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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业园区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园区的经营与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农业园区的保护和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园区是指按照国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并管理的农业生产集聚区。
第三条农业园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配置资源;
(二)分类管理,实行差别配置,因地制宜,注重特色;
(三)市场导向,促进农产品优质高效生产,提高竞争力;
(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农业园区。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农业园区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农业园区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良好的农田基础和水利条件;
(三)有明确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第七条农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主要包括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类管理部门。
第八条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农业园区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农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协调各类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向农业部报告农业园区的运行情况和工作进展。
第九条各类管理部门负责农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农田规划、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投融资、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测等。
第十条农业园区管理应当依照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农产品的优质高效生产。
第三章农业园区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园区应当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规划用地,实施精耕细作,切实保障土地的质量和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农业园区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土地经营权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业园区应当依法设立土地整治和土地改良项目,提高土地品质,增加耕地面积。
第十四条农业园区内的土地转让应当依法实行土地管理制度,严禁违法转让、抵押、拆分土地。
第四章农业园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
第十五条农业园区应当组织农民和农户合理利用土地,实行科学规划、种植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园区应当完善农产品生产标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体系,注重农产品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第五章农业园区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优化水资源配置。
第十九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工作,推行有机肥料和绿色农药的使用,减少土壤的污染和侵蚀。
第二十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达标。
第二十一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农业园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农业园区应当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高农业生产的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农业园区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和管理的数据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农业园区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农业园区的监督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要予以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园区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农业园区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农业园区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的国家有关部门和农业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农业园区应当在一年内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有权对农业园区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呼伦贝尔地区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全区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全区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特制定呼伦贝尔生态产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科技生态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科技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第二条科技园区采用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服务、农民参与的运行机制。政府为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对科技园区内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利益;企业作为科技园区建设主体,接受政府指导,合理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与培训,并提供各类中介和科技服务;农民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通过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参与科技园区建设,接受技术指导与培训。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呼伦贝农垦集团科技发展公司成立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科技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组长由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科室负责人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科技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成立科技园区专家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科技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五条各科技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牧场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示范大户或新建示范基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二)科技含量高。切实依靠科技进步,率先应用先进技术,园区建设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重点引进国家、省级攻关成果、省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和国外引智成果。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显着。
(三)有稳固的技术依托、科研开发能力强,成果转化快。主动挂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针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攻克技术难题,开展技术培训,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具有一定的科技投资规模。
(五)科技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试验、示范成效明显,产业化前景广阔。根据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积极组织项目实施,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显着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前景广阔。
四、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根据科技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评和验收,通过验收的科技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为加强园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园区将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负责部门。
五、政策措施
第九条科技园区可优先承担全市下达的各类农业科技实验、示范与推广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星火产业化推广项目、省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重点农业科技项目等,并将获得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
第十条按照科技园区建设的任务和总体目标,对科技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通过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鼓励市内外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单位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加强智力和信息交流,通过加强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园区建设科技水平。
六、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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