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5 07:55:36 制度 我要投稿

(精华)工厂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厂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华)工厂管理制度

  工厂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管理办法

  一) 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 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半小时巡视巡逻全厂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 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四) 警卫室内外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生产基地,确需外出,须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批;部门主管以上员工外出,须经厂长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综合办公室。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入厂区,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严禁闲杂或与生产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六) 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指定区域或不影响生产的区域进行。

  七) 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厂区。

  八) 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厂区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非本单位物资,进入厂区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我公司产品、半成品等物资运出厂区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出门凭证或库管人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九) 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基地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本公司运送货物车辆进出生产区域须做说明并记录(公司领导车辆除外) , 否则保安有权拒绝放行。

  十) 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三、附则

  一)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综合办公室。

  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厂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所辖区域划分成若干片区分配给各班组承包负责,班长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带领本班员工随时对自我负责区域进行日常清洁、整治;车间组织对各职责片区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

  第二条、整理清洁标准可按本规定和其他专项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条、车间工作人员应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服工作鞋必须坚持整洁干净,要防止交叉污染,发现或怀疑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及时就医。

  第四条、要坚持操作区地面和墙壁无垃圾、无污迹,门窗无积灰、无污迹,工作凳放置在制定位置并摆放整齐,电缆沟要坚持清洁。

  第五条、控制台无积灰,台面干净,台面上只能放置与工作有关的记录本、当班分析单和传达文件等物品,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第六条、通讯设备、饭盒、水杯等个人工作生活用品要收拾整齐,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七条、各班工具箱要坚持整齐干净,公用工具要定位摆放,报废工具要及时处理,无关物品不允许放在工具箱内。

  第八条、污水沟要坚持清洁、通畅。

  第九条、车间油桶要在专属的.区域内摆放整齐,好油桶、废油桶、空桶要区分放置。

  第十条、操作时产生的垃圾和洒落的物料当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干净,禁止推至下一班。

  第十一条、各槽罐、机泵、管线等设备表面干净无油污,操作中造成设备污染的要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二条、各种操作工具、运送工具、辅助材料等均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并坚持其清洁。

  第十三条、未使用的工具、材料要堆放整齐,并且要与回收材料区分开。报废的材料要送到指定地点整齐存放。

  工厂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提高、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坚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进取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进取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

  第八条: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职责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资料:

  (一)到达并坚持无泄漏工厂标准。

  (二)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化工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广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供给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

  (六)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机动季(月)报表。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景。

  (五)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六)开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七)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制造标准。设计方案应在收集现有设备使用、检修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并邀请设备动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设备制成后,应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要的检测仪器和维修备件。企业应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参加下组织开箱检查,认真对设备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进行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供给必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到达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备必须具备操作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各生产岗位必须具备设备管理专责制、巡回检查制、维护保养制和交  (二)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操作人员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技术晋升的依据。新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俭油料消耗。

  (四)设备应经常坚持整洁,消除跑冒滴漏,到达设备完好和无泄漏标准,搞好礼貌生产。

  (五)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要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要定期进行注油盘车(氮封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压情景)。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在重、运输、仪器仪表、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现场试验,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坚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设备检修应以时间周期为依据的计划检修为主,逐步发展到以设备实际状态的监测为基础的检修制度。

  改变修理方式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计划检修的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一)设备的检修规程。

  (二)设备检修的工时定额标准。

  (三)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实际运转状况以及综合平衡结果,编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及系统(装置)停车大修计划,作为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调整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设备检修要按照科学礼貌检修的要求,编制好检修方案。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得草率停工检修。

  第二十条: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设备报废残值和有偿调拨资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时,大修理基金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以满足技术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备品配件是检修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应集中在设备动力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个环节,同时作好进行备件的国产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利用。节俭检修资金。

  第六章: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参与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五条: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景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贴合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

  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善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表上报。

  第三十二条: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要坚持安全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设备制造、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检修制度、规程。作业过程应遵守“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化工部;对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的企业要追究职责。

  第八章:动力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动力供应平衡工作,加强对动力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确保正常供应和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做到生产有计划、使用有标准、消耗有定额、物料有计量、节能有措施,不断降低动力消耗定额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编制电气预防性试验、事故防范措施计划,以及提高设备效能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做好工业用水的管理工作,进取采用循环水(化学污水的处理排放除外),加强水质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供热、风、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需求。

  第九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各级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员对正确使用设备的认识与了解。培训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的后备力量。

  (一)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和重点化工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处(科)长以及部分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的培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负责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及中小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科长(股)长的培训。

  (三)企业要组织好基层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包括机械员,工段长等)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到达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须实践经验并到达化上系统管理岗位科、处长职务规范标准,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几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动力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根据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比竞赛活动能够在单位间、个人间及机台间进行。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团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职责人员的行政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职责和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团体所有制化工企业。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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