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我公司的宗旨是:进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为加大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进展壮大,提升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全体职员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目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同意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治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按照实际业务需要设置财务部、治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要紧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治理中的重大事务性咨询题。公司董事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治理
第五条我公司职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按照业务进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治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刻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职员治理。
第八条我公司职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能够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能够解聘或辞退:
(一)因有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峻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缺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职员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职员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按照经济效益的情形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形能够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处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关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按照事实上际情形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升职员素养,我公司定期对职员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治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纳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核算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形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治理情形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要紧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主动的措施和方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第四章劳务派遣治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职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托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同意托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职员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职职员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职员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治理和对派职员的安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职员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爱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治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职员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职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职员进行岗位技能、治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职员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方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职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刻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形通知我公司,按照有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职员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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