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3-11-03 16:44:1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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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1

  1、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2、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3、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4、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3

  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相关企业不重视对内部管理体系的构建,导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比如,很多企业不重视对企业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的构建,导致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控制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相关企业应该重视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构建,提高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

  2.缺乏固定资产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意识。目前很多企业不重视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导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各种安全隐患的发生。还有一些企业重视对企业的风险评估,但是不注重将国有企业的风险评估纳入企业风险评估的范畴。另外,一些企业对国有企业风险评估不准确,导致在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不能及时规避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控制管理的不科学和不合理。

  3.固定资产控制活动缺乏。相关负责人不重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国有资产控制活动缺乏,导致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体制的不健全。在采购环节,不重视采购信息的记录,造成采购账目混乱;验收环节,没有对资产的情况进行合理科学的验收;在国有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不重视对资产使用的严格把控,导致固定资产的遗失、损坏等;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执行,导致盘点数据及报告的不准确,引发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混乱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1.取得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相关企业应该重视对固定资产预算审批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把控,保证国有资产使用的合理性,降低财产浪费。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先根据相关使用需求,提出申请,然后经相关预算部门进行审核,以及技术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后,由负责人或者经理审批。同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也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相关负责人也要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环节的重视,坚持价格和物品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采购环节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流程,涉及到的人和事比较多,相关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生。

  相关负责人也应该重视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制定合理科学的验收制度,降低企业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而且能够对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保证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价格都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同时,企业相关负责人也要根据合同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价位等进行验收,保证固定资产采购的合理性和使用的安全性。企业应该重视固定资产的采购和验收等过程,并对其进行清晰的记录,保证后期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使用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企业应该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和负责机构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维护、财产清查等进行内部控制。首先,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在固定资产的.盘点过程中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改造、折旧、责任单位等相关信息,保证资产核算和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也应该对各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使用部门也应该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合理的维护,以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企业应该重视固定资产的维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督促使用人员合理使用企业固定资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同时对企业固定资产维护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进行严格的把控,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3.处置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在固定资产的处置环节,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有利于避免舞弊现象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在处置环节的管理中存在各种问题。如,将性能良好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或者折价私自出售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内部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情况都要以明确的档案形式记录,对报废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需要技术部门进行检查和审核,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强化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三、结语

  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和管理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相关负责人要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为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带来便利。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4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和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有组织管理责任,校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品设备、交通工具、家用家具等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校长同意后报县财政局采购办组织购置。

  四、固定资产建账建制

  1、凡是固定资产必须入帐管理。入帐时须由校产管理员验收建帐。

  2、固定资产的建帐管理需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计算机软件管理,建立电子实物账,进行全面、动态管理。

  3、计算机软件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应符合国家标准,录入单、调拨单、盈亏报告单、报废注销单、设备标签等单据上所列项目和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名完整。

  4、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1、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

  2、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如第三类、第八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3、固定资产明细帐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的数量、金额。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帐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

  4、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六、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增加、减少。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校产管理员负责,应该随时保证帐、物相符。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必须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必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帐,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或处理。

  2、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责任人负责填写报修单,总务处负责组织维修工作。

  3、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上签字,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增加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4、固定资产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时,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的原因和数量、金额等情况。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批准的文件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批准文件和“减损凭单”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减损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七、固定资产清查

  1、学校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年末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具体由各部门管理员填报,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负责人、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3、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两部门审查后同意核销的资产,方可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报批数额,由各中小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5

  为了更好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其形成、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

  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建立绩评处、分管单位处室、各有关部门和岗位相互职权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二条,明确涉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和岗位必须在审批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审批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三条,树立风险意识,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第四条做好日常处置管理,包括单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划转、调拨等审批。

  第五条,做好仓储物资的收缴

  1.经办人员应收到本单位资产处置通知后及时收缴闲置、报废资产;对一些无经济价值又无经济价值又无使用价值的低值易耗物品,经交接双方办理手续后当场销毁,不作入库物品。

  2、仓储物资的入库

  对收缴的仓储物资按照品名、数量、规格等及时办理办

  理入库手续。

  3、仓储物资的管理

  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实物总账和明细账,并制作物资卡片。按季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4、仓储物资的处置

  经办人员根据仓储物资的性质、用途、成色、评估价值等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经处长同意后报送局长室审批。

  5、仓储物资的出库

  经办人员根据批准的处置意见办理仓储物资出库手续,相应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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