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范围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质量检验标准;
2.不合格品的监审;
3.仪器量规的管理;
4.制程质量管理;
5.成品质量管理;
6.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7.产品质量确认;
8.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9.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2.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第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五)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由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乱数来取样,但群体批各制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六)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1.属进料(含加工品)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批,则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2.属成品者,则依成质量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入库或出贷,不合格批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
不合格品的监审办法
第七条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
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第八条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召集工程、生产、物料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4.责任单位确认后立即调查原因(如无法查明原因则会同有关单位研商)并拟定改善对策,经厂长核准后实施。
5.质量管理单位对改善对策的实施进行稽核,了解现况,如仍发现异常,则再请责任单位调查,重新拟订改善对策,如已改善则向厂长报告并归档。
第十六条制程自主检查
1.制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科长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见(表)一式四联,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所属确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制程质量,一旦发现有不良或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疏忽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水准,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制程自主检查规定依“制程自主检查实施办法”实施。
成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成品质量检验
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质量。
第十八条出货检验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九条原物料质量异常反应
1.原物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于说明栏内加以说明,并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呈核与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物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部应依异常项目开立“异常处理单”送制造部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
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呈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单位与提供厂商交涉。
第二十条在制品与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使能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制造部门在制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踪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制程(以废品报告单提报,并经质量管理部复核才可报废)。
产品质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确认的”异常处理单“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连同确认样品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确认。
1.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非本公司或要求不同者。
2.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要求质量确认。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产品发生规格、物性或其他差异者。
6.经经理或总经理指示送确认者。
第二十二条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洋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以小时制作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
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客户确认。
第二十三条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
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即填“质量确认表”一式二份,编号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
客户进厂确认需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人员并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排制,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
营业部门接获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日数规定国内客户5日,国外客户10日,但客户如需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50日,设定日、数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
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末如期完成确认者,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应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
质量管理部人员于接获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即会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以安排生产,如客户认为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教育训练办法
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教育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质量知识及质量管理技能,使员工充分了解质量管理作业内容及方法,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使质量管理人员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理论与实施技巧有良好基础,以发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最大效果,以及协助协作厂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策划与执行,并由管理部协办。
第二十七条实施要点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
检测室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抑制外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干扰,确保质检结果的'公正。
2、定期对检测室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使其彻底掌握检验手段和方法,弄清检测目的和要求,提高检测效率。
3、检测室对所有检验人员施行培训上岗制,加强检验人员技能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检验方法。
4、检测室人员严于律己,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按照标准操作;来访者进入实验室请穿戴工作服和鞋套,非实验室人员非请勿入。
5、禁止在检测室内吸烟、喝酒、打牌、进餐、会客、大声喧哗、打闹嬉戏;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爱护实验用品,定期对仪器试剂等用品检查校正,并用标签标明,做好记录;所有用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转让、占为私有。
7、按照规定标准规范使用实验仪器等物品,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仪器等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
8、检测室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规程进行样品抽检、验收和检验。
9、检测室内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及废液处置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以免污染环境,引发事故。
10、检测结束后,要及时清洗器皿,归放原位,严禁随拿随放、肆意堆叠。
11、离开检测室前认真检查水电、仪器、药品等,务必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12、检测室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值日记录。
器材管理与使用制度
1、实验器材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2、实验器材实行专人负责制,使用前联系负责人,出现问题追究负责人。
3、实验器材的使用务必按照规定标准规范操作,方法步骤如有更改,请示研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使用结束后及时关掉电源,做好清洁工作,并做仪器使用记录。
4、器材设备不经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定期对器材检查、维护、校正,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5、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使用过程出现问题,立即停用并将问题反映给器材负责人,不得私自拆动,经负责人同意填报修理申请后,报送维修部门检修。
药品管理与使用制度
1、药品管理按其性质分类存放、专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药品标签、登记清楚,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校正,过期药品按照其特性做无害化处理。
2、药品的保管、发放和回收由专人负责,严禁乱拿误用,造成事故追究负责人责任。
3、药品定制、采购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提前做出购买计划,以免影响检测。
4、严禁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外单位借用时需经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5、药品的使用要讲究节约,按规则使用,严禁污染药品;药品使用前,要先检查药品的保存情况及有效性,用后应盖紧封严,及时归位,做好使用登记。
6、废液要用专门容器回收,集中销毁处理,严禁乱倒乱放,以免污染环境,造成事故。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检测室资料档案制度,所有检测数据、实验记录等纸质版资料必须归类存档,电子版资料必须备份保存,专人负责。
2、属不宜公开的资料档案一律保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调阅、更改;有关部门需要查阅资料,问明用意,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否则,一律不予接待。
3、检测数据要真实可靠,实验记录应规范整洁,并需要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4、资料档案的存放保管,注意防虫、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确保资料完好无损。
5、清理和处理资料档案时,要按《档案法》的要求处理相关资料。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3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4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设立行政部、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购销部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构,由质量负责人指挥。
二、由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原材料购入时,仓管员应对需检验的原材料,开立需检单,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完成检验。
四、质量管理部门对制造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全套质量检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五、车间主管必须督促员工对所制品进行自主检验,遇质量异常时予以挑出、改进和处理。
六、质量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实施质量检验,产品合格以后才能出货,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七、原材料进厂检验有异常时,质检主管均在说明栏内说明异常原因。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试用后,要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记录使用情况与供应厂商交涉。
八、质量负责人对预定交库产成品作最后指标检验,合格的办理交库手续,不合格的不能交库,按“异常处理单”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九、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质检管理,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十、制定工艺质量评比和激励制度,坚持工艺质量检查整改制度。
20xx年3月1日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5
1、建立健全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杜绝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分项验收合格率达98%,争创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化。
2、积极参与争创各类优质产品,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质,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和消除产品缺陷,减少产品质量投诉。
3、要求员工人人是质检员,在生产过程中每20分钟自检一次,出现问题及时调整,在不肯定正确的情况下请求工友和质检员检测确认后再生产,避免出现大批量的`次品。
4、在质检员检测、核准数量后打包,填写操作员名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以便入库及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直接追查到人。
5、加工新产品要求当班质检员首检合格后,才能批量生产。操作过程中每一小时巡检一次,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岗位要求返工,并帮助其达到标准合格后才能离开此岗位。做好首检及巡检记录及当班生产统计记录。当班下班后两小时内上交到质检科科长处。
6、成品库转运仔细,以防不必要的损失。详细登记每次发货物的规格型号、生产人及生产日期,客户反应有质量问题经调查追究到人。
7、开展“质量月评比”、“操作能手”等活动,达到人人都是质检员”的理念,做到质量问题的处理落实到个人达到98%以上,抓安全生产和抓质量同步进行。
8、积极改进生产工艺质量缺陷,提高质量合格率。对每个订单要和销售部或客户进行沟通,熟悉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领会业主意图后安排生产,对员工及质检员做好技术交底。协作完成售后服务工作,确有质量问题包换。
9、发货时和仓库保管员同时按照订单清点数量和规格型号,查看表面和抽检产品质量无误后发货。客户投诉时,力争第一时间赶到施工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是我公司的问题将调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同时给对方补发产品。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
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加强让步率的控制:
1、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
第五条
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100~5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100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公司过程检验中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必须将零件、材料、重量、工时、责任部门、责任者等情况填齐,并于每周一交检计处,公司过程检验记录卡,必须每月初上交检计处,检计处输入电脑后交质管处。
6、过程检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部门领导必须如数上交检计处,如不交,一经发现,扣责任部门领导500~1000元。
7、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六条
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部门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渗碳前的螺伞必须倒角,轴承烘套严禁用火焰,否则,计扣责任部门每次100元。
第七条
凡错漏下零件目录、材料、生产准备计划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八条
凡产品出公司后用户反映无出库单或漏发配件扣责任部门100-500元。
第九条
部门施工人员、外勤人员无权在路线单上签字,违反规定按100元/次计扣。
第十条
供应、采购人员必须在公司确定承包运输方,遇有困难,需另寻其它承包运输方(含物价)必须请示公司生产部门领导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200元。
1、凡是供应、采购造成回厂返修、报废,公司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含材料、运输、工厂损失费用)责任人负责索赔。采购员对采购质量负责,凡是供应、采购物资进公司不经检计处检查,私自投入使用,一经发现扣责任者每次100元。
2、凡是供应、采购物资回公司后因质量问题影响公司生产进度和造成重大损失(含整机产品质量)扣责任人100-500元。
3、凡相关部门反映涉及供应、采购回公司物资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质管处会同责任部门进行分析、调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因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下岗处理。
第十一条
凡产品(零件)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零件遗失、严重锈蚀、碰伤责任部门扣每次100元。
第十二条
千元以上的设备等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职能部门,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职能部门、生产部门领导。凡违反此项规定的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三条
凡经判定报废的零件立即放置隔离区,每周定期由责任部门送交废品库;如另作它用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扣责任部门200元。
第十四条
零件投入装配前须入库,凡未入库或未办假入库手续而投入装配则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五条
质管处须对外来图纸进行方案复审,凡发生关键件报废或整体方案错误,按1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七条
凡是新品开发、试制产品对质管处及设计人员暂不考核。
第十八条
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产品制令、出厂日期、具体服务内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报检计处、质管处,否则不予报销,对服务中发生费用必须请示生产部门领导确认,对方出具回执方可。
第十九条
外部损失赔付:
1、凡20xx年7月1日之前赔付纳入责任部门的成本考核。
2、凡20xx年7月1日之后赔付:≤1000元扣责任人200元1000-5000元扣责任人400元5000-1000元扣责任人600元
1000元以上扣责任人1000元
第二十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难或有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第二十三条
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1、报废损失=材料费+全部工时×30元/小时
2、让步损失=让步工时×30元/小时
3、承包运输方造成损失=正品价值或材料费+工时×30元/小时
4、出厂产品损失=差旅费+天数×40元+“三包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条款和公司有关规定等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宣布作废,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质管处。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2月执行。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订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我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图纸、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11、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第二十九条
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
2、造成退货或受到索赔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3、对用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4、因质量事故造成公司不能完成月、季或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20小时/批以上的。
3、因质量事故造成公司完不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第三十条
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50小时经上的。
3、虽不符合上面两条,但有下列情况者:
1)、机加工:成批生产的关键件的关键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产的一般件10件不合格以上情况虽可回用,但影响性能或个观使用的。
2)、热处理件:经热处理的零件(包括工装零件)出现成批开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产生严重变形,而使零件无法返修,或虽返修但影响零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质量责任:
1、由于图纸(包括工装、二类工具设备等)工艺文件标准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图纸尺寸差错:设计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设计人员承担70%,审核人员承担30%。抄写错误,由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员承担90%。操作者(四级以上)承担10%。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未发现和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承担70%。检查员承担20%,操作者承担10%。如操作员发现错误,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工艺员承担的70%中,工艺编制设计者承担60%,审核者承担30%,会签者承担10%;描图抄写错误,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在师父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父负全部责任。
3)、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父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70%,徒工承担30%。
4)、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件成批磕碰,锈蚀的,由当事人负责。
5)、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4、检验人员图纸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6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2)、零件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检验员和操作员负一半责任。
3)、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制30%工期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4)、整机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员和操作者各负一半责任。
5)、由于检验员检测不及时,影响热处理质量而造成事故,检验员负90%责任,热处理负10%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质量事故:
1)、因领导(包括厂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员承担70%,操作员承担3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2)、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70%,生产部门领导承担30%。
3)、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毛坯、零件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6、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毛坯、零件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60%责任,投料者承担40%。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承担60%,检验员承担40%。
7、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交经营处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由检计处和经营处各承担一半责任,并追查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装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工装制造不合格、检验时误判为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工具处承担50%责任,参加验证的检验员承担10%,工装使用部门和工艺处的有关人员各承担20%责任。如验证不合格,制造工装经济损失由工具处负担70%,检验员承担30%。
2、使用工装的操作员如使用、保管不当使工装损坏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责。
5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3、工装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4、已验证的工装,在库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装损坏或精度损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保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小维修人员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7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3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由生产部门厂领导、设备处主管部门领导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如未交检,则包装工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生产部门领导。
第三十五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质管领导小组应会同责任班组的组长和质管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生产部门,则检计处质量信息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质管领导小组按前述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责任部门的质管领导小组在一星期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检计处签署意见(对事故情况予以证实);再转交质管办,质管办接到报告表后于5日内代表公司签署最终处理决定后,再将报告表返回检计处和责任部门各一份,另一份质管办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管办送交总工程师或总经理处理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总工程师和厂部视情况召集厂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1、凡产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到2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半年;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50000元以上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外,赔偿经济损失0.2%;以上情况除经济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理。
6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2、凡产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感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二个月;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三个月;
3、凡生产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包括至500元,但定为一般质量事故的)扣发一个月奖金;1000元以上至2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个月。
第三十九条
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检查站”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和下浮的工资应交质管办,作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四十条
每月10日前,质管办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填写表格,通知责任部门,劳资处或财务处,以便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适时通报全厂。
第四章:关于质量信得过个人标兵和TQC活动积极分子
评选奖励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推动全公司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开展,促进企业升级工作,不断提高我厂的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产品的竞争能力,我厂将开展评选信得过个人标兵和TQC活动积极分子;现将这些活动作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质量信得过个人标兵评选条件:
1、凡完成全年下达个人的生产工作任务,无违反公司规章行为,全年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2、机加工人全年废品和让步品率合计均不大于1%。;焊接工人全年无废品。
3、工序管理点工人自控率达到100%,废品率符合第1条规定。
4、检验员全年对质量的错漏检次数不超过2次。
5、对提高改进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创造价值或避免损失价值在3万元以上)。第四十三条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各部门或班组的质量管理员除完成全年下达个人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积极完成质管员的各项职责,使本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卓有成效者。
2、在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中,如QC小组,工序质量管理点等活动有突出成绩者。
7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评选办法:
1、信得过个人标兵由部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全年的废品指标统计和工作实绩评选上报质管处审核,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
2、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分子由各部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提名,上报质管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每年年终评选奖励一次,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以物质奖励。
第五章: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
第四十六条全面质量管理,就是公司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数理统计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从而用最经济的手段,生产用户满意的产品。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把关为主转变为预防、改进为主,从管结果变为管因素;因此必须发动公避开的全体人员,全部门参加到质量管理的各种活动中去,依靠科学管理的理论,程序和方法,使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为了发挥操作员、管理人员和检验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把产品质量的“预防和把关”结合起来;对产品质量实行控制,开展“三自”、“三验”、“三按”、“三不放过”活动:
1、“三自”即:自检、自分、自盖工号。
自检:即每个操作者对自己加工的零件进行自检,确定是否符合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自分:操作者自己检验的零件,把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分开存放。自盖工号:在自己加工的零件上盖上工号,以明确责任。
2、“自检”即:首检、巡检、完工检(入库检)。
首检:操作者对每班或每批加工的首件,必须交检验检查,以防止成批报废。
巡检:检验员每班不少于两次到自己分管的范围内临床巡检,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完工检:每个零件完工后,检验员都应该进行完工检(全面检查),防止不合格品混入。
3、“三按”即按图纸、按工艺、按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操作。
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三按”生产。操作前必须认真消化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三按”生产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违反“三按”生产造成的质量事故,按厂关于工艺纪律的有关文件处理。
4、“三不放过”即出了事故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开会分析,做到:不分析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查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拟订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四十八条建立质量分析会议制度:
1、公司质量管理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分析会议,对每个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一步的整改计划。
2、公司质量分析会,每批产品生产制造前召开一次,每批产品生产制造中期召开一次,总工程师主持,有关处室分厂的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参加。质管处负责会议的准备,组织下发会议纪要和执行中的检查和协调工作。
3、科室的质量管理小组和班组10天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应运用排列图,因果图和
8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对策表等数理统计法对本部门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订改进措施。
4、若紧急重大质量问题,立即召开公司质量管理会,分析问题原因,解决方法。
4、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和班组的质量分析会情况由公司质管处考核。第四十九条对关键部位和关键件实行质量管理点控制:
1、为确保产品的成品质量,使以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包装的生产全过程,主要工序的选题处于稳定状态,须对其实行有效管理。
2、管理点的设置由工艺部门负责提出,经厂质管处及有关部门讨论后确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具体作法按“工序质量管理点”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用户访问活动:
用户访问活动体现了质量管理中“用户第一”的思想,这一活动要求充分发动群众,开展优质服务,满足用户的要求,是加速质量信息反馈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司内访问:
1、集中访问:每年组织1~2次由公司领导带队,有设计、工艺、检验、销售和质管等部门参加的对主要用户进行访问。调查了解用户要求和产品使用情况,并开展服务工作和市场调查。
2、个别访问:由经营处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市场调查的同时,对用户访问或在为用户服务时向用户进行访问。
用户访问后要有访问记录,并由访问的部门整理成质量信息反馈资料送有关领导和质管处,供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订质量改进计划。
第六章:QC小组活动管理:
第五十一条QC小组是发动公司全员参加质量管理活动的好形式,公司职工围绕公司的方针目标,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的而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小组;它可以在行政班组中建立,也可以是跨班组或部门的以质量攻关为主的QC小组。
第五十二条QC小组在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围绕本部门质量方针目标,创优活动;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工具解决问题。QC小组必须向质管办进行注册登记,有活动课题和活动计划;并进行活动情况记录。课题完成后要向质管处上报成果,写出书面资料,参加成果发表。
第五十三条由质管处和有关部门每年举行1~2次公司级的QC小组成果发表会。成果发表会的评委会要有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QC小组成果评价视其对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小,采取活动评价和成果评价相结合,现场检查与会场发表相结合,以现场为的的评价方法。
第五十四条QC小组活动情况及成果列为各部门推行TQC活动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各行政小组的QC活动成果作为对各班组进行公司模范班组验收的条件之一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开展质量“信得过”活动:
质量“信得过”,即在质量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产品质量做到自己信得过,检
9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查员信得过,用户信得过,国家信得过。质量“信得过”活动分为:
第五十六条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
信得过班组必须是合格班组,验收达到信得过班组的标准。由班组建设归口部门统一进行验收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开展质量“信得过”个人标兵活动:
“信得过”个人标兵必须是完成全年下达的生产任务,全年无质量事故者。机加工人全年废品率平均在0.5%以下;铸造工人全年废品率平均在2%以下;工序质量管理点的工人自控率达到100%,废品率在厂规定的考核指标以内。每年由各生产分厂提名报质管办,由质管处审查后报厂工会在年终总结评比时作为单项标兵进行一次奖励。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质量信息工作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信息在现代化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质量信息指在形成产品质量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有用情报和资料,它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和工作质量信息二个方面,也可按信息的来源分为公司内质量信息公司外质量信息,为使我厂的质量信息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第五十九条
质量信息工作在总师的领导下,由总师办主管有关工作,负责全公司的质量信息管理,交对各处室信息工作进行认真的考核。
第六十条
总师办设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工作,各处室指定一名质管员为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组成全公司的质量信息网络;见网络图。
第六十一条
质量信息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所在部门的质量信息,保证本部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及时,迅速并进行编号登记和签收其他部门传递至本部门的信息单。解决后进行反馈、督促按时处理解决。信息员传递和反馈的'信息力求准确,不能弄虚作假;每年对信息员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的领导应重视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做好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和反馈,支持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的工作,在本部门信息员离厂期间应指定专人代理其工作。
第六十三条
质量信息传递与反馈的有关规定:
信息发出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信息反馈单。自留第四联,其余三联交信息接收单位签收;接收单位必须及时处理解决;处理解决后,应将处理结果填写清楚(如暂时解决不了的,可按规定解决措施和计划解决期限),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自留一份(第一联),其余二联应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把收到的第二联和存根(第四联)贴在一起保存,将第三联于每月末交总师办,经备考核。
第六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应填写质量信息传递单位进行传递和反馈:
1、各处室每月质量分析会和用户(下道工序)访问后,应将需要其它部门解决的较大的问题进行传递反馈。
2、各处室在是日常生产工作中,需要其它处室协同解决的,可填写信息传递单,直接传递至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后仍需将第三联交总师办备查,便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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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处室遇到需总工办进行协同的问题,可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交总工办协调处理;经过协调处理由某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解决,交将结果反馈给总工办。第六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信息必须在三天内按正常渠道传递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到信息后,必须三天内处理完毕;及时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如遇情况紧急,急需解决时,可在信息单上加上“急”字,信息按收单位见“急”字后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出现重大质量信息,须在当月填写信息单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处理后交工办备案或批示后交总工办办理;总工办处理后,再反馈至有关部门领导者。
第六十七条
每月的工艺纪律检查以后,每季度的公司质量分析会后,每年1~2次和总经理质量诊断后,每年质量监督站的质量抽查结果以及每年定期的质量审核情况等,总工办都应将存在问题填发信息单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各部门接到信息后,应按正常渠道进行处理,传递和反馈。
第六十八条
总工办将信息传递反馈的速度和信息处理的百分率对每个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汇总到各部门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中计算奖金,并作为公司内年终评选质量管理奖和处室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工序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为了保证我公司产品的成品质量,必须利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数理统计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进行有效地管理,判断和消除系统因素造成的质量波动,使之处于稳定状态;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工序质量控制点根据以下原则设立:
1、对产品的性能、精度、寿命、可靠性、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
2、工艺上有特殊要求,对下道工序有影响的部位,或操作工艺经较精密复杂,需特殊加工技能的工序或部位。
3、质量不稳定,出现不良品多的工序。
4、用户反馈的主要不良项目。
5、关键外协件、外购件的主要和关键质量项目。
第七十二条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步骤和管理方法:
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提出,产品的主管工艺员根据设立控制点的原则填写质量控制点审批报告,一式四份;经公司质管处、检计处、生产部门根据图纸,工艺文件或内控标准的规定讨论确定后,经总工办审批后纳入工艺,列入控制点的明细表,审批报告应分发到工艺、质管处、生产部门各一份。
第七十三条
根据我公司产品的特点,工序控制点原则上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按产品的要求确定控制点,由该产品主管工艺员编制明细表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所建立的管理点的工序质量要求,特性值的测量方法和测量工具,控制点的管理方法和控制工具;另一种为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管理点,由工艺主管工艺员制定全厂控制点的明细表,工艺守则及各管理。
点的控制方法和记录表格。两种控制点技术文件经工艺主管审核,总工办批准,生产部门会签,报质管处备案。
第七十四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工艺人员有权要求在某些检查点,采购点设置控制点,并负责提出控制点的检测手段,记录表格。工艺员还应向这些控制点发送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掌握控制点的水平。
第七十五条
质管处应制订控制点的各种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控制点进行验收及进行奖励。
第七十六条
控制点的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TQC教育,学会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应按控制点的文件要求进行活动,使影响工序质量的诸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工序点应有明显标记,控制点的原始数据及管理图表应当准确齐全,并在工序完工后一星期内送生产部门保存。
第七十八条
检验员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在控制点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的管理点的工件应进行全检,并要检查和计算操作者的自控率,填入记录表,对采用控制图管理的控制点,检验员应将抽查数据点入控制图上,用不同颜色作控制曲线,并应签名和填入抽查时间。
第七十九条
工艺处每月应有计划地检查控制点的实际状况,并进行分析,于每季末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公司质管处。
第八十条
每年结合产品工艺整顿,由工艺部门的有关工艺员根据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或工序质量提高的具体的情况(如工序能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控制点进行整顿,如需撤消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经生产部门、检计处、质管处共同研究决定,送总工办批准返质管处备案。
第八十一条
质量控制点的考核:
1、公司质管处每月不定期地到生产部门检查1~2次控制点的情况每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工艺部门、生产部门上报情况汇总填入考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总工办,一份自留备查。
2、公避开质管处对工艺部门、生产部门、检计处的控制点活动的检查,纳入经济责任制中,作为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7
一、总则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产品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国家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公司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公司品管部门负全责,生产部、技术部门协助配合。并由品管部门负责最终给产品张贴质量合格标识,负责向顾客提供有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客户退货、产品召回、纠纷等问题时,均由检验人员按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3、质量检验主要环节
质量检验主要环节分为:原材料检验(依据相关购买合同条款进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三个方面。
4、检验方法
直观检查与仪器检查相结合、抽检和普检相结合。
5、检验人员权限
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拥有一票否决权,凡被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或原材料),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
6、检验记录
每次检验都要有检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存档保管,产品原始检验记录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二、原材进厂检验
1、时机
原材料入厂办理入库前,由采购部门通知品管部门对来料进行检验,未经过品管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来料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2、查验内容
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查验产品外包装是否破损,是否受潮,雨淋。
3、质量抽检
依据公司标准和与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标准,对不同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如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退货处理。合格品填写来《来料产品质量检验单》签字后交付采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三、 生产过程检验
1、生产过程检验原则
(1)原材料批次更换时必须取样检验。
(2)原纸、纱线换卷时必须取样检验
(3)生产线因故障停机,再开机后生产产品必须取样检验。
(4)每卷纸下线后必须取样检验。
(5)每卷纸生产过程中必须有3-5次取样检验。
2、主要检验内容
(1)生产过程取样检验主要检测“定量(克重)、抗张力、撕裂度,耐破度”四项批标。
(2)产品下线及每卷纸生产中间应按照公司产品规定的检测内容,进行不少于19个项目的`内容检验(详见《产品标准检测表》)
3、产品质量判定。
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检验报表,作出合格与否的决定。每卷产品下线后最终检验项目数据与中间抽检记录数据,一并进行存档保存。
三、产品出厂检验
1、出厂检验的时机
产品出厂检验一般在产品复卷、分切后预包装前进行。刚下线的产品直接进行复卷、分切的可结合每卷产品下线后检验合并进行。已包装好的产品出库发货,只对产品外包装合格标识和外包装情况进行检查。
2、检验的内容
(1)外观检查:主要检查有无分层、跑线、起皱、起泡、浆块、树皮现象;检查产品颜色是否均匀无色差。对有上述现象的产品,如果超过产品总量的10%以上可判定不合格品,对未超过10%以上的,可责成相关人员进行人工分检。
(2)技术指标测定:按照检验标准进行不少于19项技术指标的测,并与原始检验记录进行核对,无出入的以最终检验结果为标准,对记录进行存档保存,并给单位包装发放张贴合格标识。如与原始记录差异较大的,可进行重新复检,以复检结果做为最终结果记录备案。
(3)对3项以上技术指标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二级品,并张贴二级品标识,存放指定位置不予发货。
四、检验仪器管理
1、检验人员职责
(1)检验设备管理由品管部统一管理、操作和维护保养。
(2)检验设备由品管部指定专人进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设备台账,设备资料明细表,校检记录,校检计划等。
(3)爱护设备,正确使用设备,精心维护设备。
(4)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二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
2、设备操作要求:
(1)使用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连接正确。
(2)严格按规程进行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
(3)严格控制操作规范要求操作,做到不超温,不超压,不超速,不超负荷。
(4)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认真进行检查记录,使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润滑和良好的技术态。
(5)使用完毕后,立即清理试验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
(6)关闭电源。
3、正常维护与保养
(1)检验计量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3)按规定进行及时加油,润滑。
(4)定期检查校验,保持清洁,无尘埃。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8
一、监管人员岗位职责
1、领导和指导制度。监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检测员工作责任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员参与联合监管机制。要加强多部门协调,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具体职责为:
(1)负责粮油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预测预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导相关农场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开展相关的质量抽检和监管检查。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业、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农药。
(5)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会制度。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质量监管会议,商讨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通报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研究分析国家新闻媒体或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重大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推诿扯皮,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失职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依法从严处理。
二、宣传培训制度
全年至少开展宣传活动12次,要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等活动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切实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1、宣传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
(2)与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关系密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3)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顿和规范农产品现场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4)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5)需要及时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6)农产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点宣传和培训的内容。
2、宣传培训对象
(1)城镇居民与农牧民。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常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产品科学监管专业知识的培训,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第一责任人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主题教育活动。
(2)采取日常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管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动活泼、富有实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时机,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提高群众识伪劣、防欺诈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农产品。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开设媒体,集中宣传农产品监管工作、普及
农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
(4)对农产品从业人员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技推广人员要深入田间地头,大力宣传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抵制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兽药。
三、信息报送制度
依照法律权限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检测信息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形式可电话、书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或者向社会发布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组织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处置相关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报、工作月报、季报等制度,每月上报工作动态信息不少于2条,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四、投诉举报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每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监管所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处理不了的请上级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给举报一个结果,以免导致不良后果。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加强预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快、危害大的特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敏感性和应急处置、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的能力,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到现场掌握情况、分析原因。第一时间做出处置反应,包括取样封存、问询档案记录,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情况要详实,包括处置情况等。努力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加强让步率的控制:
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0.7%以内,每超0.1%,扣200元。五、二分厂每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超标进行罚款500~1000元。
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14%以内,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让步率=让步吨位数×单价/全月实际完成产值),调质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计扣,渗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计扣。
第五条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100~5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100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各分厂过程检验中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必须将零件、材料、重量、工时、责任部门、责任者等情况填齐,并于每周一交检计处,分厂过程检验记录卡,必须每月初上交检计处,检计处输入电脑后交质管处。
6、过程检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分厂领导必须如数上交检计处,如不交,一经发现,扣责任部门领导500~1000元。
7、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六条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部门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渗碳前的螺伞必须倒角,轴承烘套严禁用火焰,否则,计扣责任部门每次100元。
第七条凡错漏下零件目录、材料、生产准备计划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八条凡产品出厂后用户反映无装箱单或漏发件扣责任部门100-500元。为确保巴氏合金轴瓦等外购件完好交付用户,外协处、供应处、检计处、经营处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物质到厂后重新包装、固定,并填写我厂标牌,如有失误则扣相关处室的责任者200-1000元。
第九条各分厂施工员、采购员、外协员无权在路线单上签字,违反规定按100元/次计扣。
第十条供应、外协、采购必须在工厂确定的分承包方运作,遇有困难,需另寻分承包方(含物价)必须请示生产厂长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200元。
1、凡是供应、外协、采购造成回厂返修、报废工厂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含材料、运输、工厂损失费用)责任人负责索赔。采购、外协员对采购协作质量负责,凡是供应、外协、采购物资进厂不经检计处检查,私自投入分厂,一经发现扣责任者每次100元。
2、凡是供应、外协、采购物资回厂后因质量问题影响工厂生产进度和造成重大损失(含整机产品质量)扣责任人100-500元。
3、凡相关部门反映涉及供应、外协、采购回厂物资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质管处会同责任部门进行分析、调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因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下岗处理。
4、协件(A类产品、箱体、轴瓦、包工包料成品、联轴器等)均需有书面技术协议,回厂应有外协检验记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凡产品(零件)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零件遗失、严重锈蚀、碰伤责任部门扣每次100元。
第十二条千元以上的设备、刃具等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职能部门,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职能部门、生产厂长。凡违反此项规定的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三条凡经判定报废的零件立即放置隔离区,每周定期由责任部门送交废品库;如另作它用(工装、闷头等)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扣责任部门200元。
第十四条零件投入装配前须入库,凡未入库或未办假入库手续而投入装配则扣责任部门100-200元。
第十五条研究所须对外来图纸进行方案复审,凡发生关键件报废或整体方案错误,按1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100-500元。
第十七条凡是新品开发、试制产品对研究所及设计人员暂不考核。
第十八条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产品制令、出厂日期、具体服务内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报检计处、质管处,否则不予报销,对服务中发生费用必须请示生产厂长确认,对方出具回执方可。质管处根据售后服务处提供的情况介绍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分析问题,提供书面信息(含让步单凭证),有利于质管处查清责任部门,逐级审批处理。
第十九条外部损失赔付:
1、凡99年7月1日之前赔付纳入责任部门的成本考核。
2、凡99年7月1日之后赔付:
≤1000元扣责任人200元
1000-5000元扣责任人400元
5000-1000元扣责任人600元
1000元以上扣责任人1000元
第二十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一条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5000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难或有报复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第二十三条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1、报废损失=材料费+全部工时×30元/小时
2、让步损失=让步工时×30元/小时
3、分承包方造成损失=正品价值或材料费+工时×30元/小时
4、出厂产品损失=差旅费+天数×40元+“三包费”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条款和工厂有关规定等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件内容相抵触的,宣布作废,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质管处。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执行。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订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我厂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十八条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图纸、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11、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2、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3、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
14、出口援外产品、造成退货或受到索赔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15、对用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6、因质量事故造成工厂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废品或返修工时在20小时/批以上的。
因质量事故造成分厂完不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第三十条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50小时经上的。
3、虽不符合上面两条,但有下列情况者:
1)、机加工:成批生产的关键件的关键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产的一般件10件不合格以上情况虽可回用,但影响性能或个观使用的。
2)、铸件:主要件重量在200千克以下、或成批生产20件不合格的。
3)、锻件:与机加工件相同。
4)、热处理件:经热处理的零件(包括工装零件)出现成批开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产生严重变形,而使零件无法返修,或虽返修但影响零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质量责任:
1、由于图纸(包括工装、二类工具设备等)工艺文件标准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图纸尺寸差错:设计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设计人员承担70%,审核人员承担30%。抄写错误,由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员承担90%。操作者(四级以上)承担10%。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未发现和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承担70%。检查员承担20%,操作者承担10%。如操作员发现错误,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工艺员承担的70%中,工艺编制设计者承担60%,审核者承担30%,会签者承担10%;描图抄写错误,描图员承担70%,校对承担3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在师付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付负全部责任。
3)、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付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70%,徒工承担30%。
4)、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件成批磕碰,锈蚀的,由当事人负责。
5)、由于仪表(包括热工)量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事故者负30%,责任,工具室负30%责任,仪表组(计量组)负40%责任。如无工具室的单位,操作者和仪表组各负一半责任。
6)、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4、检验人员图纸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6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2)、零件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检验员和操作员负一半责任。
3)、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制30工期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4)、整机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检验员和操作者各负一半责任。
5)、量具和仪表不合格检验员应予封存,如交分厂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有关检验员负全部责任。
6)、由于检验员检测不及时,影响热处理质量而造成事故(分厂应提前与检计处联系),检验员负90%责任,热处理负10%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质量事故:
1)、因领导(包括厂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员承担70%,操作员承担3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2)、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70%,分厂领导承担30%。
3)、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毛坯、零件或外购等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6、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和外协员外协的毛坯、零件或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外协人员承担60%责任,投料者承担40%。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60%,检验员承担40%。
7、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分厂就交经营处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由分厂和经营处各承担一半责任,并追查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装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工装制造不合格、检验时误判为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工具处承担50%责任,参加验证的检验员承担10%,工装使用部门和工艺处的有关人员各承担20%责任。如验证不合格,制造工装经济损失由工具处负担70%,检验员承担30%。
2、使用工装的操作员如使用、保管不当使工装损坏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责。
3、工装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4、已验证的工装,在库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装损坏或精度损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保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小维修人员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7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3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由主管厂领导、设备处主管处长和分厂领导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如未交检,则包装工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分厂领导(或质量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分厂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分厂质管领导小组应会同责任班组的组长和质管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是分厂,则检计处质量信息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质管领导小组按前述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由责任部门的质管领导小组在一星期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检计处签署意见(对事故情况予以证实);再转交质管办,质管办接到报告表后于5日内代表厂部签署最终处理决定后,再将报告表返回检计处和责任部门各一份,另一份质管办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管办送交总工程师或厂长处理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总工程师和厂部视情况召集厂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1、凡产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到2019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半年;20190元以上至5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50000元以上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外,赔偿经济损失0.2%;以上情况除经济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理。
2、凡产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感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二个月;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三个月;
3、凡生产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包括至500元,但定为一般质量事故的)扣发一个月奖金;1000元以上至2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个月。
第三十九条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小组”“检查站”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和下浮的工资应交质管办,作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四十条每月10日前,质管办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填写表格,通知责任部门,劳资处或财务处,以便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适时通报全厂。
第五十八条质量信息工作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信息在现代化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质量信息指在形成产品质量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有用情报和资料,它包括产品质量信息和工作质量信息二个方面,也可按信息的来源分为厂内质量信息厂外质量信息,为使我厂的质量信息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第五十九条质量信息-企管智库工作在总师的领导下,由总师办主管有关工作,负责全厂的质量信息管理,交对各处室分厂信息工作进行认真的考核。
第六十条总师办设专人负责质量信息工作,各处室分厂指定一名质管员为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组成全厂的质量信息网络;见网络图。
第六十一条质量信息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所在部门的质量信息,保证本部门质量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及时,迅速并进行编号登记和签收其他部门传递至本部门的信息单。解决后进行反馈、督促按时处理解决。信息员传递和反馈的信息力求准确,不能弄虚作假;每年对信息员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
第六十二条各部门的领导应重视质量信息工作,及时做好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和反馈,支持本部门质量信息员的工作,在本部门信息员离厂期间应指定专人代理其工作。
第六十三条质量信息传递与反馈的有关规定:
信息发出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信息反馈单。自留第四联,其余三联交信息接收单位签收;接收单位必须及时处理解决;处理解决后,应将处理结果填写清楚(如暂时解决不了的,可按规定解决措施和计划解决期限),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自留一份(第一联),其余二联应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把收到的第二联和存根(第四联)贴在一起保存,将第三联于每月末交总师办,经备考核。
第六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应填写质量信息传递单位进行传递和反馈:
1、各分厂处室每月质量分析会和用户(下道工序)访问后,应将需要其它部门解决的较大的问题进行传递反馈。
2、各分厂处室在是日常生产工作中,需要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可填写信息传递单,直接传递至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后仍需将第三联交总师办备查,便于考核。
3、各分厂处室遇到需总师办进行协同的问题,可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交总师办协调处理;经过协调处理由某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解决,交将结果反馈给总师办。
第六十五条通常情况下,信息必须在三天内按正常渠道传递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到信息后,必须三天内处理完毕;及时反馈至信息发出单位;如遇情况紧急,急需解决时,可在信息单上加上“急”字,信息按收单位见“急”字后应立即处理。
第六十六条出现重大质量信息,须在当月填写信息单报告厂长,厂长处理后交总师办备案或批示后交总师办办理;总师办处理后,再反馈至有关领导者和单位。
第六十七条每月的工艺纪律检查以后,每季度的厂质量分析会后,每年1~2次和厂长质量诊断后,每年质量监督站的质量抽查结果以及每年定期的质量审核情况等,总师办都应将存在问题填发信息单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各部门接到信息后,应按正常渠道进行处理,传递和反馈。
第六十八条总师办将信息传递反馈的速度和信息处理的百分率对每个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汇总到各部门全面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中计算奖金,并作为厂内年终评选质量管理奖和先进分厂、处室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87)质字第068号作废。
第四章:工序质量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为了保证我厂产品的成品质量,必须利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数理统计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序进行有效地管理,判断和消除系统因素造成的质量波动,使之处于稳定状态;为此特制订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工序质量控制点根据以下原则设立:
1、对产品的性能、精度、寿命、可靠性、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
2、工艺上有特殊要求,对下道工序有影响的部位,或操作工艺经较精密复杂,需特殊加工技能的工序或部位。
3、质量不稳定,出现不良品多的工序。
4、用户反馈的主要不良项目。
5、关键外协件、外购件的主要和关键质量项目。
第七十二条质量控制点的设置步骤和管理方法:
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提出,产品的主管工艺员根据设立控制点的原则填写质量控制点审批报告,一式四份;经厂质管办。研究所,生产分厂根据图纸,工艺文件或内控标准的规定讨论确定后,经总师审批后纳入工艺,列入控制点的明细表,审批报告应分发到工艺、质办、分厂和劳资处各一份。
第七十三条根据我厂产品的特点,工序控制点原则上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按产品的要求确定控制点,由该产品主管工艺员编制明细表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所建立的管理点的工序质量要求,特性值的测量方法和测量工具,控制点的管理方法和控制工具;另一种为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管理点,由工艺主管工艺员制定全厂控制点的明细表,工艺守则及各管理点的控制方法和记录表格。两种控制点技术文件经工艺主管审核,总师批准,生产部门会签,报质管处备案。
第七十四条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工艺人员有权要求在某些检查点,采购点,外协点设置控制点,并负责提出控制点的检测手段,记录表格。工艺员还应向这些控制点发送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掌握控制点的水平。
第七十五条质管处应制订控制点的各种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控制点进行验收及进行奖励。
第七十六条控制点的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TQC教育,学会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应按控制点的文件要求进行活动,使影响工序质量的诸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工序点应有明显标记,控制点的原始数据及管理图表应当准确齐全,并在工序完工后一星期内送分厂质管员保存。质管员对本分厂控制点按规定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并对活动资料及时分析。每月汇总于30日报质处备案。
第七十八条检验员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在控制点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按设备或工种确定的管理点的工件应进行全检,并要检查和计算操作者的自控率,填入记录表,对采用控制图管理的控制点,检验员应将抽查数据点入控制图上,用不同颜色作控制曲线,并应签名和填入抽查时间。
第七十九条工艺处每月应有计划地检查控制点的实际状况,并进行分析,于每季末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厂质管处。
第八十条每年结合产品工艺整顿,由工艺部门的有关工艺员根据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或工序质量提高的具体的情况(如工序能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控制点进行整顿,如需撤消控制点,由工艺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经生产部门、检计处、质管处共同研究决定,送总师批准报质管处备案。
第八十一条质量控制点的考核:
1、厂质管处每月不定期地到各分厂检查1~2次控制点的情况每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工艺部门、分厂上报情况汇总填入考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厂长(总师),一份交劳资处,一份自留备查。
2、厂质管处对工艺部门、分厂、检计处的控制点活动的检查,纳入经济责任制中,作为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是指书刊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按产品设计、原辅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外观、牢固程序等进行评价。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第四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决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章质量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从原稿整理、装帧设计,材料供应,印前处理,印刷,印后加工,检验,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
第八条书稿、校样和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质量标准,委印和承印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委印和承印双方对书稿和校样要有质量交接手续,对付印、付型(版)的清样要有委印单位负责人签字,承印单位不准对书稿和付印样擅自改动。
第九条承印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文件。
第十条承印单位要加强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印制工艺和技术水平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谩骂、殴打、实施报复、打击坚持原则的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为,也应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承印单位要加强管理基础、技术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文明的生产秩序,尽快使生产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的基本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承印单位主动听取委印单位、书店和读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动接受有关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测,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十三条发行、委印单位应对承印单位送交的书刊进行质量验收检验,不许接收、发行不合格产品,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书刊,有权退回印制单位;反之,发行、出版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承储、承运部门在书刊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时,应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对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予拒收。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破损,储运部门应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产品出厂后,对出现的产品质量故障,分清责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并做到迅速及时,取得用户和读者的谅解。其中,属于书刊内容、设计、编校等质量问题由出版单位负责,属于印制质量问题由印制单位负责,属于发行过程的损坏由发行单位负责。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测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形成网络。尚未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要尽快建立并开展工作。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要统一协调、统一质量标准、互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对全国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业务上同时接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书刊印刷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及产品质量的等级鉴别,受理有关质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测;
(2)指导和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书刊印刷产品质监督检测站,并与地方质量监督检测站共同协作,密切配合,以加强对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3)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推广统一的检测方法,协助做好检测仪器的检验、校正等工作;
(4)承担印刷纸张、油墨、版材等原材料的质量分析、检测工作,协助相关行业制订标准;
(5)承担有关印刷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协助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宣传、贯彻印刷标准和有关法规;
(6)组织宣传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经验,为印刷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及工艺水平,做好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7)开展提高印刷产品质量的工艺分析和研究工作,逐步将目测等检验方法转为用仪器检测和目测结合评价印刷品。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业务上接受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并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纠纷进调解和仲裁检测;
(2)组织力量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3)承担新产品检测和产品例行试验委托任务;
(4)为制订、修订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咨询;
(5)使用必备的仪器测量书刊印刷品质量,逐步实现数据化、规范化,并据此指导企业的生产,实现产品质量的科学管理;
(6)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凡经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检成品合格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整改和处罚措施,具体有以下办法:
(1)对抽检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牌”警告,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应按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实施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企业整改后,应进行突击性复查,复查成品合格率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要吊销书报刊印刷许可证。(3)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具备书刊印刷条件,基础管理差,不能保证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企业,要吊销书刊印制许可证。(5)对假冒、伪造出版社、印刷厂的书刊印刷产品,按非法出版印刷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书刊印刷厂、书店等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质量抽检。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有权威的检测机构,在执行质量监督检测时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质量第一”的原则,若其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伪造检测结果的,或玩忽职守、延误检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优质书刊产品分为部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
第二十三条省优产品的产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部优产品从省优产品中产生。需要作部优产品认定的省优产品,须先送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部队系统送至全军印协上报军队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部级企业和部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省优产品。对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由新闻出版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取消相应的定点资格。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1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2
为了让社会放心,树立德锦品牌形象,让养殖户使用安全、放心、环保、高效的饲料,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质量安全法》,做到依法规范经营,不经营禁用、停用、淘汰、过期、霉变以及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饲料审查合格证、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不掺假制假,不经营添加xxxx、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激素类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饲料产品和可疑产品。
二、进货时要认真对饲料产品标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核对,确保经营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确保饲料的购进、销售台账记录规范、真实、准确。
四、积极配合市畜牧局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五、定期积极主动把经营的饲料产品送到具备抽检资格的单位进行化验,做到不合格的饲料及时销毁,不出门店,不向市场流通。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3
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品质检验的执行;
(五)品质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品质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品质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品质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品质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4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5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基地和批次号,通过查阅田间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对于违规事实,由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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