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3-07-24 08:54:31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制度优选[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请销假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请销假制度优选[15篇]

请销假制度1

  为加强分局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xxxx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年满xxxx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2、新调入工作人员符合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批准,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员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内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每年元月份要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分局办公室,以便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备案,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 探亲假

  1、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为20天。未婚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时间不记入假期。

  2、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见习期满的,可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经享受了产假的女职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初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妇女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五个月,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护理假为7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假期;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

  (3)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丧假为3天。家在外地适当增加路程假。

  第四条 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

  2、请病假者需持公费医疗机构指定医院(急诊除外)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 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的,要在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

  2、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国土资源所、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还需报局长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请假,均需填写《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分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两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办公室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保管,作销假时用。

  第六条 销假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第七条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xxxx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xxx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xxxx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第八条 其他

  1、各国土资源所、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销假制度2

  一、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院风、学风和班风,促进个人良好生活、学习、行为习惯的`形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度本制度。务必遵照执行。

  二、上课、自习、实验、上机、实践课及学校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按时到位。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的,均以旷课论处,严格按《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三、考勤时间规定:早读7:25到教室,7:30点名。下午2点到教室,2:05点名。每节课都要考勤,课堂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不得随意出入教室,请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者调为震动状态。考勤表每周汇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先、入党、评选奖助学金的原始依据。

  四、因病不能到课,必须到教室以书面形式请假(紧急情况除外),得到允许才能回宿舍休息或者去医院就诊,后凭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和收费票据到辅导员处销假。

  五、因事请假,必须持请假条到辅导员处办理有关手续,做到先请假再办事,不得事后补假。离开学校或者请假2天以上必须与家长电话联系并征得家长同意。

  六、请假条必须本人书写,不允许口头、电话、短信请假,不允许他人代假,违者以旷课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假必须亲自当面办理,不得向班长请假(辅导员老师授权者除外)。

  七、书面请假条必须注明:专业班级、姓名,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一天以内按8节课计算,两天以上按天计算)、何时返校,本人及家人联系电话、宿舍号,并注明"请假期间安全责任由本人及家长负责"。

  八、双休日、节假日离开学校(回家、探亲、访友等)不在校住宿必须书写假条,将假条交至班长或值周干部处;外出务必注意自身财物安全。周五上完课之后方能离校,周日晚上7点前务必返校,7:40按时到教室参加班会。

  九、课间操听从班干部安排,第二节课后迅速到天井集合按广播操队形站好,结束后待班干部清点完人数后再自由活动。上机课要有组织的到科苑楼上课,下课后及时返回教室,不得无故旷课。

  十、全体同学写出承诺书,互相监督;要自觉遵守校纪班规,严格要求自己,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学业为重,维护班集体荣誉,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完成既定目标而努力!

请销假制度3

  1、教职员工请假程序

  (1)请假两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相关处室审批并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请假两天以上七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批→交相关处室主任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3)请假一周以上:个人持书面申请→交校长审批→交相关处室主任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中层干部请假程序

  (1)请假两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请假两天以上: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查→交校长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3、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请假程序

  个人持书面申请→交校长审批→交办公室登记。

  4、校长请假程序。

  直接向教育局报告

  5、销假

  已满请假期限或提前收假的,个人必须到登记处室销假,若需续假仍按请假程序办理。

  (二)特殊假规定

  1、婚假:

  5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丧假:

  (1)悼念直亲假期为五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悼念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产假: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提前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或国家法定假日内,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可以顺延。对于产假期间的学校绩效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假期按短期事假处理。

  (三)事假(含非住院病假)规定

  1、在一学期中个人请假在周标准工作量的一半以内,所耽误的工作直接由学校调配。教师每耽误一节课在期末发放绩效时按15元∕节扣减,属班主任的每天还要扣减班主任课时1或1.5节;行政人员(包括处室人员)耽误半天按两节课计算,一天按三节计算,在发放当月绩效时按15元∕节扣减且在请假期内的'超工作量不计。

  2、在一学期中个人请假耽误工作量累计达到周标准工作量一半,扣减一周的绩效考核津贴,达到一周的扣减两周的绩效津贴,达到两周的扣减三周的绩效津贴,达到三周的扣减一个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一个月的扣减一个半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两个月的扣减三个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三个月(含)以上的扣出半年绩效津贴。

  (四)住院病假规定

  教职工生病住院以出院证为准,只扣发住院期间相应的绩效津贴。

请销假制度4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逐级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人事部门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2、审批权限: 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年级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市内外)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逐级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上报人事部门备案。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3、职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病假

  1、职工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或卫生所病假诊断书。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主任后,随考勤交人事部门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

  1、婚假: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职工可给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考虑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实际情况, 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职工结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一律不给假。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逝世,经校长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丧假,因故延长者,按事假处理。

  3、计划生育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到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0天产假待遇。

  ⑵达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职工,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产假待遇。

  ⑶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劳动保险部门支付计划生育保险金。

  ⑷女职工休假期满上班送奶时间为婴儿出生后到十八个月止,送奶时间规定为上、下午各1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按缺勤处理。

  4、其它因计划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⑶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

  ⑷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⑸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况,由医院出据证明,酌情处理。但超出天数扣发奖金,工资按病假标准支付。

  四、探亲假

  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并提前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探亲手续,遵守准假天数。

  1、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天数是20天。

  3、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天数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时间。职工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请销假制度5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全体教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应在分别向年段、处室负责人申明后,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写明事由,按级核准,方可离岗。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职。

  1.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级(科室)负责人审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3.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3个月以上的假期(产假除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在教育网公示。

  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本人是独生子女,直系亲属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等,经教育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假期。

  教师在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脱产进修,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修学习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缴费单、文件等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书面向学校和教育局报告一次学习培训情况,工资由县财政局扣发。学习期满,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进修学习人员,由学校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并办理销假手续。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必要时,学校和县教育局可以组织请病假者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 ,属实的,鉴定费用由学校和教育局承担,不属实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已执行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6.婚丧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婚丧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产假假期:对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产妇,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合计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妇异地生活者,男方护理假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婚丧假的审批权限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并附有相关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等。

  7.育龄女职工假期期间如需要参加例行妇检的`,必须无条件回单位参加妇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参加妇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生专干共同组织请假人就近到有资质的妇检机构进行妇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计生办和县教育局计生办。

  8.由县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单》为准(样式附后)。《准假通知单》由学校留存,个人请假条由教育局存档备核。经批准的假期在执行中适逢节假日的,与节假日合并计算不得顺延假期。

  9.请假者执行假期前,必须按规定交接好工作,给所在单位留下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假期期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按请假人留下的联络方式一周内不能与请假人取得联系的,从第8天开始假期自动终止,如不能返岗,从当天起按旷工论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请假者负完全责任。

  10.由学校(园)审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联盟校、中学为单位(县直以校(园)为单位)逐校逐人进行登记,并在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归档,县教育局在教育网予以公示(附《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

  二、销假

  1.假期期满必须向学校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2.假期期满适逢节假日的,仍要按时销假,履行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否则,按旷工论。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销假时,仍按上述请假审批要求逐级签署返岗情况后,由教育局销假并出具销假通知单(样式附后),假期期满三天内,不能向教育局销假的,以旷工论处。

  三、续假

  1.无特殊情况不得续假。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以上审批权限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办完中间有间隔未在岗的按旷工计算。

  2.因同一事由连续不间断请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学期内请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仍需续假的,逐级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并附相关材料)。

  四、纪律要求

  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及《关于印发〈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教办[20xx]47号)执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请销假制度6

  1)各班次保安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同时,因保安岗位特殊,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尤其是节假日(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当面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假期,由保安队长审批并进行工作调剂;一天以上的假期,需要提前安排与内部保安的工作调剂,经调剂后由上级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签字,保安春节返乡每年每人轮流,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请假申请,春节期间确保两名以上保安值班,任何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超出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2)为妥善安排一天以内的'假期工作调剂,请假人在2小时以内的假期须提前5分钟提出,2-4小时之间的假期须提前2小时提出,4-8小时之间的假期须提前1天提出。

  3)提出但未经批准的请假要求一律视为未请假。保安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一律按公司制定进行处罚。特别强调,如出现无任何手续迟到30分钟以上三次者,予以辞退。

  4)保安如果出现忘打卡情况,可进行签卡,但需要有本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字,否则无效。

  5)夜班保安上班期间绝对禁止出现打盹、睡觉等情况,故需要在白天保证充分的睡眠。保安队长负责对夜班保安是否睡觉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一次予以警告,二次按规定罚款,三次予以辞退。

请销假制度7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 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 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 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县委政府报批。

  第八条 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 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请销假制度8

  一、学校作息时间规定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希望全体教职工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提前到校,按时下班。

  二、迟到、早退、旷工的含义

  1.所谓迟到是指上午上班时间后、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铃响后到校。

  2.所谓早退是指下班时间前离校。

  3.所谓旷工是指不请假不到校上班上课或请示没有得到批准不到校上班以及强行离校的或先斩后奏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考勤具体办法

  1.学年考勤与年考评直接挂钩,每月考勤总分为12分。

  2.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提前下课每一次扣0.1分累计超过10次每多一次扣1分,旷课1节扣1.5分。

  3.进修学习不扣分,事例一节扣0.1分,病假一节扣0.05分。

  4.本人没课,半天不到校上班,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扣1.5分(记入旷工积分)旷勤一天扣三分。

  5.对于经常迟到、早退的给予批评教育,迟到1节的要自觉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2节以上的要进行登记,因有事需要外出的要履行请假手续,2节以上的要进行登记。履行学校规定的不扣分,未履行规定的扣1分以上。

  6.如果不请假私自离校,学校临时开会、开展活动、检查或干其它工作,本人不在责任自负,扣1分(记入旷工积分)。

  7.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教师互相换课未出现空堂的不扣分。

  8.因有其它紧急特殊情况,学校制定临时考勤办法,期满后仍按本制度执行。

  9.婚丧事假1周不扣分。

  10.例会考勤按本人上课同等对待,例会点名不到者为迟到,例会不准中退、早退。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11.学校组织的临时会议履行请假手续的不扣分。

  12.教师考勤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学年末考勤汇总记入考评档案。

  13.举办各类活动或会议,主持人要把考勤情况报主管领导,隐瞒事实,责任由主持人承担,按旷勤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有事要请假,在请假期间内有教研、学习、检查等活动的`应先向组织会议或活动的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执行,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2、有事需要和别人换课的,自己和别人调换好并将调换的基本情况写明签字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要有记录。未经批准私自换课的按旷课论处。

  3、一月内累计一天的事假或病假向主管主任请假,累计两天的事假向主管副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事假或病假向校长请假,中层和副校长向校长请假,校长向教育局请假。

  4、建立请假登记本,对各种请假情况(含考勤制度里的规定)都要进行登记。

  5、属总务、政教主管的教师在请假条上由批准领导签字后,一律交给主管考勤领导才可执行请假;校长所管同志的考勤也一律照此办理,主管考勤的领导负责统计。

  6、请假返校后实行销假,返校后向主管领导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7、对于请假期满后要求续假的,一律向校长请续假。

  8、超过一周的事假(丧假),要落实代课教师资费由教师本人承担。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超过两周以上的代课教师资费由本人承担。

  9、各类例会同样适用于本制度。

请销假制度9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根据x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x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每年根据各股室工作情况有计划的适当安排人员休假,原则上同一股室同时间只安排一人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二)婚假及产假。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婚假为15天。女职工产假为1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人工流产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者休息25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者(指怀孕满14周以上不满28周流产者)假期45天。

  (三)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81)劳总险字12号)的规定执行。

  (四)事假。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修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干部职工参加本系统、本职工作以外的各类社会活动,按事假处理,需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五)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需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负伤需住院或在家休息的,经局领导批准,仍按出勤处理。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按干部管理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六)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及自幼抚养人死亡时,根据《县关于深化落实市委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丧事假为3天,特殊情况不超过5天,异地办理丧事的,可视具体情况给路程假。

  二、审批程序

  (一)凡请假均应填写《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办理批准手续,并将请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后方可离岗。

  1.股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天的,分别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2.股级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3.离开辖区的请假均需由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干部请假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中共县委关于印发<县职级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委〔20xx〕13号),职级公务员病、事假要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8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8天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病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材料。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县委管理的职级公务员(含二至一级科员、四至三级主任科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形式先行口头请假并及时告知人事科教股后,事后补办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三)原则上用完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四)请假经批准后,应主动将《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保存备查,职级公务员还需按规定审批备案。

  三、销假程序

  假期届满,应及时向审批人及人事科教股销假且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相关请销制度废止。

请销假制度10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xxx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xx]97号

  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23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184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5、按劳薪字[xx]号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56号文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28号主席令等文件规定:

  1、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15天。

  3、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哺乳期间,婴儿0-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1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以上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落实并登记。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请销假制度11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让其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情况,销假时在《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 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院系无集体活动,须向辅导员请假后,方可离校。但星期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4月28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12

  1、严格实行《员工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2、临时请假不超过3小时由保安队长批准,不超过8小时由保安部经理批准。

  3、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事假人员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销假,不准代销与不销。

  5、临时外出时,实行双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6、外出或休假期间请假人员应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请销假制度13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请销假制度14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请销假制度15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xx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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