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4 10:36:31 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了使厂对采购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使用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

  三、职责

  技术部指定所需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生产部根据技术部提出的工艺要求做小批量生产试验;副厂长负责对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审批;厂长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和批准。

  四、工作程序

  1、采购应及时收集填制《供应商调查表》,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情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供应商的档案包括:

  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

  B、产品的质量状况;

  C、价格与交货期;

  D、历史业绩等。根据这些做出《合格供应商名单》。

  2、对合格供应商的控制

  A、货检员对供应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

  B、供货商每次供货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按本厂《不合格品控制秩序》执行,如交货期交货数量等没按合同进行时,可由采购员对供应商提出警告,严重时发出暂撤销供应商关系的通知。

  3、采购资料

  对主要原辅料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订货合同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要求和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量、采购依据等报厂长批准。在《合格供应商名单》上选择供应商并与之取得联系,拟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拟制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

  4、采购产品的验证

  采购产品的验证按《原辅料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执行。采购产品出现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坚决采购有QS标志的产品,质量检验科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验收

  从合格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采购产品进厂后质检部进行验收的同时还需对供应商名称,货证是否相符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具体控制如下:

  1)、国产采购产品(即原辅料、包装材料)验收;在按照《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各种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进行验收的`同时,还要按照下述规定进行严格控制,并做好相关检验,验证内容的记录。

  采购产品进厂时要严格控制其验收检验过程,供应商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如在发证范围)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供应商未提供或证明内容与规定不符时,应视情况对其采购产品拒收或单独存放。待证明材料重新提供后再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即可办理入库手续;来自非合同供应商的货物拒收;到期未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要求内容不符,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直到提供资料齐全为止;连续三次发生偏差的供应商应停止其合格供应商资格;运输车辆是否卫生;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有油污等;验证货物是否相符,货证不符的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存放;

  必要时由质检部抽样检测有关理化、微生物项目,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部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评。

  2)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储存;

  原辅料包装材料应在专用库房中分类储存,具体要求见《原辅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包装材料标准及检验和试验方法》中有关储存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2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3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既有利于工作又不照成滥用。

  一、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途径,采购必须到正规专卖商店购买,并索取发票和相关手续。

  三、 在加工食品中应正确掌握使用量,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四、 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五、 不得使用未经必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六、 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事件应严肃处理。

  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4

  一、选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并索取检验报告单或合格证,库前严格验收。

  二、使用添加剂的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养分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养分价值。

  三、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哄骗消费者。

  四、使用添加剂在于削减食品消在耗,改进存储条件,简化工艺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五、使用添加剂必需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标准和用量和使用范围。

  六、食品添加齐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5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6

  一、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1. 各分公司及采购部采购食品添加剂前必须向生产品控部进行申请备案,经备案批准后才可实施采购。

  2.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供货商及经销商索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和进货票据,留存备查。

  3. 产品标签上应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没有使用范围、使用剂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和使用。

  4. 严禁采购、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二、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1 入库检验

  1) 每次进货时库管应按照《原辅料验收标准》实施检验,并应注意所进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标识上应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检验合格后填写进货检验记录,不合格者退回。

  2) 添加剂感官应具有添加剂本身应有的颜色、形状等。

  3) 要求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

  4) 添加剂应密封,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严防光照、受热,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 称量使用

  1)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和在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使用。

  2) 使用人员每次称量添加剂时,应注意添加剂的包装标示,保质期限、严格按照标识规定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进行使用,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3) 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称量,严防多称或混入其他杂物,称量完后应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标示清楚,以防误用。食品添加剂要做到专人负责使用、保管、储存,称完之后应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7

  为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添加剂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添加剂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添加剂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8

  食品添加剂经营过程从食品添加剂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一、食品添加剂经营卫生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添加剂经营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添加剂安全进行承诺。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添加剂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经营卫生管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添加剂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添加剂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采购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添加剂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添加剂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采购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三、运输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添加剂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添加剂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添加剂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添加剂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添加剂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添加剂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添加剂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添加剂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四、销售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添加剂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添加剂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添加剂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添加剂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添加剂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添加剂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添加剂应按食品添加剂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基本情况。

  五、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添加剂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食品添加剂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添加剂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添加剂碎屑、污垢等的聚积。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9

  采购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式供货方进行质量跟踪并填写《质量跟踪报告》,对质量下降的供应商由采购部门及时反映给供应商,并限期整改,到期无改进的供应商,报副厂长批准取消其供货资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

  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产品标签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二、进货查验管理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质检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质检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质检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厂质检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质检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0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调味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供应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准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选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选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根据有效期使用。严禁选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根据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1

  为保证食品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2

  1、目的

  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防止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确保食品安全。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

  3、使用原则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标准

  按照GB 2760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带入原则(不直接添加,通过配料带入)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食品中:

  1、根据GB 2760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使用管理流程

  (一)采购规范:

  1、食品添加剂厂家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3、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应符合要求,内容完整,包含名称、型号、规格、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内容。

  (二)使用前准备:

  1、确认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均应为GB 2760标准以及相关增补公告中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2、确认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GB 2760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三)实施“五专”管理

  1、专人管理。由经过被授权的、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领取、配置、使用。

  2、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存放高风险添加剂的专柜应上锁),不得与其他原料或物资混放,存放处应加贴标识。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3、专本登记。设“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本”专门登记使用情况。

  4、专用计量器具。配置专门的并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次领用食品添加剂应准确称量,并记录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工具应专管专用,保持卫生状况,不得污染。

  5、专人添加。安排专人进行配料、投料,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食品添加剂应按生产需要量领用,当天未使用的应退回保存,不得擅自放于专柜以外,并做好退回登记。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3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4

  制度是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机制,预防食品添加剂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和食堂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工作的良好状况,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一、学校建立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添加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学校食堂实行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原料。

  (3)采购食品添加剂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添加剂。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添加剂,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5)食品添加剂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添加剂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添加剂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添加剂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8)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安全卫生,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

  (9)食堂应当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学生的饮用水由学校卫生教师负责管理。

  (2)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3)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学期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做好工作记录。

  (4)要求学生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

  (5)各室饮水机日常安全检查由各室老师负责,发现问题必须即刻向总务部门汇报,教室中禁止使用饮水机加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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