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25 06:57:13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营销员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销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营销员管理制度

营销员管理制度1

  职责:

  1、负责产品的销售,区域市场分销体系的开拓与管理;

  2、开发新渠道,完善旧渠道的交易弊端;

  3、积极开发市场增加分销客户;

  4、协助销售经理展开市场运作,与销售紧密配合,执行相关产品的.市场营销活动计划,并做出相应的分析与反馈;

  5、协调、处理所负责产品的突发事件;

  6、协助区域负责人完成市场计划。

  任职资格:

  1、大专以上学历,经验不限(有销售经验者优先考虑)、无经验者公司统一免费培训,经理带队指导培训专业技巧等;

  2、认真仔细、吃苦耐劳、责任心强、具有团队精神;

  3、我们是生产与销售一体的实体公司,公司规模不断过大、稳定的平台。

营销员管理制度2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2、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营销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营销员实习报告01-18

营销员工作总结05-25

营销员实习报告范文11-18

电话营销员实习心得04-26

营销员自我介绍07-01

营销员应聘自我介绍04-05

营销员实习报告三篇04-13

营销员面试自我介绍04-01

电信营销员工作总结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