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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佣金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销售佣金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佣金管理制度1
1.控制目标
规范销售佣金的使用对象、使用条件、计算标准以及审批权限等
2.使用对象
本制度规定,使用销售佣金的对象,仅指非本公司在职人员。
3.使用条件当非本公司在职人员在实行产品销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提取销售佣金。
3.1销售客户必须满足公司相关销售内控制度的要求。
3.2销售产品已签定销售协议、合同。
3.3产品销售单价必须大于公司制订的销售底价或者平均销售单价。
3.4已实现产品销售出库、并确认销售收入。
3.5已收回销售货款,或满足销售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销售货款回收无风险。
4.计算标准
4.1计算不含税销售单价减去不含税销售底价或平均销售单价的增值额。
4.2佣金提取必须小于增值额。
4.3计算佣金时,必须按照销售客户分类,分别计算佣金数额。不得同一销售佣金对象的不同销售客户佣金数额进行合并计算。
4.4计算时间跨度,原则上全年汇算,每一销售客户计算的佣金于每年年末计算一次,付款一次。
5.审批权限
按照“一事一请”的要求,不同销售客户计算的佣金需单独审批。一般由负责跟单的销售业务人员填写销售佣金付款申请单(见附件),经销售审核、相关领导审批后,财务部付款。
5.1按照销售客户全年汇算,计算的.佣金数额,当不超过5万元的,由分管销售领导审批。
5.2当佣金数额大于5万且不超过10万的,由分管销售领导复核,财务总监审批。
5.3当佣金数额大于10万且不超过20万的,由分管销售领导、财务总监复核,总裁审批。
5.4当佣金数额超过20万的,由分管销售领导审核、财务总监复核,总裁办公会审批。
6.其他
6.1支取销售佣金的时,需由销售佣金的对象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进行财务结算。
6.2财务部付款时,核对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一般情况下,以现金报销方式付款,由财务部按照报销流程进行审批,若非本人提款,则由财务部相关人员电汇予销售佣金的对象。
附件:
制单:xxx审核:xxx批准: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销售佣金管理制度2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人员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北京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业的特点,结合**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薪金结构
根据销售工作的特殊性,销售人员的薪酬实行底薪加佣金模式,在月度底薪基础上,根据当月销售业绩以及计划完成情况,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佣金。
(一)底薪标准:
销售代表1000元/月,高级销售代表1400元/月(本年度销售冠军,次年度一年为高级销售代表),销售主管2000元/月,销售部经理3000元/月。
上岗培训期销售代表底薪500元/月,考试合格后转为试用期800元/月,转正后1000元/月。
(二)佣金比例:
xxxxx
(三)发放日期:
1、底薪
底薪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2、佣金
佣金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四)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并按约定交纳首付款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
凡是款项到帐方可计入当月回款额。
(五)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为保证公司和销售人员双方的合法利益,为加速项目的回款速度,结合目前销售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付款情况,采取两次提取及发放的办法,具体如下:
1、首付款的佣金计提和发放:
(1)成交客户必须按合同额的规定比例全额支付首付款。
(2)首付款全部到帐以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
(3)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一次性或分期方式支付的佣金计提和发放:
(1)一次性支付的,房款全部或95%到帐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入住时尾款大于总房款5%的,入住后房款全部到帐后次月再提佣金。
(2)分期支付的,房款到帐达到50%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余下50%房款的佣金待余款全部到帐后,再按相应比例计提;
(3)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以按揭方式支付的佣金计提和发放(房款不含首付款):
(1)按揭贷款全部到帐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
(2)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参照部门或小组完成情况的相应比例,依照上述1至3种付款方式发放。
5、销售代表
(1)成交客户必须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并按商定的付款方式交纳首付款后,方可计提佣金。
(2)如发生撞单情况,参照《销售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3)因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并不再享有交接后该客户回款的销售佣金。
6、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介绍人的佣金依约定计提比例待客户入住后次月底发放,销售代表的佣金依约定计提比例按上述1至3种付款方式计提及发放,回款额纳入销售代表指标完成额。
介绍人的界定:介绍人所介绍的客户必须是未与销售现场联系过的客户。如在销售部的.来电来访登记中已存在,则不能算介绍。
如果介绍人放弃提佣,公司不再发放该部分佣金。
7、工程抵款:
请参照'工程款抵房款销售佣金的计提办法'。
8、带租约销售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业绩考核
(一)定额:
根据每月公司销售计划及当月销售代表人数制定每人当月定额,按累计签约指标完成率计算佣金提取比例,按月度指标及累计指标完成率进行当月业绩考核。住宅、办公、商业部分完成率分别计算。
(二)佣金分配细则:
1、销售代表:
(1)每人根据当月签约指标完成率和年度累计签约指标完成率,计算佣金计提比例,两者取其高,提成比例为1‰-4‰,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2)销售代表佣金计提比例与指标完成率挂钩。
(3)销售代表佣金(月结)=当月回款额×(1‰-4‰)
2、销售主管:
根据所负责小组当月签约额完成率及当期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计提佣金。
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销售主管佣金(月结)=小组当月回款额×(0.3‰-0.5‰)
3、销售经理:
按销售部当月签约额完成率及当期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计提佣金。
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销售部经理佣金(月结)=部门当月回款额×(0.5‰-0.7‰)
4、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待全部帐款到帐且入住后,按帐款的1‰-3‰于次月计提100%;销售代表按1‰于到帐次月计提80%,签约额纳入本人指标完成额;其余20%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1‰-3‰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不提佣。
若最终办公或商业部分成交,按前文中佣金计提比例发放,以此类推。
5、本公司员工:
本公司员工及家属购房,签约额可计入当月指标完成额,但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均不计提佣金。员工本人不计提介绍佣金。
6、公司关系户:
6.1由公司领导指派销售部完成的关系户购房(含工程款抵房款形式的购房),签约额可计入当月指标完成率,但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及公司领导均不计提佣金。
6.2由销售代表先接待后由公司领导给予客户超出底线折扣而成交的,销售代表计提当月应提佣金比例的50%,销售主管和经理按各自佣金底线提佣。公司领导给予客户的折扣未超出底线成交的,销售代表、主管和经理按当月应提佣金比例提佣。
四、福利待遇
1、公司为销售人员交纳'三险一金',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销售人员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办理社会福利保险。
2、本办法所涉及销售人员,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助,不参加公司阶段性或年终奖金分配,并不享受带薪年假。
五、退房佣金结算处理
1、每人退、换房率年均不得高于8%(按成交套数计算)。若高于8%的,高出部分每单处以500元罚款;
2、若由于公司原因(如:设计变更、面积误差超出±3%、推迟入住等)造成退房的,销售代表、主管、经理如已结算佣金,应将所提税前佣金的80%退回,尚未结算佣金的,不再结算;
3、由于销售代表原因造成退房的,销售代表、主管、经理如已结算佣金,应将所提税后佣金的100%退回;尚未结算佣金的,不再结算;
4、由于销售代表原因造成退房的,进行如下处罚:
(1)给公司造成5万元(含)以下损失的,对该销售代表处以5000元罚款,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各处以1000元罚款;
(2)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对该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进行辞退处理,并扣留其未结算的全部佣金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5、若客户退房,则介绍人、销售代表、主管及经理应退回提取的全部佣金。
六、底薪
销售代表底薪:当月底薪×(100-违规扣分)×100%-考核扣款
销售主管每月工资:底薪(+小组冠军奖金)
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销售佣金管理制度3
前言在一个市场中什么重要,金钱就流向哪,人才的收入也是如此。房地产的销售应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一是市场不成熟,楼盘品质意识较弱,缺乏个性,开发较多,供大于求,市场占有份额不均匀,以人去打开市场,就会出现人与人竞争,楼与楼的竞争,这就是纯粹的推销时代,找客户的时代,高素质的人才不易显现,要刺激积极性,佣金是一种较好的办法;二是市场开始步入规范,有的开发商已初具实力,品牌品质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其项目得到认可,减少销售人员佣金就减了;但这仅限于大项目,在没有整合之前的小项目仍得采取有刺激性的佣金制度。三是市场已步入规范化品牌化,开发已成为垄断,各具特色,即使有销售人员,也应该是高素质的全能型人才,也就无所谓佣金制了。
第一部分:房地产营销中佣金制的优劣
1、房地产营销的佣金制存在的因素
1.1、房地产销售的不规范是采用佣金制的重要原因
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还不规范,许多发售的期房还只有一纸蓝图,消费者只能依靠售楼人员的介绍和样板间来做购买决定,所以开发商为了尽快回款靠资金滚动开发项目,仅以销售数量作为销售人员考核业绩的标准,售楼只能依赖售楼小姐的伶牙俐齿来消化期房,因此佣金制产生的土壤就这样诞生了。
1.2、采用佣金制可克服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体现多劳多得几乎所有的销售人员都说做售楼这一行比较辛苦,吃不了苦是很难坚持下来的,销售人员有可能花费自己的许多时间,晚上甚至周末投入到工作中去,因为通常客户在这个时候才有时间。也有的时候要把许多时间花费在带领客户进行实地考察等,比如说,刮风下雨也得满足客户的要求,该下工地的还是要去;很多时候她们要陪客户爬10-20层甚至30多层的楼去看房子,那可都是正在施工的房子,有一定的危险。
1.3、销售部是靠佣金制度支撑起来的,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佣金的高低决定了一个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付佣金也是对销售人员业绩的认可。
销售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是公司展示产品,进行营销的舞台。而销售员作为公司产品营销策略的执行者,是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起着介绍公司产品,帮助消费者购买的重要作用。因而,销售员的言语、行为、心理的变化都将对消费者购买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以至公司声誉、品牌的创造、延续产生影响。
1.4、销售采用佣金制这是国际惯例
如今香港美国的房地产市场相当成熟,可佣金制度依然存在。一般美国经纪人的佣金是以最终销售价格的百分比来支付,佣金数目由委托人与经纪人自由商定。根据反托拉斯法规定,任何房地产经纪人交易机构不可强迫订立最小佣金比率,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佣金数目随房地产出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出售佣金率为:住宅5%~7%,大型商业用地3%~6%,未开发土地为6%~10%。香港目前也有佣金制,所给比例比国内高,最高可达百分之三。
2、取消房地产营销的佣金制
房地产销售中的佣金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市场不成熟的产物,多销售多提成相应的刺激了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但也在一定程度打乱了市场,给客户留下了不好的影响,给企业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取消佣金制是为了更好的树立企业楼盘的形象,用品质去赢得客户。开发房地产不单是某个部门,而是整体的功劳,项目做好了是全体从业人员的功劳。如今销售主要在于卖品质和品牌,但品牌来自于品质,品质也不是仅仅靠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是开发商,建筑商,设计人员的整体打造。
房地产的销售只要有市场需求,有地产商的供应,项目的热销也是整个部门齐心协力的结果,而刚开盘的销售高潮更是取决于企划部门的精心策划。如果一个楼盘无升值和超前的品质,就是收定级名人来卖也不见有效果。在注重楼盘全方位的品质打造以外,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客观的予以宣传,给客户更大的选择空间,才能提高知名度和信誉度,才可得以持续发展。可以说佣金制存在着以下几种的弊端:
2.1、目前房地产销售搞末尾淘汰制,销售人员有压力,佣金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售楼人员为了提高收入和增加销售额,会不择手段开展业务,因此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业主的利益,引发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造成很大困难。
受高佣金的刺激,很多销售人员为了促成买卖成交喜欢按自己的想象随意发挥,对自己的产品夸大其词,胡乱承诺。造成客户签约障碍重重,收房时纠纷不断,造成发展商欺诈的嫌疑。尤其在所谓“有经验”的销售人员掌握的原则下(他们认为只要不写进合同,随便承诺没关系),纠纷就更难避免。片面夸大所售楼盘的品质,胡乱许诺;不切实际的贬低其他楼盘;销售人员抢客户,要名片要地址,经常打电话干扰别人的正常生活。由于房屋销售人员流动频繁,管理无法规范。从而不顾业主的利益。而销售人员追求高额佣金,频繁跳槽,带走客户,也会给开发商造成损失。另外楼盘的销售到了后期会出现滞销现象,销售人员为了高额佣金,往往会重新选择新开盘的楼宇。
2.2、对于想长期发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佣金的策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将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
除了公司对外形象外,还有公司内部员工收入的平衡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员工工作情绪和工作效率。一方面增加了开发成本,拉开了销售部与其他部门的差别,企业内部员工收入的不平衡而引发部门之间、劳资双方之间的各种矛盾不利于管理;另一方面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只要有高收入,销售员自然会努力工作,努力工作就会有好的销售业绩,可销售人员往往认为这是他们的劳动所得,缺少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对公司的忧患无责任意识,缺乏忠诚度。也就说它容易造成销售人员的短视行为,最终这种不平衡阻碍了企业文化的营造,限制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3、取消佣金会造成吃大锅饭的情况出现。一个楼盘在旺销期可能不需要销售人员做太多的工作,而到了滞销期,没有销售人员的推动,就可能影响销售。
成熟的项目成熟的品牌可以取消佣金,但得从总体考虑,如果目前完全取消,销售人员会自炒鱿鱼。万科花园曾经采用基本工资+奖金制度,这种做法出发点是好的,希望稳定销售队伍,但最后业务能力强的反而跳槽走了,这是市场决定的。
第二部分:佣金制度的建设
有人说,销售人才是企业的"金山",有人用"三分天下有其二"来形容销售队伍的重要性。无一不说明销售队伍是公司获取利润的直接工作者。然而这支队伍流动性最大,如何稳定优秀的销售人才?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薪酬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样的薪酬制度既要不断激励销售员工创造业绩,又要满足其工作成就感。
1、底薪提成制:不同需要,不同选择
我国企业销售人员现行的薪酬形式一般是基本工资加提成,但如何对工资和提成进行组合?高工资低提成,还是高提成低工资?这些将直接影响销售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业绩。比较高工资低提成与低工资高提成这两种薪酬制度,不难看出前者注重的是人员稳定性,高额工资能给人以安全感和归属感,能有效保证工作和人际关系的延续性,防止人员流动频繁,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考核控制措施,将导致员工惰性滋生,工作效率降低;而后者一切以销售业绩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刺激销售员工提升业绩,令员工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能迅速提升公司销售额,但一旦市场出现"状况",销售工作遇到瓶颈之时,销售队伍容易分崩离析。两种薪酬制度各有利弊,要视乎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知名度较高,管理体制趋于成熟,客户群相对稳定的企业,其销售额更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公司整体规划和推广投入,采用高工资低提成,或年薪制,更有利于企业维护和巩固现有的市场渠道和客户关系,保持企业内部稳定,有利于企业平稳发展。反之如果一个企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依赖销售员工不断拜访客户以开拓市场,或是产品性质决定其需要不断开拓新的客户源,保持与客户的密切联系,利用低工资高提成的薪酬制度更能刺激销售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客户确认制度
宗旨:团结合作,发扬团队合作精神。
原则:一切以文字记录、来电来访登记为准,口说无凭。
前提:接待客户时,要主动询问客户以前是否与本公司联系过,了解到是老客户,应及时通知第一接待人继续跟进,否则,视为抢单。
以首次接待和首次来电登记确认为主。
两人或两人以上接待的是同一个客户,业绩佣金属第一接待人。两人或两人以上接待的是同一组客户但不是一个人的,始终以第一接待人为主,分以下两种情况:
是一家人或直系亲属的,业绩为第一接待人,佣金对半;是朋友或同事的,业绩佣金均为第一接待人所有。
已成交客户重复购买,如在第一单时已存在撞单情况,由首次接待客户的销售员接待并跟进。
已成交客户带新客户来的,由已成交销售员接待并跟进。
已成交客户介绍新客户来但是没与其同往的,客户来时指名销售员接待或提及朋友、亲戚已购房之事的,由已成交销售员接待并跟进;
客户来时忘记或不指名同事接待的.,作为新客户由轮号人接待。
未成交客户带客户来的,由第一接待人接待并跟进。
未成交客户推荐朋友来的,客户指名销售员接待,由指名销售员接待并跟进;客户不指名销售员接待的,视为新客户。客户进门后,如果同事接待,轮号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接待;如果当事人休息或不在现场,由同事义务帮忙接待。
客户确认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再续确认。客户确认的有效期以销售经理签字的日期为准。
发生撞单,首选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又不接受领导协调及裁决的,不接受一方业绩归另一方所有,佣金上缴销售部。
3、佣金的二种提取方式
如果属于房地产集团,通常我们要求各地分公司和子公司根据企业文化和做事的总的原则结合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佣金分配比例和额度报总公司待批准后实行。佣金的提取一般有二种方式,一种是按照总销售额提取,另一种是按照套(户)提取。通常这二种方式的额度大体相当,但是安套销售比按照销售额提取佣金有一定局限性,比如当一个新项目要预售,公司为了鼓励销售人员尽快进入销售状态会提高第一单的提成比例,而按照套(户)计算则有一定难度。通常营销副总和总经理原则上补参加应尽提成,只享受公司红利,销售总监的提成按所有销售人员业绩的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抽取,最高不得超过销售人员的50%,(因为销售总监的底薪通常是销售人员底薪的4-5倍);客户交付首付后即认为生效,如果客户中途退约,则销售提成按客户以交纳的总金额提成而不是按照总房价提成。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那种佣金提取方式都不是一次性吧没单的佣金一次性发出去的,而是总用一定比例的费用(也叫诚信保证金)被留到年底,根据总的年度销售计划完成情况说情补发或者不发。
第三部分:控制佣金制的风险
1、提成拿多少合理
佣金制、集体激励制度、高工资制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怎样正确合理去评估销售人员在房地产全程营销中的劳动价值。如果评估正确,达到了劳资利益的平衡,就算处理好了二者的关系。售楼人员究竟应该拿多少报酬合理?这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大环境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小环境。从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大环境看,如果这个城市的房地产竞争处于萌芽期,开发商对影响销售的各个环节工作做得不够好,许多事情都要销售人员去做,靠个人的人格魅力和销售技巧去卖楼,搞佣金制来激励也无可厚非。他们的收入就要高些。如果该城市的房地产竞争正处于成长期,楼市竞争日趋激烈,售楼人员的"剑法"作用被分解,取而代之的是玩事件销售,玩媒体去争夺关注力,靠"兵法"谋略,高提成的佣金制就不恰当。
2、如何解决销售人员对客户的虚假承诺?
口头承诺不管有没有录音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售楼人的承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开发商的立场,因此售楼人即使离开了项目但是他对买房人带来的影响却是长期的,因此现在销售人员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要通过开发商的正确引导,不能为了获得更多的个人私益作出不负责任的表述,虽然这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但这种做法是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
“买房人可以将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进行录音,在必要时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的消息只是工商部门投诉服务台与消协针对目前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屡屡出现的口头承诺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服务内容,而所起到的作用也只是进行调解,录音仍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对项目进行处理。也许有人要问,销售人员不是项目的员工吗,他们的所说所做如果有问题,一旦让开发商知道了岂不要下岗?其实不然,售楼人是社会中一个流动性很强的人群。当一个项目完成入住后,当初活跃在销售桌前的售楼人将会离开项目另觅他处。
不仅如此售楼人也是最容易失业的人群,一个项目在销售遇到困难或者到了房地产的市场淡季,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裁员,节省成本,往往售楼人便成了牺牲品,做得再好的售楼人也一样,现在很多项目盛行末位淘汰,销售业绩最差的将被裁掉。正是这种看似残酷的环境,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售楼人看重业绩、忽略事实的现象存在。其实售楼人自身的危机感只是造成“失实承诺”的一个方面,管理不严格是最重要的原因。据了解在国外的房地产销售人员必须持有经纪人证书,而且收入的多少、工作地位的升降也和销售业绩挂钩,但很少听说有哪位销售人员误导客户,原因就在于国外的行业规范使不良的销售人员无机可乘。
如果你在某项目因为误导客户被炒,那么你在任何一个房地产公司里都不会有机会,经纪人证书也会被收回,失去了在这个行业的从业资格。如何应对售楼人的“口头承诺”其实这一问题已经不再是什么难题。律师介绍,销售人员所承诺的内容必须要有文字标明,而且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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