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罐区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罐区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罐区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条中间槽向贮罐输送甲醇的压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十八条甲醇充装、循环、贮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置换、倒换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并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灌装、放置和转运甲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4、用小桶乘装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槽车卸醇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9、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10、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11、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2、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3、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流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二十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到贮罐、槽车上去操作。
罐区管理制度2
1、储油罐区严禁烟火,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2、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卸油作业。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应向机场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4、储油罐区内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禁止使用电炉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5、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6、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储油罐区,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7、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8、台汛季节,储油罐区下水道要保持畅通。大潮汛和暴雨来临前,必须封闭储油罐进油孔和量油孔,防止油罐进水,影响锅炉的燃油安全使用。
罐区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卸氨准备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卸氨操作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
第六十三条卸氨结束由运行值班人员和槽车人员共同确认安全后,槽车方可启动离开装卸台。
第六十四条严禁在氨区内进行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不得用氨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卸氨车辆。
第八章应急处置
第六十五条应急处置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当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六十六条发生液氨泄漏时,处理的决策依据是氨气监测器检测的氨含量。当出现漏氨报警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汇报值长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停运相关设备,确认自动消防喷淋装置启动,携带便携式漏氨检测仪进行就地测量确认。靠近氨区前,应明确上风位,进入氨区必须穿戴好全身防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液氨轻微泄漏
1.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氨气泄漏源,防止氨继续外漏。当氨泄漏量达规定值时启动自动消防喷淋装置,进行水稀释、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气,防止氨气扩散。
2.迅速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3.根据危及范围做好标志,封锁现场,组织检修人员进行抢修,将氨泄漏程度减至最低。
第六十八条大量液氨泄漏处理
1.立即发出应急警报,通知危害区域(本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人群迅速撤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泄漏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初始隔离距离至少150m,然后进行气体浓度检测,根据有害气体的实际浓度,调整隔离和疏散距离,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2.应急救援抢险小组投入抢险救援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压式呼吸器,切断可能的泄漏源,开启消防喷淋;消防人员在上风口负责用开花或喷雾水枪进行掩护、协助操作,以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
3.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断电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扑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抢救伤员,同时向医疗部门(机构)求救。
4.做好事故现场保护、警戒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氨泄漏引起着火时,不可盲目扑灭火焰,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首先设法切断气源,再灭火。若不能切断气源,则禁止扑灭泄漏处的火焰,必须用喷水进行冷却。
第七十条人员急救处理
1.当液氨与皮肤接触时,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并迅速就医。
2.当液氨与眼睛接触时,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5min,并迅速就医。
3.当人体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应进行输氧;如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第九章管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xx)》,液氨储量大于10t属重大危险源。应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氨区投运前应对氨区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氨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氨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完善氨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明确氨区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班组),并对氨区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氨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将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制定氨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坚持持续改进。
罐区管理制度4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塔、罐、釜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塔、罐、釜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塔、罐、釜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3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塔、罐、釜,储罐区及有机气罐区。
1.4本规则由公司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二、组织管理
2.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塔、罐、釜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2塔、罐、釜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2.3.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3.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3.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2.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2.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2.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2.7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2.8建立仓库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2.9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10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三、储存管理
3.1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3.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3.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3.4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5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3.6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3.7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8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3.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3.10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得有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3.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四、装卸管理
4.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4.2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4.3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4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生产内停放和修理。
4.5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4.6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7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4.8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五、电器管理
5.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5.3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5.4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5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6库房应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5.7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8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5.9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5.10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六、火源管理
6.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6.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6.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6.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6.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7.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7.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7.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7.4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7.5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7.6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口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八、附则
8.1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8.2中转性仓库,需参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8.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罐区管理制度5
一、安全技术标准
1、平面布置
1)易燃易爆罐区要保证防火堤、事故池严密不漏,坚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罐区内的罐间距、罐与工艺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规定。
2、防火堤
1)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用易于操作的非普通截止阀,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设施
1)罐区的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且保证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易燃液体物料储罐的喷淋设施,在高温季节要能投用;
3)罐区内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推车式小型灭火器材;
4)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卵石或水泥地坪;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的环形消防道路要畅通,且能保证非常状态下消防车的通行。
4、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
2)、液氨罐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液体物料罐区、及卸车泵房要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罐区防雷防静电
1)罐区及卸车站台必须设防雷防静电接地,贮罐接地点不少于2点,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罐区及站台的独立避雷针要符合规范要求;
3)贮存、输送可燃液体的贮罐及管道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二、安全技术要求
1、易燃品仓库与罐区之间应隔离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罐区及站台,严格禁火管理;
2、经允许进入站台区卸液氨、硫酸等原料的车辆,要严格遵守《危险物料槽车卸车安全规定》,灌区工作人员在卸车时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严禁外来人员动用罐区内的管线、阀门、仪表等;
3、罐区扩、改建施工要严格遵守《边生产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严格动火、进设备内作业等十大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和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施工主管部门、公用工程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4、完善罐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火防爆防超温防超压防超贮'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冬季防冻防凝防滑工作,避免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5、罐要有位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道位号、物料名称及走向;
6、制订具体的巡检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规范检查项目;
7、对进出罐区物料的关键操作要实行看板管理,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和防止超贮外溢的安全措施;
8、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或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9、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10、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安全作业要求
1、卸汽车物料要求
1)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灌区工作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灌区的`设备、阀门和其它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要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若有泄漏,消除后才能恢复卸料;
3)易燃易爆物料的卸料速度不能太快,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4)在整个卸车过程中,司机、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也不准在驾驶室内吸烟、喝酒、睡觉、闲谈等,押运员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参加安全监护;
5)在雷击、暴风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要停止易燃易爆物料卸车作业;
6)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7)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准许乱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8)卸料完毕后、运输车应立即离开灌区。
9)卸、送料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不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活动照明要采用防爆手电筒;
卸送易产生静电物料的卸车初始速度应小于lm/s,过后应小于4m/s;
卸车快要完毕时要严格监视,及时关闭阀门,即要避免残留物料过多,又要防止吸入气体;
气温过高,接近或超过物料的闪点时,采取降温措施,操作孔用浇水的石棉毯遮盖;
雷雨天禁止卸可燃物料作业;
卸送料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卸料管道、阀门等系统是否有泄漏,若有物料泄漏,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气防器材进行处理,必要时停止卸料,进行处理;
卸、送料前要反复检查确认卸车流程,防止混料;
作业完毕,将各种卸料作业的设备归位。
四、安全管理要求
1、地坪
1)罐区防火堤内的水泥地坪不能有裂纹、凹坑,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实抹平,以防止渗水、渗料或物料积聚;
2)罐区防火堤外的场地,要定期拔除杂草,及时清除枯草干叶;
3)罐区内不准堆放可燃物料。
2、水封井及排水闸
1)水封井建在防火堤外,用来回收贮罐跑冒滴漏的物料,防止着火物料火势蔓延;
2)水封井应不渗不漏,水封层厚度宜不小于0、25m,沉淀层也不宜小于0、25m。经常检查水封井液面,发现浮料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回收运走;
3)排水闸要完好可靠,指定专人管理,下雨时开启,时关闭,并列入交接班内容。
3、防火堤
1)每月检查一次,发现裂缝、坍塌、枯草等应及时修理、清除;
2)堤上穿管的预留孔,要用不燃材料密封,经常检查密封完好情况;
3)要求排水孔无塞,关闭无渗漏,发现掉砖、开裂,要及时修好。
4、贮罐基础
1)每年对贮罐基础的均匀沉降、不均匀沉降、总沉降量、锥面坡度集中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护坡石松脱、出现裂纹时,应及时固定灌浆;
3)经常检查砂垫层下的渗液管有无物料渗出,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措施,清罐修理。
5、罐体
1)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底要测厚,并对罐底的裂纹、砂眼等缺陷进行检测,发现问题,清罐返修;
2)贮罐定期清洗时,罐壁要对腐蚀余厚进行检测,有问题要采取防护措施,或返修处理,必要时报废;
3)罐顶焊缝完好,无漏气现象。构架和'弱顶'连接处无开裂脱落,顶板不应凹凸变形积水;
4)内浮盘在任何位置都平衡,不倾不转,不卡不憋。浮盘无渗漏,环状密封无破损,无翻折、无脱落现象。
6、贮罐附件
1)呼吸阀低温季节每周检查一次,其它季节每月检查一次,大风、暴雨、骤冷时立即检查,发生堵塞或不畅时,及时疏通或更换;
2)安全阀每季检查1次,有泄漏时立即校验;
3)阻火器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低温季节每月检查不小于1次,散热片间夹层的通道要清洁畅通,无尘土、无腐烂,并定期清洗。垫片密贴、安装牢固,螺栓无腐蚀;
4)消防泡沫产生器每月检查1次,玻璃无破坏,固定严密不漏气,密封垫完好未老化损坏;
5)排污管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阀门要不渗不漏,启闭灵活;
6)进出连接管处无裂纹、无变形,阀门严密,启闭灵活,支架牢固;
7)梯子、平台及栏杆安装牢固,不晃动,安全高度足够,冬季时要有防滑措施;
8)罐体采用阻燃材料反腐保温,雨水、喷淋水、地面水不能浸湿保温材料。
7、防雷防静电接地
1)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对接地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进行整改,且接地线无松动、无锈蚀现象;
2)从罐壁接地卡直接引入地的引下线,要检查螺栓与连接件的表面有无松脱锈蚀现象,如有应及时擦拭紧固;
3)每年检查1次外浮顶及内浮顶的浮盘和罐体之间的电位连接装置是否完好,软铜导线有无断裂和缠绕;
4)地面或地下施工时,要加强对接地极的监护,如可能影响接地时,要进行检查测定。
8、安全监测设施
高低液位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定期进行检测、校验,确保其完好备用。
制定严谨的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技术要求、罐区管理要求、装卸作业要求,在各方面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反事故演练,提高职工反事故操作能力。只要我们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大力预防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罐区管理制度6
一、液氨特点: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熔点-77.7℃,沸点-33.35℃,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
氨属低毒类。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__)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2个,按有效容积(70%)计算:150×2×70%×0.63=132.3t(5℃时)。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3、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4、液氨站储罐中的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特别是液氨站储存量比较大,应加强监管,要求做到:加强灌区的巡检,保证24小时都有值班人员并按时巡检作好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漏点及薄弱环节要重点盯防。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调度员。
5、操作人员上岗之前,首先检查应急救援、消防器材,报警器等是否完好灵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或安全科。
6、操作工时刻注意储罐的温度及压力,当储罐温度超过35℃时开启储罐顶部喷淋水及时降温;当压力超过0.1mpa时及时降温处理或开启进系统阀门。
7、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卸车操作,控制贮罐储存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70%。对外来液氨车辆卸车时要严格遵循卸车规程,认真检查和填写运输车辆的资质,对于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车辆有权拒绝卸车。卸车时,必须使用本公司专用装卸臂。原则上,中午高温时不得安排车辆卸车。
8、运输液氨车辆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必须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到供应科办理检验审批手续,供应科应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静电接地、防火帽、灭火器;在厂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喇叭、照明灯泡无损坏,线路无损坏;刹车灵敏、好用,安全科严格检查,每发现其中一项,除要求其整改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8、车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侯镇项目区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复合肥车间主任全面负责。
罐区管理制度7
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江苏省仪征市211900
(发表于20xx年中国设备工程第三期)
最近中国石化总公司通报了几起雷击油罐着火事故,从通报中看,这些油罐在防雷方面并没有任何地方违反了现有设计规范,也不存在人为的防雷设施维护不到位的问题,但为什么还被雷击起火呢?我认为:新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xx》标准和老规范一样,在防直接雷方面存在不足。先看看中石化通报的几起事故:
事故一、20xx年5月24日15时16分,镇海国家储备库47号罐顶部遭雷击,雷击引发油罐一次或二次密封上的金属物与罐壁发生放电,电火花引爆了密封空间内的油气,高温和冲击波破坏了一次密封油气膈膜后引燃了原油,明火于15时25分被扑灭;6月24日镇海国家储备库47号罐再遭雷击起火。
事故二、6月29日15时55分,镇海炼化1台容积为5000立方米的内浮顶石脑油罐遭雷击,雷击引爆油罐呼吸口挥发油气,并进一步引爆储罐内浮盘上方轻质油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瞬间炸开罐顶面积的1/3,并导致内浮顶失稳,一侧陷入石脑油中,引发的油罐内部大火持续燃烧20分钟后被扑灭。
事故三、7月7日15时20分,管道储运公司南京输油处白沙湾输油站3号油罐受雷暴天气影响,油罐产生感应放电并引爆了积累在罐顶密封装置间的可燃油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导致二次密封损坏严重,部分呼吸阀断裂,泡沫堰板2处变形,爆炸连锁引燃了罐内油品,明火在持续了大约14分钟后,于15时34分扑灭。
新设计标准对罐区防雷的要求如下: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防雷设计应满足:
(a)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油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铝顶油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油罐,应装设避雷针(网),避雷针(网)应保护整个油罐。
(b)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25mm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油罐,钢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6mm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油罐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不锈钢钢丝绳。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做防雷接地。”
新标准认为储存易燃油品的浮顶油罐不安装避雷针的理由是:由于浮顶上的密封严密,浮顶上面的油气较少,一般都达不到爆炸下限,即使雷击着火,也只发生在密封圈不严处,容易扑灭,故不需装设避雷针(网)(见新标准的条文说明)。
储存可燃油品的油罐的气体空间,油气浓度一般都达不到爆炸极限下限,又因油品闪点高,雷电作用的时间很短(一般在几十μs以内),雷电花不能点燃油品而造成火灾事故。故储存可燃油品的金属油罐不需装设避雷针(网)。(见新标准的条文说明)。
上述设计规范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讨:
一、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油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油罐的顶板厚度大于等于4mm时和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应不应该装设避雷针(线)。笔者认为应该装,分析如下:
1、设计规范忽视了雷电在力效应方面的破坏作用。雷电的破坏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电效应、热效应和力效应。在新国家设计规范中,只考虑了前两者对油罐的破坏作用,没有考虑力效应的破坏作用。
设计规范中认为大于4mm厚的储罐不需要作专门的防雷装置,依据的是中国科学院80年-81年所做的试验:雷电流在146.6KA-220KA时,钢板的熔化深度为0.076-0.352mm之间,因此制订标准时,保守一点取4mm,认为这样做对防雷来讲是足够安全的,这是从雷电的热效应方面讲的。
雷电的另一个破坏作用是雷电的力效应。雷电的力效应对储罐有破坏作用,造成储罐局部变形,引起油气泄漏,在雷电流的作用下进一步引发火灾。分析如下:
新的储罐越做越大,这个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体储罐的容积变大,过去5万方以上的储罐才是一级储罐,现在10万方以上的储罐才是一级储罐;二是整个罐区的占地面积变大。上述两个方面的增大,对防雷造成如下影响:
(1)单体储罐的容积变大使得罐体顶部面积变大,同样是4mm厚的钢板,受雷击后的变形程度不一样,局部变形引起油气泄漏,引起火灾。罐顶平时不承受任何应力,设计时如果不考虑雷电流的力效应,仍按雷电流的热效应即对钢板的熔化深度考虑,选用4mm左右的钢板,则在大的雷电流作用下,罐体顶部面积越大,变形越严重。
(2)整个罐区的占地面积变大,说明储罐数量变多,被雷击的几率增大。罐体都是钢板焊接而成,许多储罐放在一起,相当于罐区的整个地面上被铺设了一层钢板,钢板是导电的,根据雷击理论,由于导电体对雷电有吸引作用,该地区被雷击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一般的草地。这一点从地下存在金属矿藏的.地方容易受雷击可以得到佐证。
2、设计规范中考虑雷电的热效应时,只注意到雷电对钢板的熔化深度的影响,没有考虑到雷电流的热效应会引起储罐内气体的急剧膨胀,可能导致储罐局部薄弱环节如没有焊透的地方熔化变形或从膨胀气体通过呼吸阀外排,泄漏可燃气体在雷电流作用下可能会发生火灾。事故二、三就证明了这一点。
3、没有考虑大电流通过电阻变化处如焊缝或两种材料的接合面可能会产生明火的危险。根据有关资料介绍,当雷电流通过电阻发生处时,会引起电火花,如果遇到可燃物,比如呼吸阀处呼吸出的油气或罐顶密封空间内的油气,引发火灾。事故一就证明了这一点。
上述几起雷击起火事故说明,新标准认为储存易燃油品的浮顶油罐和储存可燃油品的油罐不应安装避雷针是值得探讨的。那种认为火小容易扑灭就不装避雷针的理由更是不足取的,这是一种赌博心态,不是科学、负责的态度,没有人敢保证这种小火不能造成大灾难。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石油储罐罐区应该安装避雷针(线)。
既然需要安装避雷针(线),则应该如何安装呢?新设计规范中规定“铝顶油罐和顶板厚度小于4mm的钢油罐,应装设避雷针(网),避雷针(网)应保护整个油罐”。这个规定是模糊的,是安装在储罐本体上,还是设置独立避雷针。笔者认为应该安装独立避雷针。分析如下:
要做好防雷工作,通常有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减少被保护设备受雷击的机会,甚至不受雷击,第二道防线是如果万一遭雷击,采取补救措施,使雷击后果在可控制范围内。因此,防雷防雷的最好理念是使被保护设备不遭雷击,而罐体上安装避雷针与此理念正好相反。简单的讲,避雷针的工作原理是:牺牲自己,保护别人,即由于避雷针是尖状物体,高度又高于被保护设备,因此,雷电被尖状的避雷针吸引,雷电将直接打到避雷针上,保护了被保护物体。从这个角度讲,避雷针直接安装在被保护设备上只会增加被雷击的危险。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在罐区安装独立的避雷针,而不应安装在罐体上,即在离开罐体3-5m处安装独立避雷针。离开3-5m的目的:防止雷击避雷针后,避雷针上的过电压击穿避雷针与罐体之间的空气间隔,产生电火花。
避雷针安装在罐体可以减小雷电在力效应方面的破坏作用。但是,罐体上安装避雷针对防雷有以下几点不利:
(1)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罐体上安装的仪表等弱电设备的损坏;
(2)雷击避雷针后,当大电流通过罐体上电阻变化处,容易引起电火花,如有泄漏,则发生火灾。
(3)不能避免雷电流的热效应对罐顶气体加热膨胀的影响。
当罐区面积较大时,为了降低造价,减小安装避雷针的铁塔数量,可以采取安装避雷线(网)的方法。
罐区管理制度8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起重工、电工、焊工、驾驶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执行相应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戴安全帽。二米以上登高作业或下罐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必要时要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证。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具有防范措施(消防器材、人员监护、隔离措施等)。
第四条、在厂区内动土施工,必须经过批准。要弄清地下管网、电缆分布情况。
第五条、非电器专业人员,不准私自拉、拆、接电源线。在生产区域接临时电源,须按生产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现场配电柜(盘)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手持电动工具、塑料焊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登梯作业时,必须有人扶梯或将梯子固定牢靠。
第九条、登高作业时,严禁盲目抛物,工具要系牢,作业对象安放稳定可靠。交叉作业要有防范措施。
第十条、进入罐内作业(必要时须置换分析合格后),照明必须使用低压行灯。进入罐内电源线需用安全橡套线,要有漏电保护装置,罐外有专人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准把割炬或焊枪放在容器内。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现场有专人监护,任何人不得随吊装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吊物或起重臂下,或回转半径内,严禁人员停留、通过。
第十二条、正确操作气瓶,严禁撞击,远离明火。作业时,氧气、乙炔瓶必须保持5米以上距离。氧气、乙炔瓶距动火作业点均不应小于10米。不准在烈日下暴晒,乙炔气瓶不得卧放。
第十三条、行车(葫芦)不得斜拉,斜吊,超重作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要限速行驶,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班前、班中,严禁喝酒。一旦发现立即清理出现场。
第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一律不准抽烟。
第十七条、施工材料必须做好看护,谁领用谁负责。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区域内的.一切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部安全员,将不定期对各项目部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违章行为,将按集团有关规定下达整改意见书。对违章行为下达处罚通知单,罚款一律交集团财务部。
第二十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罐区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全公司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三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第四条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第五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消防部门和技安部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六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七条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生产部每年组织进行二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第八条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
第九条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处理。
第十条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三章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二条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十三条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第十五条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十八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第四章储罐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确保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阻火器、呼吸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第二十条丙烯储罐,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丙烯罐区应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栓、消防水炮。
第二十一条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罐区管理制度10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缘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水喷淋设施,达到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订先充满液体蒸气至饱和蒸气压后,再充该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闪蒸而使钢材产生低温脆变破坏。
7、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
8、同种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二个以上互通的等储存能力的储罐,以备突发异常情况时互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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