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荐)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制度1
1、目的:了解企业车间内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安全隐患,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大家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2、检查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各级各项的安全检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组织进行。
3、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适用于本公司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
4、安全检查的形式:日常性检查;特种设备、综合性检查。
5、检查的的基本内容。
5.1生产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5.2生产设备、装臵、设施的不安全状况;
5.3特种设备;
5.4作业环境中不利于安全的各种因素;
5.5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6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6、检查的的方法及责任分工
6.1日常性检查由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负责对本车间所操作的机器安全防护设施,员工在操作机器时的违规操作及在生产作业现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存在的'隐患等。
6..2特种设备、危险源专项检查由安委会牵头,按照检查表项目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
6.3综合性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组织安委会、生产部等有关部门的参加。对整个生产区进行安全大检查,并针对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7、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7.1安全检查要深入细致,每次检查有明确目的和要求,检查结果有记录。
7.2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分三类予以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现场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作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本部门无能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3对于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预定的期限内进行跟踪复查,并记入检查记录。
7.4检查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于不认真检查,重大隐患未能发现,甚至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2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酒店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酒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董事长负责制,各部门经理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酒店成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酒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酒店生产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酒店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及酒店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酒店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酒店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分管生产的部门经理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各部门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
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酒店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
第十八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二十三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
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九、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十、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酒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六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七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责任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九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一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二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酒店领导。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
(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表彰名额
(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
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
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
(三) 先进个人数量
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
(一)人身伤亡事故
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
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制度4
一、单位购置使用的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二、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按时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年审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年审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应调离工作岗位。
五、特种作业人员要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安全生产制度5
1.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2.全厂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具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3.工作时不得在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厂区内严禁吸烟。
4.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
5.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汽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8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6.在车间、油库、材料间等处所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所有员工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进入油库,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库,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8.工作灯应采取低压(36伏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
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9.手湿时不得扳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10.非电工不得搬弄配电盘上的`开关及电器设施。
11.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严禁电器、电动机在雨天淋雨受潮。
12.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
1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制度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文化、安全技术、管理、技能等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育培训,以全面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即形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商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二、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培训
即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才允许进入工作岗位。在实行“三级教育”时,只要符合“三新”条件都必须进行教育培训。“三新”的条件是:
1、新入场的从业人员;
2、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情况。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对新调动工种的员工的培训不少于4学时;商场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以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大,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年审。商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可能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事故预防工作的浓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情势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五、出租柜台,联营柜台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商场负责。
六、临时施工维修作业或组织大型促销活动,应制订安全施工(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由组织者对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预防突发事故能力。
七、商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安全生产制度7
一、目的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厂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提高工厂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厂或分厂的生产管理人员、直接承担生产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等。
三、制定程序
1.确定制定委员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制定委员,制定委员由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会代表等组成。
2.收集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制定委员应收集并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规定制定《工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起草:制定委员根据法律法规,参考现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起草《工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应征求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工会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
5.批准: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由公司领导批准。
四、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内容
1.《工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工厂或分厂的生产管理人员、直接承担生产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等。
3.目的:确保工厂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提高工厂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内容:
(1)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
(2)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紧急处置预案等。
(3)生产设备:要求员工按规定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严禁擅自拆卸或改变设备。
(4)防火防爆:加强危险品的管理,注意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5)特种作业:对特种作业(如高处作业、电气作业等)的'实施进行规范和监管。
(6)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7)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责任主体
(1)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设备维护管理。
(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各项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
(3)员工:按规定操作设备,遵守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6.执行程序
(1)安排专人负责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层报告。
(2)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置预案等的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3)对不符合规定的员工进行责任追究。 7.责任追究
对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在事故发生后,将按照公司相应的制度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违规者将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8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制度9
为加强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2、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组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经理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3、根据我商场从业人员不同工种的工作环境定期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特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1)营业员一般发放工作服、工作帽以及口罩、手套(销售食品)等。
(2)电工应发放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3)电焊工发放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4)露天作业人员应发放防晒、防雨和御寒用品。
三、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四、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五、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六、在工作中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八、单位要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如电工等)应会紧急救护法。
安全生产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本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
第三条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对象为挂点领导、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工商户代表。
第四条会议主要内容应为:
(一)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种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讲话、批示或会议精神;同时分析本社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中心组户长汇报本季度本组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结合本社区实际,由负责人汇报本社区安全工作整体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安排工作任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例会要求:
(一)各参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同时汇报本季度本组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记录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使用安全生产工作专用记录本,记录简洁、准确。
(三)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确需请假的须事先说明。
(四)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场。
2、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设置为关机或振动状态。
第六条各中心组户长会后要及时向组内居民传达会议精神,抓好贯
彻落实。
第七条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会务组织、记录等工作,并及时向责任人通报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例会工作内容、完成任务情况、会议记录将列入年度考核任务。
翠竹社区居委会
安全生产制度11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如下: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如:乱拉乱接电线、通道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顾客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急照明设备出现故障、疏散标志不齐全、值班人员脱岗等。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如:使用电炉子、热的快、明火作业等。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火灾报警设备损坏、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使用有故障的车辆或电梯设备等。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各经营部组、维修部和安全员随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部组职工立即停止使用危险电器。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存在故障的报警器、车辆、电梯等设备,并及时修理,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商场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部组对分管部位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商场对部组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进行彻底整改。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主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
4、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检查中发现、职工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或造成事故,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制度12
一、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商场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商市场消防安全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县商务局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为奖惩先进鞭策后进,特制定延庆人民商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各楼层主任为楼层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和事故发生。
2、责任人有教育本部门员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的.义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领导必须参加,会议和检查要有记录,及时上报检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解决。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信念,定期对本部组涉及安全生产的环节、部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加强安全性能保养维护,对不安全因素及早排除,防患于未然。
4、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不得埋压、遮挡消防栓,不得改变消防水源,不得挤占消防通道。
5、商场须落实司机例会制度,加大道路安全宣传,认真学习新交通安全法,提高司机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落实《食品卫生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杜绝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发生。
7、对各种电梯用电设备的管理,要责成专人持证上岗,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签订电梯工岗位责任书,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8、做好防洪、防风、危房检查、防煤气中毒工作,教育职工提高自保意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9、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事端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制止发生危及公共安全事故,要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各楼层员工要熟悉本单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宣传和模拟演练,提高群体防范意识,掌握一旦遇到灾害事故疏散、逃生、自救、施救的方法。
二、根据以上安全条款要求,在一个年度内无任何责任事故,规定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有检查有记录,全年无事故者,经本商场和公司及县有关部门评选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给予奖励。
出席县级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出席公司级先进集体奖励5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三、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安全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使用不合格产品和设备,并有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而排除不力,不及时的,商场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当事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制度13
1、楼层发生各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着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县安全生产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任何部组和个人都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部组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好有关证物。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工会应派人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按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4、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部组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任何部组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制度14
一、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车间的生产安全,规范车间内员工的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间内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本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2、制定制度的需要和必要性的确认
3、明确制度制定的目的和范围。
4、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并进行研究。
5、制定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6、经各部门意见反馈后,制定定稿。
7、审批正式出台并在车间内公示。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 《劳动合同法》
2、 《劳动法》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 《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
1、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范围:公司车间内所有员工
目的:对车间员工进行关于安全事项的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内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知识、事故应急演练等。责任主体:安全主管、生产主管。
执行程序:安排专人负责员工安全培训,定期举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范围:机械设备操作人员
目的:保障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内容:对机械设备的操作规范,对于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等。
责任主体:设备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人员。
执行程序: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使用规定进行培训,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责任追究:对违反操作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并赔偿设备损失。
3、环境保护制度
范围:车间内所有员工。
目的:保障环境安全,减少环境污染。
内容:对环境保护操作规定、垃圾分类处理、废气废水的处理等。
责任主体:环保管理人员、生产主管。
执行程序:制定环保工作计划,进行环境监测,定期进行废水、废气的处理。
责任追究: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六、总则
1、本制度应当严格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2、对违规行为,应进行惩罚和补救。
3、对于本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意见反馈和审批才能出台。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全生产制度15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人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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