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17 10:47:1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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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油气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油气管理制度

油气管理制度1

  1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

油气管理制度2

  为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熟悉小区煤气管道线路的走向、总阀、分阀、单元阀的位置。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物业部服务中心和煤气公司。

  二、在每天巡视时,注意住宅区内(包括煤气管道走向、路线阀门、走廊、天台),如怀疑有煤气味,必须迅速关闭煤气阀,并同时通知煤气公司来检查。打开所有门窗使楼宇空气流通。

  三、发生煤气泄漏时,切勿吸烟、点火,严禁按动门铃、对讲系统开关,集体电闸及电器用具,对讲机,电话。

  四、发生煤气火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拨打电话'119'报警,说明正确地址及详细情形,同时通告煤气公司。煤气公司电话:

  五、住户内发生煤气泄漏应'用手拍门'及时通知住户气体泄漏事件,并请住户关上所有气体供应阀,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并按上述三、四条方法处理,如情况严重,应通知住户有秩序地撤离现场。

油气管理制度3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缘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水喷淋设施,达到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订先充满液体蒸气至饱和蒸气压后,再充该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闪蒸而使钢材产生低温脆变破坏。

  7、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

  8、同种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二个以上互通的等储存能力的储罐,以备突发异常情况时互输。

油气管理制度4

  1、目的

  对加油加气站现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定期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加油加气站内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职责

  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修订,由其制定单位负责评审和修订。

  3.2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修订,由站长负责评审,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修订机构负责修订。

  3.3技术员负责修订程序的管理、修订。

  4、评审修订程序

  4.1当站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进行评审。

  4.2制定规章制度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审定,将不符合项目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

  4.3当工艺、技术所使用的材料发生改变时,应对现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修改不符合内容。

  4.4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现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有不适宜的情况时,制订机构应及时予以评审和修订。

  4.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机构应每年对其符合性进行评审,并根据加油站生产变更状况,适时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

  4.6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出修订或重新制定后,应及时按加油站规定的文件管理程序下发到相关岗位、相关人员。以保证最新版本能得到贯彻执行。

  5、管理

  5.1文件修订后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程序,并通知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同时建档。

  5.2重新制定后应按标准程序下发新制度,收回旧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旧文件。

  5.3安全员应将修订程序作为日常检查工作的一项内容予以检查。

油气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线巡线管理,规范管网安全巡线人员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上报、早预防”的原则,确保管线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管线巡线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管理处管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生产运行科是油气水管线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在管理处范围内指导、监督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2)负责与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协调。

  (3)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处管线巡线管理的相关制度。

  (4)负责组织管线应急演练,结合主要装置和危险源定期修订管线应急预案。

  (4)负责引进和推广管线巡线管理的先进技术。

  (5)负责管线巡线的信息管理和各类报表、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管线hse信息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管线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2)监督管线巡线单位安全保护的日常工作。

  (3)负责管线安全保护实施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

  (4)负责建立管线安全保护的各项档案。

  第五条 管线管辖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管理处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部门、管理处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管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提出修订建议。

  (3)负责组织管线巡线管理人员和管线巡线工的专业技术学习、培训。

  (4)对各单位负责的阀室、阴保站、清管站及测试桩、穿跨越、宣传牌等管线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做好管线的巡护、反腐调查、阴极保护效果监测、清管作业工作和管线发生火灾、爆炸、第三方破坏等突发性事故应急抢险等工作。

  (5)负责制定管线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预案的编制、演练、总结、评价。

  (6)对管线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上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组织员工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操作,指导员工按《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熟悉设备正确的操作方法与维护保养知识。

  (8)对管线沿线各截断阀室、阴保站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等仪表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台账,对失效、到期的进行登记、校验或更换。

  (9)对本单位各项资料进行填写、收集、整理、存档。

  第三章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 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对象:

  (1)天然气管线沿线测试桩、百米桩、转角桩、里程桩;

  (2)管堤及水工保护构筑物,防洪设施;

  (3)清管站、阀室、阴保站及其供配电系统;

  (4)管桥、涵洞、管线专用或兼用桥梁、伴行路;

  (5)标志、标识、警示物。

  第八条 管线设施的保护范围:

  (1)埋地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

  (2)配气站、阀室、清管站、阴保站等设施的围墙或建(构)筑物外墙以内。

  第九条 管线管辖单位必须对管线附属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必须抢修。

  第十条 按照巡线工作 “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巡查工作分日常巡查、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日常巡查指正常运行时对主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巡查;年度巡查指每年对主管线上的各种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详细的专项检查,提出主管线设施安全年度详查报告;特别巡查指发生自然灾害等较严重的破坏或出现其他危险严重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巡查)。

  第十一条日常巡线为每月两次的不定期巡线,对管线沿线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当天填写在“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附录一: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维护大队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汇报,提出解决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区域检查台账 (附录二:重点部位管网巡查及巡查人员登记表),重点检查区域应专人负责,重点检查区域包括埋深较浅的地区、沟壑地带、公里跨越地带、铁路跨越地带和施工活动频繁区等,这些地区极有可能受到施工等其他因素导致管线受损。专职管线安全巡查人员和站场巡查人员应非常清楚自己巡查线路的重点巡查区域,巡线时应坚持重点巡查和徒步检查,并将重点巡查区域的巡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上。

  第四章 管线附属设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 巡线人员或管理处任何人员发现有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时,都应立即进行制止,并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十四条 对于巡线人员劝阻不能制止其危害活动时,立即质量安全环保科,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织管理处人员赶往现场查看情况,并收集、获取现场的危害活动证据,制止其危害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管线破裂泄漏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管线安全巡线人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包括管理处的规章制度、管网系统图、线路危害识别和风险预防、记录填写等各方面内容,提高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巡查技能和责任心,确保巡线工作能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培训活动应建立记录。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七条 根据每月巡线情况,由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对维护大队进行月度考核,报人事科汇总。具体考核办法件附录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0日实施。

油气管理制度6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 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 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 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 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 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 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 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油气管理制度7

  一、液化气槽车运输管理

  1.液化石油气的汽车运输应配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⑴ 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市《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的规定》。

  ⑵ 液化石油气的物理化学性质。

  ⑶ 槽车及盛装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技术技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

  ⑷ 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⑸ 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2.驾驶员在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槽车应持有由市劳动局颁发的.《槽车使用证》,并应安全设施齐全,印有色带和严禁烟火标志及具有良好静电导除装置。(排气管上有火星熄灭装置)。

  ⑵ 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车速行驶。

  ⑶ 车上应有押运人员。

  ⑷ 不准拖挂其他车辆,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人员搭乘。

  ⑸ 车上严禁吸烟。

  ⑹ 通过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⑺ 当罐内液化气温度达 40℃时,应采取防止继续升温升压措施,把槽车开到阴凉处或喷水降温。

  3.槽车的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⑴ 槽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和车库内。重车只能停在停车场,不准停放在车库。

  ⑵ 不准将槽车停放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车站、码头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有明火地方。

  ⑶ 雷雨时,槽车运输不准装卸,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⑷ 途中确需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槽车,必须留有一人监护,车辆停靠应注意行人,不要靠近或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⑸ 停放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

  ⑹ 途中发生故障检修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明火作业。

  ⑺ 途中停放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⑻ 重车不随意停放过夜,若确需停放过夜,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同时派人看管。

  4.运输途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处置措施:

  ⑴ 关阀堵漏,切断气源。如阀门失灵,要采取倒罐、降压或用木塞、橡皮软圈紧固等措施,以制止继续泄漏。

  ⑵ 熄灭火源,防止爆炸。发现泄漏时不准起动车辆,迅速熄灭下风方向和周围的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防止其他机动车辆及带火种的人员盲目进入泄漏区。

  ⑶ 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汇报,同时设置警戒线,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组织泄漏区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

  5.运输途中因液化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的处置措施:

  ⑴ 立即停车,迅速切断气源。对着火罐或未着火罐进行冷却降温,控制压力,利用车上灭火器格进行灭火,防止爆炸,同时应及时先向单位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⑵ 搞好疏散,防止蔓延。对贮运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钢瓶,凡有可能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设立警戒线,严禁火种入内。

  ⑶ 减压灭火,关阀堵漏。应采取倒罐、排空、降压,同时注意防止产生负压,减少气体供给量,并在减缓燃烧强度的基础上,关阀堵漏,采用各种灭火措施,迅速灭火。在未扑灭火焰之前,不得盲目关阀,避免残留气体形成回火,引起爆燃。

油气管理制度8

  一、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大风天不在户外动火

  二、重点防火管理区要严格火源管理,如需要动火施工,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油气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原料油气调运的质量管理,根据甲方要求及调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石脑油调运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安全质监部,负责石脑油调运质量监督及质量纠纷处理。

  第三条 安全质监部石脑油卸油班是石脑油调运质量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与石化厂员工一起化验石脑油,若石脑油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报备安全质监部领导。

  第三章 装车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由调出单位在装车前给承运单位负责人出具大罐分析报告。

  第五条 装车前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双方负责人共同到该储罐进行脱水,无明水时,颜色正常,双方确认签字,方可装该罐油品。

  第六条 装车后,对前三车进行采样,留样。采样时调出单位与承运单位负责人双方应共同在现场。

  第四章 卸车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卸车时,每放进一批次车辆,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核对铅封号,检查并核对完好后方可拆铅封。否则不予卸车,并按不合格对待。

  第八条 拆除铅封后由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共同现场脱水,确认无明水后方可单车采样。

  第九条 采样时调入单位与承运单位驻站人员应同在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不在现场的',不得采样。

  第十条 采样后现场进行目测,发现颜色异常、含杂质、浑浊等情况的,调入单位就可认定该车油品为不合格油品。

  第十一条 现场采样目测合格的油气进一步分析。

  第十二条 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方可卸车。

  第十三条 化验分析合格的车辆先卸入卸车罐,卸车罐转油前要对该罐进行一次全分析,合格后方可转入原料罐。该罐在进行全分析时,不得继续进油,应倒罐后再卸车。

  第十四条 对所有不合格油品的车辆,调入单位必须在该车调拨单上盖不合格章,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化验分析规定

  第十五条 所用采样器具应符合有关国标规定。

  第十六条 原料油(气)的主要质量控制指标

  (一)液化气:

  1.丙烯含量:延炼≥33%(v/v)、永炼≥30%(v/v)、榆炼≥35%(v/v)

  2.c2含量≯0.5%(v/v)

  3.c5和c5以上含量≯3.0%(v/v)

  (二)石脑油

  1.干点≯170℃

  2.硫≯600ppm(m/m)

  3.溴价≯2.5gbr/100g油

  4.氮≯5ppm(m/m)

  5.砷≯100ppb(m/m)

  6.无明水

  (三)1#渣油

  1.水≤0.2(m/m)

  2.密度:实测

  (四)2#渣油

  1.大罐水含量≤0.3%

  2.密度小于等于1000kg/m3

  3.固含量≤5.0g/l

  4.单车接收含水≤0.5%

  (五)mtbe纯度≥98%

  (六)催化柴油

  1.密度:870-910kg/m3

  2.闪点≮65℃

  3.凝点≯9℃,4.95%回收温度≯370℃

  5.含水≯0.03%(m/m)

  (七)柴油

  1.终馏点最小371℃,最大420℃

  2.总氮:实测

  3.总硫:实测

  4.色度(astm)≤4

  5.不含自由水

  第十七条 所有不合格分析报告单要盖单项不合格章。

  第十八条 化验分析单必须具有采样人、化验人、审核人的签字。

  第十九条 当大罐分析出现异常时,必须报告领导并自行复查,以确保出具报告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单车化验分析时,每批次车辆中随机取一车的样品进行馏程分析。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的油品要保留好样品并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和炼化公司相关部门。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是被污染(化验不合格)的油品:

  (一)被污染油品由承运车队自行处理,按所承运油品的市场价格赔偿所有损失,并处以3倍于油品价格的罚款。

  (二)以上费用由调度管理部统计并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提供的数据,在结算运费时从运费及押金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油气管理制度10

  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1.加强教育,加深护士对医疗锐器和职业暴露的认可,掌握标准预防的概念和措施,并予以重视。

  1)标准预防的概念: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黏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标准预防的措施:

  ①洗手: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极其污染物品,不论其是否戴手套,都必须洗手。遇有下述情况必须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接触病人前后、可能污染环境或传染其他人时。

  ②戴手套:接触病人的上述物质及其污染物品时;接触病人黏膜和非完整皮肤均应戴手套;对病人既接触清洁部位,又接触污染部位时应更换手套;在任何情况下处理深层体液时必须戴手套,完成工作后应尽快脱去被血液、体液污染的手套。

  ③上述物质时可能发生喷溅时,应戴眼罩、口罩,并穿防护衣,以防医护人员皮肤、黏膜和衣服受到污染。

  ④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和适当。⑤及时处理污染的.床单,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和黏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

  ⑥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安放,及时置于固定的容器内,以防刺伤。

  ⑦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前后,在清洁及环境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⑧可能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予隔离。

  2.教育并纠正护士的不规范操作。不规范操作主要有:将用过的锐器或注射器进行分离、浸泡、清洗;将用过的针帽套回针头;将血液或体液从一个容器转到另一个容器;将针头遗弃在不耐刺的容器中;不及时处理用过的利器等。

  3.在进行侵袭性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有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利器刺伤或者划伤。

  4.掌握医疗锐器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减少污染物和工作人员的二次污染。处理原则是:锐器使用后立即放入固定的坚硬的利器盒里;对重复使用的注射器和其他医疗器具进行严格的灭菌处理;禁止徒手接触污染的利器,手术中利器应用传递容器传递。

  5.意外暴露后的处理:

  1)皮肤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2)血液或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等,立即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

  3)被污染的针头刺伤后,应立即挤出伤口血液,然后用肥皂和清水冲洗,再用碘伏和乙醇消毒。必要时进行伤口处理。

  4)意外暴露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护士长,并同时填写利器伤登记表,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确认后上报院感办。

  5)院感办进行登记备案,并会同感染科专家进行危险评估。尽可能追寻利器源,根据利器源情况确定跟踪检查项目及观察时间。由感染科专家根据伤情制定预防用药方案。

  ①利器源为乙肝病人时,应查肝功能及二对半(伤后及时查、6个月时复查),注射高价免疫球蛋白,若hbsag阴性者则接种乙肝疫苗。

  ②利器源为丙肝病人时,应查肝功能及抗-hcv(伤后及时查、6个月时复查、12个月时复查)。

  ③利器源为hiv病人,则按照hiv职业暴露处理。6)跟踪期间,特别是最初的0~12周内,不应献血和母乳喂养,性生活时戴套。

  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及管理制度

  1.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不良事件)登记报告本,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后果,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护理部。

  2.发生不良事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

  3.发生不良事件时,责任者应立即向护士长报告,并且如实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待后处理。护士长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科主任、护理部、医教科。

  4.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负责将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5.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按性质、情节轻重,及时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总结,提出防范措施,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将讨论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护理部、医务科。

  6.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实,一经发现,按请节轻重予以处分。

  7.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以达到教育目的。

  8.护理部质控小组应定期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性质评定,并提出防范措施。每年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一次。如有重大不良护理事件,应及时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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