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10-13 18:11:28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必备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责任追究制度【必备15篇】

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的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是党员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八条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

  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者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2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

  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4

  1、对没有按时完成月查的教研组长每次惩20元。

  2、月查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追究如下:

  ⑴备课详备一科(新上学科必须备课,跨年级任主科者经教导处允许可以只详备一科),少一节惩3元。备课数量按标准课时的80%计算。

  ⑵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积压两次以上的每次惩3元,作文每次惩10元。

  ⑶单元测试没有完成测试的每次惩10元。没有试卷分析、讲评等的每次每项惩5元。

  3、教师旷课一节惩30元,迟到或早退每分钟惩2元。五分钟以上由当日行政值日调课,视教师旷课。对私自调课导致空堂的分别惩双方各30元。教师私事生病请假一律自己调好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每节20元补给顶课教师。

  4、体育、实践活动课等不能让学生脱离老师自由活动,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课的,要上室内课传授相关技能或者组织自习。对违反上述基本要求的处以每节20元的罚款;酿成教学事故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电脑能力强的`可以利用电子教案,但需有自己编辑修改的痕迹,否则视同无教案。无教案上课者一次罚款10元。按教务处安排按时上远教课,无故不上的一节罚款10元。

  6、讲公开课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每节课奖励5元,推门听课并参加评课的一节补助5元. 50岁以下教师讲公开课不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罚款5元。不参加指定听课的一节罚款5元,听课不参加评课的取消补助。

  7、连片教研和集体备课没有按计划执行的,惩学科组长每次20元,相关组员每人次10元,并取消差旅补助。

  8、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行政人员调课的,每次惩5元。

  9、对不参加教案、论文、优质课等上级组织的相关竞赛的教师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教学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

责任追究制度5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6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实行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并列入议事日程;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对学院档案工作提出领导、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逐步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学院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主任要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协助及时解决;要定期听取档案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监督档案室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档案的管理、使用工作;要主动协调档案室与其他部门以及档案工作与学院其他工作的关系;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三、各二级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具体领导、布置本单位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及归档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学院档案室的工作;听取本单位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汇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对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四、学院档案室主任要组织制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要及时计划安排档案室的`工作,及时进行。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院办主任汇报;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虫、防尘、防光),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专职档案人员要保守党和国家机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档案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误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各二级单位兼职档案人员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按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主动接受院档案室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按规定的要求向学院档案室移交档案;要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对档案工作中由于自己失误出现的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条为保证本局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局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条规进行。

  第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分为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为“一般”“差”的部门或个人,部门第一责任人或个人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干部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8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稳定的大事来抓,牢固树立学校卫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顺利开展,特制定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加强领导,全员重视,成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人,检查不到位。

  3、未制定学习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培训或不参加培训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未按规定向卫生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5、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学校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食品,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6、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责任追究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0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1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做到对国家财产和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从思想上、管理上和制度措施上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坚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现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科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三、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四、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班区域内的设备、设施,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设备设施上引发的安全事故,如因班主任没有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其班主任或任科教师的责任。

  五、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的各项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出现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周、值日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做到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六、着力抓好学生交通安全。各班必须狠抓学校附近的学生及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准骑车上学,对符合骑车条件的学生要经常进行安全行车知识的专门教育,并经常对学生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杜绝学生骑病车上学的现象。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2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保证各项政策的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国家利益,保证参保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各股室、全体工作人员,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严重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受到上级相应处理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行为的处理,坚持自查自纠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股室主动自查自纠,按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的,可不追究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局内组织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本局相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奖金;影响年终考评、考核;转岗、离岗学习、待岗;建议免除职务;建议上级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单位影响较小或损失较少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造成对单位有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建议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免除职务,对直接责任人员作转岗或离岗或待岗处理(离岗学习只发一半工资,待岗不发工资),年终考评、考核定为不称职:

  1、违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纪律,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2、不遵照执行内部征缴、稽核、预审、复核、支付、收费、监督等等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公用经费损失的;

  3、不遵照执行内部会计、统计相关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4、不遵照执行参保注册、变更、注销、个人账户、IC卡管理、网络管理制度,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5、不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对单位有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工资、奖金,年终考评、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遵守一次性告知制的;

  3、不遵守首问负责制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5、不遵守事务办理时限制度的;

  6、不遵守AB岗制的;

  7、不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的;

  8、在乡镇村组指导、监督、检查中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第七条 对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主管人员、主办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条 凡对相关人员处罚,应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建设,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适用内容及事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或者有以下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关门窗,造成档案丢失的;

  2、没有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档案库房及实体安全检查,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

  3、安全设施及设备责任人不认真管理维护设施设备,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

  4、档案库房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不力,造成档案损坏的;

  5、违反安全管理程序办事,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

  6、工作中无故脱岗,延误重大事项办理,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

  三、追究办法及实施

  1、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2、将事故责任追究与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结合起来,本馆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事故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3、对出现误事故的'当事人,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换岗位、纪律处分等。

  四、健全组织与措施。

  1、加强对本馆工作人员档案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馆)长为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馆的档案安全事故追究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具体负责事故差错追究制度的具体工作。

  2、加强对安全事故追究制度落实的检查监督。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齐全、处理得当”的原则,对工作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达到教育惩戒、整改纠正之目的。

责任追究制度14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责任追究制度15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全员参与、求真务实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坚持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

  二、学校各类人员责任:

  1、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

  2、德育主任:是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3、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教务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每天对问题学生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德育处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5、各功能室负责人:负责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经常对功能室进行检查和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与政教处联系,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检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6、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损坏或因学校财产管理不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

  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发现学生违规违纪视而不见,未及时制止或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允许擅离岗位、私自调课、上课接打手机或酒后进教室的;

  4、学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学生离校,班主任不开请假条或未通知家长的;

  5、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的;学生课上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或教育不当的;

  6、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瞒下、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个案处理不当引起师生关系激化,造成社会影响引起家长不满上访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教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教学设备、仪器损坏的;

  9、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而丢失、被盗造成安全伤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员在值勤过程中未到岗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1、公开点名批评。

  2、通报批评。

  3、公开检查。

  4、涉及赔偿的由本人负责,如本人要求,学校可出面进行协调。

  5、记入教师个人档案或上报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6、学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四、责任追究程序:

  1、当事人陈述:陈述事故主要经过并说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2、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当事人所陈述是否属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3、经领导班子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视其情节轻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辛撞小学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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