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9 14:31:5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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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1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 兽药管理条例 》 和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兽药经营者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通过 GMP 厂家认定生产,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进口兽药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需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同时还要求购进的兽药不得超越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需核对无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必须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要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不得夸大药效和误导用户。对己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建立采购记录。记录要载明饲料兽药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采购数量及日期等各项内容,保证饲料兽药的质量。每次采购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发票,并与采购记录同时保存 3 年以上。

  二、采购饲料兽药必须从合法饲料兽药店(具有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货,所购入的饲料兽药必须是在阿图什市畜牧局登记备案并建立“诚信档案”的合格产品。同时还要与经销商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合同,要对产出的畜产品(乳、肉、蛋)质量安全负责。

  三、禁止在自配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害添加物。一旦发现,将除依法销毁有毒有害畜产品(乳、肉、蛋)外,还要按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 29 条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1 、农业部 193 、 202 、 560 、 596 、 627 、 709 、 720 号所公布废止的禁用兽药品种和未通过 GMP 认证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以及农业部 168 号所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2 、按照农业部规定,还有 18 种兽药禁用,有 3 种为不准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禁用兽药是:

  ( 1 )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2 )扑胜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 4 )氯霉素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5 )氨苯矾及制剂。

  ( 6 )硝基吠喃类:吠喃哇酮、吠喃它酮、吠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 7 )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吠烯踪及制剂。

  ( 8 )催眠、镇静类:安眠 酮及制剂。

  ( 9 )林丹(丙体六六六)。

  ( 10 )杀毒芬(氯化烯)。

  ( 11 )吠喃丹(克百威)。

  ( 12 )杀虫眯(克死蜗)。

  ( 13 )双甲眯。

  ( 14 ) 酒石酸锑钾。

  ( 15 )锥虫肿胺。

  ( 16 )孔雀石绿。

  ( 17 )五氯酚酸钠。

  ( 18 )各种汞制剂。

  不准使用的兽药有:

  ( 1)性激素类:甲基翠丸酮、丙酸翠丸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2 )催眠、镇静类:氯丙嗦、地西伴(安定)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 3 )硝基咪哇类:甲硝哇、地美硝吐及其盐、酉旨及制剂。

  五、科学合理使用兽药

  1 、注意使用合理剂量。剂量并不是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月比周玩

  2 、注意药物的溶解度和饮水量。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

  3 、注意搅拌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4 、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肉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5 、保证疗程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 1 一 2 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6 、注意安全停药期。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六、强化饲料兽药安全使用管理

  1 、养殖场(户)必须随时接受市饲料兽药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2 、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和不准使用或使用假劣饲料兽药的养殖场(户),除没收饲料药品外,还将依照 《 兽药管理条例 》 第能条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 、若出售畜产品兽药残留量超标给人生命造成危害的,将按 《 兽药管理条例 》 第 63 条规定,除对有毒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将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使用兽药要填写处方,建立病志。处方和病志要书写规范,并保留三年以上。

  七、不准随意接收外来流动商贩送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各种兽药,一旦发现要及时举报。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品种必须是由通过gmp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二、取得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核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非强制兽用免疫生物制品。

  三、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核对无误。

  四、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过执业兽医考试人员。

  五、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

  六、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着位置。

  八、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九、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十、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一、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十二、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十三、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兽药要有专人管理,分类保管,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3

  一是: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经营、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兽药法律法规,使销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提高合格兽药饲料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强化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养殖者维权能力,坚决取缔违禁兽药。

  二是: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滥加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兽药,严查在饲料加工和饲喂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是:全面整治兽药、饲料行业生产经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兽药和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加大假劣饲料兽药和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 2 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四是:清理整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的资质条件审查,保证辖区内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达到法定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

  五是: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结合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加强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训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兽药管理条例》等与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指导、督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健全采购记录台帐和销售记录台帐,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可追溯管理。

  六是: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以违禁药品、非 GMP 兽药企业产品和 GMP 兽药企业超范围生产的兽药产品、农业部第 5 叩号公告 《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 中规定的兽药品种、国家明令淘汰、禁用、限用的兽药产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兽药国家标准和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本不符的兽药产品的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对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以及经营过期饲料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三是严查在饲料加工和饲喂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七是:

  1 .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品;

  2 .兽药经营单位拆零销售原料药或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夕卜的单位和个人;

  3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4 .违法生产、经营饲料;

  5 .在饲料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行为;

  6 .在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八是:加大检查力度。按照 《 兽药管理条例 》 、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照法定条件生产、经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或畜牧生产所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采取没收非法所得、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并根据货值金额多少,分别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大案要案,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以形成从严查处和重拳打击的高压态势,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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