、打呵欠、聊天,更不得坐在货物和柜台上。

  五、服务态度:

  要求主动热情,耐心周到。(顾客服务3S原则)

  微笑:(Smi1e)笑容开朗地接待顾客。

  快捷:(Speed)动作利落、轻快。

  诚信:(Sincerity)对顾客表示体贴、诚恳。

  1、顾客进店主动招呼:“您好!”,顾客离店送语:“请走好。”

  2、用标准手势引导顾客,不得用手指引导方向。

  3、说话口齿清楚,音量适中,讲普通话,(对听不懂普通话的顾客,在可能的范围内应配合客人的方便,以增进相互沟通的效果)。

  4、遇见年老体弱顾客主动搀扶,防止顾客滑碰,遇下雨天,主动替顾客保管好雨伞,当顾客带很多物品进店时,主动告诉他寄存处的位置。

  5、 实施首问责任制,第一位被咨询员工应认真接待好顾客,并立即与相关货位责任人联系

  6、 面对顾客询问,应面带微笑,以专业、愉悦的态度用规范语言来解答,不得使用服务忌语,不得不理睬顾客,不得有不耐烦的表情。

  7、 不要忽略顾客身边的友人,应一视周仁的招呼,对于不购买任何东西的顾客,也应保持亲切、热情的态度。

  8、 主动问病售药,用询问、商量的口吻指导顾客安全使用OTC产品,为顾客取药须轻拿轻放,顾客较多时,做到接一顾二招待三。

  9、 如顾客由于各种原因在门店内商声喧哗,营业员应立即向顾客解释并道歉,并通知门让店负责人,尽可能让顾客离开营业范围内进行合理解决。

  10、当顾客所需的药品门店没有时,应在顾客需求本上登记下顾客姓名、电话、药品名、规格、厂家等,在3天内给予顾客答复。

  11、当顾客对门店提出意见时,应虚心听取抱怨,不要打断顾客的发言,用微笑和赞同的态度使顾客感觉你在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并把意见登记下来1天内及时并回复顾客。

  12、接听电话用普通话:“您好!老百姓大药房”,“对不超,XX不在,请问您有什么事可以转告吗?”,上班时间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3分钟。

  13、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友进入柜台及收银台,不得与亲友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商品管理:要求专业熟悉,灵活工作。

  1、按规定分类陈列。

  2、商品陈列整齐、丰满、干净,不得空位置。

  3、标签价码对应,价格一致,商品标签上和价码上的价格必须和电脑里的价格一致。

  4、商品标码破旧应及时更换,商品摆设一律顶靠前排,名称正面朝外,打码时不可盖住商品名、商标、规格,以及功能主治等,打码面朝外,并放在统一位置。

  5、 商品按推前补位,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补充与销售。

  6、 商品进货单据不得放在门店被非本店授权人看见。

  7、 不得私自接受厂家促销,应按相关规定统一安排。

  8、 不得私分赠品,应由店长统一安排。

  9、 各门店商品缺货要定期上报计划,并做好报货记录、到货记录及配送率记录。

  七、收银管理:要求迅速准确,清楚礼貌。

  1、收银区域内收银机、打印机、显示器等要干净整洁。

  2、收银员找款应唱收唱付,银货两讫,交代清楚,站立式收银,并负责提醒顾客携带购物凭证。

  3、收款后把收据单放在顾客购买物品的袋子里,将药品袋并递给顾客并致感谢词“谢谢光临”

  4、袋装时按外用,内服分开放置,并向顾客简单说明。

  5、按财务部要求每天将营业额缴存财务

  6、收银台款项不得借支。

  7、交易金额正确,短款自补,长款上交,并做好记录,说明原因,及时处理。

  8、按规定填开发票(由财务部向各门店发放一份示范票文本)

  9、备好零钱方便找兑,如遇困难向顾客委婉说明。

  10、收银台顾客不多时应主动与进店顾客打招呼。

  11、不准带自己的软盘在电脑上操作或在电脑上做与工无关的事(玩游戏等)

  12、时刻整理顾客不多时应主动与进店顾客打招呼。

  八、发票管理:要求迅速正确,细致耐心

  1、由开票员负责领用、保管、开具、缴销发票,门店不得随意调换开票员,如开票员离岗须先向门店会计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 开票员从门店会计处领用发票并登记,随开随收,下班时办理交接手续。

  3、 发票开完后一个工作日内交门店会计审核注销。

  4、 开票员认真填明客户名称、开票时间具实开出,并将电脑小票号码记于发票存根上。

  5、 严禁虚开发票,否则按高开金额予以处罚。

  6、 开票时按发票号码顺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填开,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并署名,作废的发票全部联次要完整贴在发票存根上保存。

  7、发票限门店内使用,不得带出,如有遗失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防损管理:要求认真仔细,礼貌待人。

  1、卖场巡视要认真、仔细。

  2、要认真做好防内盗工作,严禁员工带包进入卖场。

  3、认真做好出口处的验票、验货工作。

  4、负责公司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5、维持前坪车辆的停放秩序,保证通道的畅道。

  6、妥善处理不良顾客,避免在卖场形成不良影响。

  7、夜间值班人员巡视必须到位。

  十、播音管理:要求语气亲切,舒适宜人。

  1、 播音员必须使用标准普通话播音,语气要亲切、礼貌。

  2、 尽量减少年宫公司内部“找人”播音。

  3、 播音员的播音内容必须经过店长审定同意方可播音。

  4、 播音员必须每天定时、定栏目播音。

  5、播放音乐时,应保持适度的音量,应选择节奏、旋律优美的曲目。

  十一、寄存管理:要求热情礼貌,迅速准确。

  1、 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微笑服务,热情、大方。

  2、 寄包员须准确、无误的为顾客寄、存包裹,严禁错取、遗失

  3、 可寄存物品的范围严格按寄存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有寄存超期的物品须报告店长进行处理。

  十二、用药咨询管理;要求认真负责,热情耐心。

  1、 为顾客做好用药指导工作,当好顾客的参谋,禁止为顾客进行诊断开出处方。

  2、 客观的为顾客提出合理化建议,不得夸大顾客病情。

  3、 为方便顾客,尽可能告诉顾客所需药品的位置、价格及作用等。

  4、 接到查询电话后,应尽快查询顾客的有关询问内容衣时答复,如需核实后方可回答的问题,须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尽快了解事实,予以回答。

  十三、环境卫生:要求整洁美观,清新宜人。

  1、 门口、外坪每日清洗。

  2、 招牌每月清洗。

  3、 自选架、处方柜、落地门窗、玻璃柜、橱窗、楼道、盛物 器具、称量工具、收银机、电脑、操作后面、空调、饮水机、灭火器、冰箱、24小时灯箱等均保持整齐干净,无明显灰尘、水迹、蛛网,垃圾桶随满随倒。

  4、 清洁卫生工具不摆在店堂明显位置。

  5、 雨天备好伞架(桶),脚踏垫。

  十三、环境卫生:要求整洁美观,清新宜人。

  6、 灯光明亮,如有电器运作不良在当日检修或更换。

  7、 营业时间内播放轻舒缓的轻音乐。

  8、 无刺激性或难闻气味。

  9、 营业场所内无私人物品或用品。

  10、 员工不能在营业场所内用餐。

  11、健康称、饮水机应摆放在显眼处。

  12、 店内广告悬挂物应整齐、干净,到期一天内拆除。

  十四、纪律差错:要求遵守纪律、严肃作风。

  1、 上班时间,私人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卖场(包括私人现金)

  2、 上班时间不得看报刊杂志、严禁吃零食、槟榔、吸烟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 上班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打私人电话、会客。

  4、 严格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5、 不得将商品(包括破损)扔入垃圾中。

  6、 上班时间不得购物。

  7、 看到有损公司形象的人或事,应积极主动加以制止。

  8、 按时参加早会或晚会。

  9、 不得无事生非,影响团结。

  10. 员工有义务,有责任做好迎宾工作,准时到位,谦逊有礼,树立公司形象。

  十五、交接班制度

  一、贵重商品交接

  1、凡最小销售包装单价在50元以上(含50元)、或商品价格在20,--,50元但易

  丢失损坏的商品(各店自定目录),由当班负责人及各陈列区域责任人依店面陈

  列顺序依次登记于贵重物品登记表(附表1)当中。

  2、交接班时间:下午14:00—14:30时或13:30__14:00时。填写“交接班表”。

  3、处方区商品由当班医师/药师负责,非处方区商品由当班营业员负责。交接由当班医师/药师和接班医师/药师、当班营业员和接班营业员当面交接,由交班人清点,接班人复核、登记。

  4、贵重物品登记表的进、销、存栏中“进”数量以当班确认调拨数量为准,凡有调拨必须及时由当班负责人将数量填写在相应的“进”栏中,“销”以当班的实际销量(电脑销售数据+手工单+签单)为准,“存”为上班“存”数+当班“进”数、当班“销”数,进、销、存空白处以“一”表示。

  5、清点后由交班及接班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商品存量与事实不符时,可依据以下措施核查:

  1、检查调拨单“进”栏是否漏填、填错,有无手工单及签单。

  2、查询电脑当班销售数据“销”栏是否漏填、填错。

  3、检查是否更改陈列。

  4、如做完以上工作,数量仍不符,证明为丢失;即刻上报门店经理或当班责任人以丢失处理,并记入交班本中。

  二、收银的交接

  1、交班前:交接班以前,由当班责任人打印日结金额,责任人与收银员核对钱钞;

  2、交接班:将零钞备用金和收银配套物品以及收银区商品交下一班。早班收银员下班前,应将当班情况向下一班收银员进行交接,接班收银员认可后,方能离岗。如有异议,应当面提出,否则一切责任由下一班收银员负责。

  三、营业结束

  1、现金存入:当班责任人和收银员核对好当班营业额后,早班下班后一小时内(5点之前)由当班责任人和收银员一起将营业款安全存入药房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星期六、日或银行早下班,则应安全保管在24小时内存入银行。晚班收银员下班时,应将营业款安全保管,第二天晚班上班前存入银行。

  2、关机:晚班收银员下班后,应逐步关闭收银机、UPS电源、并拨下UPS插头。

  3、锁好门窗。

  四、门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卫生管理,保障药品质量,营造舒适购物场所。

  二、适用范围:门店全体员工。

  三、采用按岗位分区责任到人进行管理,具体操作如下:

  营业员

  范围:责任区域货位内的柜台、货架、商品、计量工具、员工更衣室。

  1)做柜台或货架清洁时,要用拧干的抹布擦污垢,再次用干净的抹布擦干,因为水迹会产生新的污垢,特别要注意顶部、底部的清洁。

  2)做商品清洁时,请用干抹布擦拭,特别注意当商品的标签或者外包装有污浊或破损时及时清洁或清理下柜,不允许有不清洁感或外观残次感的商品放在货架上。

  标准:

  1)商品干净无灰尘。

  2)商品陈列合理、整齐、美观、丰满

  3)小标签位置正确,大标签书写规范,大小标签位置对应。

  4)商品先入先出

  5)工作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6)所有物品处于良好的待售状态,清理受损商品。

  7)被顾客乱放的商品要及时归位。

  收银员

  范围:收银柜台、收银工具,入口、出口地面卫生及扶栏

  标准:

  1) 清洁收银台、收银机、扫描器、打印机的每上缝隙,保持角落清洁无尘。

  2) 每日下班后清洗出、入口地面及扶栏,干净、无灰尘、无纸屑。

  3) 扫描器、显示屏用干净的抹布清洁,保持扫描器及显示屏的光亮。

  4) 收银台所有的门、抽屉要关闭

  5) 所有的设备、附件无短缺,暂停牌要干净,放指定的地方,员工茶杯要放在指定位置

  6)清洁收银区的地板及走道,保持地面、走道上无杂物、淡迹,要光亮。

  7) 收银台要保持干净,在营运中要及时清洁收银台上的污渍,及时整理顾客留在收银台上的商品

  8) 及时清理收银台旁的垃圾篓,将垃圾倒到指定收集点

  9)包装袋折叠整齐,分类挂好。

  防损员

  范围:监视,消防器材、外墙、前坪及购物篮的清洗。

  1) 每周清洗前坪、购物篮

  2) 每月清洗外墙

  3) 每周清洁监测仪、监视器材、消防器材等

  标准:

  1) 前坪、外墙无灰尘、污垢,监视器材光亮无尘。

  2) 购物篮干净、无污垢、灰尘

  3) 消防器材完好安放于指定位置,表面清洁无尘。

  存包员

  范围:存包区地面、工作台、存包架、存包牌

  标准:

  1) 工作台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迹

  2) 工作场地整洁,工具类用品使用后放在指定位置

  3) 存包架、存包牌每天清洁一次

  服务中心人员 :

  范围:服务中心地面、工作台

  标准:

  1) 用药咨询台、用药咨询电话、电脑设备等每天清洁一次

  2) 保持顾客意见本、考评本、意见箱的干净和整洁

  3) 需要派发的赠品放置整齐

  卫生员

  范围:公共区地面、墙面、天花板、橱窗、卫生间、楼梯、

  坐凳及门店周边卫生

  标准:

  1) 店面橱窗玻璃要求每周清洁一次

  2) 门店地面、楼梯每天早、中、晚拖地三次,每周用洗衣粉拖地或刷地1-2次。

  3) 卫生间每天早、中、晚拖地(包括墙面)1-3次,提水冲洗2次,要求干净、无异味,地面无水渍

  4) 坐凳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无污垢

  5) 门店前坪干净整洁无杂物

  播音员、出纳:

  范围:播音室及金库地面、墙面、门窗、设备的清洁

  标准:

  1) 播音室及金库地面墙面门窗干净无污渍

  2) 播音设备、监视设备光亮无尘

  3) 办公用具摆放整齐不凌乱

  4)室内无杂物

  商管员、系统维护员、门店管理人员及其他办公室人员

  范围:本人办公室地面、墙面、办公设备的清洁

  标准:

  1) 办公室地面墙面门窗干净无污渍

  2) 办公设施干净、整齐,不凌乱

  3) 室内无杂物

  其他要求:

  1)无论在卖场的任何位置,每一位员工要养成随时捡起纸 屑、纸皮等垃圾的习惯,并统一放在指定收集点,随时收 捡散落于门店的购物篮放于指定位置

  2)员工每人自备干湿抹布各一块,抹布使用后要清洗干净 抹布不得放在商品或货架上,卫生工具用后放回指定位置 员工私人茶杯放在指定位置

  3)工作场地地面整洁、光亮,无卫生死角

  4)办公桌、椅、地面整洁,办公室无卫生死角

  5)工作记录、资料、文件等归类放置整齐

  6)门店赠品保管在指定位置,并清理分类放置

  7)门店所有非卖品(含必备的卫生工具、设施等)均应定置管理

  五、门店商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目的:让顾客能清楚地了解商品陈列在什么地方、让商 向顾客充分地展示自己、推销自己

  二、适用范围:店长、店助、质量负责人、组长、营业员

  三、陈列原则

  1、分类摆放,分区管理

  1)严格按GSP的要求分类摆放

  2)药品与非药品分区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

  4)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5)一般药与性能互相影响,易串味品种分开 门店商品陈列管理制度

  1、分类摆放,分区管理

  6)处方药按单轨制和双轨制分区

  7)单轨制处方药不得开架陈列,设立专柜摆放柜台内,双 轨制处方药闭架陈列

  8)按用途和疗效分类摆放

  9)另设其它用药、处用易串味药专柜、拆零药品专柜,闭 陈列,并保留原包装标签

  10)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 或空包装

  11)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 药,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12)按货架陈列位置分区落实到人进行管理

  2、显则易见

  1)上货时将商品的正面(即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厂名等识)面向顾客,横竖统一

  2)有价格标签的商品正面要面向顾客

  3)一种商品不得被另一种商品挡住视线,卖场内所有商品要让顾客看得清楚

  4)常见病、多发病用药尽量摆放在显眼位置

  5)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正名正字,按规范填写,无错价现象

  3、伸手可取

  1)根据货位空间对贵重药品适当拆除中包装

  2)药品摆放应整齐、平稳,无倒置现象

  3)当顾客看中一件商品时,可以轻松地拿到它而不担心不稳或需要依靠任何辅助设备

  4)上层留一拳,左右留两指

  4、货架放满

  1)货位陈列不允许空缺,缺货品种及时补货上柜

  2)货架陈列要丰满有序

  3)商品放满可以给顾客一个商品丰富的好印象,产生吸引顾客注意力的效果

  4)不允许在货架上放置任何非卖品

  5、标识明显

  1)药品分类陈列,必须有明显标识

  2)只有正确、醒目的购物向导,才能使顾客一目了然

  先购到他所需要的商品

  6、先入先出

  1)按药品批号先后顺序排列,先出厂的排前面

  2)补货的时候,先把原有的商品取出来——做好商品卫生——先将要补充的商品从后面开始陈列——

  原有的商品陈列在前面

  3)药品都有一定的效期,如果补货时不按先入先出原则,那么陈列在后面的药品永远卖不出去,这防止过期、变质商品流入顾客手中的最有新效办法

  7、关联陈列

  1)关联性商品陈列在通道的两侧,或同一通道、同一方向、同一侧的不同组货架上

  2)包装大小相近的药品相邻陈列

  3)颜色搭配合理的药品相邻陈列

  8、同类商品垂直陈列

  1)同类商品如果是横式陈列,顾客在挑选同类商品的同时

  感到不便,垂直陈列会使用类商品成一个直线式的系列,体现一个丰富感,起到很强的促销效果

  2)同类商品垂直陈列使同类商品平均享受到货架上各个不同段位的销售利益

  3)同品种同规格但不同厂家的产品相邻陈列时要留有间隔

  9、梯形陈列

  1)每个品规按梯形陈列,下面多上面少,加强每堆商品稳固性,使品种之间留有空隙

  2)在商品与上隔板之间必须留下3~5公分的间隙,让顾客伸手容易进出不致碰倒商品

  3)商品陈列不留一点空隙的话,顾客在挑选商品的时候会感到不方便

  组长、店长必须进行陈列检查,检查要点

  x分类分区是否正确;

  x价格标签是否面向顾客;

  x商品有无被遮住,无法显而易见;

  x商品上有无灰尘或搁放其他物品;

  x有无价格标签脱落或者价格不明显的商品;

  x是否做到了取商品容易,放回也容易;

  x货架陈列商品与货架标示牌是否一致

  x是否按先入先出和关联性陈列

  x货架上是否有空闲区

  x同类的不同品种商品是否做到了垂直陈列

  x商品陈列是否与上隔板保持一定的距离

  六、意外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一、门店偷盗

  1、易发生偷窃的场所:

  1)死角、看不见的场所;

  2)易混杂的场所;

  3)照明较暗的场所;

  4)通路狭小的场所;

  5)商品陈列杂乱的场所。

  2、防止偷窃:

  1)尽可能快捷地为顾客服务。顾客将对快捷地服务感到满意。窃贼将会因为

  服务快捷而发觉在这里偷盗的时机和地点不合适;

  2)不要背对着顾客;

  3)携带大型背包或手提袋的顾客入内,请其存放于收银台;

  4)顾客携带小型背包或店内的包装袋入内购物时,应留意其购买行为;

  5)加强卖场巡视,尤其要留意死角和多人聚集之处;注意在药房内徘徊或闲

  逛的人员,对有盗窃嫌疑的顾客重点关注。

  6)将贵重的对窃贼有诱惑力的商品锁起来,或将其陈列在一个或多个员工可

  以看到的地方。

  7)不要把商品在柜台上堆积的太高,不要遮挡员工的视线;

  8)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盗教育和训练;

  9)将电话放在员工在使用电话时能看到店内情况的位置;

  10)将在外面的、顾客看过的但顾客并没有购买的商品放回柜中;

  12)有团体客人结伴入店时,店员应随时注意,如有可疑情况,可主动上前服务。

  3、偷窃事件的处理方法:

  1)在认定偷窃之前给予顾客有表示“购买”的机会,如:对隐藏商品的顾客

  说“您要××商品吗?”若在收银台时则说“您是否忘了付款”等,再一次提醒顾客“购买”。

  2)如果提醒之后顾客仍无购买的意思,则要以平静的声音说“对不起,有些事情想请教您,请给我一点时间”,将其带入办公室,请求当班责任人一同参与,并做适当的处理。

  3)在处理偷窃事件时,不要把顾客当作“窃贼”,讲话要冷静、自然,尽可能往顾客“弄错”的角度去引导其“购买”,不要以“调查”的态度来对待顾客,不要让店内的其它顾客有不愉快的感觉。

  4)如果误会了顾客,应向顾客郑重地表示道歉,希望能获得顾客的理解。

  5)门店如发生商品盗窃破坏,营业员应立即通知当班责任人、当地派出所及门店负责人。

  6)营业外时间被盗,应保护现场,同时拨打110报警并报告门店负责人。

  二、门店防抢

  1、防抢要求: ’

  1)防抢主要应防现金、贵重商品被抢。

  2)店内可设置保险柜以便保管大额现金。

  3)店内无顾客时,可以整理货架、排面、补货或做一些清洁工作。

  4)店员应随时注意可疑状况,如:

  A、2—3人结伴进店,不是观看商品而是注意店员;

  B、未熄火且停在店外很久的汽车,在门外逗留观察门店内部的可疑人物;

  C、在店内长时间逗留,且佯装购物或阅读书刊者。

  5)交接班点钱动作要快,尽量避免钱财露出。

  6)大额的钱钞(100元)不要放在钱箱上面,应放在收银机夹层。

  7)保持店面干净明亮。

  8)与公安机构或保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9)平时要对店员进行教育与训练。

  2、遇抢时应保持冷静沉着,具体要注意以下五点:

  1)不做任意惊叫以及无谓的抵抗,以确保顾客和店员人身安全为主要原则。

  2)双手动作应让歹徒看得清楚,以免歹徒误解而造成伤害。

  3)在不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拖延时间,假装合作。

  4)如有巡警和保安路过时,及时报警。

  5)记住歹徒的特征。

  3、遇抢后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10)。

  2)保持犯罪现场的完整性,不要碰歹徒曾经碰触过的地方,以免破坏了可能存在的指纹或其它证据。

  3)立即描述歹徒特征情况。

  4)将遇抢过程写成报告,并呈送公司及公安机关,协助破案。

  三、停电

  营业中突然停电,造成店面处于黑暗状态的处理:

  1、应立即打开应急灯或点燃备用蜡烛。

  2、收银台关机,防止销售数据丢失,收银员暂时记录手工账。

  3、各区域负责人坚守岗位,停止销售,将正在拿给顾客的商品迅速收回并放回原位,要求顾客保持平静,防止混乱情况发生。

  4、当班责任人暂时阻止顾客出入,对顾客所提物品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并立即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或公司门店管理部组织维修,督促采取措施,尽快供电。

  5、恢复送电后,立即组织清点货款、物品,如出现短缺,须上报门店经理和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继续开门营业。

  6、晚班停电,根据停电情况,由当班责任人报告门店负责人决定是否停止当天营业。

  四、火警

  1、发现人应速报当班责任人。

  2、组织当班人员用灭火器灭火,当班责任人并报门店负责人;如火势严重拨打“119”。

  3、当班人员维持秩序,疏散顾客,并尽力保护店内财产不受损失。

  4、火势扑灭后当班人员清理场地,处理遗留问题。

  五、其他意外事件

  1、无理取闹:带到办公室等僻静处,以免影响正常营业。

  2、台风、水灾: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将影响或损失减少至最少

  七、总结语:

  一、五大共识

  1、服装整齐

  2、精神抖擞

  3、热情大方

  4、服务周到

  5、劳动神圣

  二、六大工作

  1、服务顾客一仪容整齐,亲切有礼,保持笑容,照顾周到。

  2、管理货物一陈列整齐,补货充分,标价准确,防止呆货。

  3、照顾现金一收银有序,记录售货,找零正确,精算专心。

  4、保持清洁一门面地面,货品货架,工作室等,经常清理。

  5、协助同事一团结合作,上下相重,相互忍让,和谐愉快。

  6、正直诚恳一保持诚恳之工作态度。

  三、七大须知

  1、上班准时,提早准备。

  2、店长排班,勿自更动。

  3、意外缺班,电告上司。

  4、预定事假,提前通知。

  5、公司通知,经常留意。

  6、份内工作,负责落实。

  7、热诚服务,共存共荣。

药店管理制度6

  (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独分开隔离存放。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大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注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烈反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清除。

  (7)备有一定防火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药店管理制度7

  1、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调剂,药店营业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定点零售药店人员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调配剂量有疑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给予调剂。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书中规定的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凭(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进行购药,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只能凭现金直接购买,如果是处方药还必须有执业医师的处方才能购买。

  3、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必须持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等有效证卡到定点药店就诊购药,其医疗费用结算采用以记账为主,辅之以现金交费的结算方法,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死亡等要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参保人员应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妥善保管,及时更改个人帐户密码,如不慎丢失者,应及时向社保局办理挂失,丢失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药店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药店管理制度9

  1、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不得在本店以外的`企业兼职;

  2、具体负责门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门店进货验收,陈列保管,处方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等实施工作,确保gsp工作正常运行;

  3、门店负责人负责每个季度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检查工作,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贯彻执行;

  4、负责上级及公司检查提出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上报和退回工作;

  5、负责批号、效期管理工作,及时对滞销药品、近效期药品进行促销;

  6、负责质量信息收集和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司;

  7、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工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药店管理制度10

  一、为保证连锁门店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公司与连锁门店共同定期对门店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进行考核。

  二、连锁门店应认真学习掌握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规范操作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各项日常记录。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公司与门店每半年全面开展一次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即:

  1、门店硬件建设状况;

  2、以公司制度为标准,检查考核门店执行各项制度的记录资料簿。

  四、在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中,公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进措施,门店应认真落实,改进落实情况应做好记录。

药店管理制度11

  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确保药品经营性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应保持营业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3、负责人对硬件场所的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4、营业场所定期进行卫生清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5、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6、保持店堂内外清洁卫生,严禁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放入货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货架或柜台中。

  7、工作人员上班时,统一着装,穿戴整洁、大方,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整齐,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8、每年定期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药品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增加“视力”、“色盲”检查项目,并建立健康档案。

  9、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安全合理地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3、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证明。

  4、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6、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予顾客。

  7、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8、对缺货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门传递消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顾客购买。

  9、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10、做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总是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11、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购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12、在店内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

  药店营业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药品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2、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营业时应统一着装,佩载胸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站立服务。

  4、正确销售药品,对用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买药品的性能、用途、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认真执行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审方、发药工作。

  6、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

  7、负责对陈列的药品按其药品性质的名称、数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记并及时上报组长。

  8、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及配送中心传递药品信息,并通知客户购买。

  9、负责对营业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与保持,每日班前、班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清洁。

  10、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

  11、应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负责人岗位职责

  1、组织贯彻各项方针目标,对本店内的经营管理及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实施并完成经营质量目标及各项任务,认真执行各制度和规定。

  3、督促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确保药品经营质量。

  4、负责进货计划的报送,调整好进货与库存的合理结构。

  5、组织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好月审核查工作进度表,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完成。

  6、负责督促药品质量的处理和近效期药品的促销落实工作。

  7、每月定期召开质量分析总结会议,提出措施,以防为主,不断改进。

  8、负责对消费者提出意见及建议进行分析,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9、负责定期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10、以身作则,团结员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尊重员工的创造性,增强凝聚力。

  11、认真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外部公共关系。

药店管理制度12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3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4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7:00-14:00,下午14:00-21:00

  第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药店管理制度13

  为了规范药械质量管理,减少药械质量事故发生,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健全药品质量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1、药房设立不合格区,对过期、失效、变质、破损等不合格药械应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区内。

  2、不合格区应有独立容器或区域,并有红色标识。

  3、对验收中发现的假药、劣药、无注册证医疗器械的,应就地封存,并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4、对不合格药械应登记不合格药械台帐,并定期进行销毁报损处理。

  5、由于对药械管理不善,致使不合格药械仍旧使用,造成危害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负法律责任。

  7、发生事故后应认真分析,采取预防改正措施,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8、本制度由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调配人员负责执行。

药店管理制度14

  (1)为保证药品质量,创造一个有利药品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时间内所有营业员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站立服务。

  (3)营业员上岗时不浓装打扮,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热情,解答问题耐心。

  (4)营业员上岗时讲普通话,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

  (5)店堂内设顾客咨询台、顾客意见薄、缺药登记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待顾客投诉,并认真处理。

  (6)备好顾客用药开水,清洁卫生水杯。

  (7)做到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8)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如有疑意,应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

  (9)销售药品时,不亲疏有别,衣貌取人,假公济私。

  (10)如有违上述规定,将在季度考核予以处罚。

药店管理制度15

  为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加强诊疗和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提高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药品使用率达到要求。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好以下几点:

  1、外配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处方最终要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医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字,并保留两年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和非处方购药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严禁使用IC卡,或个人帐户购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2、定点零售药店对使用IC卡或个人账户购药者,必须认真填写购票据,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晰,规范。回执存根联保存两年以上。

  3、对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证)与持现金购卖同一品规的医保药品应执行同一药品零售价,不得对参保人施行价格歧视。

  4、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药品的价格信息,对新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要做到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医保药品数据库。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审核结算费用,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权拒付。

  6、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7、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8、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药店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药店管理制度02-15

药店医保制度管理制度03-28

药店药品管理制度04-21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04-19

药店管理制度15篇06-10

药店管理制度(15篇)07-30

药店员工管理制度09-12

药店管理制度(通用5篇)04-26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03-15

药店医保费用的管理制度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