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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8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状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理解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职责人应当立即将状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状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职责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状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职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状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定义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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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报告内容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离婚等。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包括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在国(境)内外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等。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包括购买、出售、出租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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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
二、报告原则
如实报告原则。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及时报告原则。领导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得拖延。
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报告内容及要求
领导干部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创办企业、在企业兼职等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详细说明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事项的主要内容等。
四、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收到报告表后的一定时间内,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报告表后的一定时间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同级党委(党组)。
五、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档案,加强对报告内容的管理和分析,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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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报告主体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监督检查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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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报告范围
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投资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房产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处理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应当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备案,并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对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纪律要求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对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行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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