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证金制度

时间:2023-11-03 18:27:5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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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证金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保证金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保证金制度

安全保证金制度1

  一、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拟裁决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通知区司法局共同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签署接受矫正保证书,矫正对象(亲属或监护人)在裁决生效前,按考验期年限将矫正保证金交纳到城关区司法局指定银行账户。

  二、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的情形规定。司法所对城关区人民法院拟判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时,结合社会调查,针对不同罪犯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等情况,确定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交纳保证金数额。

  1、对取保候审的罪犯,担保人应在乡镇司法所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

  2、对监所羁押罪犯在判决生效前,拟判管制、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责令罪犯亲属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3、对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在(中级)法院拟裁定假释、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交纳矫正保证金,或由保证人交纳保证金。

  4、对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由监护人作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三、对“三无”矫正对象,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在司法局备案,并同司法所签署保证人协议书,履行监督保证责任等。

  四、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

  3、如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则由相关部门对保证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在社区矫正刑罚决定机关在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由城关区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宣告,自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入矫接受矫正后开始,至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时结束。

  五、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应当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每满1年领回1年的保证金,直至全部返还。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内,不能及时报到入矫、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如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不请假擅自离开社区脱管等),甚至重新犯罪的矫正

  对象,由乡镇司法所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相关社区矫正规定给予或治安处罚。依照协议给予没收保证金,乃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收监。

  六、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交纳标准。社区矫正对象按考验期年限交纳矫正保证金。每人每年20xx-5000元。

  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保证金的,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社区矫正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城关区司法局设立保证金专用银行帐户,专人负责管理。

安全保证金制度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

  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间的,返还75%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间的,返还50%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处罚外,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经济处罚款项直接从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项中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不够处罚的,予以追缴。

  第八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开展检查时,应以加强和促进企业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工作

  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全保证金制度3

  一、目的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保证公司及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所指项目保证金用途为项目违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

  1、新项目

  元月一日以后新签订合同项目,包含以前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开工项目。以上项目均适用此条例。

  开工日期以项目部组建、项目正式移交日期为准。

  2、在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列入风险项目应严格执行。风险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共同确定。

  三、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办法:

  1、500万以下项目:

  按照合同造价

  收取办法: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部组建完毕进场施工1周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

  四、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保证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和保管工作。应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保证金的'返还

  1、项目大合同因故经甲乙双方认可解除。

  终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与业主方和其他各方由于中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问题和其他相关影响。并提供相关凭证资料。

  所提供资料经公司认可后可予以全额返还。如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隐患未解决,根据造成影响大小扣除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2、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正规竣工验收手续。如工程余款含有合同质保金,则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保修期限到期经业主书面确认后予以退还。

  项目保证金则按照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纠纷出现,且项目提供详细的工程款支付明细及证明后予以退还。(纠纷包括相关单位及人员投诉、上访等)

  3、对于无法提供正规竣工验收手续或不存在项目质保金,应有业主单位提供书面验收证明(验收证名内容参照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出具)。

  以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之日起满一年且无纠纷出现,项目可提出退还申请予以退还。退还项目保证金前应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

  4、对于完工补手续项目,如牵涉到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有劳务、材料、设备等经济合同关系的,以竣工之日起(书面证明)一年内无纠纷方可予以退还。

  5、牵涉后期审计的项目,竣工一年后无纠纷且配合公司完成相关部门审计后,项目可申请予以退还。

  六、本办法经公司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与年月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保证金制度4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工人自觉遵章守纪,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2.保证金性质

  施工处从工资总额中预留5%作为安全保证金,有项目部门建帐,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违章现象,经专职安全员核实后做出处罚决定,处罚金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后,剩余的保证金返还施工队,不足的`补交。

  3.违章的分类

  (1).作业性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4).文明施工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5).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

  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4.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5).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违章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参照本工程《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6.违章处罚实施

  (1).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专责工程师及安全检查组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现场施工队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2).工程监理人员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3).执行违章处罚通知单(格式见安全管理台帐)。处罚通知单应有被处罚人签字,存根保存在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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